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26:15  浏览:9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

卫生部


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
卫生部

前言
儿童占我国人口1/3,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儿童保健工作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一代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人民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推动城乡儿童保健工作的开展,争取在2000年时,实现每个儿童都享有卫生保健,把婴儿死亡率下降到25‰以下的
奋斗目标,特提出“七五”期间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要求,争取在这个期间内,全国有1/3的城市和农村能达到甲类标准。

城市儿童保健工作要求
甲类标准:
一、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将儿童保健工作纳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儿童保健网和建设一支儿童保健专业队伍。
二、市级儿童保健机构,要配备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必要设备,充分发挥业务指导的作用。
三、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必须承担儿童保健任务,协助同级儿童保健机构解决疑难问题,培训人员,指导开展科研工作。
上述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儿童保健责任地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开展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
四、各级儿童保健机构开设儿童保健门诊,建立儿童保健责任地段或开展儿童保健试点,以点带面的指导基层医疗保健单位开展儿童保健工作。
五、儿童保健工作内容和指标:
(一)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1.对新生儿、婴幼儿、体弱儿(佝偻病、营养不良,缺铁性贫血、早产儿、低体重儿等)按常规管理,建立系统管理的册(卡)新生儿期访视率达90%以上;
2.对7岁以下儿童根据年龄特点进行定期体检(1岁内每3个月1次,1至3岁每半年1次,3岁以上每年1次)。受检率:集体儿童达90%以上,散居儿童达70%以上,儿童体格发育水平超均值者达55%以上;
3.逐步开展智能测查。
(二)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对佝偻病、缺铁性贫血要早防早治,矫治率达95%以上。佝偻病患病率在近两三年的基础上使其下降20%至30%,控制Ⅱ度,消灭Ⅲ度。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近两三年的基础上使其下降20—30%,控制中度,消灭重度。消灭喂养不当
引起的Ⅱ度营养不良。肺炎、腹泻,通过试点摸清情况,采取措施,积极防治,使发病率逐年下降。
(三)指导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做好实验性和示范性托儿所的保教工作。
(四)普遍开展儿童保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儿童营养、母乳喂养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地编写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五)有条件的儿童保健机构,开展视、听、口腔疾病的防治。
(六)婴儿死亡率降至15—20‰。
六、与防疫部门配合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工作,控制传染病续发,杜绝暴发。
七、有计划的培训各级儿童保健人员。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初级的至少培训1个月,中级的至少培训3个月,高级的专业进修3至6个月。5年内争取轮训1遍。
八、掌握完整系统的科学资料和数据。应有基本情况,系统管理情况,儿童生长发育水平,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患病情况及婴儿死亡率等方面的资料。要及时、准确的统计分析,以指导工作。
九、开展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儿童营养、体格锻炼、早期教育、神经精神保健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乙类标准:
一、卫生行政部门能将儿童保健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建立儿童保健网和建设一支儿童保健专业队伍。
二、市级儿童保健机构,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
三、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应承担儿童保健任务,协助同级儿童保健机构解决疑难问题,培训儿童保健人员。


