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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37:05  浏览:9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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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



为了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特对现有中小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有关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引进的先进技术(包括设计、工艺、诀窍、数据、经验、方法、研究成果等技术资料、蓝图、手册、说明书),以及按技术转让合同必需随附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所必需引进的关键仪器和设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三、企业引进的技术、仪器、设备,应当是先进的、适用的,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凡已列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进口的上述技术、仪器、设备,经过国家经委或其授权的省、市、自治区一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申请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
税;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当照章征税。
四、利用外资,通过招标方式进口的机械设备,为了保护国内企业有平等的投标条件,不予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五、企业引进以上符合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条件的技术、仪器、设备,应当在进口前向进口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检附国家经委或其授权的省、市、自治区一级主管机关批准证件、进口订货卡片或进口合同,以便海关审核。对于进口完税放行之后再向海关提出申请减、免进
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一律不予退税。
六、企业把按照本规定引进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仪器、设备转让或者出售,应当经过海关核准并按章补税;对于不经过海关核准自行转让或者出售的,应按税法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8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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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供应管理办法

化工部


贵金属供应管理办法
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金属管理,进一步搞好回收利用,合理使用,更好地为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化肥厂铂网车间、专用库和各需用铂金网的单位以及化工系统使用铂、铑、钯、钌和铱等贵金属的单位。
第三条 化工系统需用的贵金属,化工部责成中国化工供销公司统一组织供应,负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以及企业的供销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贵金属的计划、供应和回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报贵金属申请计划和入库保管的规定
1.凡需要贵金属的单位,必须根据化工部安排的生产计划和要求,向中国化工供销公司提报年度申请计划,由中国化工供销公司统一审查汇总,上报国家物资局并负责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2.临时需用贵金属的单位,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非化工部直属直供单位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厅(局)或主管部批准),报中国化工供销公司,在资源可能的情况下,按计划外组织供应。
3.在申请铂金网计划时,必须提出铂网、铂灰、炉灰和酸泥的回收计划,否则不予供应新网。
4.需用单位应按调拨单或合同规定的供货时间,到供方提货。
5.需用单位提取实物时,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本单位供应、使用或保卫部门各派一人凭调拨单(或合同)和介绍信前往供货单位提取。提取时,提货人员必须在领料单上签字盖印,并与保管单位的专责人、保管员当面进行质量检查和称量,经后供需双方共同密封,并在密封
条上加盖保管单位的专责人、保管员和两名提货人员的印章。
6.提取的贵金属,在护运途中,不得人物相离。
7.提取贵金属返回单位时,供应部门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保卫、财务部门,与提货人员共同开封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8.贵金属提运到单位后,应存放在供应部门专库的保险柜中,由供应、财务和保卫部门共同保管,各管一把锁。
第五条 贵金属使用的规定
1.贵金属应按规定用途使用(铂金网只供硝酸触媒钌、铱只供烧碱生产专用),不得作它用。
2.领用贵金属需经主管厂长批准,按规定到专用库领取,并由供应、财务和保卫部门共同开锁拨付。
3.铂金网出库时,只能整张发放,绝不能将整张铂网剪切成小块发放。如果需要小块铂网,应另行申请。
4.属于生产车间保管的贵金属,应放置车间保险柜内(铂网应置铂网再生室保险柜内),由车间主任和专责人员共同保管,各管一把锁。
5.铂网再生室应订立严格制度,设专人负责,铂网用量少的单位应设专人兼职。
铂网再生室应建立下列帐目档案:
(1)铂网再生前、后的称重;
(2)按年、月、日的铂网入库出库台帐;
(3)每张铂网生产情况的原始记录;
(4)修补铂网所用铂网角的记录;
(5)车间生产情况及铂网检修档案;
(6)铂灰、炉灰等的回收记录。
6.铂网的拆卸、安装和再生,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7.有关贵金属的使用、储备和一切原始材料,一律不得外借。
8.对贵金属的加工生产、回收、使用及储备,每月要进行一次清查,核对来往帐目、记录及实物库存等是否相符,如遇有问题,应及时查清。
第六条 贵金属回收的决定
1.使用贵金属(包括铂、铑、钯、钌、铱和铂金网等)的单位必须做好回收工作。
2.铂网报废必须严格执行报废标准,经铂网工、技术员和车间主任鉴定、称量并签字,立为报废网,按铂网保管规定妥善保管。
3.铂网使用中,所有铂灰、炉灰和酸泥必须认真清扫回收。
4. 废旧铂网需要重新加工时,应通知供应、财物部门派代表共同进行称量、记录、包封和填写废网加工出库单并加盖印章,方可出库。按接运新网的规定,派2人送到太原化肥厂铂网专用库。
5. 回收的铂灰、炉灰和酸泥及其它回收物,应根据含量及其性质不同,分类包装,寄运太原化肥厂铂网专用库,进行回收加工处理。
6. 回收的贵金属,应送到太原化工厂铂网专用库,供加工铂网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7. 回收工作做得好的车间、班组和个人,企业应给予奖励。
第七条 铂网加工结算的规定
1. 中国化工供销公司铂金网专用库设在太原化肥厂内,该库负责对铂、铑、钯等原料和成品铂金网的贮存以及企业的废旧铂网、铂族金属的回收和铂网统一加工。
2. 铂网生产点设在太原化肥厂铂网车间。铂网车间根据中国化工供销公司安排的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不接收企业的带料加工。
3. 各企业的废旧铂网、铂灰、炉灰和酸泥由中国化工供销公司铂网专用库统一回收,交太原化肥厂铂网车间加工提纯。专用库向铂网车间承付提纯费,向提供回收物的单位承付铂金价款。
4.铂网专用库回收的旧铂网验收后,向交网单位按规定价格承付货款。加工的新网由专用库发货,按规定价格直接向用户收取货款。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供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3月27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8〕5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的有效管理,从根本上解决脏乱差问题,根据省政府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会议精神和先进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此办法。

