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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52:31  浏览:9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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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

国经贸技术[2002] 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全面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实现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增强我国传统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现就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历史任务

  (一)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是综合国力持续增强的根本保证。

  传统产业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体,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力量,是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传统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90%以上,占工业增加值的91%,固定资产原值的95%,利润的80%,上交税金的95%,从业人数的94%,出口的87%。传统产业创造了绝大部分的产值、利税和就业机会,有着庞大的规模和雄厚的基础。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对于提高我国国民经济的运行质量和效益,实现综合国力持续增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是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必然选择。

  随着世界经济结构的加速调整和跨国公司的并购浪潮,以及国内需求结构的重大变化,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和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已成为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经济建设与发展的中心任务。实现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必须把传统产业的改组改造放在重要位置,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发挥其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重要支撑和推动作用。通过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使之获得新的发展动力和市场空间,创造新的竞争优势,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三)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是应对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重要举措。

  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世界经济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随着市场准入的扩大、关税的削减和非关税措施的减少,外国产品、服务和投资等必将更多地进入我国市场,对我国传统产业中那些技术水平低、管理落后、产品附加值低的企业带来严重冲击。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对经济全球化也将产生重要影响。据有关方面统计,全球6万多家跨国公司以及遍及世界各地的70万个分支机构的产值已经占到了全球总产值的25%,全世界每年产生的新技术70%以上为世界500强所拥有。要实现我国民族工业的振兴和综合国力的提高,核心是要在世界市场上取得支配权。因此,加快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是我国提高国际分工地位、全方位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要求。

  (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蓬勃兴起的技术革命,推动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高技术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命题。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是实现高技术产业化的载体,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传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其技术和装备水平,为发展高技术及实现产业化提供了重要保障和基础条件。以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广泛推广应用,推动传统产业的高技术化,为传统产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从而必将极大地带动传统产业的整体提升,进一步增强传统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五)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是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的突破口。

  信息技术已经成为当代最先进的技术手段,信息技术的渗透与融合,将在提升国民经济各部门的产业技术水平中发挥核心作用。发达国家经验表明,虽然以信息化推动工业化将增加30%的投资,但可以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改善生产环境、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从而增加85%的经济效益。加速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步伐和实现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必须以信息技术的应用为重点,努力提高能源、交通、原材料、轻纺等领域一批骨干企业的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智能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进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的紧密结合,提高产品质量、水平,降低成本,缩短生产周期,提高劳动效率及产品和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加速实现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进程。

  当前我国传统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组织规模小而散,社会化、专业化水平低;二是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多数行业的低水平生产能力过剩与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和工艺装备依靠进口并存;三是企业管理水平低,市场开拓能力差;四是主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落后;五是企业技术开发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弱;六是优秀人才资源匮乏。

  二、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在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五”计划纲要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以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基础,以研究开发、集成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为手段,以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为重点,加速我国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步伐。

  (二)原则。

  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围绕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总体目标,改造提升工作的核心是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品的技术档次,使传统产业的发展尽快步入以技术进步为主要增长方式的轨道上来。

  2.坚持可持续发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要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注重节能降耗,防止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针对市场需求,进一步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4.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在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5.坚持培育企业核心能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要紧紧围绕培育和增强企业的核心能力,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创新能力。

  6.坚持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紧密结合。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企业全面管理相结合,转变生产经营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7.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技术相结合。加强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产业发展所需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装备,积极做好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工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8.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重点选择一批具有比较优势、基础较好的产业进行改造提升,实现局部领域的突破和跨越式发展。

  三、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总体目标:到“十五”末期,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集团,发展“专、精、特、新”,并颇具活力的中小企业群体,大幅度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专业化水平;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研制一批重大技术成套装备和主导产品,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供技术支持,使我国传统产业中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装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或达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际先进水平,部分产业达到或接近国际同期先进水平;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新途径和成功经验。

  “十五”期间主要行业目标如下:

  煤炭行业的主要目标:加强技术创新,大中型煤矿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40%以上,小型煤矿科技进步贡献率有明显提高。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步伐,加快企业机械化装备更新升级速度,使大型矿井配套的年生产能力达到300-500万吨。应用高新技术解决煤矿灾害防治中的关键技术难题,使煤矿重大恶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加大煤炭的转化比率。全国原煤入选比例达到50%。推广污水处理技术,提高矿井和矿区生活用水的复用率,大、中型煤矿实现达标排放。

  石油行业的主要目标:根据石油工业“十五”发展规划确定的“立足国内、开拓国际、加强勘探、合理开发、厉行节约、建立储备”的方针,在3-5年内,按照统一的框架与规划,建立石油石化行业分步实施的从传统产业到网络化经营的系统,在油气勘探开发方面,通过研究开发、采用和推广一批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使探井成功率在“九五”基础上提高3%,钻井完井周期缩短1/3,原油采收率提高2%-3%,油气占一次能源的比例提高3%以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科技贡献率达到55%。

  石化行业的主要目标:加快催化裂化技术、加氢技术、乙烯、聚丙烯、聚酯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核心技术、专有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使石化主体技术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增加石化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益,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利用信息技术和先进控制技术实现资源的优化利用和生产的优化控制,“十五”末,主要炼油、化工装置80%以上实现集散控制系统(DCS)或现场总线控制,60%以上装置完成先进控制。推进安全、环保、节水减排、节能降耗等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减少“三废”排放,主要石化产品能耗降低5%-10%。