上述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儿童保健责任地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开展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
四、各级儿童保健机构开设儿童保健门诊。建立儿童保健责任地段或开展儿童保健试点,以点带面的指导基层医疗保健单位开展儿童保健工作。
五、儿童保健工作内容和指标:
(一)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1.对新生儿、婴幼儿、体弱儿(佝偻病、营养不良、缺铁性贫血、早产儿、低体重儿等)按常规管理,要建立系统管理的册(卡)。新生儿期访视率达75%以上;
2.对七岁以下儿童根据年龄特点进行定期体检(1岁内每3个月1次,1至3岁每半年1次,3岁以上每年1次)。受检率:集体儿童达75%以上,散居儿童达55%以上。儿童体格发育水平超均值者达50%以上。
(二)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对佝偻病、缺铁性贫血要实行早防早治,矫治率达90%以上。“两病”患病率在近两三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5—20%。佝偻病控制Ⅱ度,消灭Ⅲ度。缺铁性贫血控制中度,消灭重度。消灭喂养不当引起的Ⅱ度营养不良。肺炎、腹泻,通过
试点摸清情况,采取措施,积极防治,使发病率逐年下降。
(三)指导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做好实验性和示范性托儿所的保教工作。
(四)普遍开展儿童保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儿童营养、母乳喂养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的编写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五)婴儿死亡率降至20—25‰。
六、与防疫部门配合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工作,控制传染病续发,杜绝暴发。
七、有计划的培训各级儿童保健人员。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初级的培训1个月,中级的培训3个月,高级的专业进修3至6个月,5年内轮训儿童保健人员的70%。
八、有必要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应有基本情况,系统管理情况,儿童生长发育水平,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患病情况及婴儿死亡率等方面的资料。及时、准确的统计分析,以便指导工作。
九、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儿童营养、体格锻炼、早期教养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农村儿童保健工作要求
甲类标准:
一、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将儿童保健工作纳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儿童保健网和建设一支儿童保健专业队伍。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装备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必要设备,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
二、县医院儿科(内儿科)要开展儿童保健工作,协助县妇幼保健机构解决疑难问题,培训儿童保健人员。
乡镇卫生院要有专人负责儿童保健工作,开展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三、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开设儿童保健门诊,指导乡镇卫生院开展儿童保健工作。
四、儿童保健工作内容和指标:
(一)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1.对新生儿、婴幼儿、体弱儿(佝偻病、营养不良、缺铁性贫血、早产儿、低体重儿)按常规管理,要建立系统管理的册(卡)。新生儿期访视率应达85%以上。
2.对7岁以下儿童根据年龄特点进行定期体检(半岁前体检两次,半岁至3岁每半年1次,3岁以上每年1次)。受检率:集体儿童达80%以上,散居儿童达60%以上。儿童体格发育水平超均值者达55%以上。
(二)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对佝偻病、缺铁性贫血要早防早治,矫治率应达90%以上。“两病”患病率在近两三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20—30%。消灭喂养不当引起的Ⅱ度营养不良。肺炎、腹泻通过试点,摸清情况,采取措施,积极防治使发病率逐年下降。
(三)托幼机构有健全的保健制度和合理的生活日程,有必要的设备和玩、教具,有儿童午睡的地方,办好伙食,开展适合各年龄特点的教养工作。
(四)普遍开展儿童保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儿童营养、母乳喂养、体格锻炼、教养、常见病、多发病等卫生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的编写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五)婴儿死亡率降至20—25‰。
五、与防疫部门配合,做好预防接种及传染病管理工作,控制传染病续发,杜绝暴发。
六、有计划的培训各级儿童保健人员。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初级的培训一个月,中级的培训3个月,高级的培训3至6个月。5年内轮训70%。
七、掌握完整的资料和数据。应有基本情况,系统管理情况,儿童生长发育水平,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及婴儿死亡率等方面的资料。要及时、准确的统计分析,以便指导工作。
八、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儿童营养,早期教养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乙类标准:
一、卫生行政部门能将儿童保健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建立儿童保健网和建设一支儿童保健专业队伍。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发挥业务指导作用。
二、县医院儿科(内儿科)要协助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儿童保健工作。乡镇卫生院要有专兼职的业务人员负责儿童保健工作,开展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三、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开设儿童保健门诊,指导乡镇卫生院开展儿童保健工作。
四、儿童保健工作内容和指标
(一)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1.对新生儿、婴幼儿、体弱儿(佝偻病、营养不良、缺铁性贫血、早产儿、低体重儿)按常规管理,要建立系统管理的册(卡),新生儿期访视率在65%以上。
2.对7岁以下儿童根据年龄进行定期体检(半岁前体检两次,半岁至3岁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每年1次)。受检率:集体儿童达70%以上,散居儿童达50%以上,儿童体格发育水平超均值者达50%以上。
(二)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对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要进行防治,矫治率达85%以上。“两病”患病率在近两三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5—20%,因喂养不当引起的营养不良,其构成比中Ⅱ度应控制在3%以下,消灭Ⅲ度。
(三)托幼机构要建立保健制度和合理的生活日程,有必要的设备和玩教具,能适当开展教养工作。
(四)开展儿童保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儿童营养、母乳喂养、体格锻炼,常见病、多发病等卫生知识的宣传。有针对性的编写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五)婴儿死亡率降至35‰以下。
五、与防疫部门配合做好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管理工作,控制可进行自动免疫的传染病的暴发。
六、有计划地培训各级儿童保健人员。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初级的培训1个月,中级的培训3个月,高级的3至6个月。5年内轮训儿童保健人员的50%。
七、有必要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应有基本情况,系统管理情况,儿童生长发育水平,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及婴儿死亡率等方面的资料,及时统计分析。
八、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丙类标准:
一、卫生行政机构有人分管儿童保健工作。县妇幼保健机构有儿童保健组,开展儿童保健工作,承担对基层儿童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有兼职业务人员负责儿童保健工作。
三、能开展一些新生儿、婴幼儿保健工作。新生儿期访视率在50%以上。对3岁以下儿童每年进行1次体检,受检率达50%以上。对佝偻病、缺铁性贫血,矫治率应达80%以上。使其患病率逐年下降。婴儿死亡率降至45‰以下。
四、托幼机构有一般的卫生保健制度和生活日程。
五、与防疫部门配合做好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管理工作。
六、开展儿童保健宣传教育工作。有计划培训儿童保健人员。
七、与有关单位配合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八、对基本情况和所开展的工作做好登记和统计。

