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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2:50:32  浏览:82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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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68号




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中共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01]4号)精神,现将《2001年—2005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规划的原则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十五”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或具体实施计划。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抓好落实,使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请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十五”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或具体实施计划报送我局。
  附件:《2001年—2005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2001年—2005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十五”期间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经济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重要时期,也是环境保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减轻环境污染,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时期。当前,环境污染依然严重,生态恶化加剧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全民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必将引起国际社会及国内各界的日益关注。面对环境保护严峻形势和实现“十五”环境保护目标,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国家环境安全的繁重任务,必须大力开展和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环境保护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中共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01]4号)的要求,结合全国环境保护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密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及全国环保工作重点,立足于面向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面向与国际接轨,面向环境形势的严峻挑战,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环保干部队伍为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全面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应新时期环保工作要求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高素质的环保干部队伍,确保“十五”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紧密围绕环保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任务,把理论学习与研究解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双赢”中的实际问题相结合。
  ——分类指导、分级培训,突出重点。通过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别、分层次地开展培训。建立计划调训与需求培训相结合,多形式、多类别、多层次、重实效的环保干部教育培训机制。以地方各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为重点,带动和推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境监督执法人员、机关公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注重培训质量,培训与使用干部相结合。加强培训需求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合理安排培训内容;优化师资配置,改进教学手段和方法;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考试、考核制度。要把培训、进修经历、学习成绩和运用理论指导环保工作实践的业绩,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使干部教育培训真正成为培养、提高、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途径和激励措施。

  ——继承与改革创新相结合。认真总结以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继承的基础上搞好创新。按照环保工作创新的要求,遵循干部教育培训规律,不断更新教育培训观念,努力探索科学的人才培训模式,建立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二、目标与任务


  (一)主要目标

  通过对全国环保干部队伍开展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各级各类环保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实现“十五”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培养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高素质环保干部队伍;建立和完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充满活力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优化配置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师资等资源,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使干部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


  按照全面提高各级各类环保干部尤其是中青年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思想道德修养和工作能力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脱产培训和在职学习。
  ——把加强政治素质教育放在首位,着重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通过各种形式,重点学习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同志的经典著作、《邓小平文选》和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论著以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党的十六大精神,使广大干部系统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全面把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深刻理解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论述的科学内涵,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坚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抗御风险的能力,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继续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使广大干部精通或熟悉本职业务,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干部,从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出发,有所侧重,有针对性地进行环保方面的新理论、新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政策的培训。同时,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计算机网络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现代科学知识方面的培训。要把学习环保理论知识与研究环保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围绕着“十五”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当前环保工作创新中的难点,组织专题研讨,广泛交流各地环保工作经验,努力使广大环保干部精通或熟悉本职业务,提高领导水平、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本着学用一致的原则,鼓励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公务员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择专业对口、工作需要的专业进行学历教育,培养一批高层次、复合型的环境管理人才。

  三、具体要求


  (一)地方各级环保局长的培训

  以建设高素质的环保干部队伍为目标,重点做好各级环保局长的岗位培训。坚持5年内不少于1次岗位培训制度。对各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的重点是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新理论、新知识、现代化管理技能等,着眼于提高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能力和参与综合决策的能力。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总局负责省级和地市级环保局长的岗位培训;省级环保部门按照《县级环境保护局局长岗位规范》的要求,根据总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负责辖区内县(区)级环保局长的岗位培训。
  总局将每年举办1期省级环保局长专题研讨班,每期安排30人,5年共培训150人;每年举办3~5期地市级环保局长岗位培训班,每期安排60人,5 年共培训900~1500人。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县(区)级环保局长培训,5年内将本辖区内的县(区)级局长全部轮训一次。5年内安排200人出国(境)培训和考察。

  (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行政领导的环保知识培训


  总局和省、市、县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地方党委组织、宣传部门,按照中宣部、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下发的《2001—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的要求,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环境教育和培训力度。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工作,将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环境与综合决策能力的内容层层落实到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和各类管理干部院校的培训计划中,并逐步开设环保课程。各省要对市、县环保部门提出要求,进行检查落实,并在年终时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情况报告总局。
  (三)环境监督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培训


