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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欧元启动后的会计核算方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30:29  浏览:8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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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欧元启动后的会计核算方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欧元启动后的会计核算方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为适应欧元启动后会计核算工作和现钞管理的需要,现将《欧元启动后的会计核算方法》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在西安召开的欧元业务培训班的精神,予以贯彻落实。
一、欧元启动后,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仅在原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欧元作为核算原币间、原币与欧元间兑换和交易的第一本位币这一核算原则,故本办法不对各项业务的处理再加赘述。
二、储蓄网点的会计核算保留原核算方式并用原币记账。
三、原有关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有关FEBS系统软件及操作方式的变化及要求,总行将另行通知。
五、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总行有关部门联系。

附: 欧元启动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总行从业务发展的实际要求和操作的便利性出发,将关闭现有欧盟区内12家账户行中的6家,将精选出的原6家账户行的欧盟国家原币账户转成欧元户,即美洲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德国商业银行、荷兰银行、法国兴业银行。随之而来,总行在境外及下属机构
在上级行开立的欧盟国原币账户(下称原币,即DEM、FRF、ITL、FI M、ESP、NLG、BEF等)均将被欧元账户所取代。由于1999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遵照国际惯例,我行将对客户采取“不强迫、不禁止”的原则,允许客户按自己的意愿保留原币账户。
在外汇管理方面,目前外汇管理局欲意将欧元作为一个新的币种管理,适用规定与现行的规定相同。各行在具体执行时,可据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一、开户体系和账务处理原则
(一)为便于资金的清算和核算,我行的开户体制如下:
1.为便于描述,我们将呈数状结构的我行各级机构,按其职能特点,自上而下分为以下4个层面,即总行、分行及除营业机构以外的下属机构(中间管理行)、营业机构(经办对公业务)、储蓄网点(包括储蓄所和储蓄专柜)。
2.1998年12月31日,总行将在境外开立的所有欧盟国家原币账户原则关闭,于1999年1月4日开立6个欧元账户;总行相应将所有的原币账户及资金对转成欧元。
3.分行及除营业机构以外的下属机构也将所有原币账户对转成欧元。各行存放同业的原币账户原则上也应转为欧元账户。
4.营业机构在操作上较为特殊,除与客户存放我行资金有关账户、现金和与储蓄网点的内部往来账户保持原币不变外,包括存放上级行资金在内的其他科目也均相应对转成欧元。
5.储蓄网点保留原币核算方式不变;也可按客户的要求,并依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增开或转开欧元现汇户。
(二)在欧元过渡期,我行的各级机构会计业务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欧元过渡期内各欧盟区原币是欧元的影子货币这一特点,在相关的会计核算中,将欧元作为核算原币间、原币与欧元间兑换和交易的第一本位币。现行外汇会计制度中美元作为所有外币的本位币在核算中的地位仍保持不变;即美元仍将承担所有外币的本位币的角色。如原币转换
成原币的交易,只需通过欧元对转即可;原币与区外货币交易时,需先转换成欧元,再通过美元买卖成区外货币。
2.为便于欧元及其影子货币(原币)的转换并将这种纯货币表现形式上的转换与真实的外汇买卖相区别,特设“4415—特别折算”科目。
