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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缕曙光在南海升腾/谷辽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52:22  浏览:8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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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缕曙光在南海升腾
作者:谷辽海
来源: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http://www.liaohai.com.cn
发表时间:2006年03月13日

研究政府采购制度已经有不少个年头了,我前后也走访了十几家政府采购中心,但还从没有去过一家县级的政府采购中心。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采购人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尤其是大宗的采购对象,大都是委托专门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代理采购。这种委托代理机制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非常罕见的。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标的代理机构,首先考虑到的是私利,不可能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由于《招标投标法》为这种代理机制提供了保护伞,法律实施六年来,公权与私权有了法定的“勾兑”机会,从中央到地方,国家采购一大批重大工程的同时,既毁掉了一大批的政府高级官员,也养肥了一大批招标公司。《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采购人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由各级政府专门设立的、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采购中心统一执行采购任务。由于两部公共采购法律在同一问题上所存在的严重冲突,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三年来,我先后出版了三部政府采购方面的专著,公开发表了60多篇论文,几乎全部是揭露公共采购所存在的问题,至今还没有写过一篇颂扬我国公共采购制度的文章。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让我激动了好几天,于是按捺不住拿起笔记录下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一道亮丽的风景。

2006年3月9日,受国匙网政府采购研究中心的邀请,我偕同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盛杰民教授和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马海涛教授到广东讲课。在我的日程安排表上,这次没打算去哪家政府采购中心考察。然而,生活中却总是有那么多巧合!在首都机场办理登机卡时,看到一个拎着一大堆采购师资格考试用书的年轻小伙子也与我们搭乘同一航班去广州。我注意到了他,他似乎也认识我,主动与我打招呼,叫我谷老师。我觉得有些纳闷,可能在某个场合我们见过,但一下子想不起来。他说他叫黄冬如,购买了我撰写的《法治下的政府采购》和《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这两本书,现在佛山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1995年大学毕业时,拿到了法律与经济的双学位,后来又通过了全国司法资格考试,当了两年注册执业律师,现在政府采购中心担任主任。由于存在着许多的相同点,很快我俩就聊到了一起,且越聊越投机。

在国外,政府采购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采购任务的执行、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质疑和投诉的处理等等,在政府采购的方方面面,我们都能够看到许多公职律师或者合伙律师在为公共采购服务。律师们活跃政府采购各个领域里,举足轻重,大显身手。然而在国内,不论是政府采购的立法、监督还是执行,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各级政府总是拒律师于千里之外,尤其是掌握公共权力的职能部门总是惟恐律师揭穿了采购交易中的黑幕。在国内的政府采购领域里,我们很少看到有专业律师的身影。听了黄冬如的介绍,我非常惊讶,一个县级政府采购部门竟然有如此好的法律专业人才!我暗暗地钦佩。自从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在我国试点到正式推行,前后接近10年的时间,由于存在一大批鱼目混珠的招标公司活跃在政府采购市场,他们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不受任何法纪约束,却能长期依附于公共权力,施展浑身解数,不择手段地承揽货物、工程和服务方面的采购代理业务,从而导致我国公共采购市场屡屡发生黑箱操作,严重影响了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执行公共采购的任务,致使我国的集中采购机构处境艰难。作为县级政府采购统一执行机构,他们的境况怎么样呢?这也是我非常关心的事情。

这几年,南海区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非常重视国家制定的政府采购法律和政策,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归属区政府领导,享有公共权力的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即各采购人也很尊重集中采购机构,招标公司在南海区的公共采购市场中是没有任何舞台的,环境、交通、基础设施等工程基本上都纳入了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集中采购,高达8000万元的“BOT”项目也开始进入了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统一采购。由于区党委和政府各部门严格执行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都非常重视,政府采购范围和操作规程与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一些制度已经比较接近,去年的政府采购规模接近四亿元,今年还将进一步扩大。除了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增大,采购中心还将工作重点放在制度建设、采购队伍素质培养、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确立了“高效南海,阳光采购”的服务宗旨和“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信用”的服务承诺。采购中心的10名工作人员平均年龄28岁,均系本科以上学历,都是通过公开招考方式录用的。前不久,采购中心还通过了ISO9001-2000标准化认证,今年的计划是让所有的员工参加全国采购师资格统一考试。这时,我才恍然大悟,原来黄主任携带那么多培训教材上飞机是为了这个原因。听了他的一番介绍,我不禁对当地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肃然起敬。三个小时的飞行时间在愉快的聊天中不知不觉地过去了。下了飞机,接我们的车子已早早等在那里。可是黄冬如主任盛情邀请我们到他们采购中心参观,指导他们的工作。听了他在飞机上的介绍,虽说不在计划内,但我还真有些迫不及待要到他们那里印证一下虚实。故我和马海涛老师决定先到他们采购中心看看。

