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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凭证和报表格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49:12  浏览:9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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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凭证和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凭证和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库[2009]1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2010年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5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国库集中支付各业务环节涉及的凭证和报表格式作了调整。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留印鉴

  中央预算单位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使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1)、《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2)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印鉴卡》(附件3)。其中,卡片背面内容调整为“拨款功能分类预算科目名称”、“科目编码”和“组织机构代码”。

  二、用款计划

  中央预算单位编报用款计划时,基本支出填写《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4)、《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5)、《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6)、《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7);项目支出填写《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8)、《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9)。其中,“预算来源”为新增内容,由预算单位在“当年预算”和“上年结余”之间选择填写。

  三、财政直接支付

  (一)支付申请。基层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10);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单位公章)》(附件11)或《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单位财务公章)》(附件12)。其中,“预算来源”和“支付申请编号”为新增内容,“支付申请编号”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二)支付指令。财政部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13)。其中,“预算来源”和“支付申请编号”为新增内容。

  (三)信息反馈。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14)。其中,“预算来源”和“支付申请编号”为新增内容;同时,取消原有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第三联(财政部国库司备查联)。

  (四)更正调整。新增《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附件15)、《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单位公章)》(附件16)和《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单位财务公章)》(附件17),用于基层预算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更正调整业务。预算单位提出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的流程与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流程一致,即:基层预算单位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其中原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报经财政专员办审核的,更正申请书相应需报请财政专员办审核;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报财政部(国库司)。

  (五)资金退回。新增《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入账通知书》(附件18),用于财政部(国库司)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账务核算业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当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向财政部(国库司)发出《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入账通知书》。

  四、财政授权支付

  (一)额度下达。财政部下达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时,向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19)。其中,新增“预算来源”内容,删除原凭证中“注:本通知单与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共  张一并使用”;有关财政授权支付明细信息以电子方式传递,相应取消纸质《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

  代理银行通知基层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到账时,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20)。其中,“预算来源”为新增内容,原“单位机构代码”修改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二)支付指令。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不变,但“附加信息”栏填写要求作如下调整:

  1.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执行细化到项目的单位,办理基本支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支付指令编码填写13位,即:预算管理类型(1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7位)、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位)、支出类型(1位)、预算来源(1位);办理当年预算的项目支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支付指令编码填写23位,即:预算管理类型(1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7位)、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位)、支出类型(1位)、预算来源(1位)、项目编码(10位)。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执行未细化到项目的单位,办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支付指令编码均填写13位,即:预算管理类型(1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7位)、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位)、支出类型(1位)、预算来源(1位)。

  (三)更正退回。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更正(退回)时使用的《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附件21),格式保持不变,但“信息代码”栏的指令编码,按照前款有关要求填写。

  五、代理银行日(月)报表

  代理银行编报的《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附件22),新增“当年预算支出”和“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支出”两项内容;《财政支出月报表》(附件23),增加“当年预算支出合计”和“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支出合计”两项内容;《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汇总清单》(附件24)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汇总清单》(附件25),增加“当年预算支出”和“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支出”两项内容。其中,新增内容由代理银行区分当年预算和上年结余填写。

  六、对账管理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之间按照预算科目、区分预算来源进行对账,对账管理有关报表格式和填报要求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各中央预算单位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使用的有关凭证和报表的填报要求,除本通知规定的调整事项外,按现行规定执行。请各中央部门、各代理银行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系统调试和对基层预算单位的业务培训等工作。

  附件:1.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2.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3.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印鉴卡

  4.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5.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6.预算单位1-5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7.预算单位6-12月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8.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

  9.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10.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11.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单位公章)

  12.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单位财务公章)

  13.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14.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15.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请书

  16.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单位公章)

  17.财政直接支付更正汇总申请书(单位财务公章)

  18.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入账通知书

  19.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20.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21.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

  22.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

  23.财政支出月报表

  24.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汇总清单

  25.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汇总清单

  

