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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3:17:33  浏览:8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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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2005年1月24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近期,据观众反映并经总局核查发现,部分电视台播放的“姓名解析”、“新年运势”、“生日密码”、“同生缘”、“语音聊天”等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7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并立即停播含有不良内容及提供不良服务的各类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根据总局17号令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科学,不得含有宣扬迷信、伪科学的内容”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要严格甄别介绍声讯热线电话的广告,各播出机构一律不得播出涉嫌黄色声讯热线的广告和游动字幕广告”的规定,各播出机构要对在本单位播放的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凡属解析姓名、人生、生日、新年运气等短信服务以及交友、聊天等声讯类广告,一律不得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二、增强责任意识,严把审查关。各级播出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内容和广告投放机构资质的审查把关。凡是违反《广告法》和总局17号令等法规、规章的广告,一律不得安排播放。各播出机构对所有短信和声讯类广告,应加强其广告画面、语言、文字的审查。如发现其服务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得播放其广告。
三、各级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广告监管工作。当前,尤其要加强广告内容的管理,对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不良广告,要及时依法依规责令有关播出机构停止播出。同时,要督促各播出机构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对各类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月7日前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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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人函[2003]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总装综合计划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抓紧做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各项工作,现就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考核认定工作质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考核认定工作的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真实,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汇总后,按照名次顺序填写《申报注册设备监理师考核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同时以EXCEL格式电子版(可发电子邮件),在规定时间内一并报送。

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各单位请将考核认定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教育职称处。(通信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联系电话:010-82261825;联系人:赵碧如;E-mail:ZHAOBR@AQSIQ.GOV.CN)

三、申报考核认定人员须交纳评审费每人100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有关部门、企业人事部门代为收取,统一汇入如下帐户:

户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

帐号:060664012015029532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惠新支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
为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更好地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国务院决定在税制改革后,仍然保持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的连续性。这对于发展福利生产,稳定社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新税制实行几个月来,福利生产总体发展形势较好,残疾职工情绪基本稳定。但是在新形势下,又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一些地方没有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钻分税制的空子,将非福利企业的利税大户与福利企业合并,目的是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使中央税大量流入地方。
二、一些私营或合伙企业仅招收了几个挂名的残疾人,定期或不定期的发一些生活费,便打着集体福利企业的招牌,享受优惠待遇,使国家对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金落入个人腰包。
三、一些地方财政、民政部门没有严格遵守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规定,擅自将此款项挪作行政经费等,加重了福利企业的资金困难,阻碍了国家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冒牌福利企业屡查不绝。这些企业或不安置,少安置残疾职工,虚报残疾人就业比例;或让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挂名,不上岗;有些地方甚至给残疾人多处挂名,多处计算比例,骗取国家的税收照顾。
五、有些福利企业办厂方向不明确,没有根据残疾人的特点选择生产门路,或不给残疾职工安排适当的劳动岗位,在生产设备、劳动保护、环境改造、福利待遇等方面也没有体现福利企业的特点。
六、部分地区福利生产管理关系不顺,多头管理、多头收费等问题至今尚未解决,增加了福利企业的负担,限制了福利生产的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今年各地要对现有福利企业进行一次严格的检查清理,坚决打击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使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特作如下的通知:
一、检查清理的范围
凡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优惠待遇的各类福利企业,无论其主办单位如何,均属检查清理范围。
二、检查清理的时间、步骤
全国福利企业检查清理工作自1994年7月15日开始,至11月15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阶段(7月15日至7月31日),由福利企业按照检查清理标准自查合格后,向当地且(市、区)民政局提出检查审核申请;
(二)检查审核阶段(8月1日至9月15日),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税务局组成工作小组,对辖区内所有福利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审核后,向上一级民政局、税务局提出审定验收申请;
(三)审定验收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由各地(市)民政局、税务局共同对辖区内福利企业的检查清理工作进行审定验收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
(四)汇总抽查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收到辖区内福利企业检查清理工作验收报告后,要将情况全面汇总,写出工作总结,并填写《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汇总表》(见附表一),上报民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进行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税务局要在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汇总表分别上报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检查清理的标准
各类福利企业均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二)企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1989〕福字37号);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
(四)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五)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含80%);
(六)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
(七)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八)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税务局、民政部《关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所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提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39号)的有关规定,确实用于福利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和职工的集体福利等;
(九)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检查清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类福利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凭(《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登记表》(见附表二),对照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并接受当地民政、税务部门的检查。
凡未按时提出申请者,均视为自动放弃福利企业资格,不得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任何优惠政策;
(二)各地在检查清理中,对假冒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清理,并由民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清缴历年全部减免税款,上缴国库;
(三)在这次检查治理工作中,要注意对假集体福利企业的清理,同时正确划分产权归属,防止集体财产的流失;
(四)对那些不完全符合标准的福利企业,民政、税务部门必须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合格,即注销福利企业证书,按假冒福利企业处理;
(五)此次检查清理工作要与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紧密结合,并通过检查清理使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年检工作仍按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民福函〔1992〕381号)办理。今后各类福利企业必须通过年检
,税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返还增值税;
(六)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非福利企业的利税大户与福利企业合并,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待遇,干扰分税制的实行。
(七)各地民政、税务部门接本通知后要选派专人,组成专门的工作小组,协调行动,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五、关于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批问题
今后,凡新办福利企业,除必须按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经当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及同级税务等部门核实外,还须报省一级民政、税务部门检查确认。凡未通过省一级民政、税务部门检查确认者,当地民政部门一律不予批准,税务部门一律不予减
免税收。
上述通知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检查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进展情况及时报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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