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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人大修改《甘肃水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48:54  浏览:9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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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人大修改《甘肃水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人大修改《甘肃水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并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进行航道整治,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二、第八条修改为“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其他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第十条修改为“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五、删去第十一条。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港口经营者,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安全、优质、文明的服务,按期进行船舶年度审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七、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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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一、基本规定
(一)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与流动资金分口管理,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分别在银行开设有关帐户。
(二)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帐户(存款户或往来户,预算存款户或经费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专用帐户(贷款户,专用基金存款户)和辅助帐户。
(三)各单位申请开设基本帐户必须是编报财政预、决算报表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或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核定的流动资金、独立计算盈亏,独立编报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经银行审查批准开设基本帐户的企业单位,可按照有关信贷办法的规定开立有关专用帐户。
开设辅助帐户,必须从严掌握,辅助帐户除与原开户行的基本帐户发生款项收付外,一般只收不付或只付不收。只收不付户的存款余额,由单位定期自行划转基本帐户;只付不收户所需的资金,由单位定期自行从基本帐户拨入。
(四)一个独立单位的财务部门只能在所在地的一个银行机构开设有关帐户。单位的其他职能部门,不能在银行单独开户。

二、帐户设置
(一)企业单位:
1.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开立一个存款户,商业企业流动资金实行存款、贷款帐户统一管理的开立一个存贷合一的往来户(按以后的存贷分户的规定执行);各项专用基金合并开立一个专用基金存款户;有贷款的单位,按贷款办法规定另行开立有关贷款户。
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如因距离主管单位较远,办理收付有困难,要求另行开户的,可开立一个辅助帐户。
2.集体所有制企业,凡由县(城市区)以上主管部门统负盈亏的集体企业比照国营企业办理。其他的集体企业,如手工业合作社、街道家属工厂等具备开户条件的,可开立一个存款户,不具备开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以核算点为单位集中开立一个存款户。
有贷款的集体单位按照贷款办法的规定开立贷款户。
3.下列企业除按上述范围开户外,可增开以下帐户:
(1)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上交下拨的资金,可另开一个存款户。
(2)凡中央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可增开营业收入上解户。
(3)各级邮电部门可另开报刊费专户及邮政汇兑资金往来户。
(二)行政、事业单位:
1.实行经费限额拨款单位,按照《中央行政事业经费限额拨款办法》的规定,开立中央预算经费限额支出户。
2.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分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开立预算内存款和其他存款两个帐户。一个单位既有行政经费又有事业经费,其经费由财务部门和行政部门分别管理的,可各自开立上述帐户。
大专院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工厂开立一个存款户。中小学校办工厂,应在单位帐户内办理收付,一般不单独开户。
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与预算单位不在一地,要求单独开户的,可开立一个其他存款户。
3.实行差额管理的单位和自收自支的单位,开立一个其他存款户。
4.各单位的附设机构,如食堂、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独立会计单位,确有需要的,可开立一个存款户。
5.党委、团委或主管部门集中下级单位上缴的党、团、工会费可开立一个存款户。
(三)财政机关和建设银行:
1.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分别开立金库存款和预算外存款两个帐户。
2.(略)
3.基本建设单位的基建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建筑安装企业、包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和专供基建物资的供销企业等单位,应在建设银行开户。
(四)军队单位:
(按(1985)后财字第110号文印发的《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略)
(六)外地及临时性单位:
1.异地汇入的采购款,如需陆续使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开立采购帐户。
2.经驻在地县(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地常驻机构可开立存款户。
3.临时性单位要求在银行开户的,应由其主管部门证明,经县(城市区)一级银行审查批准,可开立一个存款户。

三、申请开户手续和帐户名称
(一)单位申请开户,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经规定的审查证明单位盖章证明后,连同盖有单位公章及名章的印鉴卡片送开户银行申请开户。开户银行接到单位的开户申请后,签注意见报请县(城市区)银行审查批准。
(二)各单位申请开户必须经下列有关单位审查证明:
1.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证明。
2.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3.行政、事业单位,由拨款的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证明。
4.军队系统,(按(1985)后财字第110号文印发的《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执行)。
5.(略)
6.外地单位的常驻(派出)机构,由主管部门和驻在地有关部门审查证明。
7.各单位的附属机构,由其管辖单位审查证明。
(三)单位申请开立帐户的名称,必须如实反映所有制性质和领导系统。如:县(市、区)办企业必须冠有县(市和区)名;各单位办的工厂,必须冠有县(市和区)和兴办单位的名称;单位的附属机构,必须冠有管辖单位的名称。
单位在银行预留的印鉴(财务公章),必须与帐户全称一致。
军队单位的帐户名称,按总后勤部和总行的联合通知规定办理。

