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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06:16  浏览:9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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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可以按照下列范围,自主选择资产经营形式,经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行使经营权:
(一)投入产出总承包等承包经营责任制;
(二)租赁经营责任制;
(三)股份制;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
经政府同意,企业也可以选择其他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
第四条 企业在国家宏观管理下,有权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自主决定或者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并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办妥手续。
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由国家和省保证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择优选定或者招标确定指令性计划产品生产企业,并做好指令性计划产品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的组织工作。
凡价格已经放开并由市场调整供求关系的产品,省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市、县不得向企业下达或者追加指令性计划。
第五条 国家和省管理产品的价格目录,由省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目录以外的产品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六条 企业可以自主确定产品的销售范围、销售对象、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并与需方或者收购单位签订合同。
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和国家规定必须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应当按照指令性计划或者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范围销售。
第七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待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歧视、限制。
鼓励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与其他企业组建科工贸、商工贸等企业集团。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在外贸企业或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设立业务部,直接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享受与外贸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享有在境外直接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劳务的经营权。没有直接经营权的企业,可以与省内有经营权的企业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以其名义直接同外商接触、洽谈、签订合同。
企业出口应得的留成外汇和按照规定退还的税金必须全部退还给企业,由企业自主使用和调剂。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年出口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机电产品进出口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经营出入境的业务人员,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归口审批部门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
第八条 企业有权在国内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自主进行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或者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可以自主决定立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自主决定开工。对需要政府解决资金、建设和生产条件的,按照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
书。审批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办妥有关手续。
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可以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并按实际列支进成本,不受提取比例限制。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承包企业不调整承包上交财政任务。
企业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参照国际同行业的折旧标准,自主确定折旧办法和加速折旧的幅度,但折旧率和加速折旧幅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允许高新技术产业和重点行业的企业实行快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不再实行专户存储,由企业自主支配用于发展生产。
企业折旧和企业留利一律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企业补充自用流动资金可以不受自用流动资金已占“三项资金”的比例限制。大中型企业可以按照1%进行补充。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多提。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闲置的或者一般性生产设备、辅助设备、厂房及其他建筑物可以出租、抵押、或者以协商、招标和拍卖等方式进行有偿转让;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抵押或者有偿转让。
企业重要固定资产的抵押和有偿转让,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条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联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的,应当到联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其他形式联营的,联营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或者合同,并依法进行公证或者鉴证;协议和合同不受联营各方隶属关系、人
事变动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同一城镇、同所有制企业间固定职工调动,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手续;同一城镇、不同所有制企业间固定职工调动,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手续,并报劳动部门备案;劳动力不足的城镇,
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可以跨地区招工;跨省调入职工应当经市劳动部门批准;确需使用农村劳动力的,除临时工、季节工外,应当经省劳动部门批准后,由企业自行招工。凡经劳动部门批准的招工,劳动部门应当于三日内办妥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同意。
企业用工可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企业与职工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对富余人员的安置,应当坚持内部消化为主、社会调剂和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开办第三产业或者其他劳动服务企业,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享受免征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的待遇。企业减少劳劫用工,劳动部门不核减工
资总额。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职工,待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待业保险金,劳动部门应当通过职业介绍所、劳动服务企业,提供就业训练和再就业的机会。
第十二条 企业厂长(经理)由企业主管部门任免。凡胜任职务的厂长,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受任期届数和年龄的限制,连续任职。大型企业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提请企业主管部门任免;中小型企业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任免,报企业主管部门
备案。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任免。
大型企业厂长和书记宜兼则兼、宜分则分;中小型企业厂长和书记原则上一人兼任。允许企业党政领导交叉任职。
企业评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必须坚持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按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实现利税和挂钩浮动比例提取工资总额,自主使用、分配工资和奖金;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按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基数提取工资,并自主使用,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
企业有权自主确定工资、奖金的分配形式,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有权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设置企业内部机构,决定人员编制。企业类型和内部机构,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第十五条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对各种摊派和不合理的收费、罚款和集资,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监察、审计机关检举、揭发,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收费、罚款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目录执行;集资必须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项目、标准、范围和办法进行。实施新的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是承担自负盈亏责任的主体。企业经营活动形成的债务,由企业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国家不负连带责任。厂长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所有债务负有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的规定,定期核实企业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报财政部门审核。
企业每年应当对财产进行清查审计,清查结果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厂长(经理)离、到任时,企业国有资产情况需经注册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核、鉴证并出具证明。审核结果应当作为评价厂长任期政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改善经营管理,强化自身约束机制,保障企业财产保值、增殖。
