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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3:35  浏览:9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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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沈阳、长春、武汉、广州、成都、南京、西安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有关省、直辖市财办(商委、农委、农办):
1997年5月19日至21日,国家经贸委在苏州市召开了全国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会议。会议讨论并修改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引导国有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生产经营,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销衔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多数产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国有企业处于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之中。当前,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如生产结构不合理、产品产销率低、库存积压严重、经济效益不理想等,从根本上讲都是市场问题,说明国有
企业适应市场、开拓市场的能力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同时,许多国有企业仍然存在着生产环节“大而全”、“小而全”,而产品开发和营销力量相对不足的问题,产品更新不快,售后服务跟不上,市场营销工作相当薄弱。如果市场营销工作上不去,国有企业进入市场、开拓市
场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使企业产品的现有市场进一步萎缩,生产经营困难进一步加剧,而且会影响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各级经贸委必须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市场营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今后一个时期,切实把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
作为市场流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实现“两个转变”的要求,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引导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以销定产,建立和完善市场营销体系,提高国有企业市场营销水平,全方位多层次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工
业品产销率和经济运行质量。
“九五”期间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一是国家重点联系企业实现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产品结构,率先建立和完善市场营销体系,提高产品的产销率和市场占有率;综合运用连锁经营、代理制、配送制、经销制等流通组织形式建立起稳定的销售网络,显著提高营销水
平;争创一批国内和国际名牌产品,形成一批能够进入国际市场运作的大企业、大集团。二是推进面上国有企业树立现代市场营销观念,基本实现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产品结构和组织生产经营,工业品产销率稳步提高并保持在正常合理水平,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高。
三、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主要措施
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当前应以建立和完善市场营销体系为重点,强化国有企业市场营销的各项基础工作,通过抓好国家重点企业的营销示范和引导,总结和交流经验,搞好培训和服务,带动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大力强化国有企业市场营销的各项基础工作。
1、加强企业营销战略的研究。要引导企业进一步强化市场意识,切实把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生产第一”观念转变到“市场第一”的观念上来,将满足市场需求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时制定和调整营销战略,并以此指导整个生产经营活动。
2、加强市场调研和预测,健全营销信息系统。要引导企业深入调查研究市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产品结构,并通过做好市场调研和预测工作,发现市场机会,选准目标市场,实现以销定产。企业要广泛采用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健全营销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处理和反馈
营销信息,提高营销决策水平,形成快速灵敏的市场反应机制。
3、加强企业产品销售网络建设。引导企业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当的分销渠道和分销方式,综合运用代理制、配送制、连锁经营、经销制等流通组织形式,促进工商企业建立起稳定的产销关系,抓紧培育和完善产品销售网络,提高产品的产销率和市场占有率。要做好销售网络
的管理工作,健全对流通组织的优选、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促使其不断提高销售水平。要重视并发挥中国商品交易中心及各地分中心在建立销售网络和促进企业开拓市场中的作用。
4、建立健全营销组织机构,加强营销队伍建设。要结合企业改革和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建立健全包括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分销渠道、产品定价、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在内的企业营销职能部门,并由主要领导分管营销工作,真正将市场营销作为企业的“第一车间”,营销管理应成
为经营管理的重点之一。要发展壮大营销队伍,适当提高营销人员在企业职工中的比例和高层营销人员在企业管理人员中的比例,建立并完善对营销人员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营销人员的业务素质。
5、加强产品促销和售后服务工作。企业要善于综合运用各种促销手段,包括广告、公共关系、人员推销、营业推广及展销会、展览会等形式,积极宣传,建立企业文化,引导消费,扩大销售。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做好产品售前和售后服务工作,以优质服务和良好信誉不断
巩固和开拓市场。
(二)抓好国家重点联系企业的市场营销体系建设。
1、1997年,各级经贸委要配合国有企业改革,集中精力首先抓好512户国家重点联系企业的市场营销体系建设,以后再扩展到千户企业。
2、各地经贸委要对本地国家重点企业的营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排队,总结并推广成功企业的经验;同时,请每个省市区于8月底以前向国家经贸委推荐4-5家营销工作开展较好的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和分类指导企业,在全国范围总结推广,带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市场营
销工作的开展。
3、支持重点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积极引导并支持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管理,争创名牌产品,以一个名牌带动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带动一个行业或地区,促进区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4、各级经贸委要进一步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工作,强化信息对企业营销的引导作用。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主要行业、主要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产销动态进行分析、监测,定期向企业发布信息,为企业营销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导向。
(三)做好国有企业的市场营销培训工作。
1、通过举办不同形式的市场营销研讨班和培训班,重点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和销售经理及其他营销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其营销技能和水平。
