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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5:43:02  浏览:8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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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规定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府发〔2003〕83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规定》已经自贡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自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推进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含房地产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区、县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遵循规范有序、简化高效、综合平衡、重点优先和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的原则,强化产业政策引导、城市规划管理、国土资源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节的审批管理,弱化一般的、程序性的审批管理。
除本规定明确的审批管理环节之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需要,确须新增审批管理环节并单独审批办理的,须经自贡市投资项目报批中心(以下简称报批中心)同市编办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纳入审批管理流程,不得单独办理审批管理手续。

第二章 审批管理体制

第五条 报批中心是市政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派出机构,承担市本级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服务职能。
第六条 各项目审批管理职能部门是具体承办项目审批管理的工作部门,依法分别按职能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审批管理。
第七条 计划、经贸、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房管、消防部门在报批中心设立办事处,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承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环节全部进入报批中心集中办公,实行集中受理、集中管理、分类办理、联合审批、统一收费。
根据审批管理需要,其他审批管理部门或单位在报批中心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员,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 本 制 度

第八条 分类审批管理制度:政府类投资项目实行全面审批管理;非政府类投资项目实行关键环节审批加备案制管理。
政府类投资项目是指运用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债资金、西部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非政府类投资项目是指除政府类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
股份制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类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第九条 分级审批管理制度:市、区县分别负责职权范围内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十条 限时办理制度:各审批管理环节分别确定办结时限并对外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各审批管理环节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各审批管理环节的办结时限见附件)。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制度:各审批管理环节的适用范围、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承办单位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一律对外公开,并严格依照办理。
第十二条 税、费、基金集中统一收取制度:各审批管理环节的税、费、基金一律进入报批中心,由报批中心监督集中统一收取。税、费、基金收取后,属财政的,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属部门的,直接划归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卡制度:报批中心统一制作项目卡。业主根据项目卡流程办理审批管理各环节手续和缴纳相关税、费、基金。
第四章 审批管理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基本程序为立项报建、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五个阶段。
第十五条 立项报建阶段的主要审批管理环节包括:1.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2. 合同章程审批;3.土地预审;4.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5. 环评书、表审批备案;6.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7.行洪论证方案审查;8.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9.安全评价报告备案;10.规划选址定点;11.政府类经营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2.项目报建备案。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主要审批管理环节包括: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2.建设用地审批;3.拆迁审批;4.初步设计审查;5.政府类投资项目概算审查;6.施工图设计审查;7.政府类投资项目预算审查;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审批管理环节包括:1.政府类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与开工报告登记备案;2.质量监督报监;3.施工安全报监;4.施工监理报监;5.押证施工管理;6.文明施工责任书;7.廉政合同;8.建设工程档案管理;9. 集中统一收费;1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的审批管理环节包括:1.验线验基础;2.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管理环节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2.政府类投资项目工程决算审查;3. 房屋产权登记发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5.政府类投资项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五章 分类审批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按政府类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和非政府类一般基本建设项目、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工业建设项目、一般技改项目和简单技改项目进行分类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类一般基本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行洪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审批、审查的政府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环评书表审批备案、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定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拆迁审批、消防设计审查、环保设计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投资计划与开工报告登记备案、质量监督报监、施工安全报监、施工监理报监、押证施工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廉政合同、档案管理、集中统一收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验线验基础、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程决算审查。
第二十二条 非政府类一般基本建设项目(指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前,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行洪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审批、审查的非政府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环评书表审批备案、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拆迁审批、消防设计审查、环保设计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质量监督报监、施工安全报监、施工监理报监、押证施工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廉政合同、档案管理、集中统一收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验线验基础、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非政府类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指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前,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行洪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审批、审查,未达到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要求的非政府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环评书表审批备案、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审批、拆迁审批、消防设计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质量监督报监、施工安全报监、施工监理报监、押证施工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廉政合同、档案管理、集中统一收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验线验基础、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非政府类一般工业项目(指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前,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拆迁,不需要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行洪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审批、审查的非政府类工业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环评书表审批备案、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环保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质量监督报监、施工安全报监、施工监理报监、押证施工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廉政合同、档案管理、集中统一收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验线验基础、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非政府类一般技改项目(指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使用土地上建设,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需要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行洪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审批、审查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为:项目建议书登记备案、土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环评书表审批备案、项目报建备案、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环保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质量监督报监、施工安全报监、施工监理报监、押证施工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廉政合同、档案管理、集中统一收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验线验基础、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非政府类简单技改项目(指只进行设备更新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为:项目建议书登记备案、环评书表审批备案、环保设计审查。

