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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重大保险赔案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04:18  浏览:8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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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重大保险赔案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报送重大保险赔案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2〕57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

  为使各保险公司更好地贯彻落实《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现将其第三十一条“直接保险公司应当将重大保险赔案及其再保险安排情况、再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等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的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报送制度

  各公司制定的信息报送制度中,应明确重大赔案及再保险安排的信息流转程序、上报路径、负责部门及各环节时限等具体要求。

  二、报送口径

  重大赔案是指在一次保险事故中,原保险保单的财产损失赔偿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者人身伤亡赔付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理赔案件。对于共保业务,按照原保险保单100%的保额计算的赔款或赔付达到上述标准,即构成重大赔案。

  三、报送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的基本情况、原保单信息、再保险安排、联系人等信息,已结案的还应上报相关赔付信息,并填报重大保险赔案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1、2)。

  四、报送时限

  各公司应在接到客户报案或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赔案的报案信息和结案信息上报至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

  五、报送方式

  以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同时上报。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宏林

  联系电话:010-66286612

  传 真:010-66288096

  邮 箱:reinsurance@circ.gov.cn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公司应于2012年6月6日前,将2011年全年及2012年前5个月的重大赔案信息汇总上报。

  附件:1、重大保险赔案报案信息表

  2、重大保险赔案结案信息表

  请点这里下载附件1和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重大保险赔案报案信息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
保单信息 赔案基本信息 再保险安排信息
保单号 被保险人 保险人 承保份额 主承保公司 共保公司数量 保险标的 险种 保额 保费 免赔额/免赔率 保险起期 保险止期 赔案号 事故原因 出险日期 公司项下责任限额 协议分保比例 合约分保比例 临分比例 自留比例 考虑超赔保障后的净自留损失





重大保险赔案结案信息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
保单信息 赔案基本信息 再保险安排信息 最终损失情况
保单号 被保险人 保险人 承保份额 主承保公司 共保公司数量 保险标的 险种 保额 保费 免赔额/免赔率 保险起期 保险止期 赔案号 事故原因 出险日期 公司项下责任限额 结案赔款金额 协议分保比例 合约分保比例 临分比例 自留比例 结案自留损失 结案损失中超赔摊回赔款金额 最终净自留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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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006年第10号)

交通部


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006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年第10号



  《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已于2006年11月9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2006年11月24日


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33件规章:



编号
发布机关
规 章 名 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联合发文部委的意见

1
交通部
外轮入港悬旗办法
交航(50)字第193号
1950年4月17日

2
交通部
关于我航务无线电台对外籍船舶电台通讯联络的规定
交厅电(56)字第132号
1956年6月1日

3
交通部
海上雾中航行规则
交督(57)于字第225号
1957年6月11日

4
交通部
水运货物自然减量试行标准
交商杂(57)于字第248号
1957年12月20日

5
交通部
关于港口理货的几项具体规定
交运商(60)于字第10号
1960年12月19日

6
交通部、铁道部
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
交运商(61)于字第224号
1961年10月15日
铁道部同意废止

7
交通部、铁道部
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费用清算办法
交运商(61)于字第224号
1961年10月15日
铁道部同意废止

8
交通部
关于禁止通过遇岩以内海区的规定
安港(62)字第65号
1962年2月14日

9
交通部
长江区船舶、排筏撞损航标处理办法
交运航(62)于字第105号
1962年5月15日

10
交通部
水运散装货物船舶水尺计量试行办法(草案)
交运商(62)于字第253号
1962年7月31日

11
交通部
旅客在轮船上因病或死亡时有关处理和医疗埋葬费用负担的规定
交运商(62)于字第261号
1962年8月6日

12
交通部
港口生产设备安全使用规定
交水港(63)于字第214号
1963年11月4日

13
交通部
关于水路运邮的规定
(1972)交邮字2398号
1972年12月27日

14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
(76)交船监字1302号
1976年11月15日

15
交通部、邮电部
关于远洋船舶运输国际邮件试行办法
[1978]交远字1181号
1978年7月17日
信息产业部同意废止

16
交通部
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83)交公路字193号
1983年2月25日

17
交通部
关于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试行)
(83)交公路字1070号
1983年5月26日

18
国家经委、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联运工作条例
(84)交公路字1754号
1984年9月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废止

19
交通部
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
(87)交公路字109号
1987年2月7日

20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
(87)交公路字595号
1987年8月22日

21
交通部
外国水路、公路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1990年第9号
1990年2月18日

22
交通部
长江水系航运建设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90)交计字695号
1990年12月20日

23
交通部
交通系统报刊管理暂行规定
(91)交政法字115号
1991年2月1日

24
交通部
交通科技情报工作管理规定
交科发[1992]548号
1992年7月7日

25
交通部
交通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交科发[1996]451号
1996年5月20日

26
交通部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交体法发[1997]173号
1997年4月1日

27
交通部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交体法发[1997]179号
1997年4月4日

28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交通部令1997年第9号
1997年9月24日

29
交通部
交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规定
交审计发(1997)695号
1997年11月5日

30
交通部
交通部跨世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及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交科发[1998]322号
1998年6月2日

31
交通部
交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办法
交科教发[1998]773号
1998年12月14日

32
交通部
交通部重点实验室认定办法
交科教发[1999]25号
1999年1月12日

33
交通部
交通部贯彻《信访条例》暂行办法
交办发[2000]289号
2000年6月7日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3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机构:
  为落实《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0号)要求,现就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01年5月25日我会公布证监基金字[2001]10号文件之前,已向我会提交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的主发起人,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其资格有限制者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进行选择其他发起人等继续申请筹备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准备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申请单位及其选定的其他发起人应按照我会证监基金字[2001]10号和基金部[2001]33号文件的要求,到其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登记,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
  三、申请单位属信托投资公司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予以保留;属证券公司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主发起人符合上述条件并已同其他发起人草签协议的,应当对落实我会证监基金字[2001]10号、基金部[2001]33号等文件要求的情况提交书面报告。
  五、我会基金部收到上述书面报告后,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在核查申请单位及其选定的发起人法定条件、自律承诺的履行、主发起人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的效果等情况的基础上,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确定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正式受理日期。
  涉及本通知内容的未尽事宜,由我会基金部另行通知。
  附件:已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名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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