2、组织国有企业扩大与国际营销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交流,组织其厂长(经理)和营销人员到国外考察与培训,了解和学习发达国家企业在市场营销体系建设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3、国家经贸委拟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国有企业市场营销人员上岗资格和职称制度,并先在部分行业和企业试行,培养国有企业中高级营销人才,逐步将营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四)充分发挥市场营销协会和各类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市场营销协会和各类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加强企业市场营销中的作用,促进市场营销理论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积极组织、规范和协调各种营销活动,通过及时收集、整理和发布主要行业产品市场信息,为企业开展营销提供咨询和服务。特别是要依托协会组织,倡导和
促进工商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联手开展促销活动,共同开拓市场、占领市场。
(五)为企业开展市场营销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各地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把这项工作与企业改革和经济运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组织和引导,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要进一步规范流通秩序,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依法保护企业公平竞争。要加大对国产名特优新产品的宣传和保护力度,积极引导消费,促进
民族工业的发展。各级经贸委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对企业营销的引导和服务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市场信息,帮助企业了解国内外市场的需求状况。要加大对国有企业营销工作的扶持力度,对于代理制、配送制、连锁经营等方面的销售网络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应优先安排贷款;对于企
业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产品结构,特别是在开发市场容量大、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强的优势产品方面,应在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努力使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上台阶、上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99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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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保监发〔2007〕5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A/T36-2007,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充分认识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真遵照《规范》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设置岗位,配备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和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的保密制度、归档制度、交接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查(借)阅制度、鉴定销毁制度、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以及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规范》中《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不能低于《规范》要求。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ICS 01.140.20
A 14
备案号:20848-2007
DA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
DA/T 36—2007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archive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management





2007-06-06 发布 2007-07-01实施
国 家 档 案 局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玲、刘娜、周纲、汪静。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业务文件归档、整理、保管、利用和过期销毁的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与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DA/T 15-199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DA/T 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人身保险业务文件 record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指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保全、理赔及客户服务等业务处理及服务环节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声像等文件材料。
3.2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 archive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指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人身保险业务文件(3.1)
3.3
承保业务文件 underwriting records
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约直至缔结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4
保全业务文件 conservation records指人身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保单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5
理赔业务文件 claims records
指人身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6
件 item
指归档业务文件的最小整理单位,一般以客户单次提交的业务申请及其相关的业务处理资料为一件。例如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资料可以为一件;投保补充资料可以为一件;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书可以为一件;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的理赔申请资料可以为一件。
4 总则
4.1 人身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做好分类、整理、归档、保管、定期鉴定及销毁工作,必须保证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4.2 人身保险公司对业务档案中记载的客户资料负有保密职责,严禁未经客户许可擅自对外泄露客户资料。
4.3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在采取纸质载体的同时,应辅助使用电子档案进行管理。归档业务文件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及电子文件时,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应保持一致。
5 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职责