  以树立环保执法权威性和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为目标,继续加强对环境监督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培训的重点是新颁布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环境行政执法程序、生态环境监督检查技术以及环境监督执法人员行为规则、职业道德方面的有关规定和知识等,着重提高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进一步促进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的标准化建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总局将每年举办6期环境监理培训班,对省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理人员、各级监理机构负责人和部分地市级环境监理骨干人员进行培训,每期安排150人,5年共培训4500人;地方环保部门负责一般监理人员的培训,5年内对所有环境监理人员进行一次再培训,共计培训35000人。
  (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人员培训和环境影响评价人员持证上岗培训


  以提高执法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为目标,积极开展各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的重点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管理程序、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境影响审查技术要点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等。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总局负责对省级环保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区、市、县管理人员的培训。5年内对所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共计培训5000人。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岗位培训,着眼于提高环评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准,保证环评质量。在坚持持证上岗培训的同时,开展环评项目负责人的提高性培训,以适应环评人员实行分级持证、注册管理的需要。总局将每年举办10期持证上岗培训班,每期150人,5年共培训7500人。每年按行业举办环评项目负责人高级培训班10期,每期80人,5年共培训4000人。
  (五)环保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在继续开展对各级环境监测站长、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环境信息中心主任、宣教中心主任、放射性废物处理中心主任等领导岗位培训的基础上,根据调整人才结构、优化队伍组合、更新知识的原则,进一步深化科研、事业单位的人事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不同类别和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体系,进一步延伸环保专业技术队伍的培训范围。要重点加强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的培养,尤其要培养一批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环境信息、环境宣传教育方面的专业人才。各级环保部门每年要举办各种类型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同时,加强对环境标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保产业资质、有机食品等认证机构评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为我国加入WTO后,使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提供服务。环保专业技术队伍的岗位培训,着眼于提高本职工作中的专业技术水平,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全面加强环保部门的能力建设,增强统一监督管理的基础能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顺利实现“十五”环保目标提供科学支撑和保障。
  (六)机关公务员的培训


  围绕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和高素质、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目标,依据国家公务员制度和法规,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机关公务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公务员具备以“依法行政与正确执行”为核心要求的基本管理素质,具有较强的职业道德素质、扎实的专业功底和职业技能。建立并完善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制度,逐步实行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做好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以及技能培训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公务员参加开展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MPA 课程教育。 “十五”期间,组织对所有公务员进行环保专业知识的培训。专业知识培训课程包括1门公共课程和至少1门专业课程,公共课程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专业课程根据工作性质确定。此外,还要积极开展公文处理、办公自动化、外语等方面的技能培训。总局负责对总局机关公务员的培训,地方环保部门按照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员的培训工作。
  (七)西部地区环保干部的培训


  对西部地区环保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要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指导下,针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短缺等特点,将培训重点放在领导干部岗位培训上,着重加强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及环保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努力提高各级环保干部参与综合决策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避免在西部开发中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老路。总局将在5年内,争取对西部地区的省级环保局长和地市级环保局长进行一次轮训,同时开展境外培训。要对西部地区新建的100个生态农业示范县(市)、100个优美小城镇所在县(市)的环保局长进行岗位培训。加快西部地区人才培养,帮助西部地区培训省级环保部门管理和科研监测业务骨干;采取派专家到西部地区讲座、安排西部地区环保执法骨干到发达地区及国外学习、交流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加强对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积极组织、协调东部较发达地区按照对口支援关系,采取代培代训、挂职学习、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等多种形式,加强与西部地区干部培训的交流与合作,为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和改革,充分发挥各级环保干部培训基地的作用

  各级环保部门的宣教中心、培训中心是培训环保干部的主要基地。要建立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基地资格审查制度,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确定若干个国家级的重点培训基地和一批地方级培训基地;通过深化改革,优化培训资源配置,建立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培训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环保培训基地的整体功效,实现培训效益最大化。
  (二)建设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为培训工作提供师资保障


  加强对现有教学人员特别是中青年教学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培养,采取进修、承担科研课题、到地方环保部门挂职锻炼等方式,努力提高教学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同时,还要从总局、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行政领导、专家学者中选聘专业水平较高,教学经验较丰富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建立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师资库,优化师资配置,为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师资保障。
  (三)加快教材建设,为培训提供高质量的精品教材


