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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牲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01:58  浏览:96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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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牲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牲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12月22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畜牧业政策,发展经济,活跃市场,保护正当交易,制止非法活动,加强牲畜市场领导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农村、牧区,根据实际需要和群众要求,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适当地点开放牲畜市场。
第三条 各地区和各主管部门必须保证完成国家的耕畜、种畜、菜畜的收购和调剂计划任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社队、国营农牧场在完成交售任务后的多余牲畜和社员自养的牲畜,可上市出售,进行余缺调剂,品种交换。
外省社队,国营农牧场和社员个人,持公社以上主管单位的证明,可上市出售牲畜,进行余缺调剂,品种交换。
第四条 经核准发证的全民、集体和个体所有制饮食业,可在市场上采购菜畜。
第五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牲畜,只准自养自销,自购自用和饮食业自用原料,严禁转手倒卖,从中牟利。
第六条 各地供销社或民贸公司,要积极参加牲畜市场交易活动,吞吐牲畜,平抑物价,发挥对市场的调节和领导作用。
第七条 省内各州、县之间的牲畜调剂,按政府计划自行办理。调入地区以县或公社为单位,赴调出地区办理牲畜调运手续。
第八条 计划外的采购,外省的须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证明,省内和省际毗邻地区持公社证明,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分别由归口部门办理。
第九条 计划内采购的牲畜出省外运,种畜由畜牧厅、出口的菜畜由外贸局、耕畜由省农牧生产资料公司办理准运证;计划外采购的牲畜,凭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办理外运。
第十条 牲畜市场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牲畜市场管理部门可雇用交易员、协助双方成交、按成交额收取百分之一的交易服务费(买卖双方各付百分之零点五)。雇用人员工资在交易服务费中列支。坚决取缔黑经纪。
对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或没收其牲畜的单位和个人,财税部门不再征税。
第十一条 牲畜成交价格,参照国家牌价,由买卖双方议定。严禁挖牙做口等残害牲畜,欺骗群众的行为。严禁疫畜和病畜进入市场。
第十二条 对投机倒卖牲畜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或没收,对惯犯和集团首要分子,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8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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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外经贸资发第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精神,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该通知巾涉及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一)原已获得项目确认书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外以自有资金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其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由原颁发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增资等企业变更项目由其审批机关出具,其中限额以下项目由省级审批机关出具。
证明格式见署税〔1999]791号附件1,下同。
  (二)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外以自有资金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其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由原批准企业设立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地方项目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二、关于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研发机构),由该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地方项日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格式见附件,参照《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附件四的要求填写。
  (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研发机构)在投资总额外以自有资金对用于研发的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其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由审批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
  (三)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免税进口设备用汇额度按其投资总额及自有资金额核定。
  (四)允许类、限制甲类外商投资企业以非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原则上应以分公司形式设立,其免税进口设备用汇额度按经批准的分公司营运资金核定;设立在企业内部的研发中心,由审批机关根据企业申报的研发中心可免税进口设备的清单及金额一次性核定,但项目确认书、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仍由省级审批机关出具。企业应在申请报告中详细列明企业财务预算与仅用于研发中心的设备清单和用汇额度,并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三、关于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外以自有资金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其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或《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级、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
上述企业如同时属于五类企业中的两类以上的,可自行选择申领进口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的方式。
  四、进口设备验放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外自有资金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属企业生产自用,应列入“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进口项下,其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进口比照投资项下进口管理规定,由海关凭外经贸部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进口设备物料清单上加盖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验放,其中,属国家限制进口管理商品,须凭上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办理进口许可证、件。
  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认真按照补充通知的规定,做好项目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出具工作,各地不得将审批权限层层下放。在执行过程中,
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外资司)反映。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文件下发前已到达口岸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和海关登记验放的上述进口货物,应比照本文补办有关手续。
  附件: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项目确认书(格式)(略)
                             外经贸部
                           二OOO年十一月八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的通知

湘教体字〔2002〕12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管理,推动全省高校体育工作改革与发展,我厅对《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试行)》(湘教通〔1999〕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校我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