企业连续三年完成上交任务或者承包期内完成承包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殖的,厂长的工资、奖金收入可高于企业人均收入的一至四倍。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厂长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亏损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扭亏增盈的,当年扣发的工资奖金照发。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给厂长相应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下列规定通过转产、停业、整顿、合并、兼并、分立、解散、破产、组建企业集团等,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企业转产可以在行业内进行,也可以跨行业进行。生产国家和省专控、专营、特殊限制产品的企业转产,或者转向生产经营国家和省专控、专管、特殊限制产品的,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转产不改变法人地位,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二)经营性亏损严重,但未达到破产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停业整顿;企业停业整顿期间,可以缓交或者暂停上交承包利润和欠交的利润,经银行允许可以延期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三)企业经批准可以与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合并。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的企业合并,可以依法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合并,原国有资产性质不变,国有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增殖部分属国有资产,应当单独列帐。
(四)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属同一所有制性质的,由兼并双方决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属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被兼并企业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兼并企业应当承担被兼并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应债权人要求,兼并企业应当出具担保证明。债
权人为政府部门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免债务。
(五)经营性亏损严重,无法实行合并或者兼并的企业,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企业,在保证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予以解散,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取消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解散,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清算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规定进行清算。
(六)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破产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实施破产。对关系国计民生以及政府认为不宜破产的企业,政府应当给予扶持,帮助企业清偿债务。
(七)经企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拍卖给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人。拍卖企业的收入一律上交财政。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经营机制,按照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政策指导、信息引导、组织协调、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建立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动、经济有序运
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义务,接受政府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权。
(一)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对企业财产保值、增殖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考核和审计;承包期终结进行全面考核、审计。考核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国家与承包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
(三)工业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破产、解散、停业整顿及转产,批准企业被兼并申请。
(四)计划部门、工业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审批企业自主决定投资项目以外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并对企业自主决定投资的项目实施监督。
(五)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
(六)企业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实施对厂长(经理)的任免、奖惩和管理。
(七)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拟定企业财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
省、市政府应当制定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确定一定时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目标和生产力布局规划。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省、市政府定期发布全省产业政策及其实施方案,公布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发展的行业、项目和产品目录,明确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方向,加强信息咨询服务,指导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引导企业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组建企业集
团,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垄断和封锁、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
(一)生产资料市场。重点组建和完善钢材、木材、石油化工、燃料、汽车、机电设备、闲置设备等交易市场、期货贸易市场、综合物资交易中心以及专业批发市场。
(二)金融市场。建立跨地区、跨系统的资金市场、培育同业拆借市场、证券市场、贴现市场、外汇调剂市场等相互配套的金融市场体系。
(三)劳务市场。实现企业招工、职业介绍、待业人员培训社会化。
(四)人才技术市场。发挥我省的人才优势,促进人才、智力交流,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五)信息市场。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沟通国内外的信息市场体系。
(六)产权市场。进行企业产权转让、出售、拍卖等,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将市场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市场法制建设,制定市场行为规范,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建立、完善有利于市场流通的中介组织,为进入市场的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险的社会化程度。按照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提取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规定,为待业职工提供待业保险基金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各种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擅自挪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和完善交通、通信、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等方面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发展第三产业,健全城乡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和完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职业介绍、行业协会、信息咨询等社会服务组织和机构。
允许企业将所属运输、医疗、安全、学校、房产等设施和其他福利机构转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并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六条 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外,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限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
(二)限制企业依法取得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或者截留有偿上交外汇后应当返还的人民币的;
(三)干预企业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与外商直接谈判的;
(四)干预企业依法在境外直接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劳务的;
(五)干预企业留用资金使用的;
(六)未按照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合同履行义务或者单方面中止合同的;
(七)任命企业经营者不当,造成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
(八)干预企业内部用工形式和分配形式的;
(九)强制企业实行某种资产经营形式的;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决定、批准和办理企业申请的事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除《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降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购销合同或者中止、变更承包、租赁合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的,或者未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前将指令性计划产品转为自销的;
(三)对省直接定价的产品,不执行省规定的价格,擅自或变相提价的;
(四)自行销售国家规定实行专营、专卖和必须由指定单位收购的产品的;
(五)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七)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或者未履行承包、租赁合同,未按照规定补亏的;
(八)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与调整,未按照规定报劳动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
(九)企业的工资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未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和企业厂长晋升工资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 对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对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给予保护;对构成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省政府工业生产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各级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行政性文件,与《条例》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条例》和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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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由赖昌星“难民”申请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 最近,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申请“难民资格”的上诉被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驳   回,多年未决的赖昌星案件再次引起我们的关注。本文从赖昌星出逃加拿大的案情入手,首先介绍   了加拿大难民机制;接着,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就案件审理过程涉及的争诉焦点----关于“难民   身份”的确认和“死刑不引渡”问题做相关讨论,并由该案引发了对中国当前司法制度几点思考。   最后,文章就赖昌星被引渡回国的可能性做相关分析。