5.1 为保证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正常运作,各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档案管理机构和岗位,配备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和档案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5.2 人身保险公司对自身的业务档案可以采取自行管理、全部或部分委托具有相应档案管理资质的第三方管理的管理方式。
5.2.1 采取自行管理方式的,应集中到省级公司统一管理。
5.2.2 采取委托第三方管理方式的,应与第三方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明确有关要求,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监督该机构的运行。
5.3 档案管理机构和岗位的相关职责
5.3.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5.3.2 按有关规定完成日常各类业务资料归档和保管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5.3.3按照规定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各项保险业务和管理工作服务。
5.3.4对于达到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应按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定期进行鉴定和销毁。
5.4 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检查和考核制度。
6 业务文件的整理与归档
6.1 归档范围
6.1.1 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和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合同保全、理赔及客户服务等业务处理及服务环节中直接形成的业务文件。(参见附录A 业务文件归档范围)
6.1.2 为保证业务档案的完整性,按照业务文件产生的业务环节,划定各类业务文件的归档范围。不论采取何种载体形式,在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归档范围的业务文件,都应进行归档保管。
6.2 纸质业务文件整理与归档
6.2.1 各人身保险公司都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文件归档制度,业务人员在业务处理完毕后,要按照各类业务文件的归档范围和排列顺序要求整理归档。
6.2.2 质量要求
归档纸质业务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蜕变的文件应予复制。整理归档纸制业务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6.2.3 整理方法
6.2.3.1 装订
纸质业务文件的装订原则是以件为单位,一件一装订。可以采取线装、粘贴、连发卡式装订机或不锈钢钉装订的方法。
6.2.3.2 分类
纸质业务文件可以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机构)-保管期限等方法进行分类。分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
6.2.3.3 排列
归档业务文件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时间结合业务处理顺序等排列。
6.2.3.4 编目
归档业务文件应依据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编制归档目录。归档业务文件应逐件编目。归档目录设置保险合同号、投保人、作业流水号、页数、备注等项目。
6.2.3.5 装具
6.2.3.5.1保存业务档案可以使用纸箱、档案盒及塑封等,装具规格不限,但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有利于档案的长期保管。
6.2.3.5.2 档案管理人员选取一定量装订好的待归档文件,按照归档目录顺序装入档案装具。装满一单位后,顺次装入下一单位。
6.2.3.5.3 档案装具应根据摆放方式的不同,在盒脊或底边设置年度、保管期限、类别、盒号等必备项,并可设置起止件号、起止业务流水号、件数等选择项。
6.2.3.5.4 备考表置于装具内档案之后,项目包括装具内档案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
6.3 电子文件整理与归档
6.3.1 人身保险公司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通过对纸质业务文件采取扫描方式形成影像类电子文件。
6.3.2通过质检的影像类电子文件及其他属归档范围的业务处理电子文件应按照规定及时归档。6.3.3 人身保险业务电子文件可以采取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两种方式。
6.3.4 逻辑归档
6.3.4.1 进行逻辑归档时,在保证电子文件与其对应的纸质文件的归档内容保持一致的条件下,可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仅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
6.3.4.2 逻辑归档的电子档案的载体可以为硬件存储设备等。
6.3.4.3 应对记载电子档案的硬件存储设备的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并建立灾难数据恢复机制。
6.3.4.4 采取电子档案逻辑归档方式的人身保险公司,应有便捷的电子档案查询系统。
6.3.5 物理归档
6.3.5.1 在进行物理归档时,应保证电子文件的归档内容与其对应的纸质文件的归档内容一致,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的格式将其存储到符合保管期限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6.3.5.2 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项目对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定密级、归档范围和划定保管期限,由主管人员签署审核意见后做好相关登记。
6.3.5.3 把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档案集中,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两套,一套供查阅使用,一套异地保存。对于加密电子档案,则在解密后再制作拷贝。
6.3.5.4 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或装具上应贴有标签,标签上注明载体序号、卷宗号、类别号、密级、保管期限、存入日期、用于阅读电子档案的计算机程序或操作系统版本等,归档后的电子档案的载体设置成禁止写操作的状态。
6.3.5.5 对需要长期保存的电子档案,在每一个电子档案的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机读目录。
7 业务档案的保管
7.1 保管期限
人身保险业务文件的保管期限必须划分准确,保管期限可分为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三类(参见附录二 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
7.2 保管要求
7.2.1 人身保险公司必须设置与本公司档案业务发展相适宜的档案库房。档案库房应符合抗震、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水、防潮、防有害气体、防鼠、防尘、防虫、防霉、防强光等基本要求,保持适宜温湿度。
7.2.2 物理归档的电子档案应严格按照电子档案保管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直立存放于防尘、防垢、防变形的装具中,定期对档案进行抽样检查,如发现光盘、硬盘等存储设备出现损坏等问题,应及时抢救。
7.2.3 载有逻辑归档电子档案的存储设备应由信息技术部门进行维护管理。
7.3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岗位时应在离职前办理好档案库房和业务档案的交接手续。
8 业务档案的利用
8.1查、借阅业务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严格遵守登记和审批制度。
8.2已经采取电子档案管理方式的,查阅档案时,应优先查阅电子档案,以保护档案原件。
8.3 借阅人员归还纸质业务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检查,确保业务档案为原件,如发现丢失、损坏、缺页等情况,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4 电子档案不对外提供借阅利用。内部查阅电子档案一般使用查阅盘或采取通过授权对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查阅的方式。
9 业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9.1 人身保险公司应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由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
9.2 对确定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予以销毁。
