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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4:24  浏览:91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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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煤装〔2010〕17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2009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建设。根据《通知》部署,2010年为“示范工程”建设总体推进阶段,要求各地年底前全面完成“示范工程”建设目标。今年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区进展缓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实现2010年“示范工程”建设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

各地“示范工程”建设牵头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为契机,在近期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组织各“示范工程”建设对象对照建设规划、目标、进度和标准等要求进行认真自查,查找“示范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帮助企业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加快进度,按期达到建设要求,确保实现“示范工程”建设目标。

二、组织做好“示范工程”建设验收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标准,对已完成“示范工程”建设目标的县(区)和矿井,及时组织做好验收工作。对正在建设的单位,要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做好验收工作。对没有通过验收的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尽快达到标准;已通过验收的,要督促企业建立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长效机制,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做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持续达标。

三、认真做好“示范工程”建设经验总结推广工作

各地要认真总结在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过程中,采取的有效措施、取得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树立先进典型,采取通报表扬、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命名表彰等多种形式,学习先进经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进本地区“示范工程”建设。

四、认真谋划全面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工作措施

根据《通知》部署,2010年后为“示范工程”建设全面推广阶段,各地要按照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辖区内所有矿井均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的目标,提前谋划,统筹规划,研究制定推进本地区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措施,全面提升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地“示范工程”建设牵头部门将本地区“示范工程”建设情况(包括主要措施、先进典型经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连同电子版,于2010年10月3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可径直寄送科技装备司)。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于11月份听取各地“示范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联系人及电话:杨以民,010-64463954(带传真)。

电子邮箱:yym@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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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潭办发〔2007〕25号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2日

湘潭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政务的建设与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06〕2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06〕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湘潭市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五统一”的原则,即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实施、统一标准规范、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是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推进、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为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电子政务规划方案与建设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相关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电子政务专项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县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政务建设方案必须符合各级电子政务规划要求,必须遵循国家、省、市电子政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应当以电子政务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
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在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申请资金前,必须经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负责制、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
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重大项目验收前应当通过国家、省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定的测评认证机构的测试,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电子政务网络

第八条 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组成。政务内网主要满足政务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以及决策的需要,政务外网主要满足政务部门进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服务的需要。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务外网的建设、管理和协调,党委办、政府办负责统筹协调政务内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及与省、市、县纵向网络连接,原则上应依托本级电子政务网络,不得自行新建传输骨干网络。
第十条 电子政务网络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市县两级党委、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网络必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市县两级电子政务网络统一规划逐步接入本级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内网、外网接入部门应分别向本级电子政务网络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其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网络设备情况、入网终端数量等,必须符合网络安全等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本级电子政务网络的IP地址等网络资源由内、外网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的安排统一建设、管理和分配。
第十二条 为节约经费和保障安全,除县市区外,接入电子政务网络的部门,原则上应统一共用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的互联网接入,如确需另外开设互联网接入的,应将技术及安全方案报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接受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章 政府门户网站与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政府门户网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公开、提供公众服务的网上窗口,由主网站和各部门子网站构成。
第十四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为各部门子网站提供网站平台和技术支持,建立信息采集、报送、发布、更新和维护机制。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必须在政府门户网站平台上设立子网站,各子网站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接受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把应当主动公开的及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及时更新。
下列信息,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发生或者变更后七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一)各种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职责;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五)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严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网。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各部门对发布与公开的信息负责。
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淫秽色情内容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
(二)不得制作、发布虚假的信息;
(三)不得危害公共信息网络正常运行。

第五章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遵循国家、省和全市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符合电子政务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 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原则上必须建立在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 推行办公自动化,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实行网上传输公文,逐步取代纸质公文,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在线办理系统,按照“网站受理、后台处理、网站反馈”的模式逐步开展行政许可的申请、办理、查询,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章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务公开和党委、政府内部信息共享的要求,党委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其产生和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进行整合,实现共享,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办公室及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编制政务信息共享目录,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办公室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托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统筹建设本级电子政务数据中心。跨部门跨区域的电子政务公共信息资源库,原则上应由本级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备份。
第二十四条 加强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库的建设,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避免重复采集,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及时更新和共享。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存储本部门的信息资源数据库,编制及更新本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凡列入市政务信息共享目录的信息,各部门必须向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对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允许加工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