关键词:加拿大难民机制 难民 死刑不引渡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司法改革
    修正死刑不引渡原则

   

   2005年4月14日,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犯赖昌星申请“难民资格”的上诉,这使得赖昌星企图获得加拿大难民资格的梦想第三次破灭。一时间,赖昌星案件再次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案情]

震惊全国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以赖昌星为首的走私团伙在3年时间内,疯狂走私价值达530亿元人民币的货物,偷逃关税300亿元,逃私多达800亿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让我们来简要回顾一下赖昌星在加拿大的“难民”经历:

  1999年8月 赖昌星携家人逃到加拿大。
  2000年11月23日 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罪将赖昌星夫妇拘捕。
  2001年7月3日 赖昌星一家难民听证第一次开始。
  2002年6月21日 赖昌星的首次难民申请被驳回。
  2002年8月26日 赖昌星的律师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正式上诉申请下令重审赖昌星的难民申请            案。
  2003年7月14日 温哥华市中心的联邦法院就赖昌星上诉申请事由开庭聆讯。
  2004年2月3日 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难民申请的司法复议请求。
2005年4月14日 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决赖昌星不具备申请难民身份的件。[1]

二、加拿大难民机制

  作为普通法系的加拿大难民法律制度与我国有着截然的不同,了解加拿大难民制度机构设置和工作程序能够帮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赖昌星难民申请案。
加拿大难民制度中有两个重要机构,一个是加拿大移民部(CIC),另一个是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IRB)。CIC 对移民和难民事务负有全面的责任,不论是在加拿大本土还是在加拿大使、领馆内提出的难民申请,都由CIC首先进行审查。IRB 则是加拿大最大的独立行政法庭,它的责任是对移民和难民事务做出理由充分、高效和公平的裁决。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下属难民局的难民法庭每年要对数以千计的难民申请做出裁定。
  有资格获得难民局聆讯的申请人将要填写一份有关其难民申请性质和事实的《个人情况表》。申请随后进入简易程序或完整的聆讯程序。如果申请者或CIC 不服,都可以上诉至联邦法院,要求其裁定给予一个“允许”,对难民法庭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经过司法审查发现可能有较大疏漏甚至错误,则发回难民局重新进行聆讯。联邦法院一般会在四个月内决定是否值得进入司法审查阶段。如果对联邦法院不允许进行司法审查的裁决不服,则可向上诉法院上诉并直至最高法院。
  难民申请最终失败的个人及其家庭,30 天内将被驱逐出加拿大。驱逐令由移民部发出和执行。驱逐令分三种:离境令,排除令,遣返令。驱逐令一旦发出,移民部将会迅速执行,如果认为可能不服从驱逐令或者对公众有危险,可能会派移民官员和皇家骑警押解出境。[2]
  赖昌星正是利用了加拿大烦琐的难民诉讼程序,接连不断地打官司,在诉讼程序没有结束前,加拿大移民部就没有办法将其驱逐出境,因此赖昌星就可以逃避中国的刑事追究,在加拿大“赖”到现在。