四、帐户的名称变更、合并、迁移与撤销
(一)单位申请变更帐户名称,应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集体企业单位还需重新交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证件),经银行调查属实后,根据不同情况更改帐户名称,或撤销原帐户和开立新帐户。
(二)单位申请撤销、合并帐户,须同开户银行核对存(贷)款帐户余额全部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销户后由于未交回空白重要凭证而产生的一切问题,应由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单位迁移帐户时,如在同城,由迁出行出具证明,迁入行凭以开立新户;如搬迁他地,重新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在搬迁过程中,可允许暂时保留原帐户,但在搬迁结束,单位已在当地恢复生产经营时,原帐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结清。
(三)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连续一年没有发生收付活动,经银行调查认为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即通知单位在一个月内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如单位逾期未来办理,即视同自愿销户。销户后转暂收款项科目的久悬未取款项户,每年年终决算时,开列清单,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批,转银行收
益处理(营业所应上划县支行)。

五、帐户的使用与管理
(一)各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帐户办理资金收付,必须切实遵守以下规定: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在银行检查时,各单位必须提供帐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2.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各种收支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
4.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不准签发远期的支付凭证。
5.及时、正确地记载和银行的往来帐务,重视对帐工作,认真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帐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及时与银行联系,尽快查对清楚。
(二)银行必须加强帐户管理:
1.把好开户关。银行对各单位申请开户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办理开户,开立帐户时,要分清资金性质,正确使用科目;要建立开、销户登记制度。
2.经常检查帐户使用情况。银行有权随时对各单位的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帐户管理档案,经常进行帐户分析,对于非法帐户应予取缔,并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3.及时与单位对帐。除按规定抄送对帐单并督促其认真核对外,还应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面对面对帐,切实做到银行与单位帐户相符。
(三)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或细则组织执行。



1977年10月28日

关于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

交监察发[2008]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保证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在交通运输系统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保证资金安全、干部廉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现就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近期,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防止经济增速过快下滑和出现大的波动,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果断地对宏观经济政策作出正确的重大调整,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重大措施。同时决定今年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建设,其中有100亿元投向农村公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并要求到明年初形成实物工作量。11月12日,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和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具体部署。今后一个时期,部将以加快国家高速公路网主骨架、“断头路”、扩容路段和农村公路建设为重点,努力扩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积极推进国省干线改造、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和保障系统建设,积极推进内河航道建设,积极推进发展综合运输体系的建设。通过3至5年的加快建设,力争基本建成国家高速公路网,并且能相应建设一批在地方高速公路中具有通道功能、对国家高速公路有重要补充的路段。
  在时间紧、投资大、任务重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进,全程参与,确保中央投资的安全有效使用,保证干部廉洁、工程优质和施工安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一项重大政治责任,也是交通运输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部党组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上来,把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为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纪,保证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紧紧围绕确保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政策措施在交通运输系统尽快启动、顺利实施,围绕确保中央投资安全、透明、高效地管理和使用,围绕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促进干部廉洁,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保证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的监督检查。按照推进科学发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以及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坚决防止财政资金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项目,严防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
  二是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管理有关规定。
  三是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规行为,是否严格执行“专家评标、业主定标、政府监督”制度。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履约情况,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四是加强对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财务部门和项目业主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地方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
  五是加强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项目和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安全合格,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是否存在盲目赶进度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严格防范事故风险,杜绝“豆腐渣工程”。
  六是加强对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监督检查《廉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各单位要严明政治纪律,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要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资金等行为,严肃查处在项目投资和工程建设中索贿受贿、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对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或领导干部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致使中央决策部署得不到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证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单位要把监督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与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同时启动。要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领导和牵头单位,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一协调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监督检查工作有序、高效、顺利开展。
  为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部已决定成立项目建设督查组,由部综合规划司、公路司、财务司、质监总站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等部门组成。部督查组近期将对有关省份的项目建设进行专项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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