走进宽敞明亮的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大楼,参观了一层、二层和三层,采购一部、采购二部、综合信息部、开标大厅、专家评审室、网络监控室、会议室、接待室、娱乐休息室等,现代化的办公设施和环境的确让我有些目瞪口呆。一个个年轻的职员正在分工明确的业务科室忙碌着,处处洋溢着青春的气息和蓬勃向上的精神。从中我似乎看到了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春天。出于职业的原因,初步满足了眼福后,我更为关注的还是采购中心的制度建设。这时,采购中心的刘祝贻副主任给我送来了一套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ISO9000-2000标准化管理手册和区采购中心ISO9000-2000政府采购业务模板,其中包括各业务科室的质量管理目标、主任和副主任以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分工和行为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公开招标等各种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操作规程、标准政府采购合同范本、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汇编、各类政府采购法律文书,等等。浏览了半个多小时,看不出存在什么问题。我在想,是否可以要求查看一下他们的政府采购卷宗?因为一本采购卷宗能够全面反映一次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从中可以看出采购行为是否规范和管理是否科学等问题。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对于卷宗中的采购文件要求非常严格,如果欠缺一些要件,就可以全盘否定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也许是同行的原因,黄冬如主任似乎看出了我的心思。他主动带我们去查看他们的政府采购卷宗。档案室占地约有100平方米,一排排整齐有序的架子上摆满了装订整洁的卷宗,我随机抽取了几本2005年的政府采购卷宗,认真地研究起来,几乎每本卷宗里都有回访调查表,让我的眼睛为之一亮。没有想到他们将司法实践中的回访制度也用到了政府采购领域。看完几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卷宗后,我将视线移到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卷宗。近两年,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在我国公共采购领域里广泛应用。但法律规定这种方式的适用情形存在很大的弹性,操作程序更是问题多多。2004年7月,我偕同一家供应商参加北京一家招标公司代理某部委的一起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活动,谈判文件显示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但采购信息事先没有通过权威媒体公示,谈判的次数几乎不受约束,参与人员仅在其中一次的谈判笔录上签字,供应商最终报价时,招标公司没有当众启封供应商的最终报盘文件,也没有第三者在场的开盘见证记录,质疑供应商承诺最终报盘文件被招标公司毁灭了。事后,招标公司反而倒咬一口,说该供应商是在诬陷,侵害其名誉权。类似案件在实践中非常多,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相关的行政规章也没有竞争性谈判的任何规定,各地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做法参差不齐。因而这一次,我格外关注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在选择这种采购方式的操作规程。我又随机抽取了这种采购方式的一本卷宗,看到了他们选择这种采购方式之前进行了大量的市场调查,事先获得了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在国家权威媒体上进行了采购信息公开披露,每次开启供应商的报盘文件都有公众见证,每次谈判的采购记录非常齐全,均有各参加人员的签字,等等。我又拿来他们区政府采购中心制定的《竞争性谈判管理标准》,与竞争性谈判采购卷宗中的内容进行一一对照查看,彼此之间,几乎都能够相互印证。

短短两个小时的考察结束了。夜深了,人也静了,静得仿佛能听得到脉膊的跳动。我躺在宾馆的床上怎么也睡不着,思绪如水银般一发不可收拾。我在回想着白天所见到的一切,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搞得有声有色,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启示。我认为,这一切都与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和呵护是分不开的。在介绍采购中心制度建设和管理机制时,黄冬如主任多次向我提到采购中心是比照我国香港地区的政府采购制度执行的。我们知道,香港已经加入了WTO《政府采购协定》,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采购范围、监督和执行、质疑投诉等方面的制度与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接轨,与美国、韩国等国家一样,香港地区也在实施集中采购制度,他们的政府采购制度中没有专门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或者类似的以私利为目的的代理企业。前不久听说北京某区领导决定撤销政府采购中心,将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也就是招标公司代理采购。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其做法显然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南海区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一个县级的集中采购执行机构,能够逐渐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规则接轨,对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三类采购对象进行统一采购,并建立健全规范化的集中采购制度,这不能不令其它省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反思。同时,我认为,南海区的政府采购能够严格执行统一采购制度,将为我国其它省市的集中采购制度带来积极的影响,使各级政府集中采购制度走向健康的发展轨道。为了有效地执行我国的集中采购制度,为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保驾护航,从而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接轨,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必须废止,将其内容纳入到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与此同时,必须修改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为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各团体组织等采购人统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定执行机构。

渐渐的东方已泛出鱼肚白,一缕淡淡柔柔的曙光透过窗帘洒进了屋子,使人感觉暖洋洋的很舒服。我将头扭向窗外直视着它。又是一个崭新的日子!不论昨天如何,每天新一轮的太阳都会准时升时,周而复始,永恒不变!



