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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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2010-6-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李学举的民政部部长职务;
任命李立国为民政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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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9〕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分层次、可持续”大社保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市区社会保障基金抗风险能力,规范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补充的社保风险资金;
(二)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划入的社保风险资金;
(三)原社保后备基金划转为社保风险资金;
(四)社保风险资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条 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下列社保基金和社会保障事业支出不足: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七)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
(八)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
(九)企业职工门诊医疗保险基金;
(十)医疗保险救助基金;
(十一)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
(十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基金;
(十三)工伤保险基金;
(十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基金;
(十五)生育保险基金;
(十六)失业保险基金;
(十七)社保保障事业支出;
(十八)其他社会保障基(资)金。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收支预算安排,编制下年度社保风险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社保风险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预算确需调整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安排,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注明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支出具体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15日内对《用款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社保风险专项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第七条 社保风险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计入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银行存款利率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执行。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收支原始凭证记账;财政用于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补助,由国库直接划入社保风险专项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有关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风险专项资金会计账务处理,由财政部门提供相关凭证,交劳动保障部门记备用账。
第八条 每年1月,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要求编制上年度社保风险专项资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负责编制社保风险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
财政部门对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负责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审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支出、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社保风险专项资金;
(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比绍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几内亚比绍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28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比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赴几内亚比绍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几内亚比绍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卡松果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几比方供应。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和交通工具由几比方负担;赴几内亚比绍的来程旅费由中方负担,回程旅费由几比方负担;医疗队生活费每人每月补助7,000比索,另加其他费用每月60,000比索(燃料、修车费、办公费)由几比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的上述费用由几比方每季度初拨付给中国驻几内亚比绍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几比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几比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比绍工作期间,几比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几比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比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几比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几比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八日在比绍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 英 仙 若奥·达·科斯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