  化工行业的主要目标:通过技术创新,使主要行业新建和改建装置技术、工艺、装备立足国内,达到国际90年代水平,推进信息技术在化学工业中的应用,骨干企业和主要化工产品基本实现生产过程的优化控制。化工大中型企业管理基本实现信息化、网络化。积极推广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提高化工行业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电力行业的主要目标:城市平均供电可靠率提高到99.92%以上,部分城市达到99.99%、线损率下降0.4个百分点、每度电煤耗下降10-15克、在燃煤量增加约30%的情况下,烟尘排放量与1999年持平,二氧化硫仅增加约10%、废水回用率50%以上。

  钢铁行业的主要目标:继续推进以微电子技术为中心的信息技术改造钢铁生产,41个占钢产量82%以上的企业全面实现基础级、过程级计算机控制,部分企业实现企业管理级计算机控制。抓好1-2个智能化钢厂的示范工程建设。大力推进以清洁生产、节能降耗、污染治理与二次资源综合利用系统,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全部65个大中型钢铁企业,建成冶金工业“十五”规划确定的14个清洁生产示范工厂。洁净钢的系统优化技术在重点板材生产厂得到应用。13家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主要工艺装备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和产品实物质量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有色金属行业的主要目标:使大型骨干企业工艺技术装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电解铝直流电耗由2000年的每吨14300千瓦时降到2005年的13500千瓦时;粗铜吨能耗由0.72吨标煤降到0.65吨标煤;铜、铝加工成材率提高3-5个百分点。预焙铝电解槽生产能力占总能力90%以上;采用强化冶炼的铜、铅先进生产能力分别占85%、60%。采用湿法和密闭鼓风炉法炼锌先进生产能力占90%以上。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基础上再削减10%,工业水复用率由75%提高到85%以上,建成一批“清洁生产”企业。

  机械行业的主要目标:普遍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等先进设计技术,提高产品设计水平,主要产品开发周期缩短20%以上。推广计算机集成制造(CIMS)技术和网络化制造技术,通过用数控技术改造老设备等方式,使总体机床数控化率达到5%以上,提高企业制造能力。推广应用精密成型技术、快速原型成型技术、激光加工技术等新型加工方法,提高制造工艺水平,使优质、高效、低耗制造的普及率达到20%以上。1/3的大中型企业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先进的生产模式和现代管理技术,实现业务流程和管理的合理化。通过上述目标的实现,从整体上提升机械产品的水平和质量。

  船舶工业的主要目标:开发与推广应用船舶工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设计集成系统技术,设计与制造集成系统技术、船舶制造装备自动化生产线,船舶共性技术、现代造船集成工艺技术等。加大新船型技术开发、海洋工程技术装备及船用设备国产化等技术创新力度,使我国的船舶设计手段上实现现代化,缩短船舶快速报价设计周期,增强企业的市场快速反应能力,提高船舶产品自动化生产能力,造船周期缩短1/3,降低能源、原材料的耗损,将船舶工业的材料利用率提高到90%。

  轻工行业的主要目标: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0%左右,企业新产品产值占销售额的40%以上,轻工各行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比“九五”末期提高10%以上。家用电器工业在生产技术、装备、品种、质量和整体效益上达到发达国家先进水平。造纸、食品、皮革、陶瓷等主要传统产业整体上达到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中期水平。洗涤剂、食品添加剂、塑料制品、电池等行业在生产技术、装备、品种、质量和整体效益上达到发达国家20世纪末水平。轻工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的基础上降低15%以上,使轻工业生产对环境和生态的污染基本得到控制,重点能耗产品的能耗比“九五”末减少5%-10%。

  纺织行业的主要目标:采用现代高新技术,开发生产各种差别化、功能化及新型化学纤维,使纺织原料结构中化纤的比重达到60%以上,差别化、功能化纤维比重达40%以上。应用机电一体化、在线检测、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提高整体装备水平,使70%以上技术装备达到国际90年代先进水平,努力调整产业结构,纺织用、装饰用和产业用纺织品比重达到64:21:15,2005年吨纤维出口创汇水平提高到17000美元。在1/3大中型企业推广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国纺织电子信息网络体系,重点企业实现电子商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42%,其中棉纺印染行业和毛纺染整分别提高到20%和30%,2005年每万元产值节能降耗比2000年降低15%。

  医药行业的主要目标:针对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结合医药行业的结构调整工作,立足创新、仿创结合,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和具有竞争优势的化学药、中成药、生物药、医疗器械和制药机械产品,积极开发相应的关键技术。50个化学原料药的生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30个非专利药品进入国际市场。培育10-20种质量标准完善、符合国际质量标准的现代中成药。

  建设行业的主要目标:通过广泛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大力提高建筑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建筑施工机械能力,2005年全员劳动生产率比2000年提高20%,全国预拌砼年产量占现浇砼总量的30%。提高住宅和公共建筑中化学建材的应用比例,2005年城镇新建采暖住宅的单位面积采暖能耗比1981年降低50%,建筑物耗指标接近中等发达国家现有水平。城市建设中节水20-30%,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45%。基本消除城市垃圾污染,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5%。

  建材行业的主要目标:以节能、节土、利废、环保为目标,开发和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对水泥、玻璃、墙体材料、建筑卫生陶瓷、非金属矿深加工和玻璃纤维等主要产品生产工艺进行改造、升级,到“十五”末使建材工业的万元产值能耗降低20%,新型干法水泥比例提高到20%,水泥散装率达到31%,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和玻璃纤维的整体生产工艺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提高到40%,节约土地110万亩。建材生产的主要污染物粉尘、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20%以上,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量提高40%,年减少天然资源开采使用量1.5-2亿吨。重点开发“生态水泥”等绿色建材产品生产工艺及装备,改造提升现有生产能力。

