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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20:03  浏览:9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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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政发〔201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基建 办法 通知





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市政府资金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建设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由政府通过法定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完成该建设项目后,按规定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制度。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遵循投、建、管、用相分离,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本办法适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即项目前期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阶段由代建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的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名称定为伊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市政府的监督管理。代建管理办公室是市政府设立的专业化代建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市监察局对代建项目的决策程序、资金使用、招投标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察。市审计局依法对代建项目投资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的项目投资代建管理可参照市政府的做法,自行决定。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合理建议。

(三)负责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四)负责用地、拆迁审批及相关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达到项目建设的条件,包括施工现场的水、电、消防、环保、供热等工作的落实。

(五)负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招标及各项合同的签订工作。

(六)负责办理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七)负责将前期发生的相关手续移交给代建单位。

(八)委托代建单位代行项目建设其法人职责。

(九)负责落实自酬资金并按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十)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资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 代建单位的职责:

(一)参与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协助使用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二)参与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招标,负责各项合同的起草和审核,在施工阶段,按《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负责对分项工程、工程设备、材料进行招标或采购。

(三)依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的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相应的建设资金文件。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期,代行项目法人责任,对项目具体实施中的质量、投资、工期及安全进行全面组织管理。

(五)掌控工程进度及现场经济签证,提出进度拨款意见。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六)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竣工结算初审、整理、报送。

(七)负责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负责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并移交。

