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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01:12  浏览:9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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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已经1998年8月25日市政府二届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


1998年8月25日市政府二届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项目,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批,包括审批、批准、许可、资质认可、核准、同意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近似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审批必须依法设定。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审批。
第四条 特区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草案涉及审批事项的,由市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 设立和实施审批,必须明确审批内容、条件、职责、时限,简化审批环节,公开操作规程。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制度;重大审批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定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并由市政府予以撤销;对有关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由市政府责成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因无效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保留和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经市政府二届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市政府部门(单位)原有审批事项723项,改革后保留305项,比原来减少418项,减幅57.8%。原有核准事项368项,保留323项,比原来减少45项,减幅12.2%。原有审批和核准事项合计1091项,保留628项,减少463项(其中取消263项,合并
、调整减少200项),减幅42.4%。
现将改革后保留和取消的审批、核准等事项向社会公布,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组织实施,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加强监督。
一、取消审批、核准事项
市计划局(1项)
(一)由市教育部门或有关学校按规定条件核办(1项)
1、大中专学生转学
市财政局(9项)
(一)各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1项)
1、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
(二)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7项)
2、市财政投资项目竣工结余上缴、基建收入分配
3、我市农村及农业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4、股份制地方证券机构的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单位社保基金预算
6、社保基金报表
7、社保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8、深圳证交所集中兑付的实物国库券和财政系统兑付的国库券
(三)由有关企业自主决定(1项)
9、会计核算软件销售资格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5项)
(一)由企业自主决定,由市场调节(1项)
1、部分商品价格和服务性收费
包括:文娱体育场所收费、美容美发收费、国内旅游收费、文体演出票价、城市内机动车洗车费、汽车运输仓储费、汽车运输装卸搬运费、房地产档案服务费
(二)属于应该禁止的行为(1项)
2、商品传销
(三)依法监管(1项)
3、有奖销售
(四)不再批准新的项目(1项)
4、烟草广告
(五)按规定制定指令性、指导性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开发布实施,报工商部门备案,加强监管(1项)
5、对饮食业综合毛利率和酒水等加价率、出租小汽车、教育、培训、医疗、自来水、燃气、邮政、电信、驾驶员培训、殡葬、工程监理、工商信息咨询、税务咨询等可以制定统一价格、统一收费标准的商品和服务性项目,取消逐个单位审批的办法。
市技术监督局(4项)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监管监管(4项)
1、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2、国家规定的部分重要产品标识
3、核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
4、防伪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单位合格评定
市统计信息局(7项)
(一)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3项)
1、信息资源进出口
2、大中型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统计年报
3、统计、信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
(二)不再开展此项业务(2项)
4、信息工程单位资质等级评定
5、信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
(三)由市计划局统一立项,征求市统信局意见(1项)
6、信息化基础工程及设施建设项目立项
(四)由企业自主决定(1项)
7、信息产品定价和信息服务收费
市经济发展局(5项)
(一)按有关规定执行(1项)
1、能源基金和电力建设费使用
(二)由市贸发局开展此项业务(1项)
2、工业企业进出口权初审
(三)由市科技局和市计划局联审(1项)
3、设立企业技术中心
(四)参加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联审(1项)
4、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工业项目立项
(五)海关不要求出示批文的予以放开(1项)
5、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调整内外销比例
市贸易发展局(20项)
(一)其他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7项)
1、设立啤酒屋
2、成立招待所
3、餐饮业经营资格
4、成立商贸进出口集团公司
5、保税企业经营范围
6、连锁经营资格
7、建立大型商场
(二)按有关规定实行登记备案管理(2项)
8、国有企业进口自用非配额和特定登记商品
9、外商进口内销非配额和特定登记商品
(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实施行业管理(3项)
10、专业市场设立
11、商品展览(展销)会
12、酒类广告和展销
(四)取消市旅游局的《开业许可证》管理,由市体育发展中心核发《体育经营许可证》(1项)
13、健身俱乐部
(五)暂不批准设立新的机构或项目(3项)
1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权
15、屠宰厂(场)
16、高尔夫球俱乐部
(六)由市农业局审批(1项)
17、农药经营权
(七)实行公开招标(3项)
18、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
19、出口商品部分主动配额
20、旅行社三类社(国内社)
市农业局(13项)
(一)由宝安、龙岗两个区的有关部门审批(2项)
1、在宝安区、龙岗区内砍伐树木和征占用林地
2、龙岗、宝安两区调整农村电价和水价标准
(二)由市城管办审批(1项)
3、在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区的行政区域内征占林地和砍伐树木
(三)该局不再开展此项业务(6项)
4、起草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
5、设立农村股份合作企业
6、开办乡镇企业及变更有关事项
7、核发《兽药卫生合格证》
8、核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用资格
9、审定市菜篮子工程项目
(四)市农业和海洋管理部门制定有关部门政策和标准,由区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4项)
10、核发(浅海、滩涂)养殖使用证
11、非市属畜禽场及屠宰场《动物防疫合格证》
12、核发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证
13、国内市外引进种畜禽
市水务局(11项)
(一)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管(7项)
1、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
2、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性质、规模
3、在河道等水域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4、对企事业单位的支农专项资金分配指标
5、新、扩、改建项目中有关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6、建设工程临时排水