一、责任分解

全市卫生责任区本着“属地管理、权属责任、卫生区适当扩展”三原则,按照各县(市、区)、各乡(镇、办事处)及村(社区)行政区域和各部门职能进行责任划分,具体分解为:

(一)城市:市区(县城)主要街道路面、人行道、公共厕所等场所的清扫保洁和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由环卫处负责,爱卫办监管;绿化带、公园、广场、城市河道的清扫保洁由园林局负责(县城无园林局的谁管理谁负责),爱卫办监管;社区(城中村)内的清扫保洁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街道办事处监管;所有营业门店内部卫生由业主负责,卫生监督所监管;所有集贸市场卫生由市场管理业主负责,工商局监管;所有街道门店“门前三包”和乱停乱放、乱搭乱建及广告整治由门店业主负责,执法局(城建大队)监管;建筑垃圾清运由建筑方负责,街道路面维修按权属单位负责,出租车保洁由车主负责,由建设局监管;其它公用设施由权属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爱卫办监管。

(二)农村:村委会主任是村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及村周围垃圾清扫保洁由村清洁队负责,乡(镇、办)负责爱卫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监管;农户庭院卫生、院落至街道间的路面卫生由农户负责,村委会监管;村内沿街商铺、门店卫生由业主负责,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乡(镇、办)负责爱卫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监管。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家属区内卫生由本单位负责,并实行“门前三包”责任,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爱卫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监管;地处城镇和乡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区域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并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如周边没有村庄和单位的,还需负责围墙以外30米范围内的环境清洁,如周边有单位的,负责两单位之间各一半的清洁范围,门前至主干道之间的卫生由该单位负责,并实行“门前三包”责任,由所在地乡(镇、办)负责爱卫工作的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监管。

(四)道路:道路清扫保洁由公路权属(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范围原则上是市区有绿化带的地段,从道路路面至路旁绿化带,无绿化带的地段至护路树外侧;绿化带由绿化责任单位负责;绿化带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行政区域管辖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由爱卫办监管。

(五)爱卫办:各级爱卫办根据自己的职责,应对所辖区域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全日、全方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奖惩。

二、卫生标准

城市严格按照晋市政发〔2008〕30号文件中“晋城市清洁县城(市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执行,按照“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清洁县城(市区)千分制考核评分表”督查落实;农村严格按照晋市政发〔2008〕30号文件中“晋城市清洁村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执行,按照“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清洁村(社区)千分制考核评分表”督查落实。

(一)城市:做到路面硬化,全日保持清洁卫生,生活垃圾入池,日产日清,并做到无害化处理,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理规范,公共厕所、垃圾箱、果皮箱等环卫设施数量充足,布局合理,街容街貌整洁,无四堆八乱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墙壁保持清洁。

(二)乡村:做到主要街道路面硬化,全日保持清洁卫生,街道两侧无乱堆乱放现象;沿街店铺卫生整洁,广告牌匾规范;农户庭院干净整洁,厕所卫生清洁;垃圾点设置合理并做到日产日清,村外建有垃圾填埋场,做到规范处理。

(三)公路:做到路面无严重破损,并保持清洁,路边两侧30米内无乱搭乱建乱倒及漂浮垃圾现象。

三、队伍建设

为了搞好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并保持经常,必须自上而下建立健全爱卫办机构和清洁队伍。

(一)爱卫办机构

各县(市、区)已独立设置爱卫办机构的,维持现状不变,未独立设置爱卫办机构的要独立设置,为全额预算副科级事业单位。同时,县(市)爱卫办机构要增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的牌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乡(镇、办)要确定一名副乡级领导负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和环境卫生清洁工作,并指定2-3名工作人员专门从事此项工作。村委会要明确一名负责环境卫生的干部,村委会主任为本村环境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二)清洁队伍

城市环境卫生清洁队伍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原则上够用、管用,全日保洁;农村环境卫生清洁队伍,原则上每300口人需有一名保洁人员,社区可按面积适当配置,主要负责本村主要街道、公共区域和村外周边地域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情况确定保洁人数;道路权属单位组建专业清扫保洁队伍,原则上够用、管用,对所辖道路进行全日清扫保洁。

四、经费保障

(一)城市: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员数量原则上由各县(市、区)政府核定,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列支。

(二)农村:农村环境卫生清洁队伍实行经费补助制,原则上按各村上年度统计农业人口数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由各县(市、区)财政列入预算,由县级爱卫办统一管理使用,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经济条件较好、特色城镇化程度较高、村镇保洁任务较大的村镇,可根据本村情况和工作量给予补贴。

(三)道路:清扫保洁费用由道路权属单位负责。

(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清扫保洁费用由各单位负责。
城乡环境卫生补助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养事不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根据需要,还需配备车辆、装备和大型清扫保洁工具的,由各县(市、区)财政给予保障。

五、强化督查

各级爱卫办要依据《晋城市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考核办法》,加大对所辖范围环境卫生清洁工作的督查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上级查与交叉查相结合的方式,不间断地进行巡回督查,并在电视台、报刊上设立清洁工程曝光台,定期或不定期向人民群众曝光脏乱差问题单位,对曝光率高、整改不力、变化不大的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从而有力推动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城乡环境卫生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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