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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7:59:30  浏览:9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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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高厅〔2003〕2号

2003年3月10日


  为了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活动,我部制定了《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学习中心(点)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自建自用或共建共享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所建设的校外学习中心(点)。

  第三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是接受试点高校的委托,根据试点高校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试点高校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的机构。校外学习中心(点)不得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任何与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校外学习中心(点)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点)。

  第四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依托建设的单位应当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拟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保证试点高校的教学实施和对学生的辅导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二)有相对独立场所,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和相对集中,学习环境优良。
  (三)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512K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为使用通讯卫星开展远程教育的试点高校提供支持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能够接收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信息的卫星接收设备。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四)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一台,总数量不少于50台。
  (五)具有以下功能的相应的远程教育教学软件:

向学生提供试点高校的教育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的学习。
支持教师、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传递信息。
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六)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由试点高校或公共服务体系向校外学习中心(点)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拟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类别、层次、设置地点、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等以及依托建设的单位的概况、法人证明复印件等。
  (二)拟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方式、学习支持服务、学习支持队伍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三)拟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及其它必要的条件与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四)试点高校设立自建自用或共建共享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提供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以及试点高校在本地区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方案和委托协议。公共服务体系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提供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文件。

  第七条 试点高校或公共服务体系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点)由校外学习中心(点)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3月和10月受理申请,并在收到申请后的30天内做出答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将批准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报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应执行试点高校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维护试点高校知识产权。

  第九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遵守国家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条例,有专人负责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及其它通信网络的信息安全,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和相关的系统软件,防止非法信息的传入和扩散,防止计算机病毒攻击等人为破坏。

  第十条 试点高校设立、指导和管理校外学习中心(点)的情况,是评估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或取消其支持服务的资格,并将处理意见报教育部备案。试点高校应当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现行文件中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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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29日,国家海洋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规范化,提高海域使用项目审批的科学性,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是审批海域使用的科学依据。凡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
使用期已满拟续期使用或改变使用证规定用途的海域使用项目,应重新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对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沿海县级以上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负责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由海域使用申请者组织进行。
第五条 承担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应当持有国家海洋局发放的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
第六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应客观、准确。通过对拟使用海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分析和论证,明确提出海域使用是否可行,为政府审批用海项目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可行性论证的程序
第八条 用海单位应在项目用海申请前,征询当地主管部门意见,确定项目的用海性质。
对于改变海域属性,影响生态环境和其它开发活动的用海项目,申请单位应委托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单位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承担单位应先按照有关要求拟定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编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产业影响较小的海域使用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简化手续,填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第九条 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的评审(审核)工作。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由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论证委员会进行评审。
海域使用可行性报告表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核。
根据评审或审核意见,主管部门可要求海域使用申请者进行补充论证并修改论证报告书(表)。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再次组织报告书评审或报告表审核。
上述评审工作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论证报告书(表)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在评审期间,海域使用申请者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条 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审核)意见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做出批复。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见附件一,《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费用应按所承担论证项目的论证内容和工作量确定,具体数额由当事双方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
为了指导和规范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特制定本编写大纲。
本大纲适用于改变海域属性、影响生态环境和其它开发活动的用海项目。由于海域使用项目情况各异,因而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内容和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大纲中与项目有关的内容进行论证,并编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一、前言
(一)编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下称论证报告书)任务由来;
(二)编制论证报告书的依据:
1.《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范性文件;
2.项目批准立项文件
3.论证任务委托书或协议
4.编写大纲等
5.论证中采用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
6.论证中采用的标准和规范等
……
(三)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
(四)编制论证报告书的原则与方法;
二、项目概况
(一)当地社会经济状况及发展规划简介。
(二)项目简介:
1.名称、性质、由来、地点、投资额及其效益预测;
2.项目用海面积及期限;
3.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与运行两个阶段)等。
三、海域使用可行性分析
(一)使用海域的理由
1.项目选址方案比选;
2.项目经济目标分析。
(二)资源与环境可行性分析
1.自然环境概况:水文、气象、地质、地貌等;
2.资源状况:
(1)海洋资源的种类、分布、蕴藏量;
(2)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质量状况描述:水质、生物、沉积物等。
3.对资源与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及相应对策(措施、投资额):分建设和运行两个阶段
(1)项目工艺过程与具体作业方式
(2)资源影响预测分析及相应对策;
(3)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及相应对策:着重分析水动力条件、泥沙输运的变化对海岸及有关设施的影响。
4.项目自然条件可行性分析:
(1)海岸类型、海洋地质、地貌、风力、潮流、波浪等自然条件描述;
(2)上述自然条件对于项目的适宜性评价;
(3)宜采取的预防措施。
5.替代方案可行性分析;
6.海域功能恢复措施。
(三)与海域使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的关系:
1.拟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情况;
2.项目与上述使用规划、功能区划、开发规划的衔接或调整方案。
(四)与相邻产业活动及特殊区域的关系
1.周边区域相关产业活动现状:开发类型、规模、效益及产业布局等;
2.周边特殊区域情况:包括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村、疗养区及重要政治文化军事区域等;
3.项目对相邻产业活动及特殊区域影响的预测分析及对策。
4.与拟使用海域利益相关者的协调:
(1)利益相关者界定;
(2)利益影响损益分析;
(3)协调意见或补偿方案。
(五)对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影响分析
1.项目用海主要资源环境问题;
2.重点保护目标与措施:
(1)生物、矿物、旅游、能源、海水资源等;
(2)特殊区域。
3.异常情况预测及其影响分析。
(1)异常情况因素分析;
(2)异常情况概率分析;
(3)异常情况影响分析。
4.应急计划或处置方案:必要性及其内容。
(六)海域使用综合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评估。
2.社会效益评估。
3.环境效益评估。
四、结论与建议
(一)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结论。
(二)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五、附件:
(一)主要参考文献;
(二)项目有关批文及图件;
(三)论证任务委托书或协议;
(四)其他有必要附具的文件和材料。

