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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56:07  浏览:92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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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19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等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股票发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B股、H股企业发行A股的问题
为了给股份公司规范运作创造有利条件,原则上发行B股或H股的企业不再发行A股,发行A股的企业不再发行B股或H股。特殊情况除外。
二、关于同一集团原则上不得设多个上市公司的问题
为了便于股份公司规范运作,避免同业竞争和过多的关联交易,克服上市公司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同一集团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多个上市公司。
三、关于主营业务突出的界定标准问题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各地、各部门推选的企业必须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突出的具体标准是公司主营业务(指某一类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关于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确认问题
为了简化程序,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在预选阶段暂不要求确认,待准备正式申报材料时,再办理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手续。被兼并企业被兼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因此,企业申报材料中可以不提供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问题
为了保证募股资金的合理使用,原则上不允许将募股资金用于收购本公司发起人的资产,以防止上市公司主要发起人通过向上市公司出售不良资产来套取募股资金,侵犯中小股东利益。
六、关于报送预选企业的问题
为了维护预选企业审核工作的正常秩序,地方政府或部门已出文报送我会审核的预选企业,除经审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以外,不得再出文撤回或更换。
七、关于兼并亏损企业的方式问题
为了规范优势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兼并有发展前途但目前还亏损企业的行为,达到以强带弱、共同发展的目的,兼并亏损企业可以采用下列三种方式:
(一)承担债务式兼并。根据亏损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选用直接承债兼并法、集团接收重整后承债兼并法和按破产程序重整后承债兼并法。这种兼并方式的主要特征是股份公司接管亏损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与接管的负债额相等,因此又称为零净资产兼并法。
(二)控股式兼并。由股份公司与亏损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由股份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吸收股份式兼并。股份公司公开募股后,将亏损企业的经营性净资产注入股份公司,按股份公司公开募股后的每股净资产折为股本。
八、关于新股发行定价方法问题
为了使新股发行定价更为公正、合理,促进一级市场的健康发展,新股发行定价将改用如下计算方法:
发行当年预测利润
股票发行价格=-----------×市盈率
发行当年加权平均股本数
发行当年预测利润
=------------------------------×市盈率
发行前总股本数+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12-发行月份)÷12
九、关于废止《股票发行复审工作细则》的问题
随着股票发行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的完善,1993年我会颁发的《股票发行复审工作细则》〔证监发字(1993)78号〕已不适用,予以废止。


199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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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通用继电器》等5项汽车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三年第26号

 

《汽车通用继电器》等5项汽车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汽车通用继电器》等5项推荐性汽车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出版、发行。

  附件:5项汽车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三月六日

附件:

5项汽车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1
QC/T 695-2002 汽车通用继电器    
2
QC/T 696-2002 汽车底盘集中润滑系统技术要求     
3
QC/T 697-2002 液化石油气乘用车技术条件    
4
QC/T 245-2002 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技术条件 QC/T 245-1998
5
QC/T 247-2002 液化石油气汽车专用装置技术条件 QC/T 247-1998

化工系统“无泄漏工厂”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系统“无泄漏工厂”管理办法

1990年4月5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加强化工“无泄漏工厂”管理,提高化工企业设备动力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无泄漏工厂”的基本条件:
⒈ 在申报年度内必须无特大设备事故。
⒉ 创建“无泄漏工厂”计划已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
⒊ 制订了贯彻《条例》、《规定》和《制度》的具体办法,并认真实施。
第三条 “无泄漏工厂”标准:
⒈ 有健全的密封管理保证体系,职责明确,管理完善。
⒉ 静、动密封档案、管理台帐、消漏堵漏记录、密封管理技术基础资料齐全完整,密封点统计准确无误。
⒊ 保持静密封点泄漏率在万分之五以下,动密封点泄漏率在千分之二以下,并无明显泄漏点。
⒋ 全厂主要生产车间必须为无泄漏车间,全部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主要设备完好率达到95%。
第四条 “无泄漏工厂”是对整个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厂长对本单位的“无泄漏工厂”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设备动力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企业其他部门和车间,按照职能区域划分责任范围,做好无泄漏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申报、验收和命名
第六条 创建“无泄漏工厂”的企业,应按照“无泄漏工厂”标准,制订目标、细则的实施步骤,发动各级各类人员参加创建工作,并对设备管理进行整顿。
第七条 企业应按照“无泄漏工厂”标准进行自查,在连续六个月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可向设备动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部重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验收,其它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或委托地市主管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统一命名,并发给证书和铭牌。
第八条 “无泄漏工厂”证书有效期四年。在到期前六个月,须重新申请换证,逾期不申请者,由主管部门撤销其“无泄漏工厂”称号。
第九条 换证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撤销“无泄漏工厂”称号。凡被撤销“无泄漏工厂”称号的企业,自换证验收六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章 日 常 管 理
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无泄漏工厂”或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使“无泄漏工厂”管理水平不断巩固、提高。
第十一条 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发现已被命名“无泄漏工厂”的企业设备泄漏情况严重,不符合“无泄漏工厂”标准,有权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无泄漏工厂”称号。
第十二条 企业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优先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定点或由化学工业部委托有关单位鉴定认可的制造厂家生产的密封件。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委托的地市主管部门,应在有效期内,按标准对“无泄漏工厂”至少进行一次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知有关企业,抄报有关部门。抽查结果可分别为合格、限期整改、撤销称号三种。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被撤销“无泄漏工厂”称号的企业名单通知有关部门,并建议相应撤销其以“无泄漏工厂”为基本条件所取得的荣誉。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应每年将“无泄漏工厂”总数汇总一次,并报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
第十六条 参加“无泄漏工厂”验收和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⒉ 从事设备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⒊ 熟悉国家和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规程和办法。
第十七条 在验收“无泄漏工厂”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对违法违纪者,任何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揭发。
化学工业部监察局举报中心电话201.1604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无泄漏工厂”验收细则和抽查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2月20日(83)化生字第160号文有关《“无泄漏工厂”标准及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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