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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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中澳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经过协商,同意将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加的矿产资源租赁税(Mineral Resource Rent Tax)。该税种是澳大利亚根据其国内相关法案设立,以铁矿石项目和煤矿项目取得的利润为征税对象,与中澳税收协定税种范围条款澳方所列的石油资源租赁税实质相同。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领取荷兰的子女补助费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领取荷兰的子女补助费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75年2月25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领取荷兰的子女补助费,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几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转告所属的有关单位照此办理。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领取荷兰的子女补助费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几点意见 (75)领认文字第0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我驻荷兰使馆最近来函,对领取荷方子女补助费的证明文件,根据目前办理的情况,提出了一些意见。现将这些意见抄告如下,如无不当,请转告各有关公证机关。
一、有的证明书对被证明的子女只写年龄,没有具体的出生日期,在荷兰无法使用,必须写明被证明子女的出生日期;
二、有些被证明的子女长期居住在香港,地方公证处对他们的现状难以核实,故对他们不宜提供证明;
三、出具子女证明书是为了领取子女补助费。这种补助费只发给15周岁以下的儿童或虽超龄但仍在校读书的青年。有的证明书把已出嫁的女儿和已独立工作的成年人都写上,这种做法不妥,对外影响不良;
四、有的子女证明采取一人一份,五个孩子出五份证明,无此必要,合做一份即可。
1975年2月2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1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1人)
(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彭 冲
副主任委员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 朱学范 康克清(女) 洪学智
曾 志(女)
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列)
白寿彝 吕 骥 严济慈 沈 鸿 武新宇
茅以升 林丽韫(女) 季 方 周占鳌 奎 璧
胡子昂 铁木尔·达瓦买提 董其武 楚图南
缪云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