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2010/11年冬春航季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评审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56:16  浏览:8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10/11年冬春航季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评审规则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印发2010/11年冬春航季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评审规则的通知

民航发[2010]111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2010/11年冬春航季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评审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2010/11年冬春航季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评审规则



  一、基本原则

  本航季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评审,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以下简称《规定》)和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航权航班和时刻管理工作的通知》(民航发[2009]102号,以下简称《十条》)及《关于下发进一步改革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实施。

  坚持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场;扎实推进民航强国战略,不断完善三大门户复合枢纽和区域枢纽航线网络结构;对资源紧张的机场实施航班总量调控,继续引导、促进和扶持老、少、边、穷、红色旅游地区和支线航空运输的发展,落实中央西部工作会议和中央新疆、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促进民航区域协调发展,继续完善西部地区航线网络。

  二、核准和登记管理航线的范围

  (一)根据《规定》第九条和《十条》第“二”及《办法》规定,本航季对涉及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四个机场的航线航班按以下分别由民航局或相关地区管理局管理。

  1、民航局负责对涉及三大城市四个机场区际的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实施核准管理,但对主运营基地设在三大城市四个机场的航空公司除三大城市四个机场间的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实施核准管理外,其他机场往返三大城市四个机场区际的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实施登记管理。

  2、相关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涉及三大城市四个机场的区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实施核准管理,但对主运营基地设在三大城市四个机场的航空公司涉及三大城市四个机场的区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实施登记管理。

  (二)除涉及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四个机场的航线外,其他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按《办法》由各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登记管理。

  (三)货运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按《办法》分别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按上述(一)、(二)实施登记管理。

  三、调控措施

  (一)完善三大门户复合枢纽航线网络布局。

  落实局领导在郑州航权航班时刻管理改革落实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2010/11年冬春航季航班计划安排以平移上年同季或上航季航班计划为主,调整和适当增加省会城市机场与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机场间的航班密度,使航班时刻分布上均衡有序,满足一天中不同时间旅客出行的需求。

  1、完善三大门户复合枢纽与省会(直辖市)机场间的航线航班和时刻布局。省会城市机场与北京首都、上海虹桥/浦东、广州机场间航班密度未达到10班/天的,允许已经营的航空公司优先增加航班班次。若已经营的航空公司不增加航班班次或增加航班班次后仍未达到10班/天的,允许新的航空公司进入经营,且基地公司优先进入。(省会与三大枢纽航班情况详见附件1-3)

  2、完善北京与昆明、成都、西安、重庆、乌鲁木齐、郑州、沈阳、武汉八大区域枢纽机场及深圳、杭州、大连、厦门、南京、青岛、呼和浩特、长沙、南昌、哈尔滨、兰州、南宁十二干线机场间的航线航班和时刻布局。八大区域枢纽机场至北京首都机场间航班量未达到24班/天,十二干线机场至北京首都机场航班量未达到18班/天,允许已经营的航空公司优先增加航班班次。若已经营的航空公司不增加航班班次或增加航班班次后仍未达到24班/天或18班/天的,允许新的航空公司进入经营,且基地公司优先进入。

  3、从本航季开始,逐步完善八大区域枢纽机场和十二个干线机场与上海、广州间的航线航班和时刻布局。

  4、航空公司申请进入涉及上述机场航线经营时,须符合本规则第四、五项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在获得新航线经营许可后,未按规定日期开航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撤/注销其航线经营许可,依评审时排名次序先后确定新的执飞航空公司。上述各机场至北京首都、上海虹桥/浦东、广州机场间新增航班的时刻,各地区管理局应优先予以调整或新增,调整和新增时刻与航权挂钩。航班计划排定后,未有特殊原因不得取消航班或将时刻挪作他用。

  (二)保证运输安全,减少航班延误,调控资源紧张机场和航线的航班量。

  1、原则上不受理航空公司申请经营经停二点(含二点)以上的航线许可。

  2、北京首都、上海虹桥/浦东、广州白云三大城市四个机场航班时刻资源紧张情况未缓解前,除新投入使用机场开航和涉及完善网络布局需增加航班及新辟无航空公司经营航线外,本航季原则上不受理涉及三大城市四个机场新增航线许可和航班申请。

  3、鉴于深圳机场目前正在进行新老跑道联络道的不停航施工工作,且该机场已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本航季除基地设立在深圳机场的南航、海航和深航可在2010年夏秋航季深圳机场航班总量内调整外,暂不受理其他航空公司涉及深圳机场的新增航线经营许可和增加航班的申请。待新老跑道联络道施工工作结束后,视深圳机场安全保障情况,再酌情考虑受理航空公司涉及深圳机场新增航线经营许可和增加航班的申请。