  交通运输业的主要目标:加强现有设施和装备的技术改造,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应用先进技术,开发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新结构、新装备,促进公路、水路交通的可持续发展。调整码头货种结构和车型、船型结构,调整公路、水路企业组织结构和行业管理体制,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铁路行业的主要目标:掌握最高时速160公里提速技术,形成快速客运网。发展最高时速200公里客运专线技术,建成京沈快速客运通道。成功研制时速270公里高速动车组,开工建设京沪高速铁路。完善货运重载体系,积极发展25吨低动力作用四轴大型货车,提高货车速度,初步形成快捷货运网。大面积推广电力牵引。发展铁路宽带综合业务数据通信网,基本建成铁路综合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大力发展安全检测技术,建立集监测、控制和管理为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安全监控网络。形成以铁路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为基础的市场营销网络。大力采用交流传动技术,实现牵引动力升级换代。积极发展动车组和摆式列车。通信信号实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综合化。铁路勘测设计实现一体化、智能化,积极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装备。掌握青藏铁路建设技术。到“十五”末期,铁路主要技术装备要接近20世纪末国际水平。

  邮政行业的主要目标:大幅度提高全网信息化水平,以信息技术应用为重点,加快邮政综合计算机网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和应用,加强信息技术在传统邮政业务、邮政金融业务和企业管理中的应用。邮政综合计算机网联通邮区中心局生产场地比例达到100%、电子化营业局所比例达到70%。185客户服务中心综合服务覆盖城市比例达到100%;邮政储蓄网点电子化率达到93%,其中异地联网达到66%。进军现代物流业务,加速邮政实物传递网的技术改造和升级,大幅度提高邮政作业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信函状邮件上机分拣率达到70%,扁平状邮件上机分拣率达到65%,包状邮件上机分拣率达到85%,集装箱使用率达到60%,给据邮件条码识别率达到98%。

  商贸流通业的主要目标:加强流通企业设施和装备的技术改造,尤其是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在流通企业的开发和应用,积极开发和引入国际先进流通技术和装备,支持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的发展,推进我国流通现代化。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达到国际先进技术装备水平的连锁、配送企业。

  (二)任务。

  1.以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为重点,提高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水平。

  运用信息技术提高连续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智能化及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传统产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发展自动检测与控制技术,实现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和最优化,提高工厂综合自动化水平;发展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技术,实现实时管理与数据共享,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2.以先进制造技术应用为重点,推进制造领域的优质高效生产。

  发展数控技术,提高设备的自动化水平;发展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技术,提高制造自动化、柔性化和集成化水平;发展与应用综合自动化技术,重点推行并行工程、敏捷制造、企业资源计划等先进制造方式;研究开发新工艺,推广新型制造技术,提高制造效率和产品质量。

  3.以研制重大技术装备和成套设备集成为重点,提高行业装备制造水平和制造业装备水平。

  选择对行业影响大、应用面宽的核心技术与关键设备,组织技术开发与科技攻关,促进在行业中的应用,提高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水平和成套设备集成能力,满足传统产业装备更新换代的需要。重点是数控技术和数控机床,机器人技术及机器人,先进发电、输电和大型工程施工成套设备,大型自动化成套设备及大马力拖拉机及配套农机具、环保型柴油发动机等。

  4.以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开发应用为重点,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

  围绕产业结构升级急需解决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及配套技术,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开发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并积极推广应用。

  5.以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研制为重点,提高行业主导产品的研制水平,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

  围绕市场需求,立足产品结构调整,积极开发高新技术产品,重点加强智能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主导产品的研制,提高和改善产品可靠性和质量,形成知名品牌。

  6.以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为重点,推广应用一批新工艺和新装备。

  开发和推广应用一批高效节能降耗和环保的新工艺、新装备,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防止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政策和措施

  (一)继续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推进传统产业的改组和结构优化。

  加快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重大决策可追溯责任的董事会议事制度。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利用市场机制,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加快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形成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打破行业、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界限,支持跨行业、跨产业利益共同体的发展,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现代产业链。

  (二)组织实施三个“行动计划”,积极推进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

  围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重点组织实施“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行动计划、研究开发关键技术和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行动计划、研制开发主导产品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行动计划”三个行动计划,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和目标,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成套装备的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为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提供有效保障。

  (三)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探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成功方法。

  选择3-5个行业和2-3个城市或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行业或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试点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开展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推广,促进我国传统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有重点地选择一批有条件的企业开发推广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支持企业建立以设计开发、生产制造为核心的制造集成系统,以财务、成本、人事为核心的经营管理系统,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营销系统,提高企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

  (四)以重点建设和重大技改工程为依托,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研制与应用。

  研究提出鼓励和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政策措施,研究制订重大装备研制规划,引导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联合会,中央管理企业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加快重大技术装备开发研制和应用。依托国家重点建设和重大技改工程,结合市场需求,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研制,大力推动产学研联合,在重点行业扶持重点企业(集团)研制先进适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力争掌握核心技术,提高成套设备集成能力。以提供成套设备和承包工程项目等不同方式,培育一批具有可持续开发、研制和成套设备集成能力的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五)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增强传统产业创新能力。

  继续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培育核心能力。建立和完善面向市场、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发挥转制科研机构,特别是转制为大型科技型企业的综合优势,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的联合开发,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

  (六)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探索风险投资机制。

  适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专项资金,加大对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国债贴息”、“政府采购”等财政政策,支持行业骨干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优势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嫁接、股票上市、股权置换、加速折旧等多种形式拓宽融资渠道,并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和社会资金支持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等形式,积极探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七)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充分利用现已出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在计算机软件开发与产品转让、技术咨询服务收入、国外技术的转让、设备与配套件的引进,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关税等方面实行相应的减、抵、免政策。研究制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设备投资抵扣所得税、缩短折旧周期等新的政策措施。