附件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编号:___________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填表人:__________(盖章)
填表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国家海洋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1.此表要求实是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要准确、清楚,清晰易辨。
2.编号由主管部门统一编排。
3.报告表中由海域使用申请者填写的项目为:海域使用申请者、海域使
用项目、项目选址理由、邻近区域用海情况及其相互影响、项目的自然条件适
宜性评价以及项目对海洋资源与生态的不利影响及防治措施。
4.报告表中项目与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海洋开发规划的关系
及审核意见两个栏目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员填写。
5.海域使用申请者为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是单位的,加盖印章。联
系人为具体办理申请登记人员姓名。
6.如填写不完,可另附页。
┏━┯━━━━━┯━━━━━━━━━━━━━━━━━━━━━━━━━━┓
┃ │姓名/名称 │ ┃
┃海├─────┼─────────┬──────┬─────────┨
┃域│法人代表 │ │ 职务 │ ┃
┃使├─────┼─────────┼──────┼─────────┨
┃用│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申├─────┼─────────┼──────┼─────────┨
┃请│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者│ │ │ │ ┃
┃ │ │ │ │ ┃
┃ │ │ │ │ ┃
┠─┼─────┼─────────┼──────┼─────────┨
┃ │ 项目名称 │ │ │ ┃
┃海├─────┼─────────┴──────┴─────────┨
┃域│ 地理位置 │ ┃
┃使│ │ ┃
┃用├─────┼─────────┬──────┬─────────┨
┃项│ 使用面积 │ │ 使用期限 │ ┃
┃目├─────┼─────────┼──────┼─────────┨
┃ │ 用途 │ │ 投资额 │ ┃
┠─┴─────┴─────────┴──────┴─────────┨
┃1.项目选址理由 ┃
┃ ┃
┃ ┃
┃ ┃
┠──────────────────────────────────┨
┃2.邻近区域用海情况及其相互影响 ┃
┃ ┃
┃ ┃
┃ ┃
┗━━━━━━━━━━━━━━━━━━━━━━━━━━━━━━━━━━┛
┏━━━━━━━━━━━━━━━━━━━━━━━━━━━━━━━━━━┓
┃3.项目的自然条件适宜性评价以及项目对海洋资源与生态的不利影响及防治┃
┃ 措施: ┃
┃ ┃
┃ ┃
┃ ┃
┃ ┃
┃ ┃
┃ ┃
┠──────────────────────────────────┨
┃4.项目与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海洋开发规划的关系 ┃
┃ ┃
┃ ┃
┃ ┃
┃ ┃
┃ ┃
┃ ┃
┃ ┃
┠──────────────────────────────────┨
┃5.审核意见 ┃
┃ ┃
┃ ┃
┃ ┃
┃ ┃
┃ 审核人 ┃
┃ (签字/盖章) ┃
┃ 年 月 日 ┃
┃ ┃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5-12-19 劳办发[1995]324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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