第六章 审批管理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手续的办理采取直接办理、承诺办理、联合办理、部门办理的方式进行。
直接办理是指由审批管理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直接受理并办理。
承诺办理是指由审批管理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受理,承诺办结时限,提交部门办理后经由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回复业主。
联合办理是指由审批管理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受理后提交报批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联审办理。
部门办理是指关联度低、独立性强的审批管理环节由审批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并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根据项目性质,计划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后,须办理合同章程审批手续,并办理法人登记注册。合同章程审批手续由外经贸部门承办。法人登记注册由工商部门承办。
第三十条 政府类经营性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其他投资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申请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前,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行洪论证方案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的,须办理相应的审批审查备案手续。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备案由环保部门承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行洪论证方案审查由水利部门承办;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由地震部门承办;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办。
第三十一条 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政府类经营性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其他投资项目在项目报建备案前申请规划选址定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选址定点由规划部门承办。
第三十二条 政府类经营性投资项目须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根据项目性质,计划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须提交法人组建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办理项目报建备案前,须办理项目法人审批、注册。法人组建方案审批由主管部门承办;法人注册由工商部门承办。
第三十三条 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除设备更新外的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办理报建备案。
政府类经营性投资项目报建备案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勘察、设计招投标发包前(不进行招投标发包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办理。其他投资项目报建备案在规划选址定点后(不办理规划选址定点的,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后),勘察、设计招投标发包前(不进行招投标发包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前)办理。
项目报建备案由建设行政部门承办。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须核准招投标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发包时,须办理招投标监督手续。招投标监督手续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承办。
第三十五条 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调整、交换用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须送审建筑设计方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使用土地上建设,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须申请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部门承办。
第三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前签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规划选址定点前办理土地预审,取得使用土地协议或批准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使用土地上建设,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前办理土地预审;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用地审批由国土部门承办。
第三十七条 需拆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须办理拆迁审批手续,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审批由房管部门承办。
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单体工程在规定标准以上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的初步设计须经审查批准;审查由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报批中心组织计划、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和工程技术专家联审。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须经审查,审查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承办。
第三十九条 政府类投资项目概算须经审查批准。实际投资超过批准概算10%以上的项目,须办理工程概算调整手续。
根据项目性质,计划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概算审批;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概算审批。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须经审查批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在技术审查的基础上进行行政审查。行政审查前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审查。行政审查由建设行政部门承办。
涉及消防、环保、水利、人防等的项目,须办理相应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查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承办。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承办。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在审查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的基础上办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类投资项目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后,须办理预算审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须办理投资计划与开工报告登记备案。
预算审查由财政部门承办。投资计划与开工报告登记备案由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部门承办。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须办理工程质量报监、施工安全报监、施工监理报监、押证施工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廉政合同和白蚁防治等手续。白蚁防治手续由房管部门承办;其他手续由建设行政部门承办。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缴清相关税、费、基金后,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后,须经验线验基础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行政部门承办。验线验基础由规划部门承办。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发建设进度达到规定要求后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审批由房管部门承办。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建设后,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登记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质量评定的基础上,由报批中心组织国土、规划、消防、环保、水利、人防等部门依法进行专业验收,办理专业验收手续后,办理竣工验收登记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备案由建设行政部门承办。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专业验收和综合验收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承办。
第四十七条 政府类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须进行工程决算审查。决算审查由财政部门承办。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须办理产权登记。
房屋产权登记由房管部门承办,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国土部门承办,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政府类投资项目须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资部门承办。

