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暗夜中的希望--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李艳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31:07  浏览:8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暗夜中的希望
--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在1980年以前,“知识产权”这个名词对大多数人甚至是法律工作者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名词。时隔20年,情况已今非昔比,各种关于知识产权的著作不断涌现,知识产权也成了各大公司老总们市场关注的话题--因为一个品牌的评估价值往往能够决定该公司的综合实力、股票价格甚至老总们自己的身价。而在企业濒临破产的时候,品牌价值更是受到人们的重视,因为人人都知道要培养一个含金量高的品牌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品牌,包括企业名称和商标,他们与专利、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的权利等权利统称为“工业产权”,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中国于1985年加入这个到目前为止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从那时起到今天,我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专利法”,"著作权法", "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和实施细则,并在刑法中规定了一些相应罪名,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达到了"国际水平". 与此相适应的情况是, 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正在得到逐步的提高 (即使是做盗版生意的人也清楚地知道自己从事的是违反法律,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之所以说"逐步",是因为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的速度可以说是非常缓慢,很多人明知道购买盗版光盘是侵权行为却长期乐此不疲,而这样的人的数量绝对不在少数. 从中国的制片人到美国好莱坞的大牌明星, 从金山公司的总裁到微软公司的比尔盖茨无不为那数以百万千万计的被盗版者赚走而本应流入自己口袋的钞票而大大的惋惜.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中国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呢? 原因很多, 包括很多学者讲到的如法律执行难,即使判决民事赔偿却不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刑事侦查管辖界定不清,导致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部门沟通不畅降低案件的侦查效率; 刑事立法出现空白给权利人无法通过刑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等等. 佛教讲究万事皆为因果, 这些原因事实上也是另外一些原因的结果, 那么这另外一些原因又是什么呢?

首先从我国的法律文化的渊源来看, 我国的古代法律讲究重刑轻民. 我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有六个部分组成,即盗,贼,囚,补,杂,具. 法经的作者李俚说"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可见几千年前我国就有惩治盗贼的法律,而且是作为维护"王者"统治的第一要务来进行的. 当时的奴隶制刑罚极为严酷,行为人仅仅由于偷盗价值一钱的东西而被弃市(将人杀死然后将尸体抛弃在街道上). 在以后的几千年中的历朝历代都遵循法经的基本格式, 只是封建制的刑法与奴隶制刑罚相比有所减轻. 在辛亥革命前,中国一直被中央集权制下的没有民主的法制所统治着.

我国当前的法律可以说是在民革过后, 法律一片空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在这中间吸取了日本和欧洲的立法经验, 尤其是知识产权法, 有些基本就是照搬德国的法条加上一些微量的改动而已. 但是我国的法律思想状况可以说与欧洲和日本有着极大的不同. 欧洲中世纪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为欧洲法制的建立起到了推动作用, 而文艺复兴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又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做好了政治思想准备, 资本主义体制包括法制结构都是通过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建立起来的, 即先有社会基础再有相应的法制. 而我国的法制是由一些法学家和政府部门制造出来的(这并不是说不代表人民的利益), 希望通过这种法制达到"法治"的目的, 或者说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 是一个没有相应基础的过程. 虽然这种法制的产生也是符合我国历史上的形成的惯例的, 也符合中国人民的习惯,即:习惯受现成的法律的管理和规范, 而不是自己动手来制定法律. 然而可惜的是这些法律并不符合法律产生的客观规律也不符合人们的心理预期, 因为我国历史上没有任何先例保护无形的东西(皇帝的尊严和"社稷"的安危除外); 也没有足够的威慑力让人们产生畏惧之心,这些法规自然也就很难得到人们的遵守. 更有甚者, 在我国长期作用的儒家思想和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内心深处产生的信仰危机更使得一部分人丧失了长期以来的行为准则, 变得唯利是图.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可以说是难上加难.

