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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25:44  浏览:8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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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珠海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七届1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一○年六月二日





珠海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范我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监察、人事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牵头成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标准,客观评价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评查小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七条定期评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评查小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查工作方案;

(二)书面通知被评查机关;

(三)被评查机关按照要求报送行政执法案卷目录;

(四)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案卷;

(五)按照评查标准对行政执法案卷审查并评分,形成初评结果;

(六)听取被评查机关对初评结果的意见;

(七)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

(八)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评查结果。

第八条 不定期评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主要针对社会反响较大的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等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不定期评查由评查小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知被评查机关评查时间和要求;

(二)调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审查行政执法案卷并形成评查结果;

(四)将评查结果反馈被评查机关;

(五)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评查结果。

第九条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

基础标准是认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标准,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只要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该案卷即为不合格行政执法案卷。

一般标准是针对基础标准合格行政执法案卷文书的具体评查标准,采用百分制评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制定。

第十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基础标准: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证据与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全;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是否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基础标准: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具有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权限;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否合法;

(五)行政许可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参照本办法有关标准评查。

第十三条评查小组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被评查机关应当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材料。

需要有关行政机关配合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配合。

第十四条评查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查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查小组申请复查,评查小组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由政府法制部门予以通报。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整改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十六条评查小组调取和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时,应当保证行政执法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缺。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评查小组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案卷退回原行政机关。

第十七条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等工作制度,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工作。

第十八条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违反《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一般标准可根据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对于实施前已经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仍按原有标准进行评查。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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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人防委员会


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1985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

根据党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推动人防工程的建设,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外,都要依据建筑形式和规模,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起来,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凡拟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城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已经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要与使用单位补办立约手续。
二、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其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根据工程用途和经济效果,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和有利于发挥单位、个人积极性的原则确定。收取使用费的范围: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有经济效益的行业;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已敷设的其它管线;
(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风降温和排水井点作水源;
(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产品。
收取费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三、利用人防工程兴办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室、各单位自用的会议室、办公室、学校教室、图书馆等无经济收益的社会福利公共事业,可免收使用费。
四、人防部门收取的使用费,50%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列入年度工程计划实施;50%用于各级人防部门的事业建设、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中奖励基金按国家有关发放奖金的规定执行。后一个50%,各级人防部门分配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对这项资金的使用要纳入人防经费计划统一管理,要严格按照人防经费的管理规定执行,要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严禁滥收滥用。
五、有偿使用人防工程,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
六、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人防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某些涉外侵权案件中的受害者和其幕后真正黑手
----从一则案件看国内企业的某些法律风险----
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 冯涛律师

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政府正在按所签的协议履行入世承诺的义务,国内的企业主动、被动的加入了世界贸易竞争的行列,与境外的商人进行贸易往来将变的越来越普通;浙江又是一个外贸大省,蓬勃发展的民营企业已经走在前列,而如何在对外贸易往来中,在全球范围内保护自己权益,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应该成为诸多浙江民营企业家思考的问题。最近发生的多起欧美企业、政府针对浙江企业发起的反倾销案,就是一个佐证。在以下文中,我只是想通过一个案例,来提醒民营企业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忘记应负有的法律义务,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违背法律的规定而最终承担惨重的法律责任。
法国KLYGROUPE集团公司是欧盟最大绿茶进口商之一。从1996年开始,KLYGROUPE设计并在法国注册“KLYTEA”牌茶叶商标,性质为国际商标,注册有效地区包括法国及“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德国、中国、西班牙、意大利等。1996年10月10日在中国国家商标局注册(注册号G662279),在30类商品上使用,核定适用商品为茶叶。因中国珠茶的生产地区主要在浙江嵊县、绍兴、上虞、余姚、杭州等地,故该公司授权浙江地区几家茶叶生产企业作为其中国境内的茶叶供应商并使用该商标。“KLYTEA”牌茶叶以其质量在欧盟市场占有大量市场,但从2003年起,欧盟市场发现大量从中国、特别是浙江地区出口的假冒KLYGROUPE公司注册商标的茶叶,严重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信誉和利益。该公司于是积极寻求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2003年,该公司委托中国大陆地区法律顾问开始进行在中国境内的维权行动,最终,在2003年6月11日,浙江省技术监督和工商执法部门在上虞A茶叶有限公司仓库现场查获假冒KLYGROUPE公司注册商标的茶叶980箱,11.76吨。该案的境内涉案人员还包括外贸代理企业浙江B进出口公司、生产商标标识的上虞C彩印有限公司和相关个人。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3年10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根据本案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已涉嫌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本案移送上虞公安部门,目前,已在上虞市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依法,以上境内涉案人员(单位、个人)将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涉案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刑事责任: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1条、62条、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214条、215条等规定,给予涉案人刑事处罚;
3. 民事责任: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们再来看一下这类侵权商品外贸的交易流程:
第一步:境外某家企业(境外批发商或采购商)通过某种渠道和境内外贸企业或挂靠在该外贸企业的个体外贸人员建立业务联系,下定单给外贸企业
第二步:外贸企业寻找生产商,将外贸定单交其加工生产(有时不止一个生产商,本案中,就有茶叶生产商和商标标识印制商)
第三步:生产商交货,外贸企业组织出口

我们可以发现,该类交易涉及至少三方当事人:境外采购商、境内外贸中介商、境内生产商;其中就会产生至少三个法律关系:境外采购商和境内外贸中介商、境内外贸中介商和境内生产商,如果境内外贸中介商是一个个体外贸,还产生个体外贸和其挂靠企业的关系。
企业经营的目的和宗旨是利润最大化,上述当事人在经营侵权商品时同样也是此目的,那么三人中,谁的利润最高呢?在办案中发现,境内生产商的利润最低,它只赚取了一点点加工费;外贸代理企业第二,它利用它有外销渠道的优势,赚取其中的代理费(外商和生产商之间的差价);攫取利润最高的是境外的采购商。
那么,在进行侵权行为时,哪个当事人承担的法律风险最大呢?恰恰是利润最低的生产商。因为,许多的出口侵权商品案的查获,大部分都是在生产过程中被查获的;外贸代理企业也承担了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尤其是个体外贸挂靠的情况下,个体外贸的违法后果须由企业承担;而对境外的不法商人,可以讲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该类不法商人往往在象巴哈马群岛、马尔维纳世群岛等离岸地成立离岸公司,甚至是邮箱公司,根本无法查处。
从侵权的主观恶意分析,有下列几种可能:
1. 外商、代理商、生产商都具有侵权的故意,即各方都明知是侵权行为并积极从事。
2. 外商、代理商都有侵权的故意的,生产商没有侵权故意但具明显过错,即生产商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的生存,怠于行使审查义务并从事
3. 外商具有侵权故意,代理商、生产商没有侵权故意但具明显过错,即为了追求利润,怠于行使审查义务并放任结果发生

因此,如果说境内的代理商、生产商在制假中都有共同故意又获取了不菲
利润,那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似乎还相适宜;但现实是,境内代理商、生产商没有主观故意,获取的利润又如此菲薄,冒的法律风险如此之大,从经济学上分析,似乎也不符合一个正常的商人所应追求的,更不用说在法律上的不幸了。
综述,我们的企业在融入世界经济竞争的潮流中时,应善于把握法律,在法律的规范内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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