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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9年12月26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34:57  浏览:8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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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09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孙政才的农业部部长职务;

任命韩长赋为农业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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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信息产业部门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武汉市电子政务建设规范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由市信息产业部门组织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计划部门按权限审批或者审核。未经市信息产业部门初审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不得建设。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市财政、计划、信息产业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应满足政务公开和资源共享的要求。凡经市信息产业部门认定可以远程服务方式建设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应当通过前置服务器方式与市电子政务平台链接,确保信息共享和后台系统安全。
  第七条 重点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建立协调联席会制度,由市信息产业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牵头,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定期对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计划、信息产业、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项目完工后,由市计划部门会同信息产业、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报市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拨付后续运行维护费用。

第三章 政府网站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公众门户网站(www.wuhan.gov.cn)是市人民政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称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其网站设立专门栏目,并与市人民政府公众门户网站链接。
  第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遵循“便民、利民、无偿”原则,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之外的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 本部门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工作时间;
  (二) 本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的地址、电话,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
  (三) 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登记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检查事项、投诉和救济事项以及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依据、办理结果等。
  第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通过其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咨询服务:
  (一)在其网站上设立咨询窗口,由专人提供面向社会公众的网上咨询服务;
  (二) 建立工作规范,规定服务响应时限,及时答复服务请求,提供工作日实时服务的,应当有专人值班,实时应答,暂时无法答复咨询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原因并尽快答复;
  (三) 对于所提咨询请求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政府部门应将本部门负责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按下列规定实行网上办理:
  (一)每一事项必须具备网上受理、实时查询和结果反馈3个主要环节;
  (二)对于每一事项,应当提供详细的办理依据、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完整;
  (三)每一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开设监督、投诉栏目,受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并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建立投诉处理的业务规范和流程,确定网上投诉的响应时间、投诉内容的答复时限。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其网站的运行维护,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的,应对受委托方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其网站的服务链接、网上受理、实时查询等网站基本功能运行正常,并建立网站的后台发布系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网站必须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重大突发和敏感时期应急处置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违法案件24小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病毒检测制度、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以及其它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发布党和政府重要信息以及设立交互式栏目的网站,必须在网络接入之日起15日内到市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经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认定分级属政府部门之间需要共享的公共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分级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信息产业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掌握的公共信⒆试茨柯迹凑展残畔⒆试捶旨赌柯枷低澈徒换幌低车囊笪じ卤静棵拧⒈镜ノ坏男畔ⅰ?BR>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公益性信息机构,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政府各部门应当向公益性信息机构提供适合于公益性服务的信息资源。

第五章 网络管理

  第十九条 凡接入武汉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政府各部门,其网络建设和信息发布系统应当接受公安、安全、机要、保密等有关职能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保密责任制,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政府各部门原则上应统一共用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的因特网出口,如确需另外开通因特网出口的,应将技术及安全方案报市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六章 培训、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电子政务知识的宣传普及、应用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各单位信息员应当经市信息产业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的情况,定期对政府各部门网站和各应用系统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更新率、点击量、网络安全性和公众的反映等,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在市人民政府公众门户网站和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影响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开展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锡兰政府关于橡胶和大米的五年贸易协定

中国 锡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锡兰政府关于橡胶和大米的五年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与锡兰政府,为加强中锡两国政府和人民间之友谊并促进两国间之长期贸易合作,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第一款自本协定经双方政府批准之日开始,在五年之时期内,锡兰政府同意卖出、中国政府同意买入锡兰胶片输往中国,每年计五万公吨。

  第二款自本协定经双方政府批准之日开始,在五年之时期内,中国政府同意卖出、锡兰政府同意买入中国大米输往锡兰,每年计贰拾柒万公吨。

  第二条

  第一款(甲)项中国政府依照本协定所购买之全部一、二、三号胶片,以及全部四、五号胶片,其每磅价格应由中国政府与锡兰政府参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双方同意,分别确定之。此项价格,自确定价格时所决定之日期开始一年时期内,应适用于其所购买之全部胶片。

  (乙)项锡兰政府依照本协定所购买之全部大米,其每公吨价格应由中国政府与锡兰政府在确定上述胶片价格时同时确定之,并应适用于同样的一年时期。

  (丙)项胶片与大米的价格应根据本款(甲)、(乙)两项之规定,在本协定有效期间内,每年确定一次,每次适用时期为一年,并应于本款(甲)、(乙)两项所指之上一年期终了至少一个月前确定之。

  第二款中国政府对于依照本协定在锡兰所购买之一、二、三号胶片以及四、五号胶片,同意超过新加坡一、二、三号胶片以及四、五号胶片之平均离岸市价,分别作价。

  第三款本条各款所指一、二、三号胶片的新加坡平均离岸市价应为一个日历月度的加权平均数,其所用权数乃系按照第五条所签订的、当时有效的橡胶合同内供给一、二、三号胶片的百分比。其四、五号胶片之新加坡平均离岸市价亦应按照同样方法计算。

