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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21:00  浏览:8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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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67 号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月25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张福森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 (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 (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十一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模范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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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

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

[2000-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防御洪水灾害,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管理、整治、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治管并重,综合利用和服从防洪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水利水保机构负责。

第五条 河道实行按水系统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本行政区域内浑河干流的红河与英额河汇合以下至大伙房水库河段、苏子河干流的永陵大桥以下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乡河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六条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河道整治应当坚持治理与利用结合,清障疏浚与筑堤护岸相结合,工程防护与植物防护相结合。

第七条 河道整治标准:大伙房水库以下浑河干流、城市建成区内浑河支流为50年至300年一遇洪水;大伙房水库以上浑河干流、永陵大桥以下苏子河干流为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其他河流为5年至20年一遇洪水。

保护城镇、企业等重要河堤标准,可高于上限。

第八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采取加固、改建、恢复、新建堤防和清障疏浚等措施整治河道。

第九条 对挤占河道、壅水、阻水,影响行洪和危及堤防安全的地上、地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整治的重点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整治资金的筹集。

河道整治工程所需资金以受益者自筹为主,政府给予补助。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为两堤防背水坡堤脚之间;无堤防的,按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保护范围(护堤地):浑河大伙房水库以下河段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10至20米;其他河道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延5至10米。

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保护范围,纳入河道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一)挖采砂石、取土、淘金的;

(二)爆破、钻探、打井的;

(三)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四)临时存放物资、设备的;

(五)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

(三)堤上放牧、挖土、取石;

(四)修建温室、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不含堤护岸林);

(五)堆放柴垛、木料垛;

(六)其它可能危及防洪安全的。

第十五条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房、挖窖、开采地下资源;

(二)挖筑鱼塘、蛙塘、蓄水方塘。

已建成的鱼塘、蛙塘、蓄水方塘,应当采取工程防护措施,保证堤防安全。废弃后由产权单位或经营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道路、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堤防安全的新建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

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的地下隐蔽工程设施,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第十七条 主汛期河道管理范围内必须停止一切影响行洪安全的采掘,施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清理或清除阻水障碍物。

阻水工程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时,由市、县、乡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上报省防汛指挥机构。

第十八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河山地的植被建设,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营造护堤岸林,林木实行谁造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第十九条 各类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洪调度计划,不得超限蓄水。泄洪应当兼顾河道堤防安全。

第四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河道内水资源,兴建永久性拦水、引水、提水及抽取地下水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工程布局。

第二十一条 经整治达到防洪标准的河堤可以兼做公路。河堤公路上修建的桥梁、涵洞必须保证行洪。

第二十二条 城市河道整治应当将园林、休闲、游乐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允许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划利用堤防、开发滩地、水面。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河道整治规划投资治理、开发河道。河道治理后增加的可利用土地,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挖采砂石、取土、淘金对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属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爆破、钻探、打井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搭建临时建筑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存放物资、设备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堤上放牧、挖土、取石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修建温室、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堆放柴草垛、木料垛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房、挖窖、开采地下资源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挖筑鱼塘、蛙塘、蓄水方塘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工程设施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工程产权单位承担;对河道和堤防等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责令限期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及时清理或清除阻水障碍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批项目危及河道堤防安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河道整治规划和防洪标准审批工程项目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不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者对工程质量监督不力达不到标准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监督检查失职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亚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亚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行为,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三亚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的供配电设施(以下简称“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所核定的计容建筑面积,统一向供电企业缴纳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以下简称“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列入住宅项目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行向购房者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相关的费用。


  第四条 供电企业根据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


  第五条 供电企业应对新建住宅小区各住户用电实行“一户一表”管理,即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确保居民用电安全,电费收费行为规范,服务质量优良。

  第二章 建设范围及工作流程

  第六条 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T接出线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线路及其安装工程。包括:工程设计、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一户一表”电表。


  第七条 供电企业和开发单位应按照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作流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 费用收支管理

  第八条 供电企业收取的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由海南电网公司设立专用账户管理,专门用于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按照不亏不赢的原则每2年进行核算。


  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作为海南电网公司的收入,电网公司收到开发商交来的款项后,开具建筑安装类营业税发票,并缴纳有关税费。


  供配电设施建设完成后,产权属于电网公司,电网公司将其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负责供配电设施的后期维护,后期维护不再收取维护费用。


  第九条 在临时施工用电通电前,开发单位根据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与供电企业签订《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协议》,预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的30%。在开发单位预缴费用到帐后,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临时施工用电供电方案(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0个工作日)。从临时施工用电投运日起的三个月内,开发单位再次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的50%。待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正式通电前,开发单位应按最终核实的计容建筑面积一次性缴纳剩余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


  第十条 供电企业在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后,不再向开发单位收取其他费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双电源建设除外),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开发单位负责住宅项目建设期间临时施工用电的所需费用(如施工费、临时接电费)和双电源建设所需的费用,不在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中列支(施工用电成为最终供电设施的除外)。



  第十二条 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于项目的前期准备(报建、可研、通道补偿等)、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安全工器具及设施配备、抢修及事故备品备件配备、设备检修更新改造等。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负责组织建设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原则上在十个月内完成。由于开发单位原因导致供配电设施工程不能按期开展,通电时间顺延。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负责做好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的资金计划管理工作,并于次年一季度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向三亚市政府价格和审计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查询、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立项后,开发单位应备齐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及其项目批准的文件和资料),按项目的建设规模,到供电企业办理新建住宅小区正式用电的新装申请(临时施工用电单独办理)。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受理新建住宅小区正式用电申请后应及时到现场踏勘,并根据规划设计条件与开发单位共同协商后确定供电方案。


  第十七条 确定供电方案后,开发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包括计容建筑面积、不同住宅小区类别工程建设维护费的具体缴费标准和总额,交款方式;供电企业负责的供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周期和供电时间;开发单位负责提供的配电设施用房面积(经供电企业会审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明确的)及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线路通道的交付时间。


  若因开发单位自身因素需提高设备、材料档次的,可与供电企业协商补差价,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 住宅项目小区内部的电力管网建设规划由开发单位负责向市审图中心申报审核。住宅项目小区外部的供电线路路径规划由供电企业负责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对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中必须招标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以及土建施工、电气建筑安装施工等项目组织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条 供电企业与通过合法程序选定的设计、施工、设备、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购销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协议》、《电力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等,负责设备到货验收、工程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施工期间,根据设计方案和有关施工标准,供电企业需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牵头,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对供配电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讫后,供电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装表通电。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供电企业应负责供配电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按有关行业规定,建立设备台帐,对供配电设施建设形成的设施、设备进行有效管理,保证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对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抢修、更新改造工作,应严格按照供电企业设备运行、检修维护规程执行,并形成有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定期检测供配电设施、设备健康状况,按照“该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制订合理的试验、检修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并实施,保障供配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运行设备发生故障时,供电企业应按《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到达现场,尽快抢修恢复供电。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运行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供电企业应为日常运行维护配置合理的安全设施(如消防栓、箱、灭火器、监控设施)、安全工器具(如验电器、操作棒)和检修维护车辆等。



  第二十九条 为在故障后能够尽快抢修恢复,供电企业须事先准备足够的事故备品备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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