(八)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九条 使用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分工。代建协议签定后使用单位将项目前期手续及资料移交给代建单位。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期,代建单位代行项目法人责任,对项目实施中的质量、投资、工期及安全进行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代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交工后,代建单位负责将竣工结算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经市财政部门批复后,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负责将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后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以批准的概预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目标,严格控制工程概预算。确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设计变更等情形需突破概预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相应投资增减情况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已批准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按工程实物进度严格掌握拨款程序及数额。代建单位提出资金拨款意见,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并按约定扣回预付款及保修金,将工程款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账户。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应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在施工阶段对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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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地驻鲁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外地驻鲁办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服务与管理,充分发挥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窗口作用,推动我省与外地的经济联合与协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地政府以及行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在鲁设立的行政性业务联络、协调服务机构。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名称为“××××驻山东办事处”。
第三条 山东省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协办)由省政府授权负责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设立驻鲁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公函,应明确办事机构的名称、性质、任务、建制级别、人员编制等内容;
(二)申请单位上级领导部门批准来鲁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外);
(三)在鲁建造、购买和租借办公用房的有关证明和协议书;
(四)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委托)书、工作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直属部门、部队军以上单位在鲁设立办事机构,由省经协办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二)省外市(地)县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管理的企业、以及军队团以上单位在鲁设立办事机构凡冠山东省名称的由省经协办审批;其他由所在市地经协办审批。
(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金融、医药、卫生等特种行业来鲁设立办事机构,须持由我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资质审查证明,省经协办方能予以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地驻鲁办事机构应在3个月内持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登记表》,领取省经协办统一印制的《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登记证》,无证不得挂牌办公。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凭批准文件和《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登记证》办理公章刻制、设立银行账户、报装电话等手续,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外地驻鲁办事机构属非经营性机构,如需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地区、单位之间的联系,发展双边友好关系,交流信息,为经济技术合作牵线搭桥,为双方经济发展服务。
第八条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人员编员:国务院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驻鲁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编员在20人左右;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州驻鲁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编员在15人以内;县级政府及其他企事业单位、部队等驻鲁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编员在10人
以内。
第九条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持户籍材料和省经协办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对确属需要迁移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招收职工,必须执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招收职工后必须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为其交纳各项基金。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夫妻双方或女方在鲁办事机构长期工作的,其子女可以在鲁借托、借读,所在市地教育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自带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可持派出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检审手续,并接受当地公安交通部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经协办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外地驻鲁办事机构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保护其合法权益,为外地驻鲁办事机构提供以下服务:
(一)通报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重大经济活动情况;
(二)组织参加有关经贸洽谈、产品展销等招商引资活动;
(三)举办联谊活动,交流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第十四条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应按规定期限,持《外地驻鲁机构登记证》办理年审手续,逾期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有关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负责人、组织机构、人员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递交变更说明,并办理变更手续。
外地驻鲁办事机构需要撤销的,应在撤销前到审批机关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本办法委托山东省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3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现对我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和期收、期付业务的会计科目及结售汇业务帐务处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请即转发所属行处遵照执行。
一、增设会计科目
办理结售汇业务必须设立本币对外币买卖的专用会计科目,实行监督管理。
(一)482结售汇资金
本科目用于反映本行办理贸易和非贸易结汇、售汇业务时发生的人民币和外币的资金收支情况。各外汇业务经办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结汇或售汇所支付或收入的人民币、购入或售出的外汇,分别币种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贸易结售汇、非贸易结售汇分设专户。国际业务
专户代号为:“48201贸易结售汇资金”、“48202非贸易结售汇资金”。本科目属资产负债共同类,余额应在借、贷双方同时反映。本科目排列在“481外汇买卖”科目下。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外汇买卖项目中。
贸易和非贸易结售汇以外的外汇买卖,以及境外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包括代客和自营的货币兑换业务,仍用原“481外汇买卖”科目进行核算。
(二)190期收外汇款项
本科目用于反映和核算本行为防止汇率风险与客户或同业签约买入远期外汇、到期按约定汇率进行交割的外汇业务。本科目下按期货贸易、货币调期,利率调期、买入远期外汇分设专户。国际业务专户代号为“19001期货交易”、“19002货币调期”、“19003利率调期
”、“19004买入远期外汇”。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反映在借方,是期付外汇款项的对应科目,排列在“167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
(三)290期付外汇款项
本科目用于反映和核算本行为防止汇率风险与客户或同业签约卖出远期外汇,到期按约定汇率进行交割的外汇业务。本科目下按期货交易、货币调期、利率调期、卖出远期外汇分设专户。国际业务专户代号为“29001期货交易”、“29002货币调期”、“29003利率调期
”、“29004卖出远期外汇”。本科目属负债类,余额反映在贷方,是期收外汇款项的对应科目,排列在“284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资产负债表归类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
与此同时,撤销原在表外的“661期收外汇款项”和“662期付外汇款项”两个科目,原来核算的业务应即转入新增科目内。
二、结售汇业务核算
(一)结汇业务
1.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外汇收入,属于规定结汇范围的以及其他外汇收入自愿结汇的,各经办行办理结汇时,应根据总行或境外帐户行的对帐单或收帐通知进行审查处理。其会计分录是: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存款—单位户 (人民币)
借: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有关部门还应根据单位结汇金额的50%比例逐笔登记出口单位结汇台帐。
2.境内居民自愿来行结汇的,应积极办理。来华的外国人、港澳台胞来行售卖外汇或外币的,应开具水单,在有效期内可在水单金额的50%以内向银行购买外汇。结汇的会计分录是: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存款—单位户 (人民币)
或:101现金 (人民币)
借:××存款—单位户 (外币)
或:101现金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二)售汇业务
1.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需对外支付用汇,应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提交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凭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对设有结汇台帐的单位,应于逐笔销记台帐以后办理售汇。其会计分录是:
借:××存款—单位户 (人民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借: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贷:××存款—单位户 (外币)
2.各单位非贸易项下的非经营性支付办理购汇或购钞,应按规定经过审批以后办理售汇。其会计分录是:
借:××—单位户 (人民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借: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贷:××存款—单位户 (外币)
或:101现金 (外币)
(三)外汇交易市场买卖结售汇资金
会员行和分会员行进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同外汇的交易,分别情况作如下分录:
1.买入外汇时: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人民币)
借: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2.卖出外汇与买入外汇分录相反。
(四)本行系统内非会员行(以下称委托行)委托会员行或分会员行(以下称受理行)买卖结售汇资金
为了保证交易的及时成交,并考虑买卖价格不确定因素,买入外汇时,受理行凭委托行买入外汇的无金额加押(外汇专用)电传(见附件一),核押后进行交易,成交后的人民币通过“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以实拨资金进行清算,外汇资金通过联行外汇往来进行清算(外汇的汇划
电文见附件二)。卖出外汇时,由委托行主动将外汇通过联行外汇往来以外汇的加押电传(见附件三)划往受理行,成交后由受理行将人民币通过“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主动划付给委托行。