7、建设工地排水接管
(二)由市建设部门统一进行资质审查(3项)
8、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经营资质
9、水利工程质检单位经营资质
10、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
(三)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物价部门批准(1项)
11、供水水价调整
市运输局(18项)
(一)由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依法管理(4项)
1、公路经营权转让合同
2、国内公路开发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开发公路的合同
3、公路工程承发包合同
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歇业
(二)实行公开招标(3项)
5、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及车辆额度指标
6、深圳市始发货运零担班线
7、跨市道路客运线路及车辆指标
(三)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核准(1项)
8、通信技术开发和通信设备(器材)的研制、销售
(四)由市技术监督局核准(1项)
9、通信技术开发和通信设备(器材)维修资格及资质等级
(五)申请人按有关规定直接到市工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5项)
10、开展通信工程服务业务资格
11、投递服务、集邮业务等邮政终端服务业务经营资格
12、本市水域内水路运输经营权
13、民航企业设立驻深机构和营业部
14、民航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变更营业地址、公司名称、法人代表
(六)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由市计划部门立项(2项)
15、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立项
16、邮电通信重大建设项目和关系群众生活的通信设施建设项目立项
(七)申请者凭国家有关部门的批文直接到邮电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1项)
17、经营市话、国际国内长途电话、蜂窝移动电话等基本电信业务
(八)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物价部门批准(1项)
18、公共交通票价制定
市港务局(3项)
(一)由其他有关单位按规定审核(1项)
1、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1项)
2、中外合资建设码头的装卸费率标准
(三)暂不增设新的企业(1项)
3、在深圳港口设立从事国际船舶理货业务的企业
市规划国土局(13项)
(一)按市有关规定执行(8项)
1、次区域、分区规划
2、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
3、历史用地补办出让手续
4、地价、租金测算方案
5、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6、减免地价款
7、土地使用权收回
8、建筑工程竣工测量
(二)由市住宅局行使职能(1项)
9、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审批权
(三)由测绘单位自主决定(1项)
10、测绘队伍任务核准登记
(四)按规定收文上报省地矿局审核(3项)
11、地质勘察资格认证
12、矿产资源和地下水勘探报告
13、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
市建设局(5项)
(一)由市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1项)
1、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变更
(二)由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心负责核准(1项)
2、施工招标组织资格
(三)由市燃气集团审核(2项)
3、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小区与户内燃气工程施工图
4、燃气用具生产和经销资格
(四)企业设立和变更不再审批,由申请人按建设部有关规定直接到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手续,资质等级由市城管办按国家规定标准评定(1项)
5、园林绿化企业设立、变更及资质等级评定
市住宅局(1项)
(一)按市有关规定执行(1项)
1、业主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
市环境保护局(1项)
(一)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事项,不另设审批项目,也不另办手续(1项)
1、用地环保审批
市城市管理办公室(13项)
(一)属于禁止行为(4项)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摆卖经商
2、在绿地内开设商业及其服务摊点
3、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4、大型烟花爆竹燃放
(二)由区有关部门审批管理(6项)
5、建筑物的临街面装修、改建
6、临时横挂横幅标语
7、养犬、犬类销售
8、余泥渣土的排放、运输
9、住宅区绿地管理
10、设置招贴、布幅、气球、灯笼、彩灯广告
(三)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管(2项)
11、经营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资格
12、在深生产、加工灭蚊、蝇、蟑螂药物单位资格
(四)由申请人按建设部有关规定直接到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手续(1项)
13、园林绿化企业设立及变更
市人事局(7项)
(一)按规定到市经协办或直接到市公安部门办理(1项)
1、驻深单位集体工作户口
(二)由各有关部门、各区、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5项)
2、公务员离岗培训
3、正科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的辞职辞退
4、领导人享受处级待遇的经费自给、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名称
5、不确定单位领导人级别待遇且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设置内部机构
6、副处级干部行政处分
(三)按《深圳市公务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1项)
7、公务员副处级职务任免(破格者除外)
市劳动局(10项)
(一)由市卫生局核准管理(1项)
1、核发《生产场所劳动卫生许可证》
(二)由市公安局审批(1项)
2、爆破工程设计
(三)由劳动管理部门、企业或其他单位按规定办理(4项)
3、上市公司员工人数核准
4、企业员工工龄计算
5、低压锅炉化学清洗方案
6、技工学校学生毕业证审验
(四)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审核,市劳动局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1项)
7、异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五)按区域由各区劳动工资部门核准(1项)
8、非市属企业工资总额
(六)纳入市劳动局失业员工救济金项目,不再另设此项(1项)
9、特困失业员工困难补助金
(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自己决定,报市劳动局备案(1项)
10、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聘任董事长、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
市公安局(17项)
(一)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1项)
1、核发桑拿、按摩行业《特种经营许可证》
(二)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1项)
2、核发营业性歌舞厅及其他娱乐场所《特种经营许可证》
(三)其他程序按规定办理(1项)
3、核发旅馆业《特种经营许可证》
(四)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1项)
4、核发《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源工作许可证》
(五)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1项)
5、建筑工程中的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资质
(六)由市交管部门拟定条件,物业管理处或停车场管理处按条件审核,报市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市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加强监管(1项)
6、停车场管理员资格
(七)由市公安部门拟定条件,各建队单位按条件把关,报市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依法监管(1项)
7、建立保(治)安队
(八)由市运输管理部门征求市交管部门意见(1项)
8、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使路线和车站
(九)由举办单位自主决定(1项)
9、举办大型文体、庆典、展销活动资格
(十)报公安部门备案(2项)
10、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
11、计算机信息系统防病毒软件销售资格
