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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补充人员所需劳动指标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32:51  浏览:9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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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补充人员所需劳动指标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农业部


关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补充人员所需劳动指标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各农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计划地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补充人员工作,根据《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1992)农(人)字第1号〕和《关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编后补充人员有关问题通知》〔(1992)农(人)字第47号
〕精神,现就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补充人员所需劳动指标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队伍建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着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劳动指标的安排,要在编制范围内,分步到位。
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补充人员工作,要同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建立健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结合起来进行。未达到农业部门规定标准的机构,不能进行人员聘用工作。
三、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必须预留出足够的编制,用于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各地区要在年度增人计划中给予保证。
四、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凡已列入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在职工人数总量不变和相应减少计划外用工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聘用手续,纳入编制管理。所需劳动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列市汇总
,在年末报人事部核认。
五、采取以上政策措施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应按照计划管理程序,逐级申报计划,经人事部核准后,下达专项指标给予适当解决。



199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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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

1957年7月9日,国务院

一、工人职员因本身过失造成停工的时候,不发给过失者停工津贴。非因工人职员本身过失造成停工的时候,一般的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建的75%发给停工津贴。如果某些企业按照75%发给停工津贴有困难的时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拟定较低的津贴标准发布实行,并报国务院备案和抄送劳动部。
二、工人职员在试制新产品、试用新机器、试用新工具、试行先进生产经验、试行合理化建议期间,非因本人过失而造成停工的时候,其停工津贴,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00%发给。
三、在停工期间,工人职员原来享有的地区津贴(林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贴得按照停工津贴的比例发给。
四、季节性生产企业、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企业的停工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制定标准发布实行,并报国务院备案和抄送劳动部。
五、在一个企业内连续工作已满六天以上的临时工,在停工期间,可以按照本规定办理;学徒在停工期间的生活补贴照发。
六、建筑安装企业的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补贴支付标准,另行规定。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是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都按本规定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借款单位:
为保证我行按期偿还金融债券利息,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更好的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我行将依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及其他有关代理行,据实收取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到期的我行各类贷款利息(包括一九九
四年应收未收利息)。请各借款单位积极配合,按期付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借款单位应尽快组织资金,保证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2.确因困难无法筹足付息资金,本年仍有贷款的借款单位,其应付利息由代理经办行从本年贷款中收取。
3.由我行直接发放贷款的借款单位,其应付利息由我行直接从其存款户收取。存款不足的借款单位,应在九月二十日前,主动将付息资金足额汇至我行。
4.按照上述方式个别借款单位仍无法支付的利息,我行将按规定计算复利,并要求设法尽快支付。




199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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