  修订、完善《省、市(地)、县三级环境保护局局长岗位规范》;根据环保工作的主要专业,分专业制订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规范;根据岗位规范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类环保干部培训教学大纲,调整培训内容,修订、编写、出版实用性强、具有权威性的环保系统岗位培训系列教材。各省级环保部门可根据环保干部教育培训的实际需要,在统一规划、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组织编写有地方特色的培训教材。
  (四)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培训信息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建设


积极采用电化教育设施和计算机等多媒体手段开展教学,逐步发展利用远程教育网开展干部教育培训。要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育的培训方法,采取案例分析、工作经验交流、专题研讨以及实地参观考察等形式,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学员参与程度,注重能力培训。
  (五)进一步规范、完善培训规章制度,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


  加强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章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对培训工作的指导调节作用和对培训计划执行的监督保障作用。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干部双重管理的作用,将干部培训与干部考核制度相结合,逐步形成行之有效的干部培训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培训工作的活力,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
  (六)加强与国际交流,进一步拓宽培训渠道


  要充分利用国际上对环保工作重视和环境领域国际合作项目较多的优势,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争取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多边和双边资助,建立境外培训的长期合作关系,确定一批中长期培训合作项目,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环保管理经验,进一步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总局将做出具体安排,并负责组织实施出国(境)培训计划。
  (七)切实保证培训经费的投入


  根据中共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环保干部教育培训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现有基础上每年有所递增,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对重点培训项目,要给予保证。各级环保部门还应积极拓宽培训途径,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同时,要加强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培训收费要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不正之风。
  五、领导与管理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从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实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双赢”、保障国家环境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环保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要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管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事关方向、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和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建设问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列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工作业绩的基本内容之一。
  (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管理体制


  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环保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政策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及时下达年度调训计划,定期对培训规划、计划和各项培训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省级环保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培训规划和计划;积极协助落实总局的调训计划,安排人员按时、按计划参加培训,保证国家培训计划的落实;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总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归口管理并指导全国环保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级环保部门的人事部门也要有相应人员负责并指导本地区、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具体的培训项目,可在人事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环保宣教中心要协助同级环保部门的人事部门具体实施培训工作,发挥其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和地方环保干部培训基地应主动面向干部培训需求,改善教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提供优质服务。
  (三)加强和改进对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制度,由总局牵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交流各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情况,对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检查,部署下一阶段培训的工作;商议有关干部教育培训政策、管理办法、改革措施等重大问题,作好沟通协调工作。
  (四)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干部管理工作中,作为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充分发挥干部双重管理体制的作用,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门,把干部培训制度与干部考核管理制度结合起来,把培训成绩作为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使培训与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职称等相结合,建立行之有效的干部培训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培训工作的活力,保证培训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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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