9.3 经核准销毁的纸质业务档案应送本行政区域保密部门指定的造纸厂进行销毁。
9.4 销毁电子档案的方式,包括销毁实体和销毁信息两种。实体销毁即焚毁或粉碎;信息销毁即对电子档案进行逻辑删除或改录信息。销毁已经物理归档的属于保密范围的电子档案应采用实体销毁方式。
9.5 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销毁人员及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字,严格防止业务档案遗失和泄密。销毁清单应按照销毁时间顺序永久保存备查。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业务文件归档范围


1 承保业务文件归档范围
1.1 核保审批类文件
1.2 投保单
1.3 团体保险保险单副本
1.4 团体保险被保险人清单
1.5 业务员报告书
1.6 首期收费凭证
1.7 体检报告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病历)
1.8 各类问卷(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告知书、补充告知书、财务资料及各类证明)
1.9 生存调查表或生存调查报告
1.10 保险公司保存的各类通知书、建议书及确认书
1.11 授权书类文件:如自动转账授权书、账户复印件、账户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1.12 客户身份类文件,如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1.13 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书
1.14 其他材料
2 保全业务文件归档范围
2.1 申请书类文件,如: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解除合同申请书、生存保险金/利差/红利领取申请书、恢复合同效力申请书、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借款申请书、保险合同补/换发申请书等。
2.2 保险合同原件(适用于根据业务处理规则需要收回保险合同原件的保全项目)
2.3 最近一期保险费收费凭证
2.4 客户身份类文件,如: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5 授权书类文件,如:自动转账授权书、账户复印件、账户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2.6 问卷类文件,如:补充告知问卷等
2.7 确认书类文件,如:投保单补充更正确认书、减额缴清确认书等
2.8 联系单类文件,如: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单等
2.9 通知书类文件,如: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等
2.10 回执类文件,如:附加险续保通知书回执等
2.11 清单类文件,如:增/减人数清单等
2.12 证明类文件,如:单位证明等
2.13 领款凭证
2.14 批单(业务留存联)
2.15 其他材料
3 理赔业务文件归档范围
3.1 理赔申请书
3.2 理赔协议书
3.3 理赔委托书
3.4 理赔案件调查笔录
3.5 理赔计算书/理算报告
3.6 理赔案件调查报告
3.7 领款人身份及金额确认书
3.8 保险合同原件(适用于根据业务处理规则需要收回保险合同原件的理赔案件)
3.9 理赔案件抄单
3.10 文件交接凭证
3.11 各种证据材料及证明类文书
3.12 业务批单
3.13 客户身份类文件,如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14 其他材料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


序号 业务档案名称 纸质业务文件保管期限 电子业务文件保管期限 备注
一 承保业务文件类 按照归档文件进行分类
1 投保单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2 团体保险被保险人清单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3 体检报告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4 各类问卷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5 一年期及以下短期险承保业务留存凭证(如:航意险、旅游意外险等的承保业务留存凭证)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6 其他材料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二 保全业务文件类 按照保全项目进行分类
1 职业变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2 投保人变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3 受益人变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4 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5 权益转换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6 保险合同补/换发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7 保险合同代服务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8 保险关系转入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9 领取方式/年龄变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0 减额缴清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1 补充告知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2 投保要约确认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3 付款方式/授权账户变更或撤销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4 保额增加权益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5 生存金转保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16 增/减人数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17 减少保额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18 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19 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别、证件号码错误更正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20 保险合同的质押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21 汇交保险合同与个人保险合同的转换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22 红利/利差领取方式的变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23 垫交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包括取消垫交、申请垫交和垫交还款
24 出国告知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25 保险关系转出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26 新增附加险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27 附加险续保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28 地址/住址变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29 文字错误更正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0 保单借款/还款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1 交费方式变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2 生存领取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包括满期、利差、红利领取
33 犹豫期解除合同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4 附加险加保、附加险减保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5 附加险终止续保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6 年金领取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37 其他材料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档案形成之日起6年
