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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在旧货行业推行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35:37  浏览:8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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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在旧货行业推行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劳动部


商务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在旧货行业推行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通知

商建发[2005]73号


  旧货鉴定估价是旧货流通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旧货交易的公正、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目前,我国旧货从业人员近500万人,但大多数从业人员没有经过正规培训,旧货鉴定估价专业技术人员少,与旧货行业的发展和旧货市场的需求差距很大。为进一步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快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商建发 [2004] 92号)关于逐步推行旧货评估员、评估师制度的要求,全面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决定在旧货行业实行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旧货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旧货行业整体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劳动保障部负责全国旧货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鼓励旧货从业人员参加旧货鉴定估价的专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获得鉴定估价师的人员可优先推荐在旧货行业就业。旧货鉴定估价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旧货鉴定估价人员要对其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旧货鉴定估价人员的管理工作,积极推进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在旧货行业的有序开展。

  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分为鉴定估价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以下同)和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下同)。

  三、鉴定估价师与估价员的培训指导:鉴定估价师的培训指导由中国旧货业协会组织,鉴定估价员的培训指导工作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同级旧货协会组织实施。同时,鼓励社会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旧货鉴定估价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四、鉴定估价师与估价员的考核鉴定:鉴定估价师与估价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鉴定估价师的考核鉴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旧货业协会共同组织,实行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评分;鉴定估价员的鉴定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研究确定。有条件的地方旧货协会,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设立旧货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社会开展考核鉴定工作。中国旧货业协会受商务部委托组织编写旧货估价培训教材,并按照劳动保障部统一安排参与国家题库开发、考试技术支持等工作。

  五、鉴定估价师与估价员的申报程序。凡在旧货行业从事鉴定估价的人员,均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分别向中国旧货业协会和所在省(市)旧货业协会(尚未成立旧货协会的其工作暂时由商务主管部门承担)申报所要考试鉴定的等级。申报职业资格时应准备照片、身份证以及证明自己资历、工作年限的材料,经旧货业协会或旧货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核并经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复核后,颁发准考证。

  六、鉴定估价师、估价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程序。鉴定估价师:中国旧货业协会将考试、鉴定合格人员名单送报考人员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鉴定估价员:各地旧货业协会将考试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获得《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报商务部与劳动保障部备案,商务部、劳动保障部将在各自的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七、各地要严格按《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组织旧货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的考核与鉴定。要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程序,不得超标准收费。

  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本地区旧货业协会的培育与发展,指导条件成熟的协会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旧货鉴定估价师的培训、考核、鉴定的监督与检查,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加强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与商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取消该单位鉴定估价师的培训、考核鉴定资格。


           商务部 劳动保障部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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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2.08.29
来源:本网


  为做好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研究了规划编制的深度、方法和机制等问题,提出《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近日国家计委办公厅和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发出通知(计办地区[2002]1086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计委、水利(水务)厅(局)和水利部各流域机构。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规划定位和规划重点。本次规划的目的是为我国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提供规划基础。因此,规划应体现综合性,突出规划重点,把握深度,并处理好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全国规划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之间的层次关系。《通知》要求,本次规划不能做成突出工程和投资的规划,而是从水资源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做成突出资源配置思路、格局、措施的规划,突出对今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组织方式和有关部委配合的工作,《通知》要求,应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规划工作流程、以流域为单元抓紧开展工作,加强部门分工与配合。本次规划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十分重要,应按照"行业指导,资料共享,共同负责"的思路开展工作。即在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协调下,一是请有关部门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业用水、城市用水、农业用水、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加强对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的行业指导,并通过这种方式,协调好地方水利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关系。二是各有关部门在收集相关资料中密切协作,资料共享。三是在有关行业标准、定额方面充分协商,力求一致。四是各部门共同研究协调规划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规划成果的审定,团结协作,把本次规划工作做好。《通知》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提出了具体建议,要求各规划层次开放式组织规划编制,加强规划的技术支撑。
  关于下一步工作,《通知》要求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形式,抓紧完善规划组织机构,成立领导小组,落实技术承担单位,明确工作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要制定规划编制的有关工作制度,落实相关部门的分工与责任;按照水利部印发的《全国水资源总技术大纲》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全面启动规划编制工作。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8日)

深教基字〔2000〕2号

各区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属中小学:

  根据《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工作会议纪要(28)]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

  为体现国家对生活特别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帮助特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有关问题的市长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特困学生,可申请资助:

  (一)每学期注册时,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证金救济的困难户子女;

  (二)每学期注册前六个月内领取了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金的特殊困难户子女。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资助:

  (一)就读非本市中小学校的学生;

  (二)就读民办高收费学校的学生。

  二、资助项目

  特困学生免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学生服费(以下简称两费)。

  三、资金来源

  特困学生免交的两费,由市区两级财政予以补贴。

  四、资助办法及程序

  (一)特困学生在每学期缴费注册时,出具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由所在学校审核登记后,给予免收两费。

  (二)区属学校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特困学生名单及《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复印件和免收金额报区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直属中小学直接将上述材料报市教育局。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核实后,将该项费用划拨学校。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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