三、案件争讼焦点

  赖昌星是我国历史上经济犯罪数额最大的逃犯,赖昌星难民申请一案也是加拿大历史上最大、历时时间最长的一次难民审判。有关赖昌星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加拿大移民部方面提出了14大类,其中包括中国人权状况;对私有财产的态度;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近年的法制改革,以及整个中国司法制度;从侦查、起诉、审判到监禁服刑的整个程序;死刑问题、量刑标准、监狱状况、囚犯待遇、中国外交部作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承诺的有效性;中加法制人权合作项目情况;以及出庭专家所提供证词所作的评价等等。[3]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本文仅就如下两点作一些分析:

(1) 赖昌星“难民”身份的确认

  a. 根据《联合国难民公约》和《加拿大移民法》相关规定,因为种族、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和特殊社会群体的原因而在本国有受迫害的客观危险,属于难民。但是,由于实施了严重的非政治性犯罪而惧怕遭到追诉的不属于难民。[4]
  b. 加方庭审的焦点首先是中国对赖昌星的追诉是否因所谓的“司法制度不公正”、“政治因素的介入”等原因而变成了迫害。法庭上,赖方曾提出,中国办理远华案件时使用了刑讯逼供,的确有一些证人提出他们受到中国政府的虐待。但是当加拿大政府要求他们确认受虐待的过程时,这些证人又推翻了原先的证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赖方负有举证的责任,但目前赖方没有证据,其观点是不可信的。加拿大司法部在答辩状中驳斥了赖昌星方面提出的论点
  c. 加拿大法庭认为虽然自己没有评判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权力,因为两国法律制度的根本差异,在某些方面进行比较是毫无意义的。但也认为本案是判断申请人是否是公约难民,所以程序需要分析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法庭采信了加国
政府的3名专家证人和来自中国的4名事实证人证词,并认为是“可信的、优于申请方的证词”。因此法庭得出结论是:中国司法制度这么多年来一直在改进,中国司法制度不至于造成赖昌星案件不公正的审判,因而不存在所谓的“迫害”。
d. 赖昌星不具有因前四种原因受迫害的危险,却属于后一种情况,所以加拿大法庭否决了他的难民申请。

2) 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

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药监人[20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及各直属
单位,驻局监察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改革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人员
素质,现对“十五”期间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十五”期间,是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打基础的重要时期。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
建3年多的实践来看,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监管水平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
任务的需要,亟待解决思想作风建设薄弱、职能转变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加
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培训工作,尽快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
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的药品监督管理专业化队伍,更好地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
的职责,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
导,认真贯彻落实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干部教
育培训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增强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建
立自上而下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各司其职的人员培训机制。当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将按照抓作风、抓基础、抓基层的精神,首先要抓好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及
药品监督员培训示范班,发挥示范培训的导向作用,以点带面,不断提高药品监督管理队
伍的整体素质,适应新时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培训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负责制定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总体规划,
紧紧围绕局党组提出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局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领导
干部、人事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人事处长年度培训计划。
制定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师资及青年干部培训示范班的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与人事教育司共同负责制定药品监督员培训示范班的
人员年度培训计划。以市场监督司为主,人事教育司协助。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制定相关人员的培
训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实行申报制度,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须按
要求将年度计划按时报送培训主管部门审核,经局领导审核同意方可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按照“十五”培训规划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的技
术业务工作及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
人事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人事处长及相关人员的培训任
务。组织实施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药品监督员、师资及青年干部培训示范
班的人员培训任务,并进行培训质量评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十五”培训规划的要求和每年确定的培训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
际需要,负责制定本地区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
组织实施。

建立培训工作汇报制度,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年度培
训工作情况逐级报送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培训内容: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须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组织实施,按需施教。
熟悉掌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WTO规则,学习现代管理知识和技能。围绕全局性重大问
题和实际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理论思考与政策研究。着重于提高政治理论素养、综合协
调能力及处理复杂事务、明辨是非的能力,掌握科学决策的方法。增强法制观念、大局意
识、廉洁勤政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

公务员培训侧重于思想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开拓创新、调查研
究、学习能力、交流与沟通的能力。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廉洁勤政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
熟练掌握英语、计算机、公文知识等基本技能。

药品监督员培训侧重于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学习掌握法律法规、执
法程序、处罚程序、监督管理实践案例分析、药品抽样、快速检验及药品监督执法的基本
知识和基本技能。不断学习药学及生物学领域的新知识,掌握药品检验的新方法,熟练运
用现代信息手段追踪科技发展的新动态,掌握数据处理的基本方法。培养廉洁、勤政、务
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提高交流与沟通的能力。

