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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7:48:04  浏览:9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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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德府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德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目的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参与,依法规范、依靠科学,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平战结合、反应及时的原则。
   1.以人为本,社会参与。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应急队伍的安全防护和科学指挥,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既要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也要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发挥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 
   2.依法规范,依靠科学。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做到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学者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科学指导和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提升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含量,增强科学管理和指挥协调的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范围内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或报请启动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职责权限。必要时对各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提供指导和帮助。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负有预防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上级政府可据情提供支持帮助并加以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市、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涉及关系全局、跨地区、跨部门或多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各方,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行政成本。
   5.平战结合,反应及时。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反应、科学应对。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
   1.4突发公共事件及其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理的紧急事件。根据其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6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暴雨、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及职业中毒事故,学校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重大电力、通讯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事故等。
   3.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主要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城镇水源地以及大气重大污染事故,放射性物质泄漏、辐射事故等。
   4.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食品、药品中毒事故等。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如鼠疫、霍乱、血吸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人畜间疫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6.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因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土地征用。工程移民、金融“三乱”以及学校安全事故等问题引发的各类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交通,非法集会和集体静坐、上访请愿、越级集访等群体性事件。
   1.5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在各分预案中明确。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或者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包括《德阳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德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德阳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德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德阳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6个分预案和《旌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预案体系
   我市预案体系分为4个层次,即1个总体预案,6个分预案和旌阳区政府总体预案,部门专项预案和县(市)保障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德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和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各应急指挥部)。
   2.1.l市应急委组成与职责
   1.市应急委是我市常设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其成员单位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附录1)。市应急委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市长、旌阳区政府区长、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必要时,可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确定市委有关副书记担任市应急委副主任。成员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德阳军分区、武警德阳支队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旌阳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担任。
   2.市应急委职责:研究制订贯彻国家、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负责审查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审定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市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其性质、规模和影响启动或报请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各应急指挥部、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机构参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统一规划、调配全市应急处置资源;按规定商请军队、武警部队或请求上级有关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增援。
   3.市应急委组成人员职责: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市应急委工作会议,负责全市各类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副主任除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外,重点牵头处置分管系统或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他成员参与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2.1.2市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组成与职责
   1.市应急办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工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和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必要时,可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确定市委、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担任市应急办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市级有关部门抽调。
   2.市应急办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组织编制、修订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和演习;负责全市各类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披露、新闻发布以及与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关服务;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各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市应急委下设的6个应急指挥部是我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业指挥机构,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各指挥部设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若干名,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1.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救灾办牵头,负责《德阳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救灾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救
   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德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3.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德阳市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4.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食品药监局牵头,负责《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监局局长担任。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德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
   6.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德阳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局长担任。
   各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救援队伍并公布报警电话等联系方式。
   2.1.4专家咨询机构
   市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全市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具体技术方案指导。
   2.1.5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在当地县(市、区)党政府以及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组织体系
   图表说明(图1)

   图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
   2.3应急联动机制
   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包括公安、交通、消防、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市政、疾病防控、防汛、地震、国土资源、气象、环保以及人防等部门)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为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在依靠全市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市应急委及时按规定商请驻德部队、武警和我市行政区域内省以上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增援。
   德阳市城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旌阳区按照统分结合的办法负责处置。具体办法由市应急办会同旌阳区政府制定。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监测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1.自然灾害:由事发地政府和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测有关信息,包括灾害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经由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安全生产事故:由事发地政府和事故所涉及的主要部门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经由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3.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事发地政府和环保部门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故经由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4.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和食品药监、卫生防疫等部门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经由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政府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由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6.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由事发地政府和各级公安、信访等部门监测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经由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3.2信息管理
   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政务内网、外网资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综合信息系统,做到资源共享、运行规范。同时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和信息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制定科学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准确、高效、有序传递信息并符合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
   各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信息数据库以及信息交流、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常规信息数据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可能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在各分预案中明确。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发布。较重(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需经市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向事发地或全市发布。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需报经省应急委批准后,由省应急办向我市或全省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措施。
   3.4预警处置
   对一般(Ⅳ级)的预警信息,事发地政府分别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应急机构。
   对较重(Ⅲ级)的预警信息,市应急委启动相应市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省政府及其相关应急机构。
   对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委报请省应急委启动相应省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应急响应
   4.l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市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报省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启动省级及以下应急预案。
   4.2基本响应程序
   4.2.l基本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政府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按程序向上级政府和专项应急机构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4.2.2扩大应急
   各级应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达到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标准时,由市应急委报省应急委及应急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市应急委及时按规定商请军队和武警部队或请求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转报国务院,申请国务院批准宣布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
   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应迅即到位。
   4.3指挥与协调
   图表说明(图2)。

