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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13:06  浏览:8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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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为规范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采购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见附件一)和《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见附件二)。(以下
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电力工业国际招标评标审查领导小组(组织机构见附件三),负责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采购国际招评标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司。(组织机构见附件四)
二、《暂行办法》由电力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电力部国际招评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三、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招标投标法》,使招标投标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届时,部将根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
附件:1.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
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
2.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
3.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
4.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的国际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确保采购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国际贷款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电力工业的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电力工业各单位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所需的设备和材料、土建工程、技术和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际招标和投标都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符合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国际贷款机构规定的国际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方法,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准确、保密的原则,防止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第四条 鼓励并支持国内制造厂商和企业积极参与竞争,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选用国产设备和国内投标商。

第二章 招评标工作程序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只有在国家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前原则同意招标的项目,并且中外双方已经签署贷款协议或经贷款机构在签署贷款协议前同意提前招标,才能开展对外招标工作。
第六条 成立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组织机构见附件三),负责国际招评标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组织机构见附件四)。
第七条 大型电力项目成立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接受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的领导。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初评报告,协调和解决评标工作中的主要问题。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须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其指导下,对招评标工作实行全过程领导。项目招
评标领导小组一般由采购单位(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项目的主管部门、国内主要投、融资方,以及设计主管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主管项目领导组成。
第八条 招标工作由采购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担。采购单位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竞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九条 采购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工作组。评标工作组由项目的国内主要投、融资方或实施机构、设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其所聘请的技术、商务、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机构由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审批,接受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十条 招标文件经电力设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电力工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贷款机构批准。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是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最高权力审查机构,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接受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领导,负责招标文件的初审
和转报工作,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须进口的配额、特定和登记产品的有关进口手续。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由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内容报电力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或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合同审批和进口手续后,才能正式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签订后才能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章 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三条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按贷款机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其他金融组织和政府贷款项目参考上述范本编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对设备制造商的业绩要求既要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又要有利于促进我国机械制造业的现有水平和发展。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应委托有资格的专业设计院(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初步设计、预设计)原则及电力工业和贷款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技术性能指标编制尽量与国产成熟设备性能相结合。
招标文件应严谨、准确,文字要简洁;英文译本必须经具有副译审以上职称的人员严格校对、把关,中英文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经国家有关部门和贷款机构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有对外招标权和签约权,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国际采购经验,接受采购单位委托,进行招标活动的专门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织招标的具体活动;
(二)要求采购单位和投标人提供招、投标的有关资料;
(三)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或后审;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二)接受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三)维护采购单位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受采购单位委托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六)协助采购单位做好招标采购的全面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提供涉及招标采购机密的有关情况。
(七)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厂商提供与招标机密有关的咨询服务。
(八)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发生违纪事件者,给予警告、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

第五章 评标及授予合同
第二十条 评标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严格按照贷款机构的采购导则规定,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准确、保密的原则,对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开标前由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拟订评标管理办法。该办法应明确规定评标办法、工作程序和时间表,经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二条 评标应在开标后十日内进行。评标工作组对各投标商的投标书就技术和商务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其质量、性能、价格、交货期、付款条件、售后服务和投标商资信情况等因素,提出初评意见供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评审。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的决定,评标工作组对进入短名单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详评,推荐首选中标商和备选中标商,经项目招评标领导小组评审后报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
由招标代理机构将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的评标报告送国家评标委员会评审、批准。
国家评标委员会批准评标报告后,由招标代理机构送贷款机构审查,确定中标厂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凭贷款机构的批准函向中标厂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采购单位一起与中标厂商进行合同谈判。
第二十五条 合同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不得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技术、设备、土建和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并报送贷款机构审查批准后,合同生效。

第六章 招评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招评标工作应严格遵照《关于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在招标、评标及采购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的通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招评标和合同谈判过程中,参与招评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标人暗示、索取、收受回扣和好处费。
第二十九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条 在评标期间,有关人员不得擅自到投标人公司、工厂等处参观考察。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参与招评标工作的人员,凡发生违纪事件者,由当事人的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通过执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国际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平竞争和采购工作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国电力工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并确定采用国际招标办法采购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的电力项目适用本办法。外方控股的项目及外商独资项目的国际招标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际招标和投标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信用”的原则,防止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第二章 招标方式与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国际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电力项目的国际招标采购方式在标书中明确,经批准后遵照执行。
第五条 招标当事人为项目单位、招标机构。
项目单位是设备招标采购的需方,即项目公司;如项目公司尚未成立,一般应是项目主管电管局或电力局授权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筹备处或工作组以及其他组织或部门。
招标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招标资格,有权从事电力设备国际招标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工作应设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一般由项目单位及其主管电管局或电力局、设计主管单位、招标机构等单位的领导和电力部有关司局的领导及项目负责人组成,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对招标采购工作从
编写招标文件到签订合同进行全过程的领导。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受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必须由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项目单位若不具备上述资格,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代理,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并经电力部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提的“招标采购工作”是指从编写招标文件开始至合同签订为止。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签订合同后的执行工作均按其相应的管理渠道和相应的规定、办法进行。
招标文件的编制原则参照“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四至第十六条执行。