第七章 电子政务安全体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电子政务安全责任。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
第二十八条 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系统必须采用依法认证认可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九条 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确定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保证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办公室及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安全、保密、机要等相关部门或机构,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制定本级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制度规范,建立本级统一的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统筹规划电子政务应急响应与灾难备份建设。定期组织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章 电子政务培训、考核、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负责电子政务知识与技能培训,编制本级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规划与实施方案,加强对各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中50岁以下的公务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培训,掌握电子政务的基本技能,通过考核后取得人事部门核发的《湖南省公务员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考核与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督查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部门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及应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并予以通报,其结果作为考核、评估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内容和本级财政对该部门电子政务建设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及时向本级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提供信息,或者不在政府门户信息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的,由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制作、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危害公共信息网络正常运行,或者未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由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电子政务内、外网的具体运行和管理规定另行颁发。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及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及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银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提高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保证建设银行资金和职工生命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92)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制定。各级行选择、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其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系列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应用入侵探测报警、电视监控、无线通讯、卫星定位跟踪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对银行营业场所、收付款柜台、金库、保管箱库、计算机房、清算中心、运钞车、重要通道等重点要害部位,预防犯罪侵害安装的技术设备及其相应的控制指挥系统。
第四条 建设银行各级保卫、财会部门是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保卫部门负责规划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投资项目和资金预算,协调有关部门间的联系,对安全技术防范经费的投入效益负责,接受公安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财会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和监
督。

第二章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总行保卫部对全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检查全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2)制定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建设及使用管理制度;
(3)为全行系统提供有关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情报资料和咨询;
(4)组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与培训;
(5)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进行查处。
第六条 各一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设立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保卫工作的行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保卫、财会、筹资、基建、计算机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保卫部门。各级保卫部门负责协
调各部门间的有关工作。二级分行(地市级行或相当的专业支行,下同)可根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
第七条 一级分行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制定本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规划;
(2)协调落实本行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资金;
(3)为下属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情报资料和咨询服务;
(4)组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与培训;
(5)审批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立项申请,组织审批项目竣工验收;
(6)对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指导、检查本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查处。
第八条 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设施投资规模,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工程划分为三级:
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预算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预算总额在30~100万元(含30万元);
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预算总额在30万元以下。
第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级工程:投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行(以下简称投资行)提出立项申请报告,逐级上报到一级分行保卫处,主要附件有: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施工单位资信调查报告、建设资金来源及项目预算等。保卫处会同财会处对立项报告进行审核后,报请一级分行领导小组审批
立项报告。
二级工程:投资行提出立项申请报告,逐级上报到一级分行保卫处(附件同一级工程)。一级分行保卫处会同财会处审核立项报告,经分管保卫工作的行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级工程:投资行向二级分行保卫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报告(附件同一级工程),保卫部门会同财会部门审核立项报告,经分管保卫工作的行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一级分行保卫处备案。
总行、一级分行机关及直属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由总行保卫部门、财会部门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审核立项报告,经行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投资行将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务预算,财会部门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保卫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有关设备和施工质量负责。
一级分行保卫处对一、二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立项的执行情况给予监督和检查,并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级分行保卫部门对三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立项的执行情况给予监督和检查,并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工作参照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优化性能价格比,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要采取招标方式选择设备及设计和施工单位,投标单位不少于三家。招标的组织与方法,按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为规范分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一级分行要对施工企业进行考察,项目包括:注册证明、资信状况、技术力量、工程业绩、售后服务质量等。在此基础上,经一级分行领导小组审批,确定3~5家企业为本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定点企业,
下属行只能在定点企业范围内,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施工企业。定点企业资格每年复审一次。
第十三条 实施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必须签署经济合同,结算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签署合同后,付不超过预算资金总额的40%;设备到位并验收合格后,付不超过预算资金总额的2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不超过预算资金的30%;以不低于预算资金的5%作为质量保
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付清。
第十四条 新建、翻建办公、营业用建筑,其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同时设计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五条 报警监控控制指挥中心要设置在隐蔽安全部位,禁止设置在紧靠金库的部位。

第三章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保卫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使用操作和维护管理工作,要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和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使用操作与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职、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八条 报警监控控制指挥中心必须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值班人员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保守秘密,遇有情况及时报告,妥善处理;不得脱岗或进行有碍值班的活动。值班情况和交接班要做文字记录。控制中心属重点部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制度化。要定期检测设备、设施的技术性能,确保良好的运行状态。每次维修、检测要做文字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经技术检测鉴定,确已不堪使用或技术过时不能满足防范需求的设施,报请原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主要材料包括:立项报告、合同副本、工程设计图纸、布线图纸、设备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资料、验收报告、维修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技术资料档案制作要一式二份,一份入档案室保存,一份留保卫部门备用,技术资料档案属机密级文件,须按规定保管、查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199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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