  (八)加强立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

  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修订及制订新的传统产业主要相关产品的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能耗标准等,加大执法与贯彻标准的力度,通过法律、法规促进企业改造工艺与装备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九)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重视和加强专利工作,增强专利保护意识,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开展企事业管理人员与科技人员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要通过再教育(培训)等手段,重点培养具有专业知识与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适应国际竞争环境的人才需求。对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和人员表彰和奖励应加大力度。积极探索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机制,鼓励对企业优秀技术人员采用股权、期权等各种分配激励方式。

  (十)加强标准化工作,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管理。

  加大研究制定标准、规范的投入,建立和完善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建立以技术标准、法规等手段为主的市场监管体系和严格规范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产品质量标准,提高标准的制定水平,限制劣质产品进入市场,加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准则的认证检测机构和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大力推行ISO9000质量标准体系和ISO14000环保标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认证体系。

  (十一)适应WTO规则,制定行业发展的应对措施。

  认真研究WTO规则,特别是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反补贴、反倾销等协议、保障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反倾销应诉新机制,利用国际惯例,合理实施产业保护。依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起反倾销预警系统,为我国产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市场空间,科学的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充分利用加入WTO后有限的过渡期间,清理、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要研究制定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国内市场经济秩序。

  (十二)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国外资源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鼓励和支持企业以合资、合作、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加强国际间合作。通过争取国际金融企业投入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等方式,吸引外资进入传统产业改造领域。通过与跨国公司共同组建技术开发中心,在较高层次上开展合作,尤其要注重优秀人才和先进管理方式的引进,促进传统产业的全面升级。

  用高新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请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实际,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认真抓好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工作。

  附件: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二OO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为适应世界经济、科技发展趋势,结合我国传统产业现状,根据《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十五”期间通过组织实施“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行动计划、研究开发关键技术和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行动计划、研制开发主导产品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行动计划”三个行动计划,引导和推动我国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为此,提出煤炭、石油、石化、化工、电力、钢铁、有色金属、机械、船舶、轻工、纺织、医药、建设、建材、交通运输、铁路、邮政、商贸流通等行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的重点如下:

  一、煤炭行业

  (一)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全矿井信息化网络系统;

  2.工作面自动化关键技术与装备;

  3.矿井安全生产综合自动化监测监控系统;

  4.煤炭运销系统信息化技术;

  5.煤炭洗选加工过程自动化测控技术;

  6.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技术。

  (二)研究开发关键技术和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高效集约化矿井生产技术与装备;

  2.高产高效综采工作面关键技术与装备;

  3.巷道快速掘进和支护技术;

  4.矿井高效辅助运输关键技术与设备;

  5.深井井筒快速施工技术与装备;

  6.高效先进煤炭洗选加工关键技术与装备;

  7.防治重大灾害事故技术;

  8.智能化矿井通风技术;

  9.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

  10.煤系伴生矿物综合利用技术;

  11.煤矿瓦斯与煤层气资源利用技术;

  12.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技术。

  (三)研制开发主导产品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开发新型大功率、高可靠性采煤机;

  2.开发新型经济可靠支护装备;

  3.开发快速掘进装备及掘锚机组;

  4.大力开发煤炭转化技术与装备;

  5.开发和发展型煤技术与装备;

  6.发展水煤浆技术与装备。

  二、石油行业

  (一)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建立和完善石油石化企业网络化经营系统推进业务流程规范化、企业管理网络化、业务运营电子化、决策支持科学化;

  2.在油气生产和炼油化工过程中,推广应用集散控制系统(DCS)、计算机监控系统(SCADA)、现场总线(FB)等生产控制系统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

  (二)研究开发关键技术和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复杂地区复杂地质体勘探新技术;

  2.低成本油气田开发技术和提高采收率技术;

  3.天然气储运技术;

  4.研究推广抽油机节能、注水注蒸汽节能、原油处理节能技术,以及管道长输节能技术;

  5.开发应用油气田钻井液、采油污水处理新技术。

  (三)研制开发主导产品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在物探装备方面,重点研制高精度地震仪器和新一代检波器、适合复杂地表条件的可控震源、高性能传输电缆、新型山地钻机、复杂地面的特种运载设备;

  2.在测井装备方面,重点研制成像测井系统、组合测井系统、高性能射孔弹、聚焦激发极化自然电位测井仪等;

  3.在钻井装备方面,重点开发电驱动深井钻机、运移性能高的轻型钻机、高压水射流径向水平井配套装备、地质导向钻井设备、欠平衡钻井配套设备等;

  4.“西气东输”工程成套设备。

  三、石化行业

  (一)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系统,建设石油化工产品销售网络系统,推进物资采购供应和石化产品销售的电子商务;

  2.推广实施CIMS工程和先进控制技术(APC),实现DCS或现场总线控制(FCS)。

  (二)研究开发关键技术和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石油炼制领域重点开发并推广应用清洁燃料生产技术、重油深度加工技术、含硫原油的加工技术、润滑油升级换代技术;

  2.开发应用重油催化裂解乙烯生产技术、芳烃生产新技术,三大合成材料方面,重点开发并推广应用气相法聚乙烯和第二代环管法聚丙烯成套技术等;

  3.全面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等安全管理技术、石化装置实现安全运行的关键技术、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保障技术、作业环境的监测与防护技术等;

  4.采取压缩燃料油用量、熄灭火炬、热联合、热电联合、整体气化联合循环(IGCC)、蒸汽联合循环、长输管线加剂输油等能量综合优化技术,推广节能技术应用;