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推进全省高校体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学校体育工作质量,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 《评估办法》基本分为100分;附加分为10分。总分110分。

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5项,包括:A、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B、基础建设;C、课程教学;D、课外体育活动与训练;E、教学与科研成果。二级指标12项,包括:1、领导重视程度;2、组织机构和管理;3、师资队伍建设;4、教学条件;5、课程设置;6、教材与教学文件;7、体育教堂;8、教学管理;9、课外体育活动;10、课余体育训练;11、教学成果;12、科研成果。评估因素58项。

第三条 评估定级

评估定级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评定等级的分值标准为;

本科院校: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级;80分以上为合格级;79分以下为不合格。

专科学校:总分85分以上为优秀级;75分以上为合格级;74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条 凡有下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对已被评为合格、优秀的学校,予以通报取消。

1、不按规定开设体育课或随意停开体育课的;

2、随意占用学校体育场地或将体育场地挪作其他用途,造成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育活动严重困难的;

3、体育教师待遇得不到与其他专业学科教师同等对待,严重挫伤体育教师工作积极性的;

4、近2年内发生重大体育安全事帮,学校负有直接责任的;

5、在参加体育竞赛或活动中疏于管理,弄虚作假,犯规违纪,缺乏体育道德风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奖惩办法

1、评估评定为优秀级的学校,由省教育厅颁发“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奖匾;通报表彰优秀级和合格级学校。

2、对评估评定不合格的学校,必须及时认真整改,接受再评估,仍不合格或无改进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评估办法

1、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具体组织实施。

2、评估采取自评、省级评估的程序进行。学校先根据本《评估办法》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向省教育厅申请评估,并上报有关自主总结材料。

3、评估以近四个学年内工作为主,即评估当年与前三个学年的工作。学校接受评估的材料应参照“评估备案材料目录”的内容,规范整理成册建档。

4、评估一所学校在1至2天内完成。可将学校体育各项工作的检查与评估结合进行,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5、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选派学校体育管理干部和学校体育工作专家参加。评估人员不得参加对本校的评估工作。

6、评估以看、听、查、访、测等方法为主,同时召开小型访谈会,填写有关调查表。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应与学校交换意见,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并将评估定级和评价意见等资料立卷上报。

第七条 本《评估办法》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备查材料目录

   2、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任命》评估表

附件1: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

工作条件》评估备查材料目录


一、学校体育管理方面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2、学校体育领导机构名单;★

3、各项体育规章制度;

4、学校3~5年体育发展规划;

5、学校体育工作计划、总结和经验材料;

6、组织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材料;

7、学校领导研究体育工作的会议记录;

8、学校领导参加体育教学部(室)工作研究的会议记录及检查体育教学的记录

9、学校体育活动安排表;

10、各院、系体育工作计划与总结;

11、学校评先、评估条件或规定;

12、学校体育经费预、结算表;

13、体育教师队伍基本情况表;

14、学校体育场图、学生人均活动面积数及场地设施的近期、远期规划示意图;★

15、体育器材登记表。

二、学校体育工作方面

1、体育教学部(室)教改实验报告总结论文科研成果等;

2、各院、稍顷各班体育委员名单;

3、学校各学生体育组织的章程、组织机构、开展活动的材料及计划总结;

4、学校定期检查盖印的学年、学期、课时教学计划;

5、体育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等教学文件;

6、体育课教案、成绩考核记录册及理论考试试卷;

7、学生早操及体育课外锻炼出勤登记表;

8、《学生体制健康标准》评分统计表和直方图;★

9、校代表队名单及运动员档案;

10、代表队训练计划与总结;

11、校远会、体育竞赛秩序、成绩册;

12、校运会及体育健身竞赛活动最高记录;★

13、体育获奖证书、奖章、奖杯、锦旗等原件或照片;

14、其他在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材料(含录音、录像、照片等)


注:1、以上材料均为近四年内的

  2、记号“★”的应上墙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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