财政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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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1996年3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江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于1996年3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3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戒严的实施
  第三章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四章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
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
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
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
  第三条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
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
布戒严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
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
  第四条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
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
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
  第五条戒严地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采取必要
的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
安全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六条戒严地区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积极协助人民政府恢复正常
社会秩序。
  第七条国家对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的组织
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
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
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任务。
  第二章戒严的实施
  第九条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
国务院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务院可
以直接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戒严的机关称为戒严实施机关。
  第十条戒严实施机关建立戒严指挥机构,由戒严指挥
机构协调执行戒严任务的有关方面的行动,统一部署和实
施戒严措施。
  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解放军,在戒严指挥机构的统一
部署下,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指定的军事机关实施指挥。
  第十一条戒严令应当规定戒严的地域范围、起始时间
、实施机关等事项。
  第十二条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实行戒严的紧急状态消
除后,应当及时解除戒严。
  解除戒严的程序与决定戒严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十三条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
区采取下列措施,并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禁止或者限制集会、游行、示威、街头讲演以
及其他聚众活动;
  (二)禁止罢工、罢市、罢课;
  (三)实行新闻管制;
  (四)实行通讯、邮政、电信管制;
  (五)实行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任何反对戒严的活动。
  第十四条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
区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并对
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
区采取宵禁措施。宵禁期间,在实行宵禁地区的街道或者
其他公共场所通行,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戒严实施机
关制发的特别通行证。
  第十六条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或者戒严指挥机构
可以在戒严地区对下列物品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一)武器、弹药;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物品;
  (四)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等。
  第十七条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
程机械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
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
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实施征用应当
开具征用单据。
  前款规定的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或者戒严解除后
应当及时归还;因征用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戒严期间,对戒严地区的下列单位、场所,
采取措施,加强警卫:
  (一)首脑机关;
  (二)军事机关和重要军事设施;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和国
宾下榻处;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
位及其重要设施;
  (五)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公用企业和公共设施 ;
  (六)机场、火车站和港口;
  (七)监狱、劳教场所、看守所;
  (八)其他需要加强警卫的单位和场所。
  第十九条为保障戒严地区内的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供应,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
、供应、价格,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戒严实施机关依照本法采取的实施戒严令的
措施和办法,需要公众遵守的,应当公布;在实施过程中
,根据情况,对于不需要继续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应当及
时公布停止实施。
  第四章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
和人民解放军是戒严执勤人员。
  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时,应当佩带由戒严实施
机关统一规定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
有权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
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
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清晨宵禁结束;
并有权对被扣留者的人身进行搜查,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 检查。
  第二十四条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
有权对下列人员立即予以拘留:
  (一)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或者有重大嫌疑的;
  (二)阻挠或者抗拒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的;
  (三)抗拒交通管制或者宵禁规定的;
  (四)从事其他抗拒戒严令的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
有权对被拘留的人员的人身进行搜查,有权对犯罪嫌疑分
子的住所和涉嫌藏匿犯罪分子、犯罪嫌疑分子或者武器、
弹药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进行搜查。
  第二十六条在戒严地区有下列聚众情形之一、阻止无
效的,戒严执勤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强行制
止或者驱散,并将其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
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一)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聚众活动 的;
  (二)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煽动进行破
坏活动的;
  (三)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重要单位、场所的;
  (四)扰乱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的;
  (五)哄抢或者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
民个人的财产的。
  第二十七条戒严执勤人员对于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拘留
的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和讯问,发现不需要继续拘留的,
应当立即释放。
  戒严期间拘留、逮捕的程序和期限可以不受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但逮捕须经人民检察
院批准或者决定。
  第二十八条在戒严地区遇有下列特别紧急情形之一,
使用警械无法制止时,戒严执勤人员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 :
  (一)公民或者戒严执勤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暴力危 害时;
  (二)拘留、逮捕、押解人犯,遇有暴力抗拒、行凶
或者脱逃时;
  (三)遇暴力抢夺武器、弹药时;
  (四)警卫的重要对象、目标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
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时;
  (五)在执行消防、抢险、救护作业以及其他重大紧
急任务中,受到严重暴力阻挠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的其
他情形。
  戒严执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使用枪支等武器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戒严执勤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勤
规则,服从命令,履行职责,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不
得侵犯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戒严执勤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受法律保 护。
  戒严执勤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
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个别县、市的局部范围内突然发生严重
骚乱,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
产安全,国家没有作出戒严决定时,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报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并组织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
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限制人员进出管制区域,对进
出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对参与骚
乱的人可以强行予以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搜查,对组织
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立即予以拘留;在人民警察、人
民武装警察力量还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时,可以报请国务
院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
民解放军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恢复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认真审查和审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朱镕基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会议认为,《纲要》和《报告》对“九五”时期的工作总结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今后五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指导方针和主要任务,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了时代发展和建设现代化事业的要求,经过努力是能够实现的。
会议认为,过去的五年,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奋斗,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了巨大成就。第九个五年计划的胜利完成、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提前实现,为实施第十个五年计划、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也要高度重视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会议指出,实现《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根本出发点,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会议强调,必须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着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继续抓好农村扶贫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要加大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力度,重点加快工业改组改造和结构优化升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服务业发展。要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不断增加居民收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会议认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是完成“十五”计划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要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教育要适度超前发展,着力推进素质教育,巩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要继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环境污染,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会议强调,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要大力推进体制创新,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支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继续深化财税、金融、投资体制改革。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抓紧做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合理有效利用外资。
会议要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各级人民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治各种危害社会和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取缔“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军队建设,增强国防实力。
会议指出,要继续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维护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要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江泽民主席的八项主张,与广大台湾同胞一道,坚决反对和阻止任何制造分裂的图谋,继续推动两岸对话与谈判,发展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早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会议指出,要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关系,推动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万众一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第十个五年计划,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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