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52:11  浏览:9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内河(湖泊)航道,航道设施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航道事业。其所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统一管理。
河系、沿海市地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
第四条 航道的规划、建设与养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航道技术标准;沿海航道规划和建设,应同时符合海洋发展规划。
第五条 在航道上空、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再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
第六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航道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负责管理。
第七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石块和废弃物;
(二)在内河航道及湖区航道两侧坡顶外30米以内、港区水域和沿海航道两侧外500米以内设置渔网、网簖或从事水产养殖、种植捕捞等作业;
(三)在助航标志周围20米以内挖土、挖砂、种植或堆放物品;
(四)损坏、破坏、盗窃航道设施;
(五)在航道上抛锚停泊造成航道阻塞;
(六)其他侵占和损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危及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在内河航道两侧各50米、湖区航道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从事疏浚、抛泥、打捞、测量、钻探等施工作业,必须事先向航道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并采取措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第九条 在航道上运行、作业、通过船闸的船舶和浮运物体,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航道管理机构缴纳航道养护费、过闸费。征收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道和船闸上设立收费站、卡。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纠正的,由航道管理机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按航道管理机构要求设置标志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救;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挖土、挖砂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种植或堆放物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损坏航道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补报登记,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到期不缴纳航道养护费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追缴费款外,每日按应缴航道养护费数额5‰以内加收滞纳金;不交纳过闸费的,除追缴费款外,可处以应缴过闸费1-2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航道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效执法证件,秉公执法,按章办事。
航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核设施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5〕11号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核设施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核设施营运单位:
  2005年春节即将来临,各有关单位必须切实加强春节期间核设施的安全管理,认真仔细安排春节期间核设施的运行、防火、应急、保卫、值班通讯等各项工作,做好维护管理,确保核设施春节期间安全、可靠运行。

  

  二○○五年二月五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5]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抓住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努力促进2005年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目标任务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技能培训鉴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8个方面30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9项)

1.创造城镇就业岗位数量;

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

4.城镇登记失业率;

5.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数量;

6.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7.劳务输出人数,其中省外劳务输出人数;

8.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累计到位金额;

9.小额担保贷款累计发放金额。

  (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面(2项)

10.完成社保试点最低并轨人数;

11.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市州与省联网。

  (三)技能培训鉴定方面(4项)

12.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

13.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

14.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及创业成功率;

15.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其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高技能人才人数。

  (四)养老保险方面(5项)

16.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

17.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8.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19.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其中社区管理率;

20.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五)失业保险方面(2项)

21.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失业保险费征缴额。

  (六)医疗保险方面(2项)

2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2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七)工伤保险方面(2项)

25.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其中高风险企业参保率;

26.工伤保险缴费率。

  (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4项)

27.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及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率;

28.市县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29.省与市县实现网络连接;

30.“阳光超市”制度全面建立并做到规范化管理。

  三、责任期限

  自2005年1月1日始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市州政府落实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由省政府负责考评,采取省考评督查组考评与省直相关业务部门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由市州政府负责考评。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对半年初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日常工作情况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综合平衡后排序,并对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考评工作采取深入基层、查阅表册账卡、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奖惩办法

  经过综合评定,对年终总评综合工作位次居前4名的,评定为综合工作先进单位;对出色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且排位在前3名的(扣除综合工作先进单位),评定为单项工作先进单位;同时,对在实际工作中开拓创新意识强,效果显著,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地区和单位,评选为创新工作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频繁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等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附件:吉林省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部分

  指标解释

  附件

  吉林省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

  工作目标责任制部分指标解释

1.创造城镇就业岗位数量:指报告期内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创造出的城镇就业岗位数量。

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与自然减员人数之差。

  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是指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城镇失业人员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4种人)在报告期内由下岗、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和因伤亡减员的人数,包括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及灵活就业人员中的离退休人数及在职人员伤亡减员人数。

3.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数量:指利用民间资本,下岗失业人员自己创业或社会各界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当年新办的,招用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8人以上,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成功项目。

4.劳务输出人数:指报告期末农村劳动力在户籍所在乡(镇)以外地区就业和城镇劳动力在户籍所在市州、县(市)以外地区就业的人数,包括向省内其他地区、省外和境外输出就业的人员。

  省外劳务输出人数:指向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输出就业的人员。

  5.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累计到位金额:指报告期末各级财政安排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累计拨付到担保基金专用账户的金额(含2005年以前已拨付到位的担保基金金额)。

  6.小额担保贷款累计发放金额:指报告期末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累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实际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含2005年以前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

  7.完成社保试点最低并轨人数:指报告期末最低应完成纳入试点范围企业的在册不在岗职工,与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规定,最低应完成解除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实际人数。

  8.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市州与省联网:指到报告期末金保工程信息化建设要实现市州与省联网。

9.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

10.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人数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培训后就业率=培训后就业人数/参加培训人数×100%11.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高技能人才人数:指各地对属地单位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

12.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指报告期实际发放基本养老金占报告期应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发放率=基本养老金实际发放金额/基本养老金应发放金额×100%1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指报告期末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占报告期末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社会化管理率=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数/企业退休人员总数×100%14.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

高风险企业参保率:指将矿山、建筑施工、化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风险企业依法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15.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及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率:应保尽保率是指已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人数与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人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应保尽保率=已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人数/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人数×100%

分类施保率是指已实施分类施保人数与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人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分类施保率=已实施分类施保人数/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人数×100%

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率是指已按月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数额与应按月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总额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率=已按月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数额/应按月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的低保资金总额×100%16.省与市县实现网络连接:指省与市县实现低保信息网络联通,省可以通过网络查看市县低保工作信息。

17.“阳光超市”制度全面建立并做到规范化管理:指全面建立“阳光超市”制度,并进行规范化管理(有规章制度、有操作规程、有明细账册),充分发挥救助作用。

  注:其他指标解释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4〕4号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