说 明
一、本要求中所指的城市和农村范围:
城市:指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不包括市属县。
农村:指县级市、县(自治区、旗、市属县)。
二、甲类市(县)的评比标准:
甲类城市(县)有2/3的市区(乡、镇)达到甲类标准。其它类以此类推。
三、文内“儿童保健机构”包括妇幼保健机构内的儿童保健组织。



1986年1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10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南通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取水或者直接从江、河、库、塘以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在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综合措施,减少取水、用水过程中水的损失、消耗和污染,杜绝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南通市市区水资源管理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通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区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物价、农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各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范围内社区节水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政府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加强节水宣传和教育,并对在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县两级政府安排节水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以及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用水户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严于省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水资源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等,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对达到一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计划用水户)实行用水计划管理。

  计划用水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城市供水资源与社会用水需求状况,定期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在当年的十一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水资源管理处)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近三年实际用水量,生产、经营、服务总量及下年度生产、经营、服务预计增减量等内容。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水资源管理处)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用水总量,在当年的十二月核定下达计划用水户下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四条 计划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水资源管理处)应当调减其下年度用水计划:

  (一)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未按照测试结果进行整改;

  (二)未按规定上报用水统计表及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三)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施、器具;

  (四)产品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达不到行业水平;

  (五)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

  (六)废水排放量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计划用水户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年中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需要增加当年度用水计划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

  (二)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并验收合格;

  (三)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定额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责任制;

  (二)落实部门和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三)完善用水台帐,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和水平衡测试;

  (四)按照相关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并定期考核;

  (五)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第十七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超计划用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采取措施,降低超计划用水量。对超出用水计划部分实行加价收费,超计划加价水费纳入节约用水专项资金。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超计划用水户,对超计划部分,按以下标准加收费用:

  (一)超5%以上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

  (二)超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

  (三)超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

  (四)超30%以上的部分加收5倍水资源费。

  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公共供水的超计划用水户,对超计划部分,按以下标准加收费用:

  (一)幅度在10%以下的,按现行供水水价的1倍加收费用;

  (二)幅度在10%以上不足20%的,按现行供水水价的2倍加收费用;

  (三)幅度在20%以上不足25%的,按现行供水水价的3倍加收费用;

  (四)幅度25%以上不足30%的,按现行供水水价的4倍加收费用;

  (五)幅度在30%以上的,按现行供水水价的5倍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节约用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约用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约用水的相关内容。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十九条 用水户应根据核定的用水计划配备相应规格和精度的计量设施,加强对水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保证计量准确。水计量设施发生损坏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计量收费。城市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规范用水系统,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推广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设施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和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中水回用、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试点。

  第二十二条 下列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中水利用设施,充分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一)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综合性服务楼以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者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民小区;

  (四)日杂排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独立工业企业以及成片开发的工业园区。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根据国家、省标准和本市规定,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经测试不达标的,采取措施限期达标。

  水平衡测试单位名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于年初联合下达。

  第二十四条 用水户不得擅自将城市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对外供应;确需他人转供的,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水资源管理处)办理转供手续,单独安装计量表,并接受转供单位节约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

  工业用水应当循环使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利用地下水制冷(热)系统应当优先利用劣质水,并安装回注设施,循环使用;空调冷却水、设备冷却水禁止直接排放。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已建住宅原安装使用的卫生洁具和配件,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序列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逐步更换。

  第二十七条 经营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和游泳场(馆)的用水户,应当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并防止水污染。

  第二十八条 洗车业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实行重复用水、循环利用,逐步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有条件的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九条 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劣质水或者经处理达到使用标准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自来水。

  绿地、树木、花卉灌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

  第三十条 公共供水单位、城镇转供水单位、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检漏,确保供水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接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报告,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赶赴现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积极推行节水灌溉技术和节水栽培技术,提高农业生产节水管理能力。

  第三十二条 当水资源紧缺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启动供水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保障生活、工农业生产和其他用水的顺序对用水户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定期对用水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2日起施行。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贷款对象
第一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流动资金短缺时,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 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劳务输出以及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贸易中所需外汇周转资金;
6、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和办理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时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汇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计收。