第三章 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发售招标文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已经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且已明确设备采取国际采购方式;
(二)项目设备的招标机构已经批准;
(三)项目设备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已经电力部设计主管单位代部审查,项目设备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已经电力部组织审查。

第四章 公开招标
第十条 确定招标工作计划。
具备招标条件后,项目单位应会同招标机构商定发标的日期并确定标前会、开标、评标、完成评标报告及合同谈判的工作计划,报送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公告。
招标公告应在全国性或国际性报纸上刊登。
第十二条 发售标书。
招标文件出售价格应按成本核算,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招标文件一经售出,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标前澄清会。
项目的招标文件售出后,如有必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说明或修改以及答复投标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时,招标机构应在适当时候及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商参加由招标机构主持的标前会。修订招标文件或正式解答问题均应出具书面文件,并应在开标日两周前送交所有购买招标
文件的投标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开标。
开标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项目单位、投标商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并作记录。开标时对唱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允许投标商对其作必要的解释,但解释不得超过唱标文件记载的范围。会后招标机构应及时向电力部报告开标情况。
第十五条 评标。
评标应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综合评价。
为规范评标工作,开标前由招标机构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拟订“评标办法及细则”,报请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评标办法及细则”进行。
开标后应在十天内开始评标工作。评标工作由评标工作组负责进行。评标工作组由招标机构及项目单位的代表以及商务、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工作组可以要求投标商代表对其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或澄清。如有必要,可以召开澄清会。
评标工作组对各标书综合评价后,应出具评标报告(初稿),并附原始数据摘要和综合比较表,报送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评审。
评标工作组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判定部分或全部废标的意见,应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查。
评标报告(初稿)须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评审批准。
第十六条 定标。
评标报告(初稿)一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即为正式的评标结果。招标机构应及时将正式评标结果书面通知投标商,并组织项目单位和/或其外贸代理机构按评定的厂商名次进行合同谈判。
合同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约定内容进行,不得作实质性的变更。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
买卖双方对合同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取得一致意见后,双方应在合同正本上逐页小签,以示确定。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须列有“本合同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生效”的条款。

第五章 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的做法类似,只在发标范围上不同。邀请招标发标时,应根据当时掌握的国际市场情况,择优选择三家及以上的厂商,由招标机构将邀请招标文件发送到上述厂商,邀请其投标。发标后的工作程序和实施原则按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六章 议 标
第十九条 议标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不同点在于:
招标机构和项目单位可就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投标商交换意见,直到对技术条件满意为止。投标商对此技术条件再报价,招标机构和项目单位可数家比价,反复压价,直至选中技术和商务条件都满意的投标商。
第二十条 发标。
择优选择三家及以上投标商,由招标机构将邀请招标文件发送至上述投标商。
第二十一条 截标。
投标商应在规定的日期前将标书送至招标机构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议标。
议标应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综合评价。
为规范议标工作,截标前应由招标机构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拟订“议标办法及细则”,报请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议标工作应遵循“议标办法及细则”进行。
截标后应在十天内开始议标工作。议标工作由议标工作组负责进行。议标工作组由招标机构及项目单位的代表以及商务、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议标工作组在与投标商反复谈判后应完成议标报告(初稿),同时附上原始数据摘要和综合比较表,报送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评审。
议标报告(初稿)须经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评审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定标、签订合同。
议标报告(初稿)一经电力部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即为正式的议标结果。招标机构应及时将正式议标结果书面通知中标厂商,并组织项目单位和/或其外贸代理机构同中标厂商签订合同。
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须列有“本合同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生效”的条款。

第七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招标工作纪律遵照“电力工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国际竞争性招标暂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电力部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

组 长:查克明
副 组 长:陆延昌
主 要 成 员:国际司、计划司、科技司
专 业 成 员:
火电主机设备:基建司、安生司、电规院、成套局、项目单位
水电主机设备:农水司、水规院、成套局、项目单位
输变电设备:基建司、电规院、项目单位
水电计算机监控:水规院、项目单位
热工自动化系统:热工自动化领导小组
注:专业成员只限参加与本专业有关的活动。