3.“4415—特别折算”科目核算原币与欧元之间、原币之间的转换。该科目为共同类科目;当原币余额为借方,转换成欧元时,借记该科目原币,贷记该科目欧元;当原币余额为贷方,转换成欧元时,贷记该科目原币,借记该科目欧元。在1999年年初各级机构按总行要求,将原币账户
转换成欧元后,该科目属营业机构和储蓄网点专用,其他机构不得再用。
二、会计核算
(一)1999年年初,各级机构应作如下会计核算:
1.总行国际业务部:
(1)总行关闭原币账户的会计处理:总行关闭账户资金的日期原则定于1998年12月31日,但为便于账务处理,实质上关闭账户的资金调出日为1999年1月4日。会计处接前台调拨头寸通知单后当日将录入EXIMBILL系统。次日(即1月5日)系统头寸调拨记录与账户行对账单核符后,生成以下? 峒普耍? 借:4415特别折算 原币
贷:1210存放境外同业——调出行 原币
借:1210存放境外同业——调入行 欧元
贷:4415特别折算 欧元
(2)1月4日将1998年12月31日发生的所有业务处理完毕。当日日终结束后,即可将除1210存放境外同业账户以外的所有原币科目对转成欧元(包括定存、拆放业务的续存)。分行存放总行资金(活期、定期)的会计处理:
借:2320分行活期外汇存款 原币
或2321分行定期外汇存款
贷:4415特别折算 原币
借:4415特别折算 欧元
贷:2320分行活期外汇存款 欧元
或2321分行定期外汇存款
(3)EXIMBILL系统已解决对以原币所做的跨年度定期存款、拆借、外汇买卖业务问题。(EXIMBILL系统直接将存放在未处理档的交易资料中的原币折算成欧元,保存在交易资料的相应栏位,到期日一次结息)。
(4)期收、期付、应付暂收、应收暂付、汇出汇款、经营套汇等中间过渡科目的原币余额全部对转成欧元。未了结业务需逐笔结转(或形成账外辅表),以便账务(或未核销记录)的逐笔勾销。如:
余额为借方的科目:
借:4415特别折算 原币
贷:1530期收 原币
或1540应收暂付
或相关科目(2670、4411等)
借:1530期收 欧元
或1540应收暂付
或相关科目(2670、4411等)
余额为贷方的科目:
借:2630期付 原币
或2640应付暂收
或相关科目
贷:4415特别折算 原币
借:4415特别折算 欧元
贷:2630期付 欧元
或2640应付暂收
或相关科目
(5)1月5日日终后,将1210存放境外同业原币账户对转成欧元。关闭账户的1210账户取消(我行已与账户行平账,且该户余额为0)。
(6)所有原币按以上处理方法折算成欧元后,“4415特别折算”科目的余额应为0。如有折算差,可转入手续费收入或手续费支出科目。
2.分行及所辖机构(除储蓄网点、营业机构的储蓄专柜):
原币对欧元的转换于1月5日日终以后进行(分行及所属接总行1月4日对账单并将起息日为1998年12月31日的原币业务处理完毕)。1月4日后发生的欧元业务的会计核算,将在原币账户对转成欧元账户后补入。
(1)存放上级行资金(活期、定期)
借:4415特别折算 原币
贷:1220存放总行资金 原币
或相关科目
借:1220存放总行资金 欧元
或相关科目
贷:4415特别折算 欧元
(2)下级行存放资金的折算
借:4415特别折算 欧元
贷:2330辖内行活期外汇存款 欧元
或2331辖内行定期外汇存款
或相关科目
借:2330辖内行活期外汇存款 原币
或2331辖内行定期外汇存款
或相关科目
贷:4415特别折算 原币
(3)期收、期付、应付暂收、应收暂付、汇出汇款、经营套汇等中间过渡科目的原币户转成欧元中间过渡科目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总行相同。
(4)除营业机构、储蓄网点外,其他各级机构所有原币按以上处理方法折算成欧元后,“4415特别折算”的各币种科目余额应为0。如有折算差,可转入手续费收入或手续费支出。
(5)营业机构、储蓄网点中涉及到客户的相关原币账户不作特别折算处理。
(二)日常账务处理:
1.营业机构:
(1)收到欧元汇款而需付原币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汇入汇款 欧元
或其他科目
贷:4415特别折算 欧元
借:4415特别折算 原币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原币
或其他科目
(2)受客户委托,用客户账中的原币对外汇款支付(只能付欧元)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原币
或其他科目
贷:4415特别折算 原币
借:4415特别折算 欧元
贷:汇出汇款 欧元
或其他科目
受储蓄网点委托汇出汇款时,凭客户汇款申请书和扣账通知对外付款;付款指令按SWIFT报文要求填写。并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储蓄网点 原币
贷:4415特别折算 原币
借:4415特别折算 欧元
贷:汇出汇款 欧元
或其他科目
2.储蓄网点:
(1)收到营业机构划转来的欧元汇入汇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现汇户 欧元
或相关科目
贷:外汇活(定)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欧元
(2)从原币现汇户汇出汇款(原币或欧元)时,储蓄网点作以下会计分录并将客户汇款申请交营业机构处理即可。
借:外汇活(定)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原币(或欧元)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原币(或欧元)
或相关科目
3.现钞的会计核算及管理:营业机构、储蓄网点用原币记账并保留原核算方式不变。
除营业机构、储蓄网点以外的各级机构收到现钞或运出现钞时,将原币的现钞由原来的一级科目变为二级明细户核算,一级科目全部以欧元核算,并在相应的登记簿中增加“欧元”栏位。
(1)储蓄网点向营业机构缴存现钞时:
借:内部往来——××往来户 原币
贷:现金 原币
营业机构收到储蓄网点的现钞时,作以下会计核算:
借:现金 原币
贷:内部往来——××储蓄网点 原币
(2)储蓄网点从营业机构提取现金时,
营业机构会计核算:
借:内部往来——××储蓄网点 原币
贷:现金 原币
储蓄网点的会计核算:
借:现金 原币
贷:内部往来——××往来户 原币
(3)辖内下级行向上级行运送现钞时,
下级行:借:运送中现金——原币(如DEM) 欧元
贷:现金——原币(如DEM) 欧元
上级行:借:现金——原币(如DEM) 欧元
贷:辖内行存款 欧元
销账时,
下级行:借:存放上级行资金 欧元
或相关科目
贷:运送中现金 欧元
(4)委托行通过承运行运送现钞时,
委托行:借:运送中现金——原币 欧元
贷:现金——原币 欧元
承运行:借:现金——原币 欧元
贷:其他应付款 欧元
(5)承运行向境外运出现金时:
借:运送中现金——原币 欧元
贷:现金——原币 欧元
销账时,
委托行:借:存放总行资金 欧元
贷:运送中现金 欧元
承运行:借:其他应付款 欧元
贷:运送中现金——原币 欧元
(6)委托行从承运行调入欧盟国家原币时:
承运行:借:其他应付款——提取现金——××分行 欧元
贷:现金——原币 欧元
委托行:借:现金——原币 欧元
贷:其他应收款——提取现金 欧元
4.营业机构钞汇折算:
原币钞变汇:
借:现金——原币(如DEM) 欧元
贷:相关科目 欧元
(如汇出汇款)
借:相关科目
贷:手续费收入
原币汇变钞: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原币
贷:特别折算 原币
借:特别折算 欧元
贷:现金——原币(如DEM) 欧元
借:相关科目
贷:手续费收入
一种原币(如DEM)的钞兑换为另一种原币(如FRF)的钞:
借:现金——原币(如FRF) 欧元
贷:现金——原币(如DEM) 欧元
借:相关科目
贷:手续费收入
原币现钞折美元现汇的核算:
借:现金——原币(如DEM) 欧元
贷:代客套汇(欧元/美元的汇买价) 欧元
借:代客套汇(美元/欧元的汇卖价) 美元
贷:相关科目 美元
原币现汇与美元现钞的折算: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户 原币
贷:特别折算 原币
借:特别折算 欧元
贷:代客套汇(欧元/美元的汇买价) 欧元
借:代客套汇(美元/欧元的汇买价) 美元
贷:现金 美元
原币现钞折其他币种的现汇的核算:
借:现金——原币(如DEM) 欧元
贷:代客套汇 欧元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欧元/美元的钞买价) 美元
借:代客套汇(其他币种/美元的汇卖价) 其他币种
贷:相关科目 其他币种
原币现汇折其他币种的现钞的核算: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户 原币
贷:特别折算 原币
借:特别折算 欧元
贷:代客套汇 欧元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欧元/美元的汇买价) 美元
借:代客套汇(其他币种/美元的钞卖价) 其他币种
贷:现金 其他币种
5.由于结售汇业务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涉及到客户水单的填制,需将该业务分成两部分操作:首先以原币与客户交易,然后再转换成欧元核算,凭证分别填制,其中给客户的回单以原币填制。
6.钞汇折算、原币钞之间的转换所应收的手续费,收取的费率标准按总行统一的钞汇折算汇差执行。
(三)对“4415特别折算”科目的日常管理:
在营业机构,4415科目的余额不是外汇买卖形成的真正的头寸敞口,不需与上级行平盘。但为加强对该科目的管理,营业机构应定期核对以下平衡关系:
4415(各欧盟原币)账
4415(EUR)总账金额=∑----------------
固定汇率(原币与EUR之间)
且借贷方向相反。

