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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信教,丈夫要求离婚/钟建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06:26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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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信教,丈夫要求离婚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法庭进社区”审理一起离婚案
钟 建 林
2011年4月13日下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在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人民新村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是妻子信教,丈夫不能容忍,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庭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庭审中,四、五十余名社区群众旁听了案件审理。庭审结束后,社区群众普遍表示,法院将法庭开进社区,将与社区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件审理过程真实而完整地呈现在面前,这对于促进社区群众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了解,对于提高社区群众依法维权的本领、增强预防法律纠纷的意识,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希望这样的“法庭进社区”活动经常开展。
  现将此次社区开庭的有关情况纪实如下:
  基本案情:原告张刚强,丈夫。被告李桂花,妻子。
  原告张刚强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初认识,自由恋爱后于1993年9月13日结婚,婚后于1994年5月5日共同生育一女儿。自1996年起,李桂花听从他人唆使迷信鬼神,沉溺其中,不务正业,经原告苦口婆心劝说仍不悔改。双方现已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1、准许双方离婚;2、婚生女由李桂花直接抚养。
  被告李桂花辩称:1、双方婚前自由恋爱三年,夫妻感情基础好,双方并不是草率结婚。婚后至今已同甘共苦20年,夫妻感情发展不错。2、李桂花没有迷信鬼神,而是信奉基督教,而且经原告劝说后已没有信教了。3、双方并没有根本性、长期性的矛盾和冲突,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即使生活中难免有些争吵,但也只是夫妻间的小打小闹,双方还是存在和好的可能。4、女儿现在面临高考,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加之被告年龄大了又没有工作,不能没有原配的夫妻关系,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张刚强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的起诉和答辩,法庭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妻子李桂花到底是信教还是迷信鬼神;如果是信教,那么李桂花的信教行为是否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
  在随后的审理中,法庭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组织法庭辩论。经审理查明,张刚强诉称李桂花迷信鬼神,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桂花辩称自己是信仰基督教而非迷信鬼神,因为自己完全是根据一本《圣经》进行宗教活动,并称自从那本《圣经》被张刚强撕了之后就再也没有信教了,而且自己也一直在改正过去的一些做法。对于李桂花所述一本《圣经》被张刚强撕了的说法,张刚强在法庭陈述中并不否认,但认为李桂花竟然将被张刚强撕碎了的《圣经》捡起来收藏好,这足以说明李桂花超出了正常的宗教信仰范畴,张刚强对此无法容忍。双方也就是因为这而经常闹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并没有诸如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赌博吸毒、分居等足以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形。
  根据以上法庭查明的情况,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张刚强和李桂花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双方感情发展不错,至今已经携手走过20年,还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双方的夫妻感情值得珍惜。根据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李桂花有依法信教的权利。由于李桂花从事宗教活动的方式方法问题,使得张刚强认为李桂花不是真正信教而是迷信鬼神,双方因此发生了一些矛盾和纠纷,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分歧。只要双方互相珍惜,互相体谅,妥善解决对宗教信仰的认识和方式方法问题,双方的夫妻感情应该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张刚强作为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双方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故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不准许张刚强和李桂花离婚。
  一审宣判后,张刚强没有当庭表示要求上诉。
  值得说明的是,在开庭审理案件前,审理该案的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一起,花了大约半个小时的时间,与参加旁听的四、五十名社区群众先行做了一次简短而极富意义的互动交流。主要内容:首先向社区群众简要介绍法院的基本情况,着重介绍法院近年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繁荣、精美“新芙蓉”,为芙蓉区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安宁而做出的诸多工作和努力。其次简要介绍了民事诉讼的一般工作流程,目的在于让社区群众消除对民事诉讼的神秘感、畏惧感,以便社区群众万一需要进行民事诉讼时,能够依法正确地维权。三是为了真正增强社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本领,将精心编写的法律服务宣传资料《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律谚语》、《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如何防范“打借条”的法律风险?》散发给在座的社区群众。四是通过在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真实的民事案件,促使社区群众直观地熟悉民事诉讼程序,增强依法维权意识。最后,还就社区群众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解惑。
  值得进一步说明的是,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法庭进社区”活动事实上已经开展很多年了。尤其是自2009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号召全市法院系统开展“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以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更是将“法庭进社区”活动作为落实“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要求的具体行动加以落实。2010年,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就曾选择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以及债权债务纠纷等典型民事案件到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韭菜园街道、解放路街道、都正街街道、五里牌街道等辖区内的社区公开开庭。2011年,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大力开展“法庭进社区”活动,以实际行动贯彻 “能动司法、和谐司法”的工作理念,以实际效果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
注:文中当事人的姓名为化名。