  5.推广应用废水预处理技术、生物技术、少废和无废技术,实现废水再资源化。推广废气净化、处理技术,减少废气排放。大力推广固体废物的再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技术。

  (三)研制开发主导产品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大力开发和推广乙醇汽油、清洁汽油、清洁柴油、高等级道路沥青以及高档润滑油品;

  2.突出三大合成材料新产品开发,提高高附加值合成树脂专用料的生产比例。革新常规合纤的生产过程,加强差别化合纤新产品的开发生产。提高合成橡胶新产品的生产比例和档次;

  3.重点开发应用大型乙烯裂解炉、高压聚乙烯聚合反应器、丙烯环管聚合反应器等装备。

  四、化工行业

  (一)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研究开发和推广生产过程的优化控制技术和在线检测技术;

  2.化工流程工业CIMS的应用;

  3.推广实施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

  4.在化肥、农药、涂料、染料、合成材料等行业建立专业信息网;

  5.发展电子商务,扶持满足化工行业特点的中介网络,开展国内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

  (二)研究开发关键技术和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开发循环硫化床(CFB)煤气化技术、低压合成技术、联醇生产技术、可控释的化肥生产技术,重点推广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技术、灰熔聚硫化床粉煤直接气化技术、壳牌粉煤气化技术、新型合成氨催化剂技术、缓释尿素生产技术、用于磷复肥生产的管式反应器技术。

  2.开发氧氯化法氯乙烯生产技术及甲醇法甲烷氯化物生产技术、挤压法重质纯碱生产技术与设备、干法加压蒸馏技术与设备。重点推广离子膜法和金属阳极隔膜法烧碱的节能配套技术、悬浮法聚氯乙烯(PVC)生产工艺优化新技术、水相法替代溶剂法生产氯化高聚物技术、新型联碱生产技术、液相水合法低盐重质纯碱生产技术;

  3.开发低压甲醇和燃料甲醇的产业化技术、合成气直接合成二甲醚生产技术、年产20万吨羰基合成醋酸技术、高温度高稳定水煤浆成套制备技术、高催化率苯酐生产技术、一氧化碳偶联制草酸生产技术;

  4.开发软质新工艺炭黑、热裂解炭黑生产技术、高性能骨架油封生产技术、工程子午胎生产技术、废旧橡胶回收技术、子午胎的翻新技术;

  5.开发共混技术、接植技术、聚合物合金化技术、交联互穿网络技术以及纳米材料改性和短波改性技术;

  6.开发超真空技术、定向合成技术、表面处理与改性技术、粉体工程技术、纳米产品生产技术、造粒技术、超纯物质的加工与纯化技术、菌种培养技术、产品分离及精制技术;

  7.在水污染防治中侧重于节水和污水资源化,在大气污染防治中侧重于节能和综合利用,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侧重于废物减量和资源化。重点在氮肥、磷肥、氯碱等行业采用清洁、高效的新工艺,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工程。

  (三)研制开发主导产品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用国内自主开发的新型(多喷嘴对置)水煤浆气化技术改造现有中小型氮肥企业,实现合成氨、尿素装置大型化;

  2.用自主开发的工艺软件及关键设备,调整现有磷肥企业的原料路线和产品结构,实现磷肥生产装置的大型化;

  3.自主研制子午线轮胎成套设备,为我国轮胎行业技术改造、提高子午化率提供国际先进水平的装备;

  4.继续推广“九五”开发成功的复极式、单极式离子膜电解槽,改造中小氯碱企业,使能耗达到国外引进同类装置水平;

  5.加强生物反应器、生物传感器和后处理技术及装备的开发;

  6.发展替代高毒有机磷杀虫剂的新品种和地下害虫防治剂、新型水田和旱田除草剂、用于水果菜蔬的新型杀菌剂、病毒抑制剂及杀线虫剂,高效农用抗生素、环境相溶性好且使用方便的新型制剂、通用农药中间体吡啶系列和氯氟化吡啶系列产品等

  7.用国内自主开发研制的工艺软件及关键设备,调整现有醋酸生产的技术路线,实现甲醇羰基合成醋酸生产装置的大型化;

  8.发展水性化建筑涂料、水性涂料、高固体份金属涂料、粉末化涂料、功能涂料及叔碳酸树脂、氟碳树脂、甲醚化氨基树脂等涂料用原材料和各种助剂;

  9.开发染料及中间体合成中新技术,研究最新催化技术,研究染料后加工中微细化、颗粒成型、微胶囊和包膜技术,研究重点禁用染料及中间体的代用品和绿色纺织品染化料、高档纺织布料专用染料及配套助剂、高性能有机颜料及高档染整助剂;

  10.发展水处理剂、饲料添加剂、油田化学品、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生物化工产品及生物催化生产的新材料、超细和纳米无机盐产品等;

  11.开发有机氟材料生产技术和聚碳、聚甲醛、聚对苯二甲酸1.4环己烷二甲酯(PCT)、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间规聚苯乙烯(SPS)液晶聚合物、高强高模有机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生产技术,开发汽车构件用聚烯烃合聚材料生产技术、高吸水性树脂生产和应用技术、氢化丁腈橡胶和卤化丁基橡胶生产技术、超高清晰度高感光度彩色胶卷生产技术等;

  12.开发和应用大型化肥成套设备、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等。

  五、电力行业

  (一)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建立高效电力通信传输信息管理平台和电力干线网络;

  2.火电厂监控与管理信息系统;

  3.水电站自动化监测监控系统;

  4.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技术与设备;

  5.应用大型电网开放式能量管理系统(EMS),研究面向全国联网、面向电力市场的新一代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