(四)“4415特别折算”的原币敞口,待欧元过渡期结束(2001年12月31日)后,对转成欧元。
三、有关凭证、账页、报表
1.特别折算时使用原外汇套汇凭证。
2.当折算差转入手续费收支时,使用特转凭证。
3.原币进行特别折算时的明细账页可用外汇买卖明细账页。
4.钞汇折算时,用进账单作为给客户的本金入账凭证;扣收客户手续费时,给客户收费通知。
5.各分行向总行报送会计报表时,只需报送各原币折欧元的会计报表,不再报送原币报表;各分行是否接收原币报表由各行自定。



199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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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心理学分析

刘成江


  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未成年人虽然心理尚未成熟,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是受心理支配的。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显著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这是与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下所固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分不开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未成年时期的年龄特点所形成的矛盾也是贯穿未成年人成长的全过程的,虽然这些矛盾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很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
  1.未成年人身心矛盾
  (1)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因此,过剩的精力常常用之不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往往将过剩的精力用于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动中。
  (2)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
  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
  (3)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如果,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处理好这对矛盾,那么就不可能正确对待两性关系,就有可能放纵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控制,从而强化这对矛盾,导致性方面的违法犯罪。例如,有的未成年人在色情、淫秽制品的刺激下,为了发泄生理冲动,不惜实施强奸、轮奸等性犯罪;或者为了嫖娼而不惜实施抢劫、盗窃、诈骗等财产性犯罪。
  2.未成年人个性心理结构内部的矛盾
  (1)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
  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 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与此同时,他们的心理成熟却明显滞后。他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为因生理成熟产生的种种困惑解难释疑,无法合理地为自己减轻心理的重负。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他们吐露,于是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未成年人处于这种自我封闭之中在心理上与成年人产生隔阂,不愿相互交流思想、感情,因而产生孤独感。但是这种孤独感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他们渴望被人理解,希望与人交往,希望在人际交往中有一定的地位,希望能在同龄人中出类拨萃,以维护自尊。因而人际交往的需要较为强烈,这种在心理上既感到孤独,又渴望交往的矛盾,可能使青少年陷于苦恼的境地。他们不愿与父母老师沟通,却希望与同龄伙伴拉帮结伙,有的甚至离家出走,出外寻找“友谊”。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少,认知狭窄、片面,分不清是非美丑,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上当受骗,稀里糊涂地就加入犯罪团伙,不知不觉地就走上犯罪道路。
  (2)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看问题时以偏概全、固执己见,自己认为正确符合自己兴趣爱好的知识就不加考虑的片面接受,以致受到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的不良亚文化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
  (3)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
  随着成人感的产生和增强,未成年人对自己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想从心理上改变过去依赖成年人和受人监护的状态,即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离开父母的管束,完全独立。但是,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且社会生活经验欠缺,不能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因此未成年人在生活上还要依赖于父母,在社会上还要依赖成年人。这种在心理上想独立,而实际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赖父母的矛盾可能激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大代沟的裂痕。在现实社会中,有的因对父母的严格管束十分不满而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进而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出现了弑亲现象。
  (4)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有时,当个人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进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这时理智的控制能力却显得无能为力,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计后果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向有关当事人或无辜群众实施攻击行为,进行报复。
  (5)自我意识的矛盾
  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己已经形成的心理特点和正在发生进行的全部心理活动的认识,以及自己与外界事物相互联系的认识。未成年人由于独立性意向的发展,开始将对外界及外界事物与自己的关系的关注转变为对自己心理活动的关注。这样自己既是观察者,同时又是被自己观察的被观察者,自我意识被分成两个处于不同地位的部分:前者为理想的自我;后者为现实的自我。一般来说,现实的自我总是落后于理想的自我这样一来,二者的不一致便产生了自我意识的矛盾。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的矛盾通常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过高的自我评价,另一种则是过低的自我评价。过高或过低的自我评价往往导致个体自我意识确立过程中的过分自负或过分自卑这两大心理缺陷。
  ①过低的自我评价。处于这种意识状态的未成年人,在把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进行比较时,对理想的自我期望较高,又无法达到,对现实的自我不满意,又无法改进。他们在心理上的一个特征就是自我排斥。由于在成长过程中,理想的自我与现实的自我的距离过大所导致的自我矛盾冲突,他们往往会产生否定自己、拒绝接纳自我的心理倾向。这类未成年人往往降低人的社会需求水平,对自我过分怀疑,压抑自我的积极性,并可能引发严重的挫折感和内心冲突。他们的心理体验常伴随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丧失和情绪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郁等现象,尤其是面对新的环境、挫折和重大生活事件时,常常会产生过激行为,酿成悲剧。近几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暴力事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由此类心理问题所导致的。
  ②过高的自我评价。这是一种与过低的自我评价相对立的自我意识状态。在这种自我概念的支配下,个体往往扩大现实的自我,形成错误的不切实际的理想的自我,并认为理想的自我可以轻易实现。这种类型的未成年人往往盲目乐观,以我为中心、自以为是,不易被周围环境和他人所接受与认可,容易引起别人的反感和不满。因此极易遭受失败和内心冲突,产生严重的挫折感,导致苦闷、自卑、自我放弃。有时会引发过激行为和反社会行为。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厅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建办〔2003〕391号


