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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6:28:13  浏览:8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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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国务院深化石油石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以下简称两大集团)自1999年开始进行了资产重组和改制上市。原有企业的性质、所属关系经过重组改制后发生了很大变化,由此涉及到改制后的两大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如何鉴定贴花问题。鉴于两大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落实国家经贸委指标而下达的石油和石油制品配置计划,根据国务院就两大集团重组改制有关税收的指示精神,本着支持企业改革、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两大集团之间、两大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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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职成厅[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0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0〕34号)要求,经各地申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复核,并经公示程序,确定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等285所中等职业学校(名单见附件1)作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从2011年开始建设,建设期2年。现将建设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统筹制定本地区的建设计划和工作方案。加强协调,规范管理,有效指导项目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各项工作要求;同时,在政策、管理、人力和资金等方面加大对项目学校的支持力度,确保本地区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项目学校要建立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解决企业参与办学、兼职教师聘任、实习实训基地共享等问题。要与企业共同设计、共同实施、共同评价重点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规章制度,实现校企协同管理。按照弹性和灵活原则组织实施教学,支撑工学交替的开展。有效实施“双证书”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革教学模式,创新教学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三、项目学校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要将企业经历和实践锻炼作为专任教师评聘和任用的基本要求,新进教师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在职教师要定期到企业参加实践或接受职业技术培训。

  四、项目学校要制定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和分阶段目标,要有可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项目预算科学合理,管理措施具体可行;建设责任落实到位,管理制度规范健全。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教育教学内容改革、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及学校规范化管理等方面,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采购等。

  五、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中央财政确定支持的项目预算控制数,会同项目学校调整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并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调整后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论证(专家组应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组成)。通过论证后,项目学校按照新的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填写《“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附件3,以下简称《任务书》)。

  六、项目学校须在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经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复后,方可正式启动建设工作。批复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将在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www.moe.edu.cn)“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相关专栏予以公布。

  2011年度启动项目建设工作的项目学校,请务必于2011年2月21日前将通过省级论证后的建设方案(一式三份)和《任务书》(一式八份)书面材料及电子文稿一并报送至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联系电话:010-66097837,传真:010-66020434,电子信箱:GJSFX@moe.edu.cn)。立项建设的技工学校要同时将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各一份)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地址:北京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联系电话/传真:010-84207452)。本通知的电子文稿可在示范校网站专栏下载。

  七、各省(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学校项目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有关问题反馈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我们将按照《意见》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照项目学校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项目实施情况逐年考核、适时调整;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终止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

  附件:1.“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名单.xls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120163202785.xls

     2.“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一批立项建设学校预算控制数表(分地区印发)

     3.“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120163211296.doc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邢台市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6〕第 27 号




《邢台市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邢台市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在市区京珠高速公路以西、南水北调总干渠以东、规划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的范围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以及由村委会成建制转为居委会(简称村改居)尚未改造的居民点。上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责成属地区、县(管委会)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发展与改革、人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
城市道路、环卫、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等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应全力支持城中村改造。
第四条 村委会(含村改居,下同)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在充分尊重广大村民(含村改居居民,下同)意愿的基础上,可采用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村集体实施改造,村集体融资联合改造、开发商独立改造、政府整合改造等。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计划由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已经完成,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通过,报经区、县政府(管委会)批准;
(四)村委会与区、县政府(管委会)已签订城中村改造责任书。
(五)城中村改造已取得规划、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经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向村民公示。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应注意保护文物、古迹、古树等历史遗存。要有相应规模的商业等配套公建、公共绿地、市政设施。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的城中村建设规划中界定。城中村改造范围和用地规模原则上不突破村庄建成区范围和用地规模。
城中村改造提倡合村并建或集中改造。
第九条 为实施城市规划,城中村需要异地建设的,新占用的用地规模,按预测村庄未来5年人口发展规模,人均不大于45平方米的用地计算。
第十条 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宽30米及其以上)、城市公共绿地等公益性设施需占用村庄建成区土地的,以及对村庄现状用地整合需置换用地的,有农田的村庄可就近等量置换;无农田的村庄,按《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村集体自行实施和融资进行建房改造的,应首先用于本村村民安置和解决村民生活保障。仍有剩余的,可以进入市场。
开发商独立进行改造的,可采用净地或毛地招拍挂等方式进行出让。上缴市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给村委会,用于村庄改造的拆迁补偿、解决村民生活保障、公益设施建设和市政设施建设。
政府整合改造的,以划拨方式进行供地,原村庄建成区的用地纳入本市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城中村不得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经鉴定属危房的,可以维修或原面积翻建,但不得扩大、加层。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完成城市规划道路、公共绿地等公益性设施用地的拆迁腾地。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应明确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项内容。
城中村改造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免收旧区改造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土地管理费、房屋交易管理费、墙改节能专项基金、文物勘探费、道路占用费、垃圾清运费、原房屋建筑面积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建校费等市级可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用于安置村民和解决村民生活保障所建的房屋,经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可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区、县政府(管委会)全程监督制。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中的规划实施、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在城中村改造中,未取得审批手续或者违反审批手续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中村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擅自搭建、抢建的违法建筑,由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第十九条 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邢政〔2003〕9号文件和邢政函〔2005〕2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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