  6.地下洞室和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化技术。

  (二)研究开发关键技术和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以三峡电网建设为核心,采用串联补偿技术及可控串联补偿技术、并联电容补偿技术和先进的电网稳定控制技术及设备,加快全国联网建设,提高电网的安全稳定性;

  2.开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

  3.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发电技术;

  4.高效、紧凑、节能、性能好的电网技术与设备;

  5.火电机组改造新技术;

  6.电厂节水技术;

  7.烟气脱硫脱硝技术;

  8.高效劣质煤及城市垃圾发电技术;

  9.电厂粉煤灰治理及环保技术。

  (三)研制开发主导产品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100兆瓦、125兆瓦循环流化床锅炉(CFB)国产化技术和300兆瓦CFB工程项目的消化吸收;

  2.大型超临界火电机组。

  六、钢铁行业

  (一)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支持现场总线、基于以太网的控制系统等新一代基础自动化装备的国产化研究和产业化建设,提高基础自动化水平;

  2.研究开发智能技术,钢铁生产各工序和全线过程的智能化控制系统、过程自动化工程软件开发工具和工程平台等技术,加强过程自动化中智能化成套工艺装备的产业化研究;

  3.推进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技术的应用,推动企业应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等业务。

  (二)研究开发关键技术和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加强洁净钢生产、高精度轧制、热轧薄规格带钢生产、热轧带钢直接镀锌及冷轧硅钢片生产等工艺技术的开发研究;

  2.推广应用烧结、干熄焦、高炉长寿、煤基直接还原、熔基还原等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烧结余热回收、热风炉余热利用、焦炉煤气脱硫脱氰等先进成熟技术;

  3.推广高炉热风炉余热回收、烧结余热回收、入炉煤调湿、转炉煤气干式回收等节能技术,利用副产煤气替代燃煤发电;

  4.改造高炉喷煤制粉及输、喷煤系统;

  5.推广节水技术,缺水地区的钢铁企业尽快建设一批污水处理工程。

  (三)研制开发主导产品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冷轧薄板、镀锌板和涂镀层板、不锈钢薄板、冷轧硅钢片、热轧薄板等主要钢材品种;

  2.增加已有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主要包括小型材和线材、无缝钢管、重轨、中厚板等;

  3.薄板坯连铸连轧和大型冷连轧成套设备。

  七、有色金属行业

  (一)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矿产资源信息的数字化、可视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2.连续生产工艺监控系统和通讯技术、连续生产过程综合优化控制;

  3.检测仪器仪表在恶劣有色金属生产环境中的创新应用;

  4.企业电子商务系统及综合优化控制管理系统建设;

  5.“金色工程”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等。

  (二)研究开发关键技术和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加速拜耳法溶出技术与设备、高邦高效沉降槽、浓相与超浓相输送技术、点式下料与自动控制技术的应用,提高铝工艺水平;

  2.加大提高铝电解槽寿命综合技术的科技攻关力度,重点解决我国铝电解槽使用寿命短的薄弱环节,最终实现电解槽寿命达到2000天以上;

  3.优化和提升我国铝用炭素材料与制品的质量,建立健全我国铝用炭素制品的质量标准体系;

  4.用先进的热连轧技术提升铝加工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

  5.优化和提升铝合金预拉伸板及大断面铝合金工业型材的生产技术;

  6.优化和提升特殊消费领域需要的特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科技攻关和技术,满足国防军工等领域的要求;

  7.加强重有色金属的湿法冶金技术的集成应用研究;

  8.提高单台铜闪速炉的熔炼能力,实现氧气底吹直接炼铅(QSL)炉达产达标;

  9.加强采矿设备大型化、高效化、无轨化和连续开采工艺的开发,推广应用大规模、高效率、经济的开采新工艺与新技术;

  10.在有色金属选矿方面应用大型高效节能选矿设备、环保型高效选矿药剂、清洁选矿工艺和选矿过程自动寻优控制技术;

  11.加快强化烧结技术、双流法溶出技术、常压脱硅技术的应用,实现进一步节能降耗;

  12.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和生产过程零排放工作。

  (三)研制开发主导产品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研究和开发树脂法回收金属镓新工艺、砂状氧化铝生产技术和艺术用有色金属合金、铌粉、铌丝技术;

  2.研制和推广连续开采工艺技术及装备、井下高浓度充填新工艺及设备、井下破碎系统及装备;

  3.实现硫化矿电化学控制与调控浮选、环境友好的熔炼、高冰镍湿法精炼工艺和锌、锡、镍、钴、锰产品深加工技术、高纯稀有稀土金属分离技术的产业化;

  4.对重大生产装备进行成套和规范化,提高自动控制水平。

  八、机械行业

  (一)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1.应用先进生产模式和管理技术,推动企业业务流程的优化重组和管理的科学化;

  2.开发和应用虚拟制造技术和并行工程技术,提高机械产品的功能层次和智能化、数字化程度;

  3.应用综合自动化技术,提升生产过程柔性化、自动化水平;

  4.应用企业资源计划,实现企业内部信息的集成和共享;

  5.开发和应用网络化制造,促进企业间信息的交流和制造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研究开发关键技术和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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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计划生育细则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抚顺市计划生育细则》业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修订,现重新印发实施。
                            市长 周银校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民族繁荣,根据《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常住户口在我市的我国公民离开我市的,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市及驻本市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按计划生育子女,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自愿节制生育,是有生育能力夫妻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应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实行依法管理和加强科学管理,辅之以行政、经济措施。
  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卫生、医药、民政、公安、劳动、城建、财政、教育、司法行政、工商行政、国土规划等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做好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充分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作用,协助政府作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八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施行一票否决权。
  各地区、各单位还应把计划生育纳入群众性的创建文明地区和文明单位的活动。