现将《甘肃省建设厅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建设厅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关于依法行政、从严执政、加强管理和严格控制评比等活动的通知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党组关于切实加强对厅机关和直属站办、社团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的要求,促进全省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比、表彰活动的范围包括以下二类:



㈠省建设厅组织或省建设厅与其他委、办、厅、局联合主办的评比、表彰活动。



㈡全省建设系统或全行业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表彰活动,是指在完成某项任务、阶段性工作后,对全系统、全行业的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表彰。



第三条 严格控制评比、表彰项目的设立,凡需在全省建设系统或全行业开展的评比、表彰项目,经厅办公室审定,报由厅常务会议审批。



第四条 除与建设部对应的评比、表彰项目外,每项评比、表彰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确需缩短时间的,应向厅办公室提交计划或书面报告。在其计划或书面报告中,必须写明评比、表彰的名称、条件(标准)、数量、申报程序、奖励(奖品)和组织、领导等内容。



第五条 经厅常务会审查批准设立的评比、表彰项目,需在下一年度开展的,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站办、社团组织应在当年十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的评比、表彰计划,经厅办公室初审,报厅常务会议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凡冠以全省建设系统的评奖、表彰(含厅直属站办、社团组织在全行业范围的评比、表彰),必须由主办(承办)评奖单位向厅办公室提交其评奖办法及相关文件,经办公室审查把关,报厅常务会研究决定。厅直属站办、社团不得单独制定全省性的评比、表彰活动标准。



第七条 凡经厅常务会议通过,厅直属站办、社团组织主办的评比、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可以采取下列表彰形式:



㈠通报表彰;



㈡颁发奖状、奖牌、奖杯或奖章;



㈢颁发证书。



上述㈠、㈡、㈢项表彰,以省建设厅名义主办的由省建设厅发文,加盖厅印章;以社团名义主办的由社团发文,加盖社团印章。



第八条 确定以省建设厅名义表彰的名单,须经厅常务会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在组织开展评比、表彰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厅办公室负责监督各类评奖程序,保证质量,保证本办法的实施,防止流于形式。



第十条 凡经批准以厅名义主办的评比、表彰活动,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举办全省性、行业性评比、表彰活动的,要追究主办单位领导责任。对借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谋利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全省建设系统、全行业性的评比、表彰活动规定,一律废止。



第十三条 凡与办法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任何评比、表彰,视为不合程序,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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