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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0:15  浏览:9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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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



河北省劳动局:
你局(63)冀劳配字第54号来文收悉。现将所询转业、复员、退伍革命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答复如下:
一、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
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其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二、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三、转业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在其等待分配工作期间,应予计算为连续工龄,至于那些由于本人不服从分配以致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长达半年或一年以上的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意见:待修改工龄规定时一并考虑,在现行规定未修改以前,仍以按照上
述办法办理为宜。



196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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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2]第202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无照、无证非法收购经营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处的非法收购经营鲜茧的行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前的,可依据原《蚕茧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的,应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

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鲜茧收购活动的,构成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奖励的暂行规定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办发[2003]13号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招商引资奖励的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州“三化”进程,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充分调动全州广大干部群众和境内外客商引进资金、项目的积极性,在全州进一步掀起招商引资高潮,推动我州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奖励对象
对我州招商引资作出贡献,引进单个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项目或公益性事业项目(不含国家投资项目)的单位或人个(以下简称引进人),均可享受本规定的奖励。
二、奖励范围
(一)引进的项目或资金必须是200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州境内落户,并经依法批准设立为企业或用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
(二)引进州外境内或国外、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客商来我州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或“三来一补”企业以及买断或以租赁、承包方式投资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三、奖励标准
(一)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环保产业项目按实际投入生产、开发资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非高新技术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租赁、“三来一补”项目按实际缴纳地方税费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商业、信息咨询及其他项目,按不动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受让国有股权,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高新技术项目和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后3年内,每年按新增缴纳地方财政实得收入部分的30%奖励给项目业主,用于扩大再生产;对因项目增资扩股形成地方财政实得收入的增加部分,3年内每年按50%奖励给项目业主。
(七)考虑到目前我州财政实际承受能力,以上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一次不超过100万元。
四、奖金来源
招商引资的奖励奖金均由主要受益地方政府负责筹集,并确保当年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如数发放到位。县市人民政府对招商引资的奖励可比照或高于本规定标准执行。
五、奖金分配
(一)同一外来投资项目有多个引进人的,应委托一人申请奖励。引进人之间有争议的,应自行解决争议问题。
(二)对非履行国家工作职务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社会人员的奖励,按奖金总额的100%奖给个人。
(三)对属于受单位指派履行职务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以单位名义申请,其中奖金总额的40%奖给个人,60%奖给单位用于补充工作经费;对属于未受单位指派履行职务而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以个人名义申请,并按社会人员应得奖金总额的50%奖给个人。
六、考核实施
(一)考核机构:成立州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州长担任组长,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州长担任副组长,州招商合作局、州协作办、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地税局、州国税局、州科技局、州乡镇企业局、州经贸委、州工商局、人民银行州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州招商合作局,由州招商合作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也要相应成立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市)招商引资奖励考核工作。
(二)考核办法:州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在接到奖励申请后30日内,根据引进项目资金的不同性质,按外资、内资划分,由州招商合作局、州协作办负责初审,并组织州财政局、州审计局、人民银行州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对可能受奖的项目进行验资,然后再交州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具体申报考核条件是:
1、引进的项目必须是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在项目竣工验收或引进实物到位后方可进行申请;
2、项目、资金引进人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资金接收单位的书面认可;
3、引进的实物必须抵达接收单位,其中进口实物凭海关报关单及商检价值鉴定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非进口实物凭国内正式发票及复印件;
4、引进国内外资金(不含州内银行贷款及由州内财政和国有资产担保的其他贷款),应有银行进资证明和财政、审计部门的验资报告;
5、引进实物、资金均要有接收单位的书面认可;
6、引进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州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对招商引资奖励进行一次专门研究,并一次性集中兑现奖金。
(二)对弄虚作假、虚报引资有功人员的行为,除追回所发奖金外,还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本暂行规定由州招商引资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副处以上单位)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 2003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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