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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4:33:02  浏览:92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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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档案管理行为,维护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利用乡(镇)档案为乡(镇)管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 乡(镇)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档案工作的领导,把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为乡(镇)档案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乡(镇)设置综合档案室,综合档案室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乡(镇)机关、团体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工作;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
第六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档案业务培训,方可上岗。
第七条 保存乡(镇)档案应当有专用库房。
专用库房应当坚固并具有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
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乡(镇)档案立卷归档、保管、销毁、利用、登记、统计和保密等制度。
整理乡(镇)档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业务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综合档案室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开发乡(镇)档案信息资源,为乡(镇)工作服务。
第十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将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年并属于进馆范围的乡(镇)档案连同有关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一并向县(市、区)档案馆移交。因工作需要,经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移交。
第十一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对超过保管期限的乡(镇)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失去保存价值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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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10年世博会《上海宣言》

中国政府


中国2010年世博会《上海宣言》



  2010年10月31日,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高峰论坛发表了《上海宣言》。《宣言》全文如下:

上海宣言

2010年10月31日

  我们,来自全球各地的参展方和所有参与者,在“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主题的引导下,共同参与第一次在发展中国家举办的注册类世博会。在184天的会期里,各具创意的展览展示、精彩纷呈的文化活动、智慧迭出的论坛研讨让我们认识到,人类对美好生活的理解与追求引领城市发展。我们高度认同,必须重新审视城市化过程中人、城市与地球家园的关系。我们一致认为,通过创新来建设和谐城市,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解决之道。

  今天,50%以上的人已经居住在城市,我们的星球进入了城市时代。城市化和工业化在带给人类丰富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也伴随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人口膨胀、交通拥挤、环境污染、资源紧缺、城市贫困、文化冲突,正在成为全球性的问题。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些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在挑战中应运而生,在世博会历史上首次以城市为主题,通过城市最佳实践区和网上世博会等创举,总结实践经验,勾勒未来图景,对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难题,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

  今天,上海世博盛会即将闭幕,我们高度肯定,世博会作为文明展示与交流平台的重要价值。作为对本届世博会思想成果的总结,我们一致同意发表《上海宣言》,以表达城市时代全球公众对和谐美好城市生活的共同愿景。

  我们一致认为,和谐城市,应该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基础之上的合理有序、自我更新、充满活力的城市生命体;和谐城市,应该是生态环境友好、经济集约高效、社会公平和睦的城市综合体。我们相信,这样的和谐城市是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有效途径。

  为此,我们共同倡议:

  创造面向未来的生态文明

  城市应尊重自然,优化生态环境,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建设低碳的生态城市;大力倡导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共同创造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

  追求包容协调的增长方式

  城市应统筹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注重公平与效率的良性互动,创造权利共享、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努力缩小收入差距,使每个居民都能分享城市经济发展成果,充分实现个体成长。

  坚持科技创新的发展道路

  城市应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和应用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民众生活质量,创造新的产业和就业岗位;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增强城市的防灾减灾能力;加强科技交流与合作,实行开放与互利共赢的原则,促进全球城市的共同发展。

  建设智能便捷的信息社会

  城市应进一步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的投入,通过信息化来加强诸多领域的服务,促进信息与知识的有效传播;构建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城市神经系统,自我完善和调整城市的运行效能;加强信息化教育,缩小数字鸿沟,让居民接触与获取更多的信息。

  培育开放共享的多元文化

  城市应积极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多元文化繁荣发展;倡导海纳百川的开放精神,积极开展文化间交流与互动,在尊重文化传统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进行文化创新,为城市和人类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构筑亲睦友善的宜居社区

  城市应构建和谐友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合理规划,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的城市社区,在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平等和高质量的公共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与管理,关注城市移民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消除社会隔阂与冲突。

  促进均衡协调的城乡关系

  城市应兼顾与乡村的协调发展,推动区域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特别注重推动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加强城市功能向农村的辐射,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关注弱势群体利益;积极引导城乡对话,实现城乡和谐互动。

  我们呼吁,认真总结上海世博会展览展示、论坛和城市最佳实践区的思想成果,汇集各国城市发展的宝贵经验和人类探索城市发展的共同智慧,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推广,与广大民众共同交流,为城市管理者提供城市建设和管理经验。

  我们倡议,将10月31日上海世博会闭幕之日定为世界城市日,让上海世博会的理念与实践得以永续,激励人类为城市创新与和谐发展而不懈追求与奋斗!


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黄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多渠道筹集并合理使用名胜资源保护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设立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其收取、管理和使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的管理、征集和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条 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国家拨款,包括财政部、建设部、林业部和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安排的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和森林防火费;
(二)省、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专项资金;
(三)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称黄山管委会)所辖各单位经批准每年免征的地方所得税的百分之二十;
(四)黄山管委会辖区内每年征收和返还的全部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黄山管委会所属备企业的税后利润和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每年分别提取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纳入保护基金;
(六)按本办法规定征收的风景名胜资源保护附加费;
(七)捐赠、国际援助等渠道所筹得的资金。
第五条 以一九九0年底黄山风景区的门票、索道票的票价为基数,自一九九一年起,提价增收部分的百分之五十作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
第六条 黄山风景区内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旅行社、商店、车队、洗衣店以及个体经营户等经营单位和个人,运送游客旅游的车辆,均应缴纳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附加费。
各种附加费的收取标准和具体征收办法由黄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用于黄山风景区的保护,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各自然景点,包括名松、古树的保护;
(二)古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的维护;
(三)污水治理、废弃物的处理及卫生设施的维护;
(四)森林防火及其他安全保护;
(五)景区道路、供排水设施的维护;
(六)林木病虫害的预防、测报和治理;
(七)景区卫生防疫;
(八)保护带的保护措施;
(九)有关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科研及人员培训。
第八条 黄山风景名胜资源基金不准用于下列开支:
(一)兴建、扩建楼堂馆所等设施;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和人员开支;
(三)弥补财政赤字或企业亏空;
(四)各种福利或价格补贴;
(五)其他巧立名目、化公为私的各项开支。
第九条 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由黄山管委会根据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财政、城建、旅游等主管部门备案,由市财政分项拨款、监督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应专款专用。
第十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计划的完成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省财政、城建、旅游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应缴纳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和附加费而拒不缴纳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补交,并可处以应交款项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由于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失职、渎职以及贪污挪用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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