  4、北京、上海、广州大三角航线,尽量安排大座级飞机,原则上不增加班次和进入新公司,该范围亦不安排任何经停和串飞航班。

  5、对旅客吞吐量在3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经营至北京、上海、广州的航班已达到每天一班的,原则上不再批准增加该机场至北京、上海、广州的航线航班。

  (三)满足市场需求,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1、对承担政府协调、指定执行的特殊航线、红色旅游航线、西部及小型支线机场航线的,原则上不准调减航班,机场航班总量和时刻也不准挪作他用,在培育保护期内的仍给予保护。

  2、对于独家经营至北京、上海、广州航线且每周不足6班的,不允许停航或减少航班。

  3、航空公司独飞航线(含航段)仍在培育保护期内,经营公司的航班能满足市场需求时,原则上其他公司不得进入。

  上年同航季客座率达到50%(含)以上的航线,未经同意,不得停飞。

  4、继续鼓励和支持航空公司开辟和加密至新疆地区和西藏地区的航线航班,完善航线网络。

  2010年夏秋航季航空公司增加航班和进入经营的航线,冬春航季可减少航班,但不能停航。两家以上航空公司经营的航线,在本航季减少航班,2011年夏秋航季仅能按冬春航季的班次安排航班并不得增加正班班次、安排加班飞行。在本航季停航的航空公司,2011年夏秋航季不再允许进入经营。支持航空公司开辟对口支援新疆十九省市的机场与疆内支线机场间的直飞航线。

  (四)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民航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航线加班包机临时经营航班和时刻管理的通知》(民航发[2010]1号),分别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加班、包机和临时经营航班实施管理。

  (五)继续将事故征候万时率、航班正常率、定期航班执行率、旅客投诉率、政府基金缴纳率等“五率”作为核准管理的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评审标准,并按“五率”加权积分排名(详见附件4)

  四、核准管理航线评审办法

  (一)某航线已经营公司增加航班和新公司进入经营的标准

  1、该航线达到上年同航季国内航线平均客座率78%(独家经营航线除外);且

  2、该航线达到上年同航季国内航班计划平均执行率80%。

  3、新公司按“五率”加权积分排名先后顺序进入。

  (二)经营公司增加航班和监管

  1、公司独家经营的航线和本航季新开独家经营航线,增加航班数量由公司自定。

  2、公司申请在两家以上公司经营的航线上增加航班:

  (1)该航线航班计划执行率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不允许增加航班;

  (2)该航线航班计划执行率达到全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在客座率达到标准的航线上增加班次,由公司间协商确定,但增加班次量每周最多14班。如公司申请评审,由民航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按下述办法进行:

  A.两家公司经营的航线:航班执行率高的公司可增加每周最多14班,另一家公司可增加每周最多8班。属登记航线管理的公司最多增加14班;

  B.三家(含)以上公司经营的航线:先按航班执行率排名,如执行率相同,再按“五率”顺序排名,排名前两位的公司可增加航班,其中排名靠前的公司可增加每周最多14班,另一家可增加每周最多8班。属登记航线管理的公司最多增加14班。

  3、因公司自身原因上年同航季和上个航季航班计划执行率均不足50%的,撤销“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航线或相关航段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

  (三)公司新增航线许可和监管

  1、新开辟航线(尚无其他公司经营)的经营许可:

  (1)属一家公司申请的,同意其按申请经营。

  (2)属两家以上公司申请的,其中有主运营基地公司的,主运营基地公司优先进入;有非主运营基地公司和非基地公司的,非主营基地公司优先进入;均为主运营、非主运营基地公司或非基地公司时,根据“五率”加权积分排名顺序进入。同一分值时,按航班执行率排序,最多允许两家公司同时进入。

  (3)串飞航线含核准管理航段时,按核准管理航线进行评审。

  (4)当一家公司申请经过核准管理航段新开辟航线时(特别是新机场),为新开航该地点,在核准管理航段已运营的航空公司选择不经营该地点时,可准许新公司进入,但新进入公司必须按所批航线经营许可执行。

  2、进入既有航线的经营许可:

  (1)对原一家公司经营,上年同航季实际执行航班未达到每天1班的航线,其他公司可进入,原经营公司可同时增加航班。

  (2)符合以上条件,属一家公司申请的,按其申请进入。属两家以上公司申请的,其中有主运营基地公司的,主运营基地公司优先进入;有非主运营基地公司和非基地公司的,非主营基地公司优先进入;均为主运营、非主运营基地公司或非基地公司时,根据“五率”加权积分排名顺序进入。同一分值时,按航班执行率排序,最多允许两家公司同时进入。

