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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56:05  浏览:9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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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

财农〔2009〕92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在继续做好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的同时,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县市区,实行重点扶持政策,通过集中资金投入,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为做好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重要意义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农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保障。针对我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普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问题,2005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标准低、工程不配套、老化破损严重,以及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滞后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了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步伐,必须集中资金投入,连片配套改造,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由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由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彻底改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现状,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任务,认真部署并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重点县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指导思想与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工程配套改造和管护机制改革为手段,以各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为引导,通过资金整合、集中投入、整体推进战略,迅速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平和管护水平,全方位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进而提高水分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基础保障。

(二)建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民办公助”机制,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各县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水土资源承载能力和发展可能,组织编制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集中连片、突出重点。项目建设要相对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重点解决影响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的“卡脖子”工程和“最后一公里”工程,优先安排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群众积极性高的区域。

尊重民意、民办公助。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要求,组织农民参与工程规划、筹资、投劳、建设、运行、管护的全过程,使农民真正成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受益的主体。

整合资源、完善机制。要积极整合中央与地方、各部门之间的相关资金、技术等资源,加强部门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继续完善小型农田水利长效投入机制,形成以用水户管护为主、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指导为辅的工程管护机制,实现工程的长期高效运行。

三、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一)主要任务。以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配套改造为主,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适度新建小微型水源工程。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示范片、现代化灌排渠系示范片、雨水集蓄利用示范片、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示范片等若干个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二)主要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分批次分阶段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使每一个重点县经过若干年建设,基本完成县域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改造,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基本实现“旱能灌、涝能排”,达到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的效果。在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要使县域内:

——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

——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或达到23%。

——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

——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不低于0.75;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缺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65,丰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55。

——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农民口粮问题;

——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为重点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

四、做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几点要求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是一项强基础、惠民众、管长远的民生工程。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办法,扎实做好重点县建设各项工作。

(一)强化重点县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重点县选择、实施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二)科学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各地要高度重视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已编制完成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县,要尽快提请县人大或县人民政府批准。所有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都应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指导,并将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作为国家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对规划编制工作不重视的县,不列入重点县建设范围。

(三)积极整合资金,切实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五部委《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05〕50号)要求,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责任,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投资和财政预算,千方百计增加投入。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2005-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并切实增加资金投入规模。中央财政将把地方财政投入力度作为中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分配的一项重要因素。各地在切实加大专项资金投入的同时,要加强资金整合,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渠道。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项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四)严格管理强化考核,切实加强对重点县的监管。一是规范重点县选择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县选择基本条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重点县名单,并采取适当形式对重点县名单进行公示。二是建立重点县建设绩效考核制度。采取科学的方法,将重点县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三是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要按照重点县绩效考核制度,对重点县数量一年一考核、一年一确定,中央对省进行考核,省对重点县进行考核,并引入竞争机制,将考核结果与以后年度重点县数量和资金规模直接挂钩。对考核结果较差的重点县取消资格。四是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重点县不再列入下一年度重点县范围。五是加强工程建设管理。重点县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组织专业技术队伍,精心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的技术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认真做好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工作。在抓好重点县建设的同时,要针对部分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最薄弱和最急需解决的问题,继续实行有重点的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统筹协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与专项工程建设任务,合理配置资金与技术资源,确保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与专项工程建设两项工作取得实效。                            

                     财政部 水利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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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荆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荆政发[2007]1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荆门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区非农业户口中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廉租住房。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指导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审核、报批。

  发改、建设、财政、民政、国土、统计、审计、监察、规划、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必须是城区非农业户口中无房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在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必须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根据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财政承受能力, 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自2007年1月1日起纳入城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经过申报、公示、核准的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到2010年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第三章保障方式

  第七条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第八条对核准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保障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1、最低收入保障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额=城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家庭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人数;

  2、低收入保障家庭月租赁住房补贴额=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低收入家庭核定成员人数。

  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城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城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由市物价局、市房管局按年度监测公布。

  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对按照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的家庭,其租金计算公式为: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物配租使用面积。

  实物配租的对象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对应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没有分配廉租住房之前,依照本细则规定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对保障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按其户口簿上登记家庭成员已有住房或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计算。

  第十一条对最低收入家庭成员人数的核定,以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上登记的人数为准;对低收入家庭成员人数的核定,以户口簿上登记的家庭成员人数为准。

  第十二条本章所列标准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统计局、物价局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 保障程序

  第十三条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一般由该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由该家庭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荆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低保证》;

  (二) 租赁住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三) 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和收入证明;

  (四)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呈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依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初审合格的,由受理机关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后,统一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低保证》、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给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的,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区民政部门在10日内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核发《荆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对取得《荆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要实物配租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购建情况轮候提供保障。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应及时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后适时进行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对取得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的保障对象,由其根据居住需求自行选择合适住房,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据此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计发租赁住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对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由其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保障对象应严格按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后30日内,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等情况在《荆门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荆门价格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年审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分年度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核查结果及时对保障家庭的保障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对保障对象被核查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民政部门终止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仅限于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之前);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结构、用途的;

  (五)转借、转租廉租住房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在取消保障资格后三个月内退交廉租住房,逾期不退交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由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分担。城区由市级财政负责,区级财政负责区住房保障部门人员、办公经费和乡镇保障对象的资金筹集。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根据保障范围、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购建廉租住房规模、廉租住房维修等情况编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阜政办发 [2006]131号 

阜新市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管理,科学、合理地使用资金,确保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指市本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工业、交通、商业、粮食、物资、供销、外贸、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建委等系统)在改制过程中取得的产权转让价款、资产变现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循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设置财政专项资金账户



第四条 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要在市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的专项账户,用于对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进行核算管理。

第六条 改制企业在取得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后,直接将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局专项资金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三章 使用计划



第七条 企业或企业留守处按照改制工作进度编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核批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使用计划在编制时必须将职工债务作为偿还的第一顺序,然后再支付其他改制费用。

第九条 偿还职工债务资金的使用计划,应按照市财政局、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市审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部门审核签批的《拖欠职工债务审核纪要》中载明的职工债务内容和额度足额编报,其他改制费用的支出计划依据改制工作据实编报。

第十条 偿还职工债务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年度编报;其他改制费用支出,如企业或企业留守处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劳动保险费用,评估费,土地出让金等支出计划按照费用发生的时间顺序据实编报。

第四章 使用审批



第十一条 对改制费用资金使用。由企业或企业留守处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分管市长审定。

第十二条 对改制费用资金使用拨付。财政部门依据分管市长审定的资金内容、资金额度办理专户资金拨付。同时,要由负责该企业专管员、业务科科长、分管局长联签审批手续,大额支出必须经局长审定后,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费用整体支出计划和依据计划对每次专项费用支出申请,应履行由相关经办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主管局长(主任)审核、审批的各个环节。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收入资金由市财政局、企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一) 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取得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后,严禁设置过渡账户,督促其将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局资金专户。同时,根据企业改制工作进度核批资金使用计划。

(二)市财政局要组织专人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不定期的对企业改制费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造成改制资金损失浪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要规范改制费用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务审批和会计核算程序,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同时,对改制费用资金要设置单独账簿进行财务核算,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会计核算资料要设专人妥善保管,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申请拨付资金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完整地装订成册归档备查,为企业资产转让等收支管理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资料。



第六章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第十六条 企业采取租赁等形式所取得的收入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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