  (作者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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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丽政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

  为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建立人民满意政府,结合市政府的重点工作,特建立如下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工作内容
  (一)上级重要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市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三)市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千亿富民强市工程”(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
  (六)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
  (七)上级领导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八)重要效能投诉件的查处落实情况;
  (九)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主要工作制度
  (一)领导小组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分管督查室、效能办、重点办的主任(局长)组成。领导小组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听取督查工作汇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具体指导大督查工作;2.负责督办工作中领导间的协调;3.“千亿富民强市工程”的推进;4.上级新闻媒体和上级内参中反映丽水存在问题的处理;5.涉及多个部门的一些重要工作的协调;6.群众投诉中涉及政策性、体制性问题的协调解决。
  (二)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召集,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市重点办的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参加。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精神;2.为民办实事落实情况督查;3.重点工程阶段性督查;4.市政府阶段性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督查;5.市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督查。
  (三)分头负责制度。对一些日常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市重点办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职。
  市政府督查室职责:1.建议提案办理督查;2.政府领导重要批示落实情况督查;3.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查;4.市政府重要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督查;5.市信访局报请市政府领导批示的要件督办。
  市效能办职责:1.一般效能投诉件的办理;2.12345市长便民热线信箱的日常处理;3.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查处;4.市民向市长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5.落实重点项目效能监督员联系制度,参与重点项目督查。
  市重点办职责:1.重点项目进度的协调;2.重点工程的推进与管理督查。
  (四)定期督查制度。
  1.全市十件大事和市区十件实事。坚持责任单位每月一自查,每季一督查,半年一小结,年度进行总结和考核。
  2.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前期。每月通报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季度督查一次。继续实行领导联系重点工程制度和效能监督员联系重点工程制度。
  3.市长热线和效能投诉中心。每月通报受理和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
  三、督查程序
  (一)督查立项。领导小组会议、联席会议明确的督办件:根据市政府领导提出的意见,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立项方案,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后,由政府督查室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并进行督促办理,检查反馈;各项专题督查:根据工作要求由督查室、效能办、重点办自行立项并督办。
  (二)督查反馈。由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的督查事项,根据督查事项的性质,全部在《督查专报》、《督查督办反馈》或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进行反馈。其他专项督查根据需要在《政务督查》、《督查督办反馈》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反馈。督查过程中涉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市监察局(效能办)负责立案查处。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反馈的,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市长或分管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和《督查专报》、《政务督查》、《督查督办反馈》形式反馈的,经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分管主任审核后,由主任签发。
  四、建立问责制度
  (一)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将督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各单位对督办事项如果没在限期内办结的,将在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中给予扣分。如果列入督查工作内容的事项办理出色的,将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
  (二)建立通报问责制度。对督查中发现好的做法和一些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等正反两方面典型予以通报。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督查中发现违反有关效能监察等方面规定的,由市监察局(效能办)负责立案查处,依据省、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有关处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效能责任。




  【案情】 

  2000年8月,钟某与徐某结为夫妻。2003年11月钟某所在煤电发电公司出台买断工龄的政策,当时正值青壮年、有能力又有学历的钟某就领取12万买断工龄款,到一家股份制公司重新就业。现双方因感情破裂,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对于买断工龄款12万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各执一词。 

  【分歧】 

  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属于劳动报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进行平均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属于保障性质,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具有同等性质,可参照其算法,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所谓买断工龄是指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统计局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规定,“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买断工龄款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故不能将买断工龄款完全全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考虑到另一方对家庭也作出了贡献,将买断工龄款完全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合理。 

  目前,虽婚姻法及其解释均未对买断工龄款如何处理进行明释,但买断工龄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有相似之处,均包含工作补偿、失业和再就业保障金,所以对买断工龄款可以参照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的规定。将买断工龄款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为钟某的个人财产。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更为合理。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划分采取两种制度,一是约定制。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二是法定制。在夫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由《婚姻法》具体规定。在具体规定时,一般采取二个标准,首先,以财产取得时间为标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 

  所谓“买断工龄”,实际上是企业自行确定的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买断工龄款是企业或者单位针对个人对于社会的贡献,并针对个人收益采取的一种特殊的分配方式。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所有,其自婚姻关系成立时起至夫妻关系终止之日消灭。是否婚后取得是划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一个首要标准,所以共同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在取得时间方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虽然它与夫或妻一方的行为、活动密切相关,但该财产应由夫妻双方来共同管理和支配,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包括工资、奖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与工资等具有相似之处,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性质相同,因此,买断工龄款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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