中国 吉尔吉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7月4日 生效日期1996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明确和确定双方已达成一致地段的中吉国界线走向,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以有关目前中吉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并根据双方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中吉边界问题并明确和确定两国之间的边界线走向。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吉尔吉斯共和国之间的国界线走向如下:
  中吉国界第一界点在汗腾格里峰6995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6128米高地西北约1.5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6411米高地东偏东北约3.4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612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2.5公里处。
  从第一界点起,中吉国界线以直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4855米高地,再以直线向南行至5071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向西行到第二界点。该界点在5303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705米高地以西约6.2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5151米高地北偏东北约2.1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5884米高地东南约5.9公里处。
  从第二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山脊行,大体向南偏东南,经5537米高地、5576米高地、6122米高地和5801米高地,至6204米高地,然后沿山脊转向南偏西南至5458米高地,再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至5502米高地,然后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到第三界点。该界点在6521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936米高地以北约3.2公里,中国境内6740米高地以西约2.2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828米高地东偏东南约9.2公里处。
  从第三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山脊行,大体向西,经6929米高地、托木尔峰(波别得峰)7439米高地,到第四界点。该界点在无名山脉上的608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郭克沙尔套(萨瓦巴齐)山脉山脊上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2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408米高地)北偏东北约2.5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55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736.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1.0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558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581.0米高地)东南约10.6公里处。
  从第四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山脉〔原苏联地图为郭克沙尔套(萨瓦巴齐)山脉〕山脊行,先大体向西,再向西南,经589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073.0米高地)、554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540.0米高地)、4710米阿依浪苏达坂(原苏联地图为爱兰苏山口),到第五界点。该界点在天山南脉萨瓦巴齐山〔原苏联地图为郭克沙尔套(萨瓦巴齐)山脉〕山脊上的一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50.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84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15米高地)西偏西南约8.7公里,中国境内544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110米高地)西偏西北约7.0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504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24.0米高地)以南约9.5公里处。
  从第五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天山南脉(原苏联地图为买巴什套山脉)山脊行,大体向西偏西南,经4001米库力克达坂(原苏联地图为4001.2米买巴什山口)、511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24.0米高地)、536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361.2米高地),然后下至库玛拉克河(原苏联地图为萨雷扎斯河),到第六界点。该界点在库玛拉克河(原苏联地图为萨雷扎斯河)水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307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一无名高地)北偏东北约1.9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65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688.5米高地)以东约11.9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1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116.0米高地)南偏东南约6.2公里处。
  从第六界点起,中吉国界线向上行至天山南脉(原苏联地图为郭克沙尔套山脉)山脊,然后沿该山脊行,大体向西南,经466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682.0米高地)、琼吐尔山50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25.0米高地)、48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71.0米高地)、493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951.0米高地)、贡古鲁克山口(库库尔图克)〔原苏联地图为4358.1米库库尔图克(孔古鲁)山口〕、别迭里山口(原苏联地图为4284.0米别迭里山口),到第七界点。该界点在天山南脉(原苏联地图为郭克沙尔套山脉)山脊上的450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64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682米高地)以西约7.8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40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97.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7.9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44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41.0米高地)西南约5.3公里处。
  中吉国界第八界点在天山南脉(原苏联地图为郭克沙尔套山脉)山脊上的531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32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253米高地)以北约3.6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79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12.0米高地)以东约8.9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2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252.1米高地)南偏东南约9.4公里处。
  从第八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天山南脉(原苏联地图为郭克沙尔套山脉)山脊行,大体向西,然后转向西南,经博尔干迪达坂(原苏联地图为博尔干得别里山口)、440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14.1米高地)、4086米廓噶尔特山口(原苏联地图为4113.8米廓噶尔特山口)、3393米川赤察尔山口(原苏联地图为3355.3米穷赤查尔山口),再沿山脊下至托什干河(原苏联地图为郭克沙尔河),到第九界点。该界点在托什干河(原苏联地图为郭克沙尔河)水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3532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8.9公里,中国境内414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122米高地)西北约7.4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49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99.8米高地)以东约7.6公里处。
  从第九界点起,中吉国界线向上行至天山南脉(原苏联地图为郭克沙尔套山脉)山脊,然后沿该山脊行,大体向西南,经川乌鲁山口(原苏联地图为4096.4米穷乌鲁山口)、布特马纳克山口(原苏联地图为4026.1米布特马纳克山口)、4088米喀喇别里山口(原苏联地图为4088.5米卡拉—赤尔加山口)、3810米库鲁木都克山口(原苏联地图为3795.5米库鲁木都克山口)、3793米图云和坚持山口(原苏联地图为3798.6米图尤克和坚特山口),到第十界点。该界点在天山南脉(原苏联地图为郭克沙尔套山脉)山脊416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158.5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克孜勒克尔山381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一无名高地)以西约7.6公里,中国境内419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23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4.8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09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81.3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1.6公里处。
  从第十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天山南脉(原苏联地图为梅旦达克山脉)山脊行,先大体向北偏西北,经3959米和坚特山口(原苏联地图为3962.9米和坚特山口),再转西偏西南,经45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一无名高地)、41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一无名高地)、3819米博孜艾格尔山口(原苏联地图为3804.9米布孜—艾格尔山口)、3666米库尔撇别里山口(原苏联地图为3665.5米库尔撇—别里山口)、齐特察克山口(原苏联地图为3922.0米基朴恰克山口)、乌尔他苏达坂(原苏联地图为3965.0米乌尔达苏山口),到第十一界点。该界点在天山南脉(原苏联地图为梅旦达克山脉)山脊瑟尔门套山439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04.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373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677米高地)以西约5.9公里,中国境内3888米高地以东约17.0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39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87.5米高地)西南约8.4公里处。
