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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3:58  浏览:8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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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法院、全国优秀法官的决定

法〔2012〕323号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审判执行、队伍建设、法院管理和司法改革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得到了党和人民的充分肯定和广泛赞扬。全国法院广大法官坚定信念、牢记宗旨、无私奉献,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紧贴时代脉搏,情系群众,忠诚履职,以实际行动为人民司法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有力地树立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不断激励法院队伍士气、鼓舞广大干警工作斗志,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等85个单位“全国优秀法院”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李红星等100名同志“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爱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开拓新局面、创造新业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法院系统要积极开展向全国优秀法院和全国优秀法官学习的活动,进一步迅速掀起学先进、促工作、创一流的热潮,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完成好新时期人民法院肩负的历史使命。要坚持党的领导,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坚持和发展能动司法理念,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努力追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着力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健全和完善审判管理、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等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广大干警要在先进典型的激励感召下,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同心同德,砥砺奋进,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开创人民司法事业的新局面,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8日




全国优秀法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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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红桥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山西省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辽宁省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

桦甸市人民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上海市

杨浦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安徽省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康市人民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

临清市人民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

巩义市人民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湖北省

安陆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海南省

琼海市人民法院

重庆市

荣昌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

广汉市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

清镇市人民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左贡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

永昌县人民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青海省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解放军

海军南海舰队军事法院

武警乌鲁木齐军事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全国优秀法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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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李红星 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姜 颖(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天津市

陈亚洁(女)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周 萍(女)红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河北省

吴忠良 黄骅市人民法院中捷人民法庭庭长

杨 忠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杨 超(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殷玉莲(女)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蒋志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山西省

刘 卫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巩文军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邵晋栋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内蒙古自治区

王存柱 杭锦旗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

李淑清(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蒋青春 开鲁县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辽宁省

刘 鹏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何经涛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李宏志(满族)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红升人民法庭庭长

李富秋(满族)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长甸人民法庭庭长

吉林省

朱瑛华(女)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毕学柱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宋莲姬(女,朝鲜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黑龙江省

王 刚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陈秉林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王岗人民法庭庭长

林 伏(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蓝晓娜(女)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上海市

徐敏芳(女)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彭文忠 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江苏省

吴 岚(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姜霜菊(女)赣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顾雪红(女)如皋市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董 坚(女)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浙江省

沈阿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双林人民法庭审判员

陈 晨(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助理审判员

周峥俜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虾峙人民法庭审判员

曹 宏(女)常山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庭长

安徽省

方幼琴(女)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刘学讲 明光市人民法院潘村人民法庭庭长

赵生升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福建省

洪 涌 晋江市人民法院安海人民法庭审判员

郭盛元 上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志丽(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江西省

左 斌 乐平市人民法院众埠人民法庭庭长

江晓芹(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李纯清(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山东省

吕 燕(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许 莉(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姚家人民法庭庭长

范学青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安岚人民法庭庭长

郭 萍(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隋文华(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婚姻家庭审判庭副庭长

河南省

王国辉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刘文涛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柳林人民法庭副庭长

刘振华 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庭庭长

朱正栩(女)宝丰县人民法院闹店人民法庭庭长

李玉香(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湖北省

孙毅明 云梦县人民法院隔蒲潭人民法庭庭长

李 敏(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杨思孝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郑小红(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意街人民法庭庭长

湖南省

孙地长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毛易人民法庭庭长

杨 荣(女,侗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沈金勇 长沙县人民法院路口人民法庭庭长

黄杰斌 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广东省

邓瑞雄 罗定市人民法院罗镜人民法庭庭长

吴惠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汪 洪(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审判员

赵 宁(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蓝榕概 佛冈县人民法院汤塘人民法庭副庭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

陈 文(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蓝 彬(女,瑶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潘锦波 苍梧县人民法院石桥中心人民法庭庭长

海南省

符嘉华 临高县人民法院新盈人民法庭庭长

重庆市

白明德(土家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副庭长

吴 雯(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四川省

王露霞(女)大竹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刘 琼(女)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桂 勇(羌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室主任

高 峰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喻明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贵州省

陈然明 兴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赖 桑(女)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云南省

王光宏 永善县人民法院桧溪人民法庭庭长

付卫红(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蔡 磊(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西藏自治区

贡 嘎(藏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林明清 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陕西省

马樊莉(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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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事人陈述的意义