(十一)公安部门依法严格按规定程序管理(6项)
12、自愿或强制入戒毒所戒毒
13、自愿或强制戒毒人员因戒毒期满、毒瘾戒除或身体康复解除自愿戒毒或强制戒毒
14、强制戒毒人员因特殊情况由家属所在单位担保外出
15、港澳流动渔民申请船舶户籍入户
16、申办及换领《出海船舶户口籍》、《出海船民证》和《临时船民证》
17、在我港口海域从事养殖业的业主雇用临时工
市司法局(3项)
(一)不再设立新的机构,对现有机构依法进行整顿,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予以取缔(1项)
1、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
(二)按有关规定管理(2项)
2、表彰防矛盾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
3、基层司法所和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达标”
市民政局(8项)
(一)由各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3项)
1、除全市性及跨区级行政区域社团外的其他社团设立
2、符合《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救济人员名单及金额
3、核发城镇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报市民政部门备案(2项)
4、殡葬业务广告
5、全国性社团及广东省社团在深设立分支机构
(三)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2项)
6、设立殡仪馆、火葬场
7、新分设的行政区划市辖区、镇、街道办事处设置
(四)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标准,由有关单位实施,加强监管(1项)
8、殡葬事业单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国家或省指定项目)
市教育局(21项)
(一)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办理(17项)
1、市属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
2、教育改革试验项目
3、高中阶段考试改革项目
4、未成年学生50人以上参加非商业庆典活动
5、社会助学机构刻制印章
6、中小学生兴趣小组或培训班开办
7、全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培训办班
8、教师参加自学考试
9、普通中专学校联合办学
10、中专、职业高中教学计划
11、职业学校学生转学
12、学校学科重点及规划课题立项
13、教育系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定
14、中小学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
15、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
16、托儿所、幼儿园更名及停办
17、大中专学校学生转学
(二)区属学校由各区教育部门出具意见(3项)
18、小学、初中毕业证验印
19、中小学生转学
20、区属学校申办企业
(三)由批准成立民办学校的部门和单位出具意见(1项)
21、民办学校申办企业
市科技局(7项)
(一)实行企业化管理(1项)
1、科技发展基金分配使用
(二)组织有关专家提供咨询、参与决策(2项)
2、确定重大技术引进项目
3、确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三)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2项)
4、科技开发企业设立
5、技术贸易机构设立
(四)不再开展或参与有关业务(2项)
6、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7、企业技术开发奖
市文化局(30项)
(一)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1项)
1、成立文化公司
(二)暂不批准设立新的机构(1项)
2、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三)由有关单位自主决定(10项)
3、除非营业性涉外演出,义演以外的其它非营业性演出活动
4、书法、美术等文化艺术品比赛、展览
5、成立业余文艺团体
6、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7、群众性艺术创作和评奖活动
8、艺术、时装表演比赛
9、非营业性文化艺术活动广告
10、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11、新建博物院的陈列
12、省外出版物来深印刷
(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1项)
13、图书插页广告
(五)按市有关规定办理(1项)
14、驻深新闻出版单位人员户口
(六)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7项)
15、市属文物商店增设分店、代销点及经营内销文物
16、境外摄影器材进关
17、挂历印刷、展销及看样定货会
18、成立文物保护管理所
19、共用天线、卫星电视安装
20、区一级成立文管会及办公室
21、版权合同登记
(七)由各区按有关规定核准管理(9项)
22、开展单项和综合性游艺活动
23、设立卡拉OK厅及在餐厅、酒廊、茶馆等地点设立卡拉OK娱乐场所
24、开办桌台球室
25、出版物(含书报刊和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资格
26、营业性时装组队及表演
27、营业性国际标准舞表演及比赛
28、设立画店、画廊
29、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30、音像制品邮寄或托运
市卫生局(5项)
(一)按有关规定执行(1项)
1、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资格
(二)有关单位自己决定(2项)
2、新建托幼机构卫生设备购置许可
3、局属各单位购买控购物资
(三)由各区卫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2项)
4、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5、核发劳动卫生许可证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项)
(一)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不再进行行政确认(1项)
1、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确认
(二)由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审批(1项)
2、市属国有一级企业转让其所属企业产(股)权及向非国有性质投资主体转让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产(股)权
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3项)
(一)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2项)
1、建筑单位综合布线
2、规划方案设计初审
(二)参加市工商、城管、规划国土和交管等部门的定期会签(1项)
3、市高新技术园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项)
(一)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核准(1项)
1、无线电设备维修资格
(二)由有关单位按规定执行(1项)
2、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购置许可
市外商投资局(2项)
(一)按有关规定执行(2项)
1、外商投资者出入境优检证
2、外资企业中国雇员因公出国、出境
福田保税区管理局(7项)
(一)暂不办理有关证件和手续(3项)
1、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2、申办从境内进出保税区的人员通行证
3、申办从境内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通行证
(二)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4项)
4、区内绿化建设报建
5、区内建设工程民防报建
6、区内地名、路名、门牌名称
7、区内路口建设报建
市体育发展中心(5项)
(一)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管(4项)
1、开展体育旅游活动
2、发行体育彩票
3、发布体育广告
4、开展体育无形资产经营活动
(二)不再批准设立新的项目(1项)
5、高尔夫球俱乐部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3项)
(一)属于禁止行为(1项)
1、超出医疗保险规定标准以外的保险费支付
(二)由专门的专家委员会评定(1项)
2、工伤评残
(三)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监管(1项)
3、社会保险费迟交、缓交
二、保留审批、核准、备案事项
市外事办公室
(一)审批11项
1.因公人员出国、赴港澳
依据:中办发〔1996〕8号《关于地方外事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2.因公护照的颁发、延期、加页和加注
依据:外交部领六函〔1993〕103号《领事工作手册》(护照分册)第三章第一节
3.外国人入境签证
依据:外交部领六函〔1993〕103号《领事工作手册》(签证部分)第一章第一节
4.边境地区工程项目初审
依据:深办发〔1995〕44号《关于转发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内地同港澳往来文件精神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款
5.深港澳交流往来活动