  从第十一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卡拉格尔山(原苏联地图为卡拉格尔山脉)山脊行,然后沿天山南脉(原苏联地图为一无名山脉)山脊行,大体向北,经喀拉克孜比克套山428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一无名高地)、442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25.5米高地)、3805米克则勒库尔山口(原苏联地图为3805.8米克吉尔-库尔山口)、39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944.4米高地)、3835米恰喀拉依山口(原苏联地图为3883.0米乔郭来山口)、博孜阿拉塔什山381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830.0米高地),然后大体向西偏西南,到第十二界点。该界点在3625米玉孜列克山口(原苏联地图为3671.0米乌谢列克山口)上,位于中国境内360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607米高地)北偏西北约18.3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7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28.0米高地)南偏西南约3.0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82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834.2米高地)西南约3.6公里处。
  从第十二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乔鲁克盖尔灭山(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脉)山脊大体向西南行,然后沿吐尔尕特山(原苏联地图为图鲁尕尔特套山脉)山脊大体向西行,经37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20.8米高地)、吐尔尕特山口(原苏联地图为3752.2米图鲁尕尔特山口)、455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603.0米高地)、45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605.5米高地),再转西北,至456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一无名高地),然后沿分水岭向下行,到第十三界点。该界点在3918米苏约克山口(原苏联地图为3933.9米图永-苏耶克山口)上,位于中国境内410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75米高地)西北约6.4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93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11.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2.3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91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930.7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3.1公里处。
  从第十三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琼喀拉乔阔山(原苏联地图为科克东山脉)山脊行,大体向南偏西南,至444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42.7米高地),然后转东南,经3850米治特木阿舒山口(原苏联地图为3794.0米支得姆-阿舒山口),到第十四界点。该界点在3898米廓噶尔特山口(原苏联地图为3941.0米廓噶尔特山口)上,位于中国境内41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210米高地)南偏东南约2.8公里,中国境内384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965米高地)西偏西南约3.5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9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901.0米高地)东南约9.6公里处。
  从第十四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阿赖岭(原苏联地图为阿赖山脉)山脊行,先大体向西,经447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一无名高地)、463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705.1米高地),至450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一无名高地),然后转西南,经图自阿舒山口(原苏联地图为3628.7米图自-阿舒山口)、3862米希依达木山口(原苏联地图为3865.4米希依达木山口)、萨瓦亚尔顿山口(原苏联地图为3682.0米萨瓦亚尔登山口),到第十五界点。该界点在天山山脉(原苏联地图为阿赖山脉)山脊464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4720.7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56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603米高地)以北约5.3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90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921.0米高地)东南约1.8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布鲁阿尔巴斯山399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布鲁里巴什山3996.0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4.6公里处。
  从第十五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铁列克套山(原苏联地图为铁列克套山脉)山脊行,大体向南偏西南,经4066米冬古拉马山口〔原苏联地图为4067.0米冬古拉马(卡拉察尔)山口〕、4077米依特推克山口(原苏联地图为4074.0米伊得克山口)、3933米喀喇别里山口(原苏联地图为3943.0米卡拉-别里山口)、3848米依里提克山口(原苏联地图为3851.7米伊里得克山口),到第十六界点。该界点在铁列克套山(原苏联地图为铁列克套山脉)南部分水岭一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加勒格孜布拉克峰429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36米高地)南偏西南约9.2公里,中国境内326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262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4.9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00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02.2米高地)以东约6.0公里处。
  从第十六界点起,中吉国界线继续沿上述山脉山脊行,大体向东南,经3297米阿克铁斯克依山口(原苏联地图为3293.5米图比克山口)、32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287.9米高地),然后沿山脊向下行至河谷,到第十七界点。该界点在克孜勒苏河(原苏联地图为克孜尔苏乌河)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317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162米高地)西北约3.1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3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323.8米高地)东偏东南约3.4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00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02.2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4.8公里处。
  从第十七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直线经过上述河流的漫滩向南行约1.1公里,到第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伊尔克什坦河(原苏联地图为玛里他巴尔河)河流中心线与公路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333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327米高地)以西约6.2公里,中国境内317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162米高地)西偏西北约2.6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33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323.8米高地)东偏东南约3.8公里处。
  从第十八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溯伊尔克什坦河(原苏联地图为玛里他巴尔河)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至该河河源,然后大体向南行到第十九界点。该界点在伊尔克什坦山486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脉山脊上的4867.2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6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635米高地)西南约5.6公里,中国境内44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71米高地)西北约2.4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43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18.0米高地)东南约4.2公里处。
  从第十九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无名山脉山脊行,大体向南偏西南,经托呼秋山口(原苏联地图为4360.3米托郭察尔山口)、488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98.0米高地),到第二十界点。该界点在扎阿拉依斯基山(原苏联地图为扎莱斯基山脉)山脊库鲁木托尔塔格峰67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奥特茶罗(伊尔克什坦)峰5751.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51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480米高地)以西约4.7公里,中国境内531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321米高地)北偏东北约3.8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48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552.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5.6公里处。
  从第二十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扎阿拉依斯基山(原苏联地图为扎莱斯基山脉)山脊行,大体向西,经库鲁木托尔塔格峰580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库鲁姆-托尔塔克(玛里他巴尔)峰5788.0米高地〕、599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965.0米高地),到第二十一界点。该界点在扎阿拉依斯基山(原苏联地图为扎莱斯基山脉)山脊599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995.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500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009米高地)北偏西北约6.9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483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925.0米高地)东南约9.8公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536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368.0米高地)以南约5.1公里处。
  从第二十一界点起,中吉国界线沿扎阿拉依斯基山(原苏联地图为扎莱斯基山脉)山脊行,大体向西,到中吉国界的终点。
  上述中吉国界线,从第一界点至第四界点,用红线标在联合测制的比例尺为五万分之一的地图上。
  上述中吉国界线,从第四界点至第七界点、第八界点至第二十一界点,用红线标在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的中国地图和原苏联地图上。
  在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均系从这些地图上量取的。
  用红线标绘中吉国界线的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第一条的规定,应继续谈判解决中吉国界线从第七界点至第八界点的走向问题。