  第四款(甲)项在按照本条第一款(甲)、(丙)两项业已确定价格之年期内,每当任何一个日历月度,其一、二、三号胶片之新加坡平均离岸市价超出按照本条规定所确定的一、二、三号胶片的现行价格时,如经锡兰政府在该项一、二、三号胶片新加坡平均离岸市价超出按照本条规定所确定的一、二、三号胶片现行价格之日历月度后一个月内,提出修改价格之要求,则中国政府同意参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谈判有关一、二、三号及四、五号胶片的新价格。

  (乙)项如锡兰政府依照本款(甲)项之规定提出修改业已确定之胶片价格时,中国政府同时即有权提出修改大米价格之要求,锡兰政府应同意同时谈判有关大米之新价格。

  (丙)项按照本款(甲)、(乙)两项所确定之任何新价格,自确定该项价格时所决定之日期开始至按照本条第一款原已确定价格之年期终了时为止,应适用于其所购买之全部胶片与大米。任何此种新价格亦得依照本款上述之规定予以修改。按照本条第一款所确定之任何胶片与大米的价格,或按照本条第四款所修改确定之任何胶片与大米的价格,应最少在三个月之时期内保持有效。在此三个月之时期内,两国政府有权按照本条第四款要求举行修改价格之谈判,但此项谈判所产生之新价格应在上次确定价格之生效日起三个月之时期终了后始行生效。

  (丁)项按照本款前列各项规定所确定之新价格开始生效前,两国政府对于胶片与大米之买卖仍应按照第五条所签订当时有效的合同之一切规定进行之。

  第五款(甲)项依照本条第一款,参照本条第二款并以本条第四款为条件,中国政府与锡兰政府同意,自本协定批准之日开始的第一年时期,按本协定所购买之全部一、二、三号胶片,其每磅价格为哥伦坡(现科伦坡)离岸价格三十二便士,全部四、五号胶片每磅价格为哥伦坡离岸价格二十九便士。

  (乙)项依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并以本条第四款为条件,中国政府与锡兰政府同意在本款(甲)项所指之同样的一年时期内,按本协定所购买之全部大米,其每公吨价格为中国口岸离岸价格五十四英镑。

  第三条

  第一款锡兰政府按照本协定所出售之胶片应以离岸条件为基础;根据本协定所购买胶片的输出,其一切海运事宜由中国政府负责。

  第二款中国政府按照本协定所出售之大米应以离岸条件为基础;根据本协定所购买大米的输出,其一切海运事宜由锡兰政府负责。

  第四条

  第一款中国政府在哥伦坡锡兰银行开立账户,锡兰政府在北京中国银行开立账户;两项账户仅能用于经营本协定所规定之胶片与大米贸易所需款项。

  第二款本协定内所规定之胶片虽以英镑计价,但依照本协定而由锡兰输往中国之每批胶片,在装船及其他应有单证呈验后,应立由中国政府将其全部价款按当时汇率折合锡兰卢比付入北京中国银行内锡兰政府账户。哥伦坡锡兰银行此时即在哥伦坡锡兰银行内中国政府账户之借方记入同额款项。

  第三款本协定内所规定之大米虽系以英镑计价,但依照本协定而由中国输往锡兰之每批大米,在装船及其他应有单证呈验后,应立由锡兰政府将其全部价款按当时汇率折合锡兰卢比付入哥伦坡锡兰银行内中国政府账户。北京中国银行此时即在北京中国银行内锡兰政府账户之借方记入同额款项。

  第四款本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内所指汇率,应在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述装船及其他应有单证呈验时按照锡兰卢比对英镑之法定卖价及买价之间的平均汇率计算之。

  第五款中国政府与锡兰政府依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所开立之账户应每三个月由北京中国银行及哥伦坡锡兰银行结算一次,双方银行并应彼此商定由此而产生之一切手续。其结算之余额可转入下期,或以英镑或双方政府所同意之其他方法支付之。

  第五条

  第一款本协定中所规定之胶片与大米之交易,每年由双方政府签订以一年为期的胶片与大米合同执行之,合同内应规定规格、单价、运输、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仲裁、支付办法、质量检验、装船单证及其他应有条款。

  第二款为保证本协定之执行,每一年度之胶片与大米合同应同时进行谈判与签订。在此等合同之有效时期内,如一方政府不履行任何一个合同义务时,则对方政府在另一合同内所应负担之一切义务即自动解除。

  第六条

  按照本协定第五条中国政府与锡兰政府所签订第一年时期的胶片与大米合同应视为执行中国政府与锡兰政府于一九五二年十月四日在北京所签订的贸易协定之一部分。

  第七条

  在本协定有效时期内,如经一方政府提出任何修改,须经对方政府同意始得修改之。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至少两个月前,如一方政府提议而为对方政府所同意,得协商延长之。

  第九条

  本协定经双方政府批准即行生效,其有效期为五年。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及英文书就,两种文字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代表

  雷任民

  锡兰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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