  3、新进入已有其他公司经营航线的公司原则上每周最多安排14个航班。

  4、新增核准管理航线许可,许可证注明的开航日期起60日内未安排航班计划的,撤销“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且二年内不再受理该航线或相关航段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

  五、登记航线管理办法

  (一)经营公司增加航班和监管

  1、本公司上年同航季航班计划执行率达到行业标准,原则上每周最多可增加14个航班;

  2、本公司上年同航季航班计划执行率低于行业标准,高于50%的,维持原有航班量不变,本航季不允许增加航班;

  3、因公司自身原因上年同航季和上个航季航班计划执行率均不足50%的,注销“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且二年内不予重新登记。

  (二)新增登记航线许可和监管

  1、无下列情况可予登记:

  (1)公司申请的登记航线被注销不满二年的航线;

  (2)公司申请的登记航线所含航段被注销不满二年的航段。

  2、新进入已有其他公司经营航线的公司原则上每周最多安排14个航班。

  3、新增登记航线许可,许可证注明的开航日期起60日内未安排航班计划的,注销“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且二年内不予重新登记。

  六、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评审规则公布后,航空公司即可通过“中国民航航班管理信息(监测)系统”提交新增航线经营许可和增加航班申请。

  (二)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按《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管理程序》(AP-160-TR-2008-1)通过网上受理航空公司申请(申请受理后,航空公司向民航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正式申请文件),并根据本评审规则按:

  1、登记管理航线符合条件的,经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运输委员会”审核,按程序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或准予增加航班。

  2、核准管理航线,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初审并公示,经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运输委员会”审核,按程序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

  (三)航空公司航班计划(包括平移上年同航季或上航季航班计划、符合新增航班条件新增的航班计划),取得相应机场时刻、航路和军民合用机场使用权后,在10月15日前通过“中国民航航班管理信息(监测)系统”报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民航地区管理局在10月20日前通过“中国民航航班管理信息(监测)系统”将相关航空公司的航班计划报民航局。航班计划在换季前由民航局统一下发,并在“中国民航航班管理信息(监测)系统”上公布。

  (四)换季后航空公司航班计划的增加、变更和取消按《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管理程序》(AP-160-TR-2008-1)报民航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按评审规则和程序办理并在“中国民航航班管理信息(监测)系统”上实时公布,同时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网站上公布。





附件:
2010/11年冬春航季五率.xls
http://sqgk.caac.gov.cn/pub/root24/000014170/201009/P020100927325074244272.xls
北京至省会区域及干线枢纽航班安排情况表.xls
http://sqgk.caac.gov.cn/pub/root24/000014170/201009/P020100927325074394252.xls
广州至省会城市航班安排情况表.xls
http://sqgk.caac.gov.cn/pub/root24/000014170/201009/P020100927325074556731.xls
上海至省会城市航班安排情况表.xls
http://sqgk.caac.gov.cn/pub/root24/000014170/201009/P020100927325074554477.xls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新建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新建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住宅建设步伐,改革现行的住房低租分配制,实行对新建公有住宅补贴出售,根据国务院对城市住宅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商品住宅的补贴出售、购买、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住宅经营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商品住宅的经营、出售工作,对各单位住宅出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事业单位,在本市新建的住宅,无论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或自筹,均要本着先卖后分的原则,划出不低于竣工面积的百分之二十的住宅,对本单位职工出售。如只分不卖,从第二年起计划部门对其归属的区、县、局、总公司机关及
该单位,不安排建房计划。
第五条 凡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职工,确属买房自住的,均可向所在单位申请购买住宅。
补贴出售的商品住宅,优先售给无房户、大龄青年结婚户、严重拥挤不便户、现住私房需落实政策的腾退户和其他困难户。
第六条 普通标准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出售基价暂定为三百元,按住宅所处地段和房间的楼层、朝向等因素的增减系数,确定实际售价(见附表)。综合造价与实际售价之间的差额,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职工购买普通标准的商品住宅,个人应付的价款,可根据其经济情况和单位补贴能力适当掌握,但不得少于实际售价的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补贴。
对自愿申请减少补贴和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优先供房。
第八条 职工购买商品住宅,采取预收款、一次付款、分期付款三种办法。
对预收款和一次付款的,给予适当优惠;对分期付款的,最长不超过十年,第一年要交应付款的三分之一。出售商品住宅的单位,应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住宅的职工签订还款合同,逐月从购房职工的工资中扣还。
第九条 出售商品住宅的价款,由售房单位专项存入建设银行,继续用于住宅建设,不计算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优先给予安排,所需钢材、木材、水泥、玻璃等物资,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
第十条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要开办购房储蓄和贷款业务,帮助职工聚集购房资金。具体办法由银行另订。
第十一条 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应向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申报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归买房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允许继承。分期付款购买的商品住宅,须待购房款交清后,才能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可免征契税和房产税。
第十二条 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需要出卖或转移的,必须经房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出售时,原则上只能售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其价格按购房价扣除折旧费,适当考虑物价变动因素计算。如售给其他单位职工,须经原补贴单位同意,并由新购房职工所在单位归还全
部补贴费用。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出售后,实行保修制度,在一年内由出售单位负责免费修理,其中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在竣工交付使用一年之内的修理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向购房职工酌收修理费。
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的管理和维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房屋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和房管所的指导下,以楼号为单位推选住户代表若干人,建立管房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二、不得拆改房屋的承重结构和供暖设备,禁止私搭乱建和独家占用公用部位。

