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收养登记不能成为离婚时拒绝监护的理由/马瑞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14:17 浏览:9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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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日,原告张丽与被告李刚举行婚礼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双方收养一女孩,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0年10月,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法院要求离婚,由被告抚养女孩。
审理中,对离婚后女孩的抚养问题产生分歧。第一种意见: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收养关系登记时成立。案件中当事人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当然不成立,这些未成年人不享有等同婚生子女的权利,法院应驳回关于女孩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女孩与夫妻双方形成实际的收养关系,为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比照婚生子女判决当事人履行抚育义务。
近年来,离婚诉讼中,有些当事人收养未成年人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甚至户籍都没有,离婚时对这些孩子的监护相互推诿,如何判决成为困扰法官的难题。笔者认为:分歧中两种观点均不妥当。第一种观点看似合法,却很可能导致原被告在离婚时对孩子抚育问题扯皮、推诿,从而导致这些孩子流离失所、无人监护;第二种观点虽然有利于孩子的安置,但是这些孩子与养父母之间,既不构成收养关系,更没有血亲关系,依照婚姻法判决抚养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变相的鼓励了非法收养。
离婚当事人(拟收养人)与未成年人监护人(送养人)之间系委托监护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他人监护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本案中,在办理收养登记之前,送养人将女孩交予拟收养人,实际是将自己对女儿的监护权全部委托给了拟收养人,二者形成委托监护关系。
离婚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拒绝履行监护义务的理由。离婚是不利于继续监护未成年人的一个因素,但不是解除监护关系的必然条件,离婚当事人不可以离婚为由对被监护人进行推诿或遗弃,法院更不能以不合法为由放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相反,当事人和判决书应该以更加清晰的方式,对受托人的监护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分工、界定,直到委托监护关系解除为止。
离婚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全部委托监护义务。根据《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生活、管理和保护财产、教育等等。离婚当事人应该比照该条之规定,在离婚后严格履行监护义务。否则不仅要承担委托监护的民事违约责任,构成遗弃罪或虐待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基于委托监护的付出或者解除产生争议,可以另案诉讼处理,但是不能以此抗辩履行监护的职责。
(作者单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从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
一、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范安全评价人员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人员是指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经资格登记,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统一管理。
四、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后,只能在所登记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执业。
五、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应当在收到考试合格通知书后6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资格登记。
六、申请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
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通知书;
㈢具有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七、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程序:
㈠申请人填写《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
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㈢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㈠年满65周岁的;
㈡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
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登记申请。
十、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续期登记申请表;
㈡安全评价机构的意见;
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㈣登记期间的业绩证明材料;
㈤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
㈥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申请续期登记程序:
㈠申请人向其所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
㈡安全评价机构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㈢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续期登记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㈣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办理续期登记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二、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续期登记:
㈠年满65周岁的;
㈡与其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无劳动关系的;
㈢业绩考核不合格的;
㈣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㈤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㈥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执业的。
十三、安全评价人员变更从业机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办理变更资格登记手续。
十四、申请变更登记程序:
㈠申请人向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
㈡安全评价机构填写《安全评价人员变更登记申请表》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㈢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㈣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五、安全评价人员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供与原登记从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且在1年内只能办理1次变更登记。
十六、发证机关将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的安全评价人员名单。
十七、安全评价人员年度考核业绩记录将作为其续期登记的基本依据。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株洲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推进跨越发展,构建和谐株洲,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7〕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株洲市技能大师是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技能人才中品德高尚、技能精湛、贡献突出的人员授予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株洲市技能大师评选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评选的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等级,且技术含量高、覆盖面广、代表性强的职业(工种),或是某行业的主体职业(工种)。
第四条株洲市技能大师评选每三年一次,其评选表彰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安排。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凡株洲市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技能精湛、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在生产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且符合评选条件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参加株洲市技能大师的评选。
第六条株洲市技能大师的评选条件。
(一)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三)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四)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株洲市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内相关行业、企业高级技师及高级工程师组成,负责对株洲市技能大师候选人员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进行综合评审和考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株洲市技能大师的评选程序。
(一)推荐人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本人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也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所在单位提名推荐。申请人或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组织填写《株洲市技能大师申报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株洲市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专家评审。株洲市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提出初选名单;
(三)组织考察。株洲市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初选对象进行考察;
(四)审批。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进行公示,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待遇
第九条对评选出的株洲市技能大师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授予“株洲市技能大师”的荣誉称号,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条对株洲市技能大师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按湖南省技能大师奖金标准的50%执行。
第十一条对取得“株洲市技能大师”称号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择优推荐参加“湖南省技能大师”或“湖南省技术能手”的评选。
第十二条对株洲市技能大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所在单位可建立技能大师岗位津贴,企业在建立年金制度时,应向技能大师倾斜。对技能大师,所在单位应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高技能人才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2号)要求,确定其津贴。技能大师的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其个人。
第十三条株洲市技能大师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能培训、技术攻关等方面的作用。要有计划地安排技能大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技术交流和带薪休假。
第十四条株洲市技能大师可延期到65岁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条充分发挥株洲市技能大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株洲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株洲市技能大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二)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株洲市技能大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三)株洲市技能大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六条对株洲市技能大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株洲市技能大师档案,纳入高技能人才信息库,由株洲市技能大师所在单位对其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对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外市的,可继续保留株洲市技能大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对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报经株洲市技能大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