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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11:11  浏览:9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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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
)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做好贫困农户的农业税减免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继续做好贫困农户农业税减免工作。十几年来,各地为搞好贫困农户的农业税减免做了大量工作,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地区群众的关怀,也对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发展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全国农村扶贫工作已进入了攻坚阶段,中共中央、国
务院提出,“对所有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按照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是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解决贫困农户温饱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农税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总结经
验,继续做好对贫困地区的农业税减免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二、要严格执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减免政策,保证把党的关怀送到贫困农户的手中。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掌握贫困人口的分布情况,把减免工作落在实处。贫困地区的农户收入是有差别的,在减免工作中要严格落实政策,区别情况,该减的减,该免的免,把工作
做细做好。既要反对不区别具体情况、一律按地区减免的错误做法,也要反对一定减免几年的简单做法,要保证政策的严肃性。
三、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减免。凡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要向当地农税征收机关提出农业税减免申请,由农税征收机关组织调查核实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减征和免征的税额,应在征收前核定到应享受减免的纳税人,尽量避免交税后再退库;经批准退库的减免税款
,必须退还给应享受减免的纳税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四、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年终要将减免情况随同农业税收决算一并报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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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总体方案

(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 2005年8月24日)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大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流、物流、车流及车辆、驾驶人数量大量增加,一些地区道路交通拥挤堵塞问题日趋严重,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所有建制县、县级市和市辖区组织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切入点,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通过抓好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县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

具体目标是:建立完善县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落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信号灯等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事故多发路段得到有效治理;交通安全执法严格、公正、公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公路严重交通堵塞明显减少,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落实,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县乡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一步深入,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增强,交通守法率明显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由高发到基本遏制并逐年下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交通安全责任

1、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并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2、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2005年年底前,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构,由政府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县(区)长担任主任,下设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同时,乡镇人民政府配备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3、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2006年年底前,依据国家和省、地市级人民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明确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

4、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加强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研究,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二)强化交通安全知识普及

1、组织开展“五进”宣传。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各有关部门宣传教育职责,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五进”工作。

2、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校法制、德育教育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内容,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

3、扩大宣传覆盖面。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通过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电信部门通过发布短信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4、建立基层宣传网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在50人以上单位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

5、执法与宣传相结合。公安部门在车管所(站)、驾驶人考试场、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展出和播放宣传挂图和光盘,在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展出宣传挂图。加强对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将辖区内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提供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及社区、单位、学校等。农业(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特点,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

监察部门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三)严格道路通行管理

1、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开展超速和客车超员违法行为整治、无牌无证车辆治理、货车超限超载集中治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

各地结合实际,加大对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主要干线道路和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易发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和电子监控等设备,及时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公安、建设部门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管理,统一占用、挖掘道路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3、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查禁客运班车通行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

4、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公安部门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县乡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加强对县乡道路的管控。发挥交通协管员和农机监理人员的作用,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5、完善快速抢救机制。卫生、公安等部门及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东中部地区2005年年底前、西部地区2006年年底前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

(四)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1、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2005年年底前增加驾驶人安全知识、实际道路驾驶、紧急救护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强化驾驶人素质教育。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并处理。

2、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质检、公安部门对检测站实行定期抽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3、落实“三关一监督”。交通部门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

4、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安全管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车辆档案及驾驶证档案交接后,公安部门要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纳入日常管理,严格车辆、驾驶人的定期检验、审验。农业(农机)部门切实把好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登记、检验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5、规范校车管理。教育、公安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2005年年底前建立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6、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公安部门2006年年底前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农业(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公安部门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通报交通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五)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1、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的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逐步完善县乡道路上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2、完善公路的安全设施。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已有公路上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新建、改建干线公路时,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应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3、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公安、建设部门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2006年年底前,东中部地区县城按照畅通工程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停车场。

4、解决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重点在县区周边二级以上等级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对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特别是学校周边路段实行综合改造,完善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考核评价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并按照东、中、西部地区的不同情况,制定《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评价办法,并组织对创建活动进行评价,重点考评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

按照评价标准,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县区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区进行复评,复评结果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区进行抽查或者互检,并公布复评、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总结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日常工作。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达标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加强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管理合力。要加强区域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提高道路交通整体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对创建活动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并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创建工作。

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租用外国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所支付的租金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国内一些海运企业从境外租用集装箱用于国际运输,对外国公司取得的集装箱租金收入应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外国公司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集装箱取得的租金收入,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我国现有集装箱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发展我国集装箱远洋运输业务,对外国公司、企业将集装箱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
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NOTICE CONCERNING TEMPORARY EXEMPTION FROM INCOME TAX ON RENTALPAID FOR CHARTER OF FOREIGN CONTAINERS USED IN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11 March 1993 Guo Shui Fa[1993] No. 049)

Whole Doc.

To tax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to tax bureaus of various cities with separate planning
and to sub-bureaus of offshore oil tax administrative bureaus:
Recently, reports from some regions say that some domestic shipping
enterprises have chartered containers from abroad and used them in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after studying the issue concerning whether
or not income tax shall be levied on the rental incomes gained by foreign
companies from the lease of containers, the matter is hereby clarified as
follows:
Foreign companies which have rental incomes gained from the lease of
containers to enterprises within China shall pay enterprise income tax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Income Tax Law o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Considering that actual
conditions in China where the existing number of containers cannot meet
the needs and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ontainer
ocean-shipping service, income tax is temporarily exempt from the rental
incomes gained by foreign companies and enterprises which 1 ease
containers to Chinese companies and enterprises for use in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199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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