第四章 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2、持有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还款能力可靠;
4、能够提供:(1)有权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批件;
(2)进口物资清单及合同副本;
(3)境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标书;
5、由资信可靠、有外汇偿付能力的担保单位提供担保。担保人应按照本行的要求出具担保书并承担在借款单位无力清偿贷款本息时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责任;对风险较大的贷款,还应同时办理财产抵押(具体做法参照(87)建总办字第32号《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
法(试行)》)
第六条 借款单位申请外汇贷款应办理以下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
1、向本行提出《外汇借款申请书》(附参考格式);
2、提供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3、用出口创汇还款的,须提供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及外贸合同、银行议付通知书(或托收委托书)副本等文件。
4、提供借款单位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本行认为需要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以上文件由经办建设银行审核同意后,由借、贷双方签订《外汇借款合同》(附参考格式),据以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第五章 贷款的使用和偿还
第八条 借款单位应按照《外汇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在本行开立贷款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订货手续。借款单位应将订货合同抄送开户建设银行,据以作为支用贷款的依据。
在不违反当地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借款单位在开立贷款帐户的同时,还应在开户建设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和结算帐户。有关贷款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均应通过开户建设银行办理。
第九条 借款单位应在《外汇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内,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分季、分月、分日用款计划,并按批准的用款计划用款,借款单位若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未用或超用部分必须根据《外汇借款合同》的规定按实际占用天数向开户建设银行支付2-5‰的承担费。
第十条 实需用款金额将超过《外汇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时,借款单位应就此向经办行申请新贷款。
第十一条 开户建设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借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贷款项下的外汇财产保险。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应保证按《外汇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 如果发生挪用,除应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应加收百分之百的罚息;情节严重的,开户建设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贷款。
第十三条 开户建设银行应及时了解借款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下的业务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应按《外汇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在规定还款到期日十五天前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严格审查并同意后,可给予展期,展期一般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的一倍,未经同意而逾期的贷款,其逾期部分应加收百分之三十的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如借款单位确实无力还款,开户建设银行应及时通知担保单位并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按财产抵押协议的规定,由开户建设银行拍卖其抵押品清偿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于199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设银行总行颁发的(88)建总外字第29号文所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已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制订,报总行核备。
附件一:外汇借款申请书(参考格式)
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我单位因外汇资金短缺,谨向你行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申请单位: (公章) 编号:
┌──┬─────┬───┬─────┬───┬────┬────┬────┬───┬───┬────┐
│ │ │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 │自有流动│ │职 工 │ │
│ 基 │ 企业性质│ │原 值 │ │净 值│ │ 资 金 │ │人 数 │ │
│ ├─────┴───┼─────┴───┴────┴────┴────┴───┴───┴────┤
│ 本 │现有主要产品名称 │现有生产能力 上年实际完成情况 │
│ ├─────────┼───────┬───┬──┬───┬──┬───┬───┬────┬──┤
│ 情 │ │ │产量 │产值│利润 │税金│出口量│出口值│出口创汇│折旧│
│ │ │ ├───┼──┼───┼──┼───┼───┼────┼──┤
│ 况 │ │ │ │ │ │ │ │ │ │ │
├──┼─────────┴─┬─────┴───┴──┴───┼──┴───┴───┴────┴──┤
│ │申请贷款外币种类和金额│ 贷 款 期 限 │ 配套人民币落实情况 │
│ ├───────────┼────────────────┼──────────────────┤
│申请│ │ │ │
│ ├────────┬──┼──┬──┬──────────┼───┬──────┬───────┤
│贷款│ 进口物资名称 │单位│数量│金额│国内配套设备物资购置│单位 │数量 │ 金 额 │
│金额├────────┼──┼──┼──┼─────┬────┼───┼──────┼───────┤
│ 和 │ │ │ │ │ │ │ │ │ │
│用途│ │ │ │ │ │ │ │ │ │
└──┴────────┴───────────────┴──────────────────────┘