1.委托买入外汇
①委托行需买入外汇时,应先向受理行发出无金额加押买汇电传(附件一),暂不做帐务外理并做好人民币买汇资金的准备。
②受理行收到委托行要求买入外汇电传,核押后,不作帐务处理,待交易成交后,进行帐务处理:
借: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外币)
或: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同时,向委托行发出加押电传(附件二)。
③委托行收到受理行买妥外汇的加押电传,经与原发无金额加押买汇电传核对后,填制外汇联行补充报单,同时将人民币资金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划付给受理行。
借: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2.委托卖出外汇:
①委托行卖出外汇时应主动向受理行发出加押电传(附件三)通过联行外汇往来将外汇划至受理行,并进行外汇的帐务处理:
借:482结售汇资金 (外币)
贷: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②受理行接到委托行要求卖出外汇加押电传时,经核押后填制联行外汇往来的贷方补充报单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借:431联行外汇往来 (外币)
贷:278应解汇款—汇入款项 (外币)
待交易成交后:
借:278应解汇款—汇入款项 (外币)
贷:115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同时将卖出的人民币资金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划付给委托行。
借: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贷: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3.各委托行和受理行由于结售汇交易形成的人民币往来资金必须遵循当天清算及时划拨的原则,以保证人民币资金的正常运作。外汇资金的清算按现行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办理。
受理行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受理系统内的结售汇资金交易按委托行汇总填制“受理结售汇资金交易人民币日报表”(附件四),当日传真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五)结售汇损益的处理
结售汇业务应按营业日当天交易市场收盘后的中间价计算损益,根据结售汇资金科目余额,按收盘时买入和卖出的平均价格折合人民币后同结售汇资金科目的人民币余额比较,后者大于前者的差额为人民币盈利,会计分录是:
借: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贷:513汇兑收益 (人民币)
如果后者小于前者,其差额为人民币亏损,会计分录是:
借:535汇兑损失 (人民币)
贷:482结售汇资金 (人民币)
注:工商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户帐号:0241002
帐户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交易人民币资金清算专户
简称:工行外汇交易专户
附:一
格式(一)
ZCZC
ICBK
·
ICBKCNBJABJM
发报行SWIFT码
399 02
报文种类
ICBKCNBJXXX
受理行SWIFT码
:20:SCNY/BUSDXXXXXXX
XX为发报行业务参考号,前三位是联行号,后四位为受委托地、市行名称
代号
:21:FX940322001
双方共认的业务参考号(FX表示外汇买卖,后位为年月日、业务顺序号)
:79:PLS BUY USD XXXXX AG CNY AT XXX
买入币种、金额、卖出币种、汇率
FOR US VALUE XX/XX/XX
起息日
RGDS·
:U99:ICBKCNBJBJM
发报行SWIFT码
:U98:TTK/01 3152 930322
无金额密押 01为序号 3152密押930322为加押日期