第七章 联 合 审 批


第四十九条 报批中心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快车道,根据项目情况,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规划选址定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环节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办理。
第五十条 项目选址、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对项目能否实施起重要影响的因素未确定,须相关部门决定后才能办理的;审批管理环节涉及其他多个审批管理部门,须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共同办理的;须相关部门共同对同一方案、图纸等进行审查批准的,由报批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联审。
根据项目业主要求,报批中心可以直接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审,集中协调解决项目报批中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联审的项目,由相关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受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提交报批中心组织征询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意见或组织召开联审会进行联审。
第五十二条 项目联审会议由报批中心组织,主办部门、相关部门和工程技术专家参加会议,项目业主和设计人员列席会议。报批中心根据联审环节涉及的问题及与会者的意见制发《联审纪要》。
第五十三条 《联审纪要》是各职能部门办理审批管理手续的依据,同时是项目业主实施项目的依据。根据项目情况和《联审纪要》,采取主办部门统一办文批复、各职能部门联合办文批复或分别办文批复的形式办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办理的审批手续外,其他审批管理手续一律不再单独办理。
第八章 审批管理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报批中心、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实施。监察部门在报批中心设立办事处,对各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的行政效能及廉洁行政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会同报批中心对是否依照规定的审批管理环节进行审批管理,是否依照规定的办理程序进行审批管理,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审批管理手续,是否依照规定的标准和减免权限审批收取各审批管理环节的税、费、基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发现违纪现象必须进行纠正;严重违纪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目标办会同报批中心对各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联络员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市监察局会同报批中心对各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联络员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十六条 各审批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影响项目建设的,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川委办(2002)1号]、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自委发(2002)21号]等相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授权报批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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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陈继兰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特点都是客观行为上表现为“挪用”,但在其他方面仍有很多不同。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对特定款物有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为
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将特定款物用于改建楼堂馆所等。如将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按第三百八十四条二款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室复杂客
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室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实施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挪用数额巨大,影响恶劣,这种挪用行为无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 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仅
限于货币资金,既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货款资金,也包括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储存等私人所有的货币。不包括物资。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
6.犯罪的刑罚不同。挪用公款罪处罚分为三个档次,犯本
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造成政治上的影响和经济上重大的损失,“不退还”是指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不能还。挪用特定款物罪,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够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数额较大,挪用特别重要紧急的上述款物,造成极坏的影响。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些年来,围绕离婚案纠纷中的房屋分割案件越来越多,且处理的争议较大。房产赠与既融入中国传统文化中家的概念,又体现合同交易的规则。因此,正确地处理好离婚纠纷涉及房屋“赠与”问题,关系到法律的适用性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房屋赠与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动,房屋不动产产权变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需要交纳相关财产行为税。税法的一些细则规定易受国家房产新政等影响,具有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同时也可能面临一些法律风险。为了便于离婚纠纷中的房产析产,在法院的调处下,当事人双方比较倾向于将房屋赠与给直系亲属和直接承担赡养义务的人,于是法律上诞生了“娃娃房主”概念,这毕竟与成年房主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方式有很大不同。离婚纠纷中涉及的房屋“赠与”问题不仅仅不在于法律的适用性,而在于案结事了的终局效果,这就考验法官驾驭处理问题的能力。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中及诉讼后的风险提示,有必要在具体的审判中把握这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以体现司法的能动性。

  就离婚纠纷涉及的房屋“赠与”问题而言,考验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如何撕开“赠与”的面纱。庭审中应防范当事人借赠与房产之名达到非法目的,比如,甲某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债务,于是与其妻子丁某协商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给乙某,故与乙某协商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背后又签订一份低于市场价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有点像市面上房地产买卖的黑白合同。后乙按规定缴纳了契税,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事后,利害关系人丙某知道后认为该合同有重大瑕疵,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与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受理后,经查证该房屋确系存在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条关于“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等规定,及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文件关于“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缴纳契税应予退还。”规定,故法院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判决甲、乙原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关于离婚纠纷涉及房屋“赠与”问题,有必要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根据该通知规定,当事人一般就“赠与”房屋先签订合同再过几年办理过户手续,这样才让房屋“赠与”具有税务筹划的空间。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亲属之间借“赠与”之名实为房屋买卖交易,虽然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也要注意如不及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将面临国家房产新政有关房产税的风险调控,以及房价市场波动风险。

  就离婚纠纷中房屋赠与涉及“娃娃房主”的问题,这当然涉及到“娃娃房主”是否具有房产资格问题。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民法通则意见》第六条关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由此可见娃娃房主的主体资格应该得到法律的准证。如涉及到处分该房屋的时候,应该从严掌握《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关于“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规定,或对未成年财产进行其他的特别保护。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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