三、室内维修由本户自理,公用部位及公用设备的大修理和日常维修保养(包括屋面、外墙、公共走道、楼梯以及上、下水和暖气管道、照明设备等),其修理费用由各户按建筑面积分担,每平方米按月预存维修储备金三分,交管房小组存入银行,并定期结算、公布帐目。
四、有供暖设备的住宅,取暖费用按住公房集中供暖的职工同样对待。其中,房管部门负责供暖的,供暖费用差额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五、有电梯设备和高压水泵的高层住宅,其运行、维修、大修、更新费用,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较高标准的商品住宅,按质论价,全价出售。
本办法除第七、八条外均适用于全价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十六条 在京的中央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国务院国发〔1984〕140号通知的规定,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试行中的问题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商品住宅出售价格增减系数
一、地段等级增减率(%)
─────┬────┬────┬────┬─────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
120 │ 100 │ 90 │ 85 │ 70
─────┴────┴────┴────┴─────
地段等级划分说明:
1、甲级地段:二环路以内(含外侧)。
2、乙级地段:三环路以内(含外侧)。
3、丙级地段:三环路以外及朝阳、海淀、丰台区城镇、住宅小区。
4、丁级地段:通县、大兴、顺义、昌平、石景山、燕山等区县城镇、卫星城镇。


5、戊级地段:密云、怀柔、平谷、延庆、门头沟、房山等区县城镇。
6、房屋所在地址距离工作单位近、生活环境好的,可以上升一级计算。
二、房间朝向增减率(%)
─────┬────┬────┬────┬─────
朝东向 │ 朝南向 │ 朝西向 │ 朝北向 │
─────┼────┼────┼────┼─────
100 │ 102 │ 95 │ 92 │
─────┴────┴────┴────┴─────







房间朝向划分说明:以居室窗口朝向为准,按间划分,按居住面积比例换算建筑面积。
三、房屋楼层增减率(%)
─────┬────┬────┬────┬─────
层 次 │ 四 楼 │ 五 楼 │ 六 楼 │ 高 层
─────┼────┼────┼────┼─────
一 层 │ 100 │ 100 │ 100 │
─────┼────┼────┼────┤ 98
二 层 │ 102 │ 102 │ 102 │
─────┼────┼────┼────┼─────
三 层 │ 102 │ 102 │ 102 │
─────┼────┼────┼────┤ 100
四 层 │ 100 │ 100 │ 100 │
─────┼────┼────┼────┼─────
五 层 │ │ 98 │ 98 │
─────┼────┼────┼────┤
六 层 │ │ │ 94 │ 104
─────┼────┼────┼────┤
七层以上│ │ │ │
─────┼────┼────┼────┼─────
顶 层 │ │ │ │ 90
─────┴────┴────┴────┴─────



1984年1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2月1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再审案件,如果被告人已经死亡,再审判决书中是否要向被告人交代上诉权”和“已死亡的被告人的近亲属不服再审的第一审判决,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两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1985年10月我院对山东省高级法院(85)鲁法研字第12号请示的电话答复精神,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在再审的第一审判决书中无法向被告人交代上诉权。
二、如果已死亡的被告人的近亲属不服再审的第一审判决,可以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原审法院收到被告人近亲属的申诉后,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商请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法院收到被告人近亲属的申诉后,如果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如果已死亡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对指令原审再审的判决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应由上一级法院直接处理。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们请示再审案件的两个问题:
一、根据最高法院1985年10月18日对山东省高院(85)鲁法研字第12号《关于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其近亲属能否径行提出上诉的请示》的答复意见,对被告人已死亡的,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如果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再审判决书中是否要向被告人交代上诉权?
二、被告人近亲属不服第一审判决,应向那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原审法院怎么处理,如果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是提审还是发回重审。
1987年1月1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