  第九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稳定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要指定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
  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计划生育事业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作必要的安排,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以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乡(镇)统筹和村提留费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其中不足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渠道,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第十二条 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应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使社会保障功能与计划生育工作有机地结合,从而满足育龄人口的需求。

第三章 育龄人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含承包、租赁)都必须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或计划生育合同。对无主管部门和县、区属单位由所在区域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或计划生育合同。
  凡未到晚婚年龄而结婚,要与所在单位签订晚育合同。
  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在育龄人员自愿的基础上,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四条 农村中的育龄人员由乡(镇)管理。
  人口与户籍分离的育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地处城市的农村联社中的育龄人员由县(区)、乡(镇)、街道共同管理,并以乡(镇)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按照《抚顺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育龄职工(含临时工、外用工)管理,由其所在单位和其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其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管理。


  第十六条 下岗育龄职工(含停薪留职、休长假、工伤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内部提前退休、退职等)所在单位负责做好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掌握其婚育状况,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卡册,定期对其进行孕情、环情监测。


  第十七条 下岗育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育龄职工下岗15日内,将其名单移送其居住地,经其居住地确认后,即纳入居住地配合管理范围。
  被所在单位开除、除名或自动离职、辞职的育龄人员,由批准之日起15日内,原单位应派人到其居住地履行计划生育移交手续,同时纳入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应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职工必须落实节育措施,对已经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动员计划外怀孕者采取补救措施,以育龄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处理,并由所在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协调,所作出的有关决定,相关各方要认真执行。


  第十九条 育龄职工被新单位聘用的,由新的用工单位负责管理。
  育龄职工被新单位招(聘)用6个月以上发生计划外生育的,视为新单位发生计划外生育。
  育龄职工被新单位招(聘)用未满6个月发生计划外生育的,视为原单位发生计划外生育。
  租赁柜台和摊床从事经营活动的育龄人员,由出租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下岗育龄职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单位做好下岗育龄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将下岗育龄职工名单交到居(村)委会,定期进行走访,并建立健全其计划生育档案、卡册,对计划外怀孕者,及时同其所在单位联系,通报情况,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无业育龄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管理。
  保外就医育龄人员由其配偶居住地负责,有关执行保外就医的部门配合管理。
  缓刑、假释育龄人员,由其乡(镇)、街道负责,公安部门配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服刑和劳动教养的育龄人员分别由对其负责执行的监狱和教养院管理。其配偶探视需留宿的,应持有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否则不得留宿。

第四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三条 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属初次生育的,怀孕后,须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生育手续。


  第二十四条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且女方达到再生育年龄,经申请,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养)育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计划内生育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
  (五)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是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女方是农民,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女方是农民,并且只有一个女孩的;
  (八)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是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九)同胞兄弟两人以上均为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十)农民中的有女无儿户,其中招婿的一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十一)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残疾,相当于残废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十二)经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准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再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怀孕后无正当理由,擅自进行引产的;
  (二)生育后自报婴儿死亡,无确凿证据证明死亡和死亡原因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准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应缴纳社会负担费,具体标准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符合生育一个孩子规定的夫妻收养或者送养一个孩子的,不得再生育;符合生育两个孩子规定的夫妻生育、收养、送养合计已达两个孩子的,不得再生育;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夫妻生育、收养、送养合计已达三个孩子的,不得再生育。

第五章 优生与节育





  第二十六条 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应对育龄夫妻进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知识教育,宣传、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第二十七条 育龄夫妻应当接受优生优育指导。孕妇应当接受产前检查。除夫妻患有遗传性疾病,经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批准,在指定的医院对胎儿进行检查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检查诊断,育龄夫妻一方患有疾病可能使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病的,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并采取有效的节育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必须自觉落实安全可靠的节育措施,提倡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有两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妻,一方做结扎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节育措施的实施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医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应开设优生优育、节育技术咨询门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为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和施行节育手术。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生育、医药、卫生等科研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科研工作,为育龄夫妻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


  第三十一条 凡经销避孕药具,按《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省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节育手术必须由持有节育手术合格证的医务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单位,严格按操作规程施行,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行医人员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因病或其他情况变化允许再生育的,需要摘取宫内节育器,凭所在单位证明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机构介绍信;需做输精管或输卵管吻合手术的,持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和生育证明,方可到有关医疗单位施行。


  第三十四条 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须经市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确认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享受其待遇。


  第三十五条 其他同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女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除国家规定的3日之外,增加7日,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0日之外,再增加60日,难产者另外增加产假15日。
  农民晚婚的,减免当年义务工5日;晚育的,减免当年义务工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免去当年全部义务工。
  晚婚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因难产而增加的产假,男方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先进。
  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婚假、护理假和产假待遇的,由所在区域、单位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其他优待。


  第三十七条 合法夫妻终生自愿只生(养)育一个孩子,并已经落实节育措施,女方年龄在23周岁零9个月至49周岁之间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第三十八条 夫妻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证之月起至孩子14周岁止,城镇户口的每月10元,农村户口的每月5元至1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含减免义务工、少收或免收提留、降低承包指标、多承包土地、山林、果树)等;
  (二)划分宅基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
  (三)独生子女托幼费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补贴;
  (四)独生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按两人份分给自留地、口粮田或者相应待遇;
  (五)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扶贫致富和乡镇企业招工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六)独生子女的父母是职工的,退休后每月增加5元退休费;是农民的,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两个孩子条件,但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除享受独生子女有关待遇外,由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停止享受前条所列各项待遇,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应当全部退回发给单位,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四十条 夫妻未生(养)育子女的或者夫妻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其子女在未生育前即死亡,并不再生(养)育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是职工的,退休后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依据其他规定已按本人标准工资全额发给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
  (二)是农民的,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享受五保户待遇。