中国人为什么这样敢于铤而走险,做一些法律禁止的事情, 这对于很多学者来说也是一个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这当然不能说明中国人的胆量大, 因为如果让人们在到原始森林探险和坐在家里看电视之间做一个选择的话,绝大部分中国人恐怕会选择留在家里, 反而是遵纪守法的美国人更有可能选择前者. 中国人敢于做一些有毒的食物到市场上卖, 也敢于大规模的在街道上兜售各种盗版光碟, 或者堂而皇之的在店铺里面播放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和歌曲来招揽顾客.我认为除了与人们不认同保护无形的知识产权法律的合理性以外,更重要的是我们的法律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没有以自己的行动清晰的告知人们从事这些行为会有怎样严重的后果,即不能让人心怀畏惧. 虽然我国已经加入WTO, 也受到Trips协议的约束, 我们也有达到"国际水平"的法律法规, 但是一个普通的自然人, 仍然无法看不到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诚意. 我们在面对美国或者其他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不利的责难时,总是回应说我们有有多少商标注册,又授予了多少专利(这只能说明行政机关又收取了若干费用, 而不能证明这些权利真的得到了现实的保护),我们已经采取了什么什么措施等等, 但是大街上比比皆是的盗版光盘比这些言辞更有说服力, 而这种情况发生在北京,我们的首都. 其他地方的情况更是可以想见. 我们在电视上看到什么地方又查抄了多少盗版光盘并被全部销毁等等, 而没有看到制作这些盗版光盘的人最终受到了什么样的惩罚.对于中国当前这样的环境来说,只有真正能够危及到其自身利益的后果才是有说服力的后果. 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有时间或者机会熟读刑法条文,知道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九节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 而且最高可以判处刑罚7年并可并处罚金. 即使真的知道这些条文, 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有关文件, 涉案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才会受到刑事追究, 大街上兜售盗版的人完全可以逍遥法外. 人们对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效率低下的印象更导致大多数人的侥幸心理占了上风. 一些被侵权者在控诉别人侵权的同时, 自己的电脑上使用的却是盗版软件, 造成了"贼喊捉贼"的局面.

在法律不能得到实施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威信正在遭受着挑战, 而这些机关威信的丧失使得法律的实施更加困难. 这是一种恶性循环. 而这个恶性循环的效果就是使得当前的环境无法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可能性和可行性. 在这样的环境面前,法律的努力能是杯水车薪. 但是前途并非一片黑暗, 因为更多的人正在认识到打击盗版的重要性; 正版软件和电影与盗版"产品"的价格正在日益缩小; 各大网站上的正版产品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欢迎. 我们也看到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正在积极筹备有关的司法解释(我们国家法律解释的作用远远大于法律本身), 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追诉金额. 我们也正在更多的吸收其他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等等. 这对于我们来说, 无异于暗夜中的希望. 相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会日益完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吴双战、彭小枫、刘永治、刘镇武、葛振峰、符廷贵的任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吴双战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命彭小枫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任命刘永治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任命刘镇武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任命葛振峰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任命符廷贵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

财政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5 号--全面预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发挥全面预算管理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企业对一定期间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财务活动等作出的预算安排。

第三条 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不编制预算或预算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缺乏约束或盲目经营。

(二)预算目标不合理、编制不科学,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浪费或发展战略难以实现。

(三)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考核不严,可能导致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全面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预算管理体制以及各预算执行单位的职责权限、授权批准程序和工作协调机制。

企业应当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履行全面预算管理职责,其成员由企业负责人及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平衡预算草案,下达经批准的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工作机构,由其履行日常管理职责。预算管理工作机构一般设在财会部门。

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企业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制度,明确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等内容,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避免预算指标过高或过低。

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全面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考虑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年度全面预算。

企业可以选择或综合运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

第七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对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在综合平衡基础上提交的预算方案进行研究论证,从企业发展全局角度提出建议,形成全面预算草案,并提交董事会。

第八条 企业董事会审核全面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关注预算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全面预算与企业发展战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相协调。

企业全面预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报经审议批准。批准后,应当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明确预算指标分解方式、预算执行审批权限和要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制,确保预算刚性,严格预算执行。

第十条 企业全面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企业应当以年度预算作为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月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组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严格预算执行和控制。

企业应当加强资金收付业务的预算控制,及时组织资金收入,严格控制资金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防范支付风险。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的资金支付,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企业办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研究与开发、信息系统、人力资源、安全环保、资产购置与维护等业务和事项,均应符合预算要求。涉及生产过程和成本费用的,还应执行相关计划、定额、定率标准。

对于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等重大预算项目,企业应当密切跟踪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实行严格监控。

第十二条 企业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各预算执行单位的沟通,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采用恰当方式及时向决策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报告、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企业全面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 企业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企业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

第十四条 企业批准下达的预算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由于市场环境、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差异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预算考核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执行考核制度,对各预算执行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切实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

第十六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将各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签字上报的预算执行报告和已掌握的动态监控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各执行单位预算完成情况。必要时,实行预算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制度。第十七条 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过程及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