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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基础科学合作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20:57  浏览:88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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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基础科学合作议定书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基础科学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12月10日 生效日期1980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双方,即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国家科学基金会为另一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基础科学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惠和互利的原则,在基础科学诸领域内进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在物质科学、生命科学、行为与社会科学、工程学、科学史、研究和发展管理、科技政策以及经双方同意的科学、工程领域的其它分支和学科或有关的活动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和交流包括下列形式:
  1.交换和提供科技发展、科技活动和科技实践的情报;
  2.合作研究,共同组织学术讨论会和讲座,以及其它合作活动;
  3.互派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包括由个人组成的专家组参观另一方的设施或研究现场,以及互派为具体合作项目进行培训的人员;
  4.交换和提供用于测试和鉴定以及其它与合作活动有关的样品、材料、仪器和部件;
  5.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将视双方所拥有的经费和人力而定。关于上述活动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将由双方逐项商定,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将负责本议定书中任何中方参加者之间的协调工作;国家科学基金会将负责本议定书中任何美方参加者之间的协调工作。双方将尽最大努力使大学、研究机构以及其他适当的政府或非政府性团体参加本协议的实施。

  第五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所获得的科学技术情报,除本议定书的附件中另有规定外,可按通常的途径和依据双方的正常手续提供世界科学界使用。

  第六条 本议定书的所有活动将在中美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为协调本议定书的活动,应设立一个工作小组负责确定合作的具体方向和确保交流的效果。在本议定书生效的一个月内,双方各指定三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并各指定其中一人为两组长之一。双方指定的组长可以通信方式讨论和确定合作活动及其有关事宜。工作小组将举行会议商讨与执行本议定书有关事宜,并检查工作完成情况。除经双方同意延期外,工作小组每年开会一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举行。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五条,双方同意达成一个关于处理根据本议定书所产生的发明、发现和涉及版权的情报的协议。该协议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六个月内达成,并应成为本议定书的一个附件。

  第八条 如果附件和本议定书不一致,以本议定书的条款为准。

  第九条 
  1.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书面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
  2.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有效性和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日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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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尼泊尔关于贸易和支付协定项下帐户差额问题的换文

中国 尼泊尔


中国和尼泊尔关于贸易和支付协定项下帐户差额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22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22日)
             (一)我方去文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夏克·克立希拉·玛拉先生
亲爱的玛拉先生:
  我谨确认,鉴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尼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已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因此自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中、尼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合同应按新协定规定执行。在一九七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尼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终止前所签订的未了商品合同,仍按原协定规定执行。对于该协定项下帐户差额,债务一方应在新协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以货物偿还,如以货物偿还后仍有余额,则以可兑换的货币偿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你的诚挚的
                         郑 义 山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于加德满都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义山先生:
  我谨收到你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来函,内开: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确认,以上所述正确地表达了我们之间达成的谅解。
  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
                       夏克·克立希拉·玛拉
                         (签字)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于加德满都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7〕1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八月三十日

西双版纳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双版纳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根据《云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双版纳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是运用信贷手段支持入学前户口在西双版纳州内且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接到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后赴高校就读的一种信用贷款方式,是高校集中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方式的补充。

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就近原则由学生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负责办理。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所发放的生源地贷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免征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同时农村信用社对生源地贷款业务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保证生源地贷款的顺利实施,由西双版纳州生源地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州生源地贷款相关事宜。各县(市)政府具体负责协调当地生源地贷款相关事务,教育、财政、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农村信用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普通高校录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西双版纳州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七条 生源地贷款由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条件。

(一)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二)学生品德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学习努力;

(三)符合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贷款用途及金额。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新生赴高校就读的路费、学费及购置必备生活必须品费用。贫困学生赴州外就读的,每个借款人贷款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0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与申请学生学制挂钩,一般为3至5年。在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内还清。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申请生源地贷款,应如实填写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录取通知书;

(二)学生本人、父母(法定监护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学生所在村民小组或户口所在单位推荐,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四)学生本人和父母(法定监护人)承诺有关偿还贷款的责任书;

(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证明。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农村信用社应安排人员及时办理生源地贷款工作,应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贷款办理。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农村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并要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已办理用于贫困学生赴学校就读的路费、学费及购置必备生活必须品费用的贷款×××元”。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与归还。生源地贷款实行一次性发放,到期一次归还,可提前还贷,不得展期。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本息自付。

第十六条 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农村信用社有权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学生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或者死亡的;

(三)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

(四)出现其他已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



第五章 贴息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生源地贷款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由财政部门100%贴息。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的承担。贴息资金原则上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贴息资金的申报和拨付。贴息资金一年支付一次。每年10月31日前,由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汇总生源地贷款贴息资金情况向县级财政部门申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11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农村信用社。

第二十条 农村信用社必须保证上报贴息资金数据的真实与准确。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农村信用社,一经认定,财政部门可收回多付贴息资金,并予以适当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建立借款人违约记录通报制度。借款人若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使农村信用社贷款形成风险的,农村信用社可在有关媒体和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西双版纳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自2007年9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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