  第四条 为了实地确定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吉国界线,缔约双方决定根据对等原则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实施勘界工作,根据本协定确定国界线的实地确切位置,树立界标,起草勘界文件,绘制详细的勘界地图,以及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吉国界线,以山脉为界地段沿分水岭行,以河流为界地段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分水岭、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和据此划分的河流中的岛屿归属以及国界线与山区河流交会的确切位置,待勘界时具体确定。
  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界河为非通航河流。
  确定河流主流的主要根据是河流在中水位时的流量。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三国交界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三国交界点将由有关国家另行确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实地勘定的中吉国界线同样应沿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和底土。

  第八条 在边界地带,包括界河可能发生的任何自然变化,不影响实地勘定的中吉国界线位置和岛屿的归属,除非缔约双方达成其他协议。
  界线勘定以后,界河中新出现岛屿的归属,按勘定的界线划分,如果新出现的岛屿骑在勘定的边界线上,由缔约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其归属。

  第九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订于比什凯克,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吉文和俄文写成,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缔约双方以中文、俄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江泽民                  阿卡耶夫
     (签字)                 (签字)

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0]177号


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青海省、甘肃省、湖北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

  为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根据《规划大纲》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分流域的省级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优先控制单元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方案。2011年3月,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省级规划进行技术审查。为保证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省(区、市)环保厅(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要求,配合省政府成立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组织机构,落实各相关部门的有关职责及编制经费。协调有关部门,成立省级规划编制专家队伍。

  二、按照《规划大纲》的要求,建立流域分区体系,划分控制单元,明确优先控制单元和一般控制单元,结合国家“十二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分控制单元提出总量控制目标,并与全省(区、市)的总量控制目标衔接。

  三、优先控制单元应进一步分析“十二五”期间水污染防治压力,提出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确定治理任务,编制优先控制单元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方案,作为省级规划附件一并上报。2011年1月30日前上报拟在2011年实施的优先控制单元综合治理方案。

  四、合理确定本省(区、市)的水质目标,优化(区、市)监测断面布局,2011年1月30日前上报国控断面调整的建议方案。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组织工作,按照《规划大纲》要求明确本地区水污染防治项目清单,加强规划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2011年1月30日前上报拟纳入规划且在2011年实施的项目清单。

  六、关于省级规划编制的相关技术要求由规划编制总体组另行下发,请各地参照执行。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谦

  联系电话:(010)66556263

  传真:(010)66556264

  Email:wang.qian@mep.gov.cn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流域 规划 通知

抄送: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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