附件四:电力工业国际招评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谭艾幸
副主任:史玉波
人 员:王月、俞世根、陈玉芬、刘占



199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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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33号


经研究,部决定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北京等86个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范围为卫片反映的86个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变化情况(基本监测时段为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各城市具体监测时段以卫片标注的时段为准)。

部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城市的卫片数据光盘(含卫片出图数据及外业调查记录表)。有关卫片检查的方法、步骤等,按照《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七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6号)的要求进行。根据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在原4张报表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并另外新增了4张报表,有关报表格式以此次下发的为准(见附件3至10)。有关报表的填写和汇总,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界限和填表说明》(见附件2)进行。此次卫片执法检查要求应用部信息中心与部执法监察局联合开发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关卫片执法检查数据的汇总和上报,最新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可在部官方网站(http://www.mlr.gov.cn)下载,下载时间另行通知。

在时间安排方面,2008年2月至5月为各城市自查阶段, 5月31日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完成本省(区、市)的自查工作,写出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并与《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表》、《农村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城市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和《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一并报部执法监察局;8月31日前要完成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将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及《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报部执法监察局。部将于2008年6月开始,对各省(区、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9月组织验收。另外,对于自行购买数据开展卫片执法检查的上海、广州2个城市,也要按要求上报执法检查成果和汇总分析报告;沈阳、吉林、芜湖、商丘、武汉和嘉兴等6城市在2007年11月先期开展卫片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要继续做好对违规违法用地问题的查处工作,并将《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于4月底前报部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切实做好卫片执法检查与百日行动查处情况的校核,对于已在百日行动中立案查处的违规违法用地,要在《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附件3)备注栏注明,并继续按照百日行动的有关要求抓好案件查处和有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到位等后续工作;对于百日行动中未清理出的违规违法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首先查明未清理出来的原因和责任,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报告后,严格依法查处。

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是进一步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推进执法关口前移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土地违规违法行为的特点,从预防、查处、监管和部门联动4个方面,进一步探索如何应用卫片执法这种高科技手段构建土地执法长效机制。

附件:1.86个城市监测区一览表

2.有关政策界限及填表说明

3.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

4.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

5.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

6.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

7.违法用地分类统计表

8.农村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

9.城市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

10.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发〔2001〕107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人民团体、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加强对我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保护各类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将我局制定的《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保护用人单位、人才和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领取《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
  第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登记事项变更、年审、注销等事宜可实行互联审批制度,申报单位可通过互联网下载、填写有关申报表格和材料。
  第五条 《许可证》是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合法凭证,其正本应置于服务场所醒目位置。除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可依照法定程序扣缴或吊销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缴、扣押和毁坏。
  《许可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按有关规定申请补领。
  第六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注销报告;
  (二)法院破产裁定、本单位依有关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停止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证明文件;
  (三)经确认合法的清算报告;
  (四)《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八条 经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终止。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注销登记情况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公告。
  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凡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初审同意后报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核发分支机构《许可证》。
  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核发分支机构《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设立,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专用基金积存在50万元以上;
  (二)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有效人才供求信息储备在1000条以上;
  (三)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工作人员在20人以上,其中取得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90%;
  (五)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并取得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申请报告;
  (二)《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
  (三)《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法律责任由其所隶属的法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凡领取《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须按规定参加年审。年审的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许可证》登记事项执行和变更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
  分支机构的年审,由其所隶属的法人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年审的基本程序是:
  (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申领、填写、报送《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年审报告书》(以下简称《年审报告书》)及其它有关材料;
  (二)市人事局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年审材料;
  (三)市人事局在通过年审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许可证》上加盖年审戳记,发还《许可证》;未通过年审的,作出相应处理;
  (四)市人事局统一发布年审情况通告。
  第十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年审材料的最后期限为3月15日。
  第十六条 凡在当年6月30日前领取《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参加本年度年审;凡7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 《 许可证》的机构,参加下年度年审。
  第十七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参加年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报告书》;
  (二)《许可证》正、副本;
  (三)年度内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人才市场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年审期间可照常开展业务。人才市场管理部门自受理年审材料之日起,须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十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年审,并自接到人才市场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停止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
  (一)在年审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
  (二)年度内有违法、违章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
  (三)场所、设施、工作人员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或变更后达不到法规规定条件的;
  (四)年度内未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业务的;
  (五)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的,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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