依据:深办发〔1995〕44号《关于转发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内地同港澳往来文件精神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
6.公务车及驾驶员赴港澳证件初审
依据:深外〔1994〕71号《关于办理赴港公务车的情况报告》第五条第三款
7.市内基层单位与国外同类机构结好事宜初审
依据:粤府〔1994〕133号《转发全国友协关于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8.颁发深圳市《外国专家证》
依据:粤外办外专字〔1996〕15号《关于下发〈外国专家证〉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9.因公护照换发因私护照
依据:外交部领六函〔1993〕103号《领事工作手册》(护照分册)第三章第一节
10.副部级以上外宾访深接待计划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等有关规定
11.现职部长以上级别代表团外事接待预算
依据:财政部财外字〔1991〕78号《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二)核准4项
1.驻华外交官、驻穗领事馆官员来我市公务旅行
依据:中办发〔1996〕8号《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2.驻穗领事馆领事来深探视其被我司法机关关押的国民
依据:外交部外发〔1995〕17号《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3.我市有关单位邀请驻穗领事馆官员来深活动
依据:粤外办函〔1996〕3号《关于严禁擅自邀请外国驻穗领事馆官员参加各类活动的通知》第二条
4.授予境外人士“深圳市荣誉市民”称号
依据:深府办〔1993〕57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三)备案3项
1.护照遗失
2.涉外案件(外国人在深受到侵害案、在深犯罪案)
3.本市各单位接待副部级以下外宾计划
市计划局
(一)审批10项
1.全社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基建、技改、国土开发)计划
依据:国家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
2.市一、二、三次产业新上项目立项
依据:国家计委等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
3.市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
依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7〕352号《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第九条
4.限下项目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依据:国家计委计外资〔1996〕751号《关于国家对外实行全口径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
5.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包括基建、技改部分)
依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发布)第十一条
6.地方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指标
依据:国家计委有关利用外资的若干规定
7.一般贸易进口配额商品和限量登记商品计划
依据:国家计委计经贸〔1996〕666号《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目录和特定登记商品目录的通知》
8.重点科技开发项目立项
依据:深编〔1991〕81号《关于成立深圳市科技再开发基金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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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已经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
  (四)语言准确、简明,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规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论证听证、法律审核、讨论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除省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不得冠以行政区域名称。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规范性文件通过前,起草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按下列规定向社会公布: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同时在省级主要报刊公布或者发布消息;
  (二)市、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市、地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同时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消息;
  (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其公告栏公布,同时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消息。
  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在公告栏公布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垂直领导市以上的工作部门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和本系统下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应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十四条 省以下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
  实行垂直领导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二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二份。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和制定过程;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一致;
  (四)内容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采取征求意见、调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责令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改正;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修改或者不废止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后,直接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有冲突的,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公布形式不规范或者存在技术性问题的,责令制定机关限期处理。
  第二十一条 接受抄送的行政机关认为抄送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建议。
  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当核实,并在15日内予以答复;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可以向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书面审查建议后予以审查;确有问题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审查或者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审查时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之日起30日内,以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责令处理决定通知书通知制定机关。
  对专业性特别强、情况特殊或者需要调研、协调、征询意见的,经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五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责令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核。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按制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检查,监督制定机关和备案机关履行本规定的职责。
  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制定机关落实备案审查处理意见的监督。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侵权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备案办法》(晋政办发[1991]93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通知