   信息反馈
   协调指挥
   抢险指挥
   图2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协调关系图

   4.3.l指挥与协调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人防、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经委、财政、民政、商务、食品药监、粮食、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当地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办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作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涉台工作组:由外办、侨办、台办、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应急状态时,事发地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并通报上级应急机构,上级应急机构接到信息和出动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协助配合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处置队伍必须在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协调帮助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突发公共事件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3.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应急委对全市各类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发布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或根据规定报请省应急委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4.责成市应急办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委、省政府报告情况;
   5.协调事件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6.协调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7.协调对伤员的急救;
   8.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9.协调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10.必要时商请并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11.协调事件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4.4涉外处置及援助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市应急办负责向相关地区政府办公室通报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国外、境外,需要向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外办等机构按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和通报。
   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5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全市各类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8小时内应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市应急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有关新闻发布工作由负责处置事件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新闻办协助。市政府新闻办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置事件的市应急办及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规定办理,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或报告。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应同省应急委保持口径一致。负责处置事件的市级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主动联系、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对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县(市、区)新闻主管部门按以上原则进行。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预警及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对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市应急委同意,并报省应急委作出终止省级应急预案的指令后,由市应急办通过新闻发言人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应急委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或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社会救助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事后政府救济、司法救济,根据损失及危害情况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救助,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协调境外机构的社会救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广泛吸纳国际非政府援助。民政部门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
   5.3保险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办负责组织、协调保险赔付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或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形成书面调查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委和有关应急机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向省政府专题报告。市应急委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经委负责协调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建设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市应急委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时的通信畅通。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市经委负责协调组织有关电信运营商进行抢修,确保应急状态时党、政、军、警领导机关通信畅通。
   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并维护本系统通信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通信数据库应包括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应急机构负责人及专家的手机、固定电话、传真联系方式等。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
   6.1.2信息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6大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急处置力量信息数据库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信息系统分别连接到上述指挥部并通过指挥部连接到市应急办,为应急规划、决策和指挥处置提供文字、电子、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和数据。同时,要确保信息共享,通达快捷。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各应急指挥部分别报送信息。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各类信息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并上报市应急办。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和各县(市、区)建立本系统、本地区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3应急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专业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以及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主体作用。
  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6.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铁路、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交通、城建、铁路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协调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订并落实相应措施。
   6.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市应急办、市食品药监局协调配合。地方医疗急救网络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应急救援时,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专业医院的布局和事故现场的需要及时协调有关医疗专家和医疗卫生小分队进入现场,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实施对伤员的救护。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市应急办、市卫生局、市食品药监局组织协调有关专家派遣和特种药品、特种救治设备的紧急调用。
   现场卫生防病工作依托事故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卫生防病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制订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负责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加强急救知识的培训与普及,提高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武警部队参与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7物资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市应急委负责提出特种物资储备的规划建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各级政府、专业应急机构和各部门、有关单位的物资储备应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物资储备的数量、种类应当满足区域内应急救援的需要,实现动态储备。
  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征调及管理办法,确保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物资储备不足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社会捐助工作。必要时,由市应急委向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申请调拨救援物资。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8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多方筹集”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统筹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经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调剂资金并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专项用于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处置。
   有关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有关单位要合理使用应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状态时的基本经费保障。同时,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建立应急专项贷款机制和应急资金快速拨付通道。确保在应急状态时正常资金到位前的应急需求。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
   6.9社会动员保障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的情况下,由事发地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当地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地要规划和建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与公园、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在大、中、小学普遍开设防灾、减灾教育课程,不断提高全民危机意识。
   7.2培训
   市应急委及各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县(市、区)、市级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工作。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各类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
   市应急办及各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印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和普及读物。
   7.3演习
   市应急办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全市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并对演习进行评估和总结。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日常应急演习,演习方案应报市应急办备案。演习队伍包括专业应急人员、军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
   8.附则
   8.l预案管理
   市政府办(市应急办)负责对《德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发布,同时指导各分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
   市救灾办、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监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及旌阳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对《德阳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德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德阳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德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德阳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旌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发布。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本预案的监督检查主体为市政府办(市应急办)和市监察局。
   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将有关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执行落实情况作为本级政府和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应急委制定并实施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奖惩办法。市应急办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处置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可分别采取检查述职、一票否决、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追究其责任;对处置不当、贻误战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要立即劝其引咎辞职或责其辞职,或即暂给予免职处理。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市应急委)制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责成市应急办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6个分预案分别由有关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与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自发布之日起组织实施。
   9、附录
   9.1应急分预案
   德阳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德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德阳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德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德阳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旌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2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新闻发布、预案启动、应急结束及各种通报的格式等(见附录2—5)
   附录1
   德阳市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监局、市救灾办、德阳军分区、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维稳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国资委、市广电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农机局、市畜牧食品局、德阳火车站、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邮政局、德阳石油公司、市财办、市外办、市法制办、市台办、市信访办、市信息办、市政府新闻办、市人防办、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武警德阳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电业局、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录2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格式和内容