谷辽海

2006年3月12日星期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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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管理规定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规[1999]9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锦州市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机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不含捕捞渔船机械和助渔导航机械以及
水利排灌机械,下同)。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销售、维修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分别简称农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必
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机管理部门和乡(
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管理工作。
乡农机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乡农机管理服务站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机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机生产

第五条 农机生产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场地、设备、检测
仪器,经农机管理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农机生产业务。
第六条 农机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
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
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
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
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
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
定的要求编写;
(三)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
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
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四)在产品销售量较大的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
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
(五)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农机维修者提供产品技术资
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
训;
(六)保证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七)协助农机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八)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机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九)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农机新产品正式投产前,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
的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检测机构检测,由农机管理部门或机械行
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组织鉴定。
农机新产品鉴定,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为
依据;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农机生产单
位制定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企业标准由农机生产单位报技术监督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
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农机销售

第八条 农机销售者应当具备与所售农机相适应的经营场地
及商品保管、保养条件和检测仪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名
称核准登记,持预先名称核准通知经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
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机销售业
务。
第九条 农机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不准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
品;
(三)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四)产品售出时,应当开箱检验或向农民当面交验、试机
(车);提供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
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产品“三包”方式,维修者地址
和联系方法;介绍产品使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按装箱单向
农民清交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并让农民对所购产品的外
观质量进行检验;
(五)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主要产品故障的措施;
(六)妥善处理农民的查询、投诉。
第十条 对实行生产许可证、推广许可证和售前报验制度的
农机,农机销售者应当在供货方提供有关证明后进货。
第十一条 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农业生产影响较大的农机,实
行售前报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售前报验的农机种类,
按照省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报验目录执行。
第十二条 对实行牌照管理的旧农机,农机销售者必须持有
关牌照、证件进行交易,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出售国有旧农机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
续。
禁止交易达到报废标准的旧农机。
第十三条 农机销售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销售农业生
产资料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农机产品质量检查计划由农机管理部门拟定,报
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由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农机产品质量检查的重点是:产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证)、
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推广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
明书及产品标准执行情况等。

第四章农机维修

第十五条 农机维修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场地、维修设备、检
测仪器及技术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名称核准登记,持
预先名称核准通知经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取得技术合格证,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机维修业务。
第十六条 农机维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承担有关收
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
和质量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作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
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三)向农民当面交验修理后的产品及维修记录,并试机
(车);
(四)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
“三包”修理;
(五)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
行,避免因缺少零配件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八)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机的
投诉和修理质量查询。
第十七条 农机维修人员,必须经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取得
农机维修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农机维修者必须依照农机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
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九条农机维修实行保修期制度,动力机械保修期不少于
6个月,其他农机保修期不少于3个月。在保修期内正常使用情况
下出现修理部位质量缺陷的,农机维修者应当负责返修,给用户
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机维修者的维修设备、检
测仪器进行定期审验,监督其维修质量。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农机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农机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副司局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水利部


水利部副司局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积极推进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精神,在总结前两次公开选拔副司局级领导干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选择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部分副司局级领导职位,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领导干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逐步形成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干部能上能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水利干部队伍。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竞争上岗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水利部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次竞争上岗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敬正书(水利部副部长)
   副组长:刘光和(中纪委驻水利部纪检组组长)
   成员:高安泽(水利部总工程师)
      何文垣(水利部总工程师)
      周英(人事劳动教育司司长)
      王星(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局长)
      顾浩(办公厅主任)
      蒋旭光(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刘学钊(人事劳动教育司副司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组。
  办公室设在人教司,负责竞争上岗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周英兼任。
  监督组设在驻部监察局,负责对竞争上岗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组组长由王星兼任。

三、竞争上岗的职位
  本次竞争上岗的职位有6个:
  (一)水利部办公厅副主任1名
  (二)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1名
  (三)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1名
  (四)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副局长1名
  (五)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1名
  (六)中国水利报社副社长1名

