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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55:06  浏览:8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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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巴彦淖尔市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有效控制财政供养规模,遏制行政管理费用快速增长,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激活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实现由政府“花钱养人”向政府“拿钱办事”转变。根据国家、自治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某些公共服务项目或设施,不再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直接提供服务,而是由政府出资,通过政府招标采购,聘用相当资质的社会单位来完成的公益服务或单位服务。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一般应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达到一定规模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以及公益项目如文艺活动、剧目、展览、展示等内容。另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环卫、园林管理等服务项目也要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需求与财力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公共和公益事业的发展需求,结合本级财力状况和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项目和标准。且支出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薪酬水平等相适应。

(二)人员供养与购买服务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供养人员规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的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逐步削减财政供养人数,既要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又要节约财政开支。

(三)公开透明与合法合规的原则。所有的操作与运行,包括招标采购、资质审查和用人用工等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严禁暗箱操作和违规运行。

(四)强化监管与效能优先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政府购买、资质准入、质量保证、效率优先、节约成本、服务优良、采购招标、绩效考核、责任明确、单位使用、相关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购买程序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为单位提出、主管部门初审和申报、财政部门审核、政府批准、政府采购、合同鉴证、单位使用七个程序。

    (一)单位提出申请。购买服务单位根据职能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和公共设施服务的实际情况,按照提供服务项目的标准、数量、质量及资金需求等,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购买服务申请。

(二)主管部门初审和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提出的购买服务申请项目,组织相关人员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并形成正式意见,以书面的形式上报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申报情况,商市委组织部、编办、市人社局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

(四)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购买服务项目和资金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市编办及人社局备案。

(五)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按照主管部门和单位申报的购买服务标准和要求,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采购。

(六)合同鉴证。中标服务机构与购买服务单位签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服务合同,并实行合同鉴证,依法保障和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同时,要将合同复印件报市财政局、编办和人社局备案。

(七)单位使用。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权益人,负责对服务提供机构的合同管理和绩效评价、合同履行监管,负责服务项目或资金到位的支付保障。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将所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购买服务单位、服务项目名称、标准、数量及中标金额进行分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购买服务单位的考评结果,由单位提出申请,根据服务项目性质分批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到中标服务机构。

第四章 定制合约

第八条  签订合同分两步实施,一是试用期合同,期限为三个月,试用期间由购买服务单位对中标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水平、质量进行综合考评。二是正式合同。待综合考评后,根据考评结果,签订正式合同。如合同期满后,继续提供服务,则不再签订试用期合同。一次性的短期服务项目除外。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以服务项目时间长短或服务期限确定。一般以一个服务期为一个合同期。对主要以物业管理和服务等长期需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以年为限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一般以一年或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为一个合同期。

第十条  单位或中标服务机构因改革及其他原因发生撤销、合并及调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均按《合同法》依法解除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同时,购买服务单位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市财政局、编办及人社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合同期内发生其他意外事故,要按合同约定处理解决。要分清责任,原则上购买服务单位只负责绩效考评、履行合同等职责,不承担其他不可预见支出。

第五章 职责分工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由市相关部门办理服务合同鉴证;由市编办负责供养人员编制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购买服务项目,申请招标采购有资质的社会单位或公开招聘有资格的自然人,并根据《合同法》签订统一规范的服务合同,进行合同鉴证。单位必须履行资格准入、合同管理、绩效考评、综合考核等相关责任,对服务机构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监督责任,要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管理和监督,并负责购买服务的标准、费用和数量的审核拟定,要坚持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控制数量,并予以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管和使用所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提供虚假合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旗县区可依照本办法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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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4年5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4年5月12日)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白富忠、裴显鼎、李淑清(女)、马东、李辉(女)、李应春、梁国海、鲍圣庆、郭彦祯、吴建伟(女)、俞宏武、郑学林、李健、宋晓明、张永平、姜伟、张爱群(女)、刘学文、王河泉、赵大光、胡仕浩、邵文虹(女)、路文修、周剑平、高憬宏、俞灵雨、王卫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免去傅旭梅的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三、免去于连泽、何国勋、辛玉淮、李梦陶、董成钰、孙奎元、李国勤、杨伟、贾振江、马孝樵、陈嘉宾、陈业珍、张统祯、吴洵松、陈瑞成、许丽生、沈关生、刘国宏、刘培勤、许金怀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一、任命蔡子玉、张建军、那书元(女)、彭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免去孙朝英、方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郴政办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郴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市建成区)范围内设立车辆清洗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是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局审查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的新建、扩建、改建方案,负责会同市工商局对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在市建成区内选址建设车辆清洗站(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经市环保局依法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五条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建设车辆清洗站(场)和开展车辆清洗服务,严禁任意排放清洗机动车辆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

第六条 车辆清洗站(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兴建隔油池、沉淀池、排水沟等配套设施,防止污物污染环境。

第七条 新建车辆清洗站(场),应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定点。

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有关资料。未经市环保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审核通过,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车辆清洗站(场)须按规定标明营业范围及名称等内容,做到文明清洗,讲究卫生。

第九条 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地进行车辆清洗服务的;

(二)擅自向城市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排放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的;

(三)侵占、拆毁、损坏及其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第十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清洗站(场),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提出整改意见;对不具备车辆清洗条件、擅自占道清洗车辆、擅自排污污染路面的车辆清洗站(场),由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车辆清洗站(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广大市民或单位可以向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投诉。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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