   报告单位: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基本情况:
   事件地点:(市、县、乡、村等详细地点)
   事件类型:
   遇险及伤亡情况:      财产损失
   初步原因:
   已脱险和受险人数及救治情况:
   出动专业救援队伍及抢险情况:
   已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事态发展情况:
   是否需要支援及项目:
   接收信息部门:
   接收人及时间: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附录3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1、基本情况
   2、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程度
   3、预警级别
   4、预警范围
   5、发布单位

   附录4
   预案启动格式

   1、信息来源
   2、突发公共事件现状
   3、宣布事项
   4、宣布人
   5、预案类别

   附录5
   新闻发布内容

   1、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2、国家、省、市领导同志的批示
   3、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成效
   4、下一步工作计划
   5、需要澄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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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治安联防工作细则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治安联防工作细则
 (1987年2月17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87〕11号文批复同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治安联防工作,提高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进一步促进社会治安的好转,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治安联防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是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同级公安机关直接组织指挥的一支群防群治的群众性治安力量,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有力助手。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公安局建立统一的“治安联防指挥部”,设指挥长一人(兼职)、副指挥长二人(兼职),成员若干人(兼职或专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工作人员二至五人。


  第四条 各公安分(县)局,建立统一的地区“治安联防指挥部”,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一人,成员若干人(兼职或专职)。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工作人员三至五人。


  第五条 各派出所建立统一的“治安联防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人,(由派出所负责人兼任),委员一至二人(必须有干警一人)。下设治安联防队(组)若干。每队(组)应合理布置执勤点或治安岗亭,由治安联防委员会统一指挥。


  第六条 各级治安联防指挥部和治安联防委员会,应统一制作印章。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治安防防工作采取以块为主、以执勤点为核心,按队(组)划段,层层分块包干的办法,把管区内单位统一纳入治安联防的范围;各联防点、队除搞好本管区内的治安防范外,还要加强各地区之间的联系,互通信息,协同工作。


  第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


  第九条 积极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法规等,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十条 协助公安机关经常开展以防爆、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堵卡、守点、值勤等防范工作,发现现行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和送交公安机关检查。


  第十二条 协助公安机关搜捕重大流窜犯、逃犯和公安司法机关通缉追捕的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第十三条 协助公安机关管理、维持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宣传有关规定,维护公共场所的安全和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协助公安机关控制、约束正在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和酗酒闹事者,取缔各种迷信职业活动。


  第十五条 协助公安机关对旅店行业进行管理,配合民警进行查店,检查旅店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工作。


  第十六条 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有关犯罪资料的统计、收集等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协助公安机关维护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现场的秩序。


  第十八条 协助公安机关部门收容盲流人员,取缔有碍交通、市容的违章车辆、摊点、杂耍点;排解口角纠纷等。


  第十九条 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联防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对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监视、控制、盘查、检查和扭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遇到下列情况,有权进行盘查和检查:
  一、携带和运送可疑物品的;
  二、行为、行动诡密的;
  三、深夜三五成群游荡街头、行迹可疑的;
  四、身带凶器的;
  五、其他行迹可疑,需要盘查和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 遇到下列情况,有权扭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一、盘查和检查中发现可疑证据的;
  二、聚众斗欧、持械行凶、伤害他人的;
  三、盗窃、抢劫、抢夺公私财物和强奸、调戏侮辱妇女的;
  四、进行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赌博、卖淫或进行其它丑恶活动的;
  六、破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的;
  七、有重大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第二十三条 治安联防人员没有逮捕、羁押、审讯、传讯的权力。对查获违法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凶器、群众交来的拾获物品等,必须送交所辖公安机关处理,不准截留。


  第二十四条 治安联防人员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分子和可疑人员进行登记后,要立即送交所辖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案件,要转交所属公安机关查处。治安联防人员无决定治安处罚的权力。