NNNN
:::::
NNNN
例:1994年4月1日,安徽省分行国际部(非会员行)委托上海市分行国际部(会员行)买入USD200,000.00,汇率在¥1=CNY8.75水平,起息日94/04/01
安徽省分行国际部向上海市分行国际部发出委托买汇通知:
-------------------------------------------------
|ZCZC |
|ICBK |
|· |
|ICBKCNBJAAHI |
|399 02 |
|ICBKCNBJSHI |
|:20:SCNY/BUSD341AHPB |
|:21:FX940401001 |
|:79:PLS BUY USD 200000,00 AG CNY AT 8.75 FOR US|
|VALVE 94/04/01 |
|RGDS· |
|:U99:ICBKCNBJAHI |
|:U98:TTK/01 3210 940401 |
|— |
|NNNN |
|:::: |
|NNNN |
-------------------------------------------------
附:二
格式(二)
ZCZC
ICBK
·
ICBKCNBJAXXX
发报行SWIFT码
300 02
报文种类
ICBKCNBJBJM
委托行SWIFT码
:20:SCNY/BUSDXXXXXXX
发报行的编号
:21:NEW
业务编号(如该报文系证实一个新的合同,该项应填“NEW”)
:22:NEW /FX940322001
该合同双方共认的参号
:30:940322
合同交易日期
:36:8750
汇率
:72:/TELEX/
附言
:32R:940322USDXXXXXX
买入的货币、金额、起息日
:57A:ICBKCNBJ
被贷记帐户的帐户行
:33P:940322CNYXXXXXX
卖出的货币、金额、起息日
:57A:PBOCZNBW
被借记帐户的帐户行
:U99:ICBKCNBJXXX
发报行SWIFT码
:U98:TTK/01 3232 930322
外汇联行密押
NNNN
:::::
NNNN

例:上海市分行国际部收到安徽省分行国际部委托买汇通知核押后,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成交后向安徽省分行国际部发送买卖确认书(代联行外汇往来电报)
----------------------------
|ZCZC |
|ICBK |
|· |
|ICBKCNBJASHI |
|300 02 |
|ICBKCNBJAHI |
|:20:SCNY/BUSD311SHIB |
|:21:NEW |
|:22:NEW/FX940401001 |
|:30:940401 |
|:36:8750 |
|:72:/TELEX/ |
|:32R:940401USD200000,00 |
|:57A:ICBKCNBJ |
|:33P:940401CNY1750000,00 |
|:57A:PBOCZNBW |
|:U99:ICBKCNBJSHI |
|:U98:TTK/01 3101 940401 |
|— |
|NNNN |
|::::: |
|NNNN |
----------------------------
附:三
格式(三)
ZCZC
ICBK
·
ICBKCNBJABJM
发报行SWIFT码
910 02
报文种类
ICBKCNBJXXX
收报行SWIFT码
:20:BCNY/SUSDXXXXXXX
发报行编号
:21:FX940322001
双方共认的业务参号
:25:201119
被贷记帐户的帐号
:32A:940323USDXXXXXX
起息日、货币、金额
:52A:ICBKCNBJBJM
发报行的指示行
:72:/BEN/
附言
:U99:ICBKCNBJ
发报行SWIFT码
:U98:TTK/02 3111 930323
外汇联行密押

NNNN
:::::
NNNN
例:1994年4月2日,江西省分行国际部(非会员行)委托上海市分行国际部(会员行)卖出USD100,000.00汇率在¥1=CNY8.73水平,起息日94/04/02。
江西省分行国际部向上海市分行国际部发出委托卖汇通知(代联行外汇往来电报)。
-------------------------
|ZCZC |
|ICBK |
|· |
|ICBKCNBJAJSI |
|910 02 |
|ICBKCNBJSHI |
|:20:BCNY/SUSD361JXPB |
|:21:FX940402001 |
|:25:431 |
|:32A:940402USD100000,00|
|:52A:ICBKCNBJJSI |
|:72:/BEN/ |
|:U99:ICBKCNBJJSI |
|:U98:TTK/02 0311 940402|
|— |
|NNNN |
|::::: |
|NNNN |
-------------------------
附:四__分会员行受理结售汇资金交易人民币日报表
货币名称:人民币
年 月 日 单位:元
-------------------------------------
| | 委托行购入外汇 | 委托行售出外汇 | |
| 委托行名称 | | | 差 额 |
| |受理行代付人民币 |受理行代收人民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注:此表由总行指定的甲级分会员行填列,反映每个交易日受理委托结售汇资金交易的人民币金额,按委托行分别填列。



199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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