人事处长培训侧重于加强政治理论知识学习,切实打牢人事干部的理论功底。加强思
想作风建设,树立公仆意识。学习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现代人事管理技能和人事政
策法规。把理论知识学习、核心能力训练与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提高工作水平和
创新能力。

师资培训侧重于职业道德建设,学习了解国家有关教育培训的政策。熟练掌握现代成
人教育的基础理论与实践,全面了解国内外成人教育的规律与先进经验,掌握与药品监督
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

青年干部培训侧重于夯实理论基础,坚定理想信念,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
基本路线、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作风,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
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加强实践锻炼。

五、培训方式:
各类人员培训示范班采取集中脱产培训方式进行,时间1至3个月。根据不同人员的
岗位职责研究开发培训项目,科学、合理的设置课程,形成系统化管理的培训课件。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举办各类专门业务知识、更新知识、专题研讨式短期
培训、业务及综合知识讲座。
开展系统远程教育,开发高质量的包括影、音、图、文等数字化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软件,
同时注意选用现代优秀远程教育软件,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在岗学习提供必要的服
务。

加强和教育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积极争取支持,选送系统内公务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
历教育,充分利用高等药学院校的教育资源,更好地为药品监督管理服务。

六、深入调查研究,摸清队伍现状。为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各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应认真进行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状况软课题调研,全面了解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
建后,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学历层次、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岗位分布及职责,接受培训
及培训需求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结果分析,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
则,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各类人员的培训。

七、加强和规范培训基地的管理,在现代培训理论指导下,构建全新模式的培训基地。
根据培训工作的特点,设置、调整内设机构,提高培训基地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努力提
高培训能力和质量。

充分利用全国高等药学院校的教育资源,构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施教机构网络体
系,扩大人员培训覆盖面,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
八、研究制定培训质量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
主管部门负责对局培训基地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
管理局按照国家局的规划和要求负责对本辖区培训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各地区的
培训基地负责培训质量评估工作。

九、建立专兼职结合、动态管理的师资人才库。一是充分发挥高等药学院校师资的作
用;二是在系统内选聘业务水平高、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做为兼职教师;三是充分利
用社会教育资源,聘请一些专家学者来承担教学任务。

十、建立培训教材编写体系。建立一支由专家学者、院校老师和基层药品监督管理工
作者构成的培训教材编写队伍,不断充实教材编审人员队伍,开展教材编写工作研究,加
强教材评审,保证教材质量。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需求,按照有计划、有重点、系列化的
原则,形成各具特色的培训教材体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重点抓紧落实药品监督员培
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作为全国药品监督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教材。

十一、加强培训工作的需求调研与交流,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开拓
创新,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现代培训模式,发挥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教育培训
工作的导向作用。

十二、要加大对西部地区培训工作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
战略,重视和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公务员的培训
工作。要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为少数民族、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的人员提供更多的国
内外学习培训的机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东部和西部地区、发达与落后地区的相互交流与
学习,进一步提高西部地区的人员素质。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江总书记提出的“构筑终身教育体
系,创建学习型社会”的要求,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牢固树立素质教育、终身教育、系统
培训的新理念。健全组织机构和培训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培训工作。积极争取各级财
政部门对培训工作的支持,加大对培训工作经费的投入,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
质,确保药品监督管理的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培训计划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2002年培训计划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三月四日


附件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培训计划

2002年是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运转及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施
行的重要一年,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队伍2001年-2005年培训规划》
和2002年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
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
年培训计划》。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培训,
重点抓好思想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通过培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转变
工作作风,增强公共服务意识,重点提高七个方面的能力:一是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抵御腐
朽思想侵蚀的能力;二是提高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织领导能力;三是提高依
法行政的能力;四是提高专业化行政管理能力;五是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六是提高开拓创
新能力;七是提高学习能力,以不断适应新时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一)进行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现实状况的软课题调研,全面了解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的
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学历层次、岗位分布及职责、接受培训及培训需求等基本情况,根
据调研、进行统计结果分析,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

(二)2季度举办《药品管理法》第二阶段培训,参训人员为SDA机关公务员及各直
属单位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是在第一阶段培训的基础上,结合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办
法》进行专题研讨式培训,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深入研讨如何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
及其实施办法,不断提高执法监管水平,依法行使职权。