  第四十一条 独生子女的父母和未生(养)育的夫妻退休后,每月应增加的退休费,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退休金中列支;未实行退休金社会统筹的企业,由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退休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报销,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假期,凭医师开具的诊断书休假。
  在规定的休假期间,职工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先进。
  对不按要求落实节育措施造成人流、引产的,可凭医师开具的诊断书休息,但不享受前款待遇。


  第四十三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落实计划生育有关优待与奖励政策。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鼓励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超生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100元至200元奖励。

第七章 收费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夫妻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有下列计划外生育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女20周岁零9个月以下生育的,为早育,未达到规定生育年龄生育的,为抢生,对早育、抢生的,征收1000元至5000元计划外生育费;
  (二)违反本细则规定,多生育的为超生,对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的,征收5000元至5万元计划外生育费,对第三个孩子以上属于超生的,征收1万元至10万元计划外生育费;
  (三)符合生育一个孩子规定的夫妻收养或者送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孩子,按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符合生育两个孩子规定或者符合第二十四条(四)项规定的夫妻,生育、收养、送养合计已达两个或者三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第三个孩子以上属于超生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的,为非法收养,第一个孩子是非法收养的,征收1000元至5000元计划外生育费,第二个孩子以上是非法收养的,比照(二)项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五)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的,为非婚生育,第一个孩子是非婚生育的,征收1000元至5000元计划外生育费,第二个孩子以上是非婚生育的,比照(二)项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非婚生育的,分别计算子女数,并分别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六)对下列计划外生育情节严重的,可征收15万元以内计划外生育费:污辱、欧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且有计划外生育行为的;公开攻击、抵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且有计划外生育行为的;不择手段,弄虚作假,且达到计划外生育目的的;超生两个以上孩子的;第四个孩子以上属于超生的;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征收15万元以内计划外生育费的,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收取的计划外生育费,应当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对早育、非婚生育的,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职工产期休息时停发工资,不发生育费,生育中的一切医疗费用自理,在批准生育前,子女托幼费自理。
  对于超生的,职工产期休息时不发工资,生育中的一切医疗费用自理,其超生子女不得享受直系亲属劳保医疗待遇,托幼费全部自理。农民的超生子女在14周岁前,不分给自留地、口粮田。
  对计划外生育的职工,三年内不得提职、不得评为先进工作(生产)者,学徒工、试用干部延长一年转正,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降职务工资两级,在企业工作的降工资一级,对情节严重的,可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因生女孩男方制造各种理由而提出离婚的,应当批评教育,驳回离婚请求;如需准予离婚的,经办机关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离婚原因。男方再婚后,夫妻不准生育,生育的按照超生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出现超生的,对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征收当年经费或者税后利润5‰的计划外生育费,但收费不得少于5000元。


  第四十九条 对育龄夫妻违反节制生育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参加孕情检查的,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落实节育措施的,按日处以1元至10元罚款,直至采取节育措施止;
  (三)计划外怀孕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终止妊娠的,按日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直至终止妊娠止。


  第五十条 对夫妻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符合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未办理生育手续生育的,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未办理批准手续已经怀孕或者生育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对上述当事人处以罚款后,应当同时办理生育手续或者批准生育手续;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规定的,另行征收社会负担费。


  第五十一条 对有干扰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除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瞒报计划外人口出生统计数字的直接责任者,每例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同时取消个人或者单位荣誉称号;
  (二)对出具出生、死亡、病残儿鉴定、结扎、上环、妊娠、终止妊娠和批准生育等假证明的,每例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每例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当事人、责任者及其单位,每例分别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对经查确属因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已堕胎者,不再批准当事人再生育;
  (四)对擅自进行节育吻合手术或者非法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的责任者,每例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五)对没有节育手术合格证人员施行节育手术的,每例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对受术者造成意外伤害的,应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并补偿直接经济损失;
  (六)对未经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而经销避孕药具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七)为计划外怀孕或者超生人员逃避计划生育管理提供帮助的责任者(容留、转移、隐瞒的房主、用工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计划外怀孕外流躲藏者在外流期间采取补救措施的,医药费、节育手术费自理。


  第五十三条 对侮辱、威胁、欧打、伤害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遗弃、残害婴儿及歧视、虐待生女孩的母亲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凡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指标要求的,不得评为文明地区和单位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并对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扣发当年奖金,同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人口严重失控的,由上级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依据本细则给予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委托应当书面委托,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由行政处罚机关按照《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施行。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未经处理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按发生计划外生育时的政策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收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豫政〔1997〕4号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奖不虚施,公平得当,以功定奖。
第三条 受奖励的必须是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务员。其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敢于改革创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工作中绩效突出的;
(二)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全省、全国和国际同行业评比或比赛(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排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秩序,表现突出的;
(八)同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贡献的;
(十)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四条 在特定环境和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当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奖励。
第五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一等功、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报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报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府、行政公署工作部门批准。
嘉奖,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的申报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一定形式进行表彰。
第八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授予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
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证书和奖章,根据国家人事部规定的式样,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做。
第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获得嘉奖的国家公务员,发给奖品或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条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国务院工作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上述劳动模范待遇不包括晋升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单独批准奖励的,由省级财政列支;省人事厅有关部门联合批准奖励的,奖励经费由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对有本条(一)、(二)两项中所列行为的人员,除撤销其奖励外,同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必须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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