┌──────────────────────────────────────────────────┐
│ │ │ │ │已签外销合同│ 拟签外销合同 │
│出口│ 出口商品名称 │ 贷款期内计 │ 出口代销、包销协议单位 ├──┬───┼────┬───┤
│ │ │ 划出口创汇 │ │数量│金额 │ 数 量 │ 金额 │
│创汇├────────┼──────┼───────────────┼──┼───┼────┼───┤
│落实│ │ │ │ │ │ │ │
│情况│ │ │ │ │ │ │ │
├──┼────────┴───┬──┴────────┬──────┴──┴───┴────┴───┤
│ │ 偿还贷款资金来源 │ 有权部门批准情况 │ 担保单位名称 │
│国内├────────────┼───────────┼──────────────────────┤
│有关│ │ │ │
│方面│ │ │ │
│落实│ │ │ │
│情况│ │ │ │
├──┼────────────┴───────────┼──────────────────────┤
│ 由│ 经 办 处 ( 科 ) 意 见 │ 国际业务部领导意见 │
│写建├────────┬───────────────┼──────────────────────┤
│审设│ 经 办 人 │ 处 ( 科 ) 领 导 │ │
│批银├────────┼───────────────┤ │
│情行│ │ │ │
│况填│ │ │ │
└──┴────────┴───────────────┴──────────────────────┘
附件二:外汇借款合同(参考格式)
编号:
借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用于
所需外汇资金,于一九 年 月 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乙方根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款申请书》(编号: )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 (外币名称) 万元(大写金额)。
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日止,即从一九 年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共 月。
第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基准利率为按月浮动,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四条 甲方愿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使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便利。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 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和《还本付息计划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保证按《用款计划表》及时供应资金。如因乙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
甲方因故不能按用款计划用款,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调整用款计划。否则,乙方对未用或超用部分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 ‰的承担费。
第七条 甲方保证按《还本付息计划表》以所借同种外币还本付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偿还,按还款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五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
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展期的贷款,乙方对逾期部分加收百分之三十的逾期利息。
第八条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发生挪用,乙方除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加收百分之百的罚息,并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 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书。一旦甲方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应由担保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事项,由甲、乙双方共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收回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单位名称: (公章)
签约人: (签章)

乙方:
单位名称: (公章)
签约人: ( 签章)
一九 年 月 日签订于(地点)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1):用 款 计 划 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 │ 一九 年 │ 一九 年 │
├─┬────┼───────┼──────┤
│ │ 一 月 │ │ │
│一│ 日 │ │ │
│ ├────┼───────┼──────┤
│ │ 二 月 │ │ │
│季│ 日 │ │ │
│ ├────┼───────┼──────┤
│ │ 三 月 │ │ │
│度│ 日 │ │ │
│ ├────┼───────┼──────┤
│ │合 计 │ │ │
├─┬────┼───────┼──────┤
│ │ 四 月 │ │ │
│二│ 日 │ │ │
│ ├────┼───────┼──────┤
│ │ 五 月 │ │ │
│季│ 日 │ │ │
│ ├────┼───────┼──────┤
│ │ 六 月 │ │ │
│度│ 日 │ │ │
│ ├────┼───────┼──────┤
│ │合 计 │ │ │
├─┬────┼───────┼──────┤
│ │ 七 月 │ │ │
│三│ 日 │ │ │
│ ├────┼───────┼──────┤
│ │ 八 月 │ │ │
│季│ 日 │ │ │
│ ├────┼───────┼──────┤
│ │ 九 月 │ │ │
│度│ 日 │ │ │
│ ├────┼───────┼──────┤
│ │合 计 │ │ │
├─┬────┼───────┼──────┤
│ │ 十 月 │ │ │
│四│ 日 │ │ │
│ ├────┼───────┼──────┤
│ │十一 月 │ │ │
│季│ 日 │ │ │
│ ├────┼───────┼──────┤
│ │十二 月 │ │ │
│度│ 日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2):还 本 付 息 计 划 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 │ 一九 年 │ 一九 年 │
├───┬─────┼───────┼──────┤
│ │ 本 金 │ │ │
│一季度├─────┼───────┼──────┤
│ │ 利 息 │ │ │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本 金 │ │ │
│二季度├─────┼───────┼──────┤
│ │ 利 息 │ │ │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本 金 │ │ │
│三季度├─────┼───────┼──────┤
│ │ 利 息 │ │ │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本 金 │ │ │
│四季度├─────┼───────┼──────┤
│ │ 利 息 │ │ │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还 汇 来 源 │ │ │
├─────────┼───────┼──────┤
│1.出品产品创汇 │ │ │
├─────────┼───────┼──────┤
│2.企业留成外汇 │ │ │
├─────────┼───────┼──────┤
│3.主管部门留成外汇│ │ │
├─────────┼───────┼──────┤
│4.地方留成外汇 │ │ │
├─────────┼───────┼──────┤
│5.其它 │ │ │
└─────────┴───────┴──────┘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3):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 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 元整(大写),以及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借款本息和
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4):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的外汇额度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量的外汇额度。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额度。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外汇管理局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
本息和费用的外汇额度。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外汇额度开户局名及帐号:
年 月 日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5):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万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值的人民币。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和费用,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
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1990年2月2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