(三)第2季度召开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
品监督管理局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分管培训工作的领导、人事处处长,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人事教育司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内容是学习、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十五”培训规划及纲要;贯彻落实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十五”培训规划及培训工作指导意见;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讨问题,部
署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培训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四)3季度举办一期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培训示范班。

培训内容是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管理知
识和技能。提高领导干部调查研究、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组织协调的能力,提高领导艺
术和领导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研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若干现实问题。

(五)3季度举办一期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培训示范班。培训内容是学习党的各
项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熟悉掌握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执
法程序和监督执法实践案例。培养领导干部廉洁务实的工作作风,严格按程序办事,依法
行使职权,提高交流、沟通的能力和执法监管的水平。

(六)2季度举办一至二期执法监督人员培训示范班。

培训内容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学习掌握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处
罚程序、监督管理实践案例分析、药品抽样、快速检验及药品监督执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
技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手段追踪科技发展的新动态,掌握数据处理的基本方法。培养廉
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提高交流与沟通的能力。

(七)2季度举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务员公文知识培训。进一步规范公文管
理,提高办文质量。

(八)2季度举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英语培训,重点强化
口语及听力,采取工作时间与业余时间相结合的方式。

(九)举办综合知识讲座12期,每月一期。内容涉及政治理论、廉洁勤政、保密教育、
国际国内形势、药学理论新动态、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WTO等方面知识,交流与沟通能
力训练。

(十)安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务员参加中组部、党校、行政学院及有关部门
组织的培训。

(十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局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
管理队伍2001年—至2005年培训规划》及《关于加强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
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实施有关人员的培训任务。


附件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驻局监察局2002年培训计划

 

主办单位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员
各省局

分配名额
每班培训总人数
培训班次
委托培训单位
备注

办公室
统计软件网络版
下半年
省局、直属单位统计人员
1名
55人
1
待定



办公室
财务基础知识
上半年
直属单位财务人员


50人
1
待定



办公室
财务管理
下半年
省局财务人员
1名
40人
1
待定



办公室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培训
第2季度
省局法规部门负责人
1-2名
80人
1
待定



药品注册司
药品注册法规(包括新药、仿制药、进口药、药包材)
6月(每期5天)
各省局药品注册管理人员、药审中心、中检所、药典会相关管理人员,审评专家
2-4名
100人
2
中国药学会



药品注册司
药包材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10月
各省药包材质检人员、中检所、药典会相关管理人员
1-2名
70人
1
中国药学会



安全监管司
ADR知识的普及
5月
西部地区十二省药监局、ADR中心
2名
30人
1
待定



安全监管司
WHO?/FONT>GCP培训
7月
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人员
1-2名
60人
1
待定



安全监管司
药品GMP检查人员培训班
2、3季度
各省从事药品监督管理、药品GMP初审工作人员、以及澳门卫生局药物事物厅2人
3名
100人
2
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安全监管司
特殊药品监管法规
4季度
特殊药品监管人员
副省级、省级局1人
50人
1
局培训中心



市场监督司
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培训
3季度
省局市场处负责人及承办人


65
1
待定



市场监督司
GSP检查员培训
上半年
省局GSP监督管理人员


50
1
待定



市场监督司
网络监督信息系统培训
2季度
省局药品网络信息监管人员


40
1
待定



市场监督司
医疗器械抽样工作培训
3季度
省局医疗器械监督人员


90
1
待定



医疗器械司
注册工作培训
9月
各省局负责医疗器械注册人员
1-2名
70人
1
待定



医疗器械司
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培训
6月
国家局相关监管人员
2-3名
100人
1
待定



医疗器械司
新颁法规培训
4月
国家局、省局检测中心
2名
80人
1
待定



医疗器械司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员培训
5月
MD监管审核人员
1-2名
70人
1
药品认证中心



驻局监察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内容
4-5月
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及在京直属单位班子成员


85人
2
局培训中心



驻局监察局
纪检监察业务
8-9月
省局纪检监察处级以上干部和局机关、直属单位纪检监察人员
2名
100人
1
待定



人事教育司
劳动工资政策、工资统计报表
4季度
局直属单位人事处长、工资管理人员


35
1
局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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