四、竞争上岗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1998-200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的规定,结合水利部的实际情况,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
   2、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业务工作能力,熟悉水利行业工作,有水利工作实践经验和工作实绩。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能够正确行使职权,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模范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5、注重新理论、新知识的学习,有较宽的知识面,思想解放,勤于思考,勇于创新。

  (二)资格条件
   1、学历条件: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
   2、职级条件:
    (1)现任副局级职务。
    (2)现任正处级职务且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
    (3)现任正处级职务,且任正、副处级职务的时间累计满5年以上的,其任正处级职务的时间可放宽至满2年以上。
      以上任职时间均计算到2002年4月30日止。
   3、符合任职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4、身体健康。

  (三)职位条件
   1、水利部办公厅副主任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政府机关行政管理,掌握水利、管理等专业知识,有行政管理工作经验,了解水利改革与发展情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
    熟悉国家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现代水利理论知识,有较丰富的水资源实际工作经验,了解水资源规划、保护、管理和节水、水务等工作情况,能对水资源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对策,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
   3、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掌握防汛抗旱或工程规划设计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决策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较丰富的防汛抗旱或规划设计实践经验,能对防汛抗旱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对策。
   4、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副局长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了解综合事业局的业务范围,具备较扎实的水利、经济、现代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外语水平,从事过水利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
   5、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备较扎实的水利和经济或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调查研究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从事过水利发展战略、政策、经济、法规或信息等方面重大课题的研究。
   6、中国水利报社副社长
    熟悉国家有关新闻宣传、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练掌握新闻报道知识和专题策划技巧,有新闻单位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的经验,了解水利工作及改革情况,具有较强的公共关系、经营管理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选拔对象的范围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为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在京各单位符合第四条中规定条件和资格的人员。


六、竞争上岗的实施步骤
  (一)发布公告。水利部党组向部机关司局、部直属在京单位印发《水利部副司局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并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在《中国水利报》和水利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布竞争上岗的职位,选拔范围、条件和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办法,考试时间和地点等。
  (二)公开报名。部机关司局、部直属在京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动员,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个人也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报名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本单位组织推荐3种方式进行,其中群众举荐和组织推荐的,须征得本人同意。
     一般每人可填报2个招考职位。
  (三)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报名条件对每个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报名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发放准考证。
     一般报考同一职位的报名人数不得少于3人。报名人员可根据每个职位的报名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经调整后报名人数仍不足3人的,该职位不再采用竞争上岗的方法确定任职人选,报考该职位的人员可改报其他职位。
  (四)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所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础知识和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不指定考试复习范围。
     笔试满分为100分,按45%的比例计入总成绩。
     根据每个职位报名者的人数和笔试成绩,择优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每个职位的面试人选最多不超过6人。
  (五)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采取情景模拟、结构化面试或演讲答辩等方式进行。面试时间不超过30分钟。
     面试满分100分,按45%的比例计入总成绩。
     面试时竞争上岗职位所在单位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旁听。
  (六)确定考察对象。依据笔试、面试、经历成果总成绩,每个职位择优取前3名作为考察对象。
     应试者的总成绩由笔试、面试成绩和经历成果分3部分组成,总分100分。笔试成绩占45%,面试成绩占45%,经历成果占10%。
     笔试、面试成绩和经历成果分均不对外公布,但应试者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询本人的分数。公布考察对象时,按姓氏笔划排序。
  (七)组织考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若干个考察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考察。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由同一考察组进行考察。
     领导小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并提出建议任职人选方案,报部党组研究决定。
     对没有合适任职人选的职位,该职位可暂时空缺。
  (八)任前公示。部党组研究决定任职人选后,对任职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在任职人选所在单位和竞争上岗职位所在单位同时进行。
  (九)公布任职通知。公布任职通知,并试用一年。试用期满,经过考核,胜任者正式录用。

七、纪律与要求
  (一)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尊重考试考察结果和民意,不准事先内定意向人选。
  (二)认真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漏考试试题和考察等情况。
  (四)面试考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感情分。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
  (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在竞争过程中弄虚作假。

八、考试、报名安排
  (一)报名时间、地点
   1、3月20日-3月26日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2、3月29日发放准考证。

    报名地点: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直属干部处
    (水利部机关大楼807室)
    联系电话:(010)63202718
    联系人:孙高振、孙斐
  (二)考试时间
   1、4月3日进行笔试。
   2、4月8日-9日进行面试。
  (三)考场安排和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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