杨亚新


  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对诉讼程序的开始、发展和终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法院确定管辖权,划定案件审理的基本范围。当事人一般是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才求助于诉讼这种解决纠纷的手段的。他们希望通过权威的第三者即法院的正确裁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如果原告不到法院进行起诉(无论口头方式还是书面方式),诉讼程序就不会启动。正是当事人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行为,才使法院得以享有对当事人争议进行审理的管辖权而发动诉讼程序。被告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管辖权异议等,使法院据以正确认定自己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可见,当事人陈述是法院正确确定管辖权,避免错误立案受理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第三人的申请,都是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的。当事人在诉讼行为中所陈述的有关事实,构成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范围。人民法院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围绕着他们的诉讼请求,查明案件有关事实,才能正确而有效地处理各种纠纷。离开了当事人陈述,法院审理案件就会无的放矢,既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又造成了诉讼的浪费。
  2.有助于法院查清案情,正确断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调查了解审理案件事实往往首先是从当事人的陈述入手的。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必须要有相关事实情况为依据;被告进行答辩和反驳也要递交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等等。可见,当事人在参加诉讼时必定会提出有关的事实根据以支持其主张,或者说明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有关事实和根据,而这些事实和根据大多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的形式出现的。当事人提出的这些事实和根据,不仅为法院明确了证明对象,而且便于法院把这些对案件事实的系统陈述加以印证,借以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人民法院据以定案的事实基础是: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特别是当事人陈述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的审查核实,去伪存真,而构建出相互协调统一的证明锁链或证据体系。另外,学者们总是怀疑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但事实上,即使是那种出于有意识地歪曲案情的不真实的陈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是有证据意义的。当事人不愿意证实或承认实际上存在、但对他不利的那种事实,如果我们查明其陈述的欺骗性,就可以假定需要查明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当事人陈述的反证意义不能被忽略。人民法院正是通过对当事人一致陈述的认定和不一致的鉴别、比较,在结合其他证据加以逻辑整理的基础上,最终作出对事实的裁决,然后再通过适用法律解决纠纷,达到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是当事人的陈述而不是其他证据,使法官或事实审理者在当事人双方的紧张对立中把握住了事实真相,使司法正义成为现实。
  3.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当事人是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请求法院给予救济或保护的。为了达到这种目的,当事人往往积极地提供其主张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一般也愿意将其了解到的全部案情向法院作客观陈述,并提出证人和有关证据材料,因此,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意义不容低估。但是,人民法院仅依靠当事人陈述来获取案件真情是不够的,这时就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和证据线索,“顺藤摸瓜”,调用较少的司法资源,在很短的时间内全面掌握案情,认定事实,作出裁判,迅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纠纷或打击惩罚犯罪分子,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诉讼效率化是指司法投入和产出之间比值的最大化。即在固定的司法资源条件下生产出更多的社会正义或者在减少司法投入的情形下生产出同样多的社会正义。效率化无疑是当代各国诉讼程序意图实现的目标之一,而正确、恰当地利用当事人的陈述,使当事人“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无疑是法院迅速查清案情,处断案件,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的有效途径之一。
  4.有助于进行法制宣传,培养和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讲,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整个活动过程是当事入学习运用法律或者接受法院的法律教育的过程。从当事人角度来看,当事人通过对诉讼程序的参与,对法律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和掌握,明白了法律保护什么、禁止什么,从而达到既解决纠纷,又预防纠纷的目的。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法院通过指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等程序行为,既教育了当事人,又向旁听群众进行了生动的法制宣传,使人民群众知
法、懂法、守法,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大业。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只是为了解决某一个案件,而且还在于通过解决一个案件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从而起到预防纠纷或犯罪的目的。
  另外,当事人的承认,作为当事人陈述的特殊形式,对当事人举证责任负担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或辩解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加以承认,则将发生法律约束力,免除该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和理由加以举证证明的责任。


北安法院 杨亚新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办公厅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也称磺胺甲基异噁唑、新诺明、新明磺,下同)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48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税则号列:2935003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磺胺甲噁唑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印度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磺胺甲噁唑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印度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印度,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印度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7年6月16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五、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48号公告

 2.磺胺甲噁唑反倾销税税率表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海关总署办公厅

附件2
磺胺甲噁唑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国 厂商名称 反倾销税税率
印度 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 10.1%
Andhra Organics Limited 10.1%
其他印度公司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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