2003-10-21

教人〔2003〕9号


  近年来,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广大教师爱岗敬业,辛勤耕耘,为人师表,无私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教师,他们的精神和业绩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尊重。但是,必须看到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教师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尚需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一些地方发生了极少数教师和校长违纪违法的事件,严重损害了教师队伍的形象,对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不良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要求

  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教师法》为依据,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建立健全教师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加强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形成规范、长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师德和业务水平,使为人师表成为广大教师的行为准则,促进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二、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

  要加快推进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进一步完善教师职业准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考核考试制度,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要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进一步规范认定程序,实现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按规定进行的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考试,要由省或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命题、统一考试;要认真组织面试、试讲,切实提高对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质量,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思想品德素质等方面的考察。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违法认定教师资格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相关人员的教师资格。

  进一步加大用人制度改革力度。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实行资格准入、竞争上岗、全员聘任,努力创建充满活力的激励竞争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吸引社会上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员到中小学任教,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进一步完善新聘教师的试用期制度。改革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方式,严格掌握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的主要方式。要切实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努力提高社区组织和学生家长的参与程度。

  三、完善考核制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工作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加强对教师、校长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完善在个人自评的基础上,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学生共同参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探索建立教师业务水平定期考试制度。要把职业道德修养、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实绩作为教师和校长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经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要调整出教学岗位,校长要解聘或撤销职务。

  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治校。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的职责权限和学校议事决策机制,建立校长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加强对校长的监督,校长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健全学校党团组织和教代会,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教代会民主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学生家长、社区对学校工作的监督制度。坚持实行校务公开,健全学校财务制度,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重要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四、加强师德和法制教育,提高职业道德修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高度重视教师、校长的师德和法制教育工作,并将其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认真实施。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工作机制。校长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教师要不断提高师德修养,自觉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师德和法制教育。建立定期学习、教育制度,要有计划、有标准、有考核。要把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作为中小学教师、校长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对新聘教师,上岗前必须专门进行师德和法制教育。大力宣传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校和教师的先进事迹,积极开展学习先进典型活动。要通过剖析教师队伍中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例,认真进行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教师和校长的法律素质。

  五、从严治教,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正确行使职权,切实履行职能,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对于在教育人事工作中违反《教师法》或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对极少数教师向学生灌输封建迷信和“法轮功”邪教、侵犯学生人身权利、严重违反社会道德以及极少数校长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发生上述问题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分析问题,找出差距,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督促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要把教师队伍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作为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和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形成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从制度上预防和杜绝教师队伍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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