三 理赔业务文件类 按照归档文件进行分类
1 理赔申请书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2 理赔协议书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3 理赔委托书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4 理赔案件调查笔录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5 理赔计算书/理算报告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6 理赔案件调查报告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7 领款人身份及金额确认书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8 各种证据材料及证明类文书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9 其他材料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6年 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

淮南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耕地,保证农业生产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系指为保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本地区规划年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土地。
第三条 下列土地,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
(一)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油、棉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农田;
(三)农业名特优新产品生产基地;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蔬菜生产基地。
第四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综合区划、乡(镇)村建设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矿区建设规划相协调。对城市和矿区建设规划区以内的高产、稳产农田,可视建设进度分阶段地加以保护。
第五条 基本农田实行分等级保护。保护区分为三个等级,划定等级的主要依据是:
(一)农田的规模和条件;
(二)农田的产量和产值;
(三)农田的保护年限;
(四)农田的水利、科技投入及其它基础设施的投入。
第六条 一、二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城建、林业、水利、计划等部门及有关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拟定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严格控制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乡(镇)村建设规划或城市建设规划用地,要充分利用空田地、荒废地。
凡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乡(镇)村建设规划有矛盾的零散居民点或其它非农业设施,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迁并,迁并让出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第八条 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下列标准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基金:
(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的,按照该农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基金;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的,按照该农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基金;
(三)占用三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的,按照该农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基金;
(四)占用专业蔬菜地的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不再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基金;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批准权限,向批准机关申请减、免交纳基本农田保护基金。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基金由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部用于新、老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与开发。一、二级基本农田保护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三级基本农田保护基金,由市辖区人民政府收取。使用时,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等部门共同编制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全市的基本农田保护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对适宜种植粮、油、棉等作物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不准改种果园、林木和其他多年生作物,不准开挖渔塘。因农业结构调整,确须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属一、二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
农业、林业、水利、计划等部门及有关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三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面积在100亩以下的由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对管理和保护基本农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市辖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不得荒芜。凡承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土地荒芜一年的,属集体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荒芜费,属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为该农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连续二年荒芜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另行安排承包单位或个人。荒芜费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基金中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挖沙、埋坟、堆放材料;严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工业废液、工业废渣等有害物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侵占、破坏、污染和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使用性质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治并恢复耕种外,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阻碍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或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工程设施的有关责任人,除责令其赔偿
损失外,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的技术规程及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城建等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凤台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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