第五章 治安联防人员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治安联防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做遵纪守法模范。


  第二十七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执勤中,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依法办事,秉公处理问题,要以理服人,不得以势压人。


  第二十八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执勤时,必须衣着整洁、佩戴执勤证件。在进行检查和盘查时,要出示联防人员聘用证。


  第二十九条 治安联防人员必须做到“六要六不准”:即要依法办事,不准贪赃枉法;要明辩是非,不准包庇坏人;要廉洁奉公不准贪污受贿;要说老实话,不准隐瞒虚报;要文明执勤,不准打人骂人;要提高警惕,不准泄露机密。


  第三十条 治安联防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联系群众,敢于向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一条 治安联防组织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考勤制度;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三、学习时事、政治、政策、法律和业务训练制度;
  四、情况登记和汇报制度;
  五、赃款、赃物、失物上交制度;
  六、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在责任区内达到安全指标的;对敢干斗争、善于斗争,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分子的;对提供线索,协助破获案件的,应分别给予安全防范奖。有显著成绩,做出重大贡献者可根据具体情况上报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嘉奖或记功。


  第三十三条 对无故旷工、失职、违纪者,应视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除津贴,直至除名,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治安联防人员的录用





  第三十四条 治安联防人员一般采取聘用制,聘用限期由聘用单位决定;也可以由治安联防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从管区内单位轮流借调。


  第三十五条 治安联防人员的聘用和借调,各分(县)局联防指挥部(组)统一布置,派出所联防委员会具体进行登记审查,报分县局联防指挥部(组)批准,联防人数可根据各派出所的实际情况具体决定。


  第三十六条 聘用或借调的治安联防人员,都要同分(县)局治安联防指挥部签定聘用或借调合同。被聘用或借调人员违反合同,对所造成的后果(包括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凡是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公安机关发给“执勤证”和“聘用证”。

第七章 各级治安联防组织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市公安局治安联防指挥部负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区县公安(分)局联防指挥部的组织建设、工作建设、执行法纪等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部署、安排、指挥各区县公安(分)局联防指挥部的巡逻任务阶段工作,业务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搞好联防工作的具体规定。
  四、协调各区县公安(分)局联防指挥部之间的关系,调整各联防力量的工作重点,确保点、线、面巡逻工作的贯彻落实。
  五、定期号开各区县公安(分)局联防指挥部负责人联席会议,交流情况、部署工作、调整任务等,并召集年度治安联防会议,报报工作,制定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必要时召集全市性的联防工作表彰会议。
  六、有权直接指挥、调动各种联防力量。


  第三十九条 各区县公安(分)局联防指挥部负有下列职责:
  一、各区县公安(分)局联防指挥部对市公安局联防指挥部负责。
  二、负责直接领导、检查、收集各公安派出所联防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建设、执行法纪等方面的工作。
  三、直接负责监督本区、县范围内的联防经费征收管理和支出。
  四、直接负责部署、安排、检查指挥各派出所联防委员会的巡逻防范任务、阶段工作、业务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五、直接负责部署、落实市局联防指挥部有关联防工作的规定、决定、工作计划等工作,向上级联防指挥部上报各类报表和情况。
  六、协调各派出所联防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并主动与周围区县联防指挥部交流情况,调整各联防力量的工作重点,切实落实点、线、面的巡逻网络。
  七、定期召开各派出所联防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交流情况,传达上级安排的任务或指示精神,部署任务、调整工作等,并召集季度、年度治安联防会议。总结、报告和部署季度、年度工作,并表彰先进。
  八、部署、安排、审批联防人员的聘用工作。
  九、有权直接指挥、调动管区内的各种联防力量。


  第四十条 各派出所治安联防委员会负有下列职责:
  一、各派出所联防委员会对上级联防指挥部负责。
  二、负责具体落实各种联防组、执勤点、岗亭的组织建设、工作建设、执行法纪等方面的工作。
  三、负责征收本管区内的各种治安联防经费,具体落实经费的管理和支出。
  四、负责领导、指挥带领各种联防组、执勤点、岗亭等联防力量,落实上级联防指挥部部署、安排的巡防任务、阶段工作、业务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五、认真执行上级联防指挥部有关联防工作的规定、决定、工作计划等,并按规定向上级联防指挥部上报各类报表和情况。
  六、在抓好本管区联防工作的同时,积极与周围管区建立联系、交流情况、互相协作,落实分块包干负责的巡防原则。
  七、经常召开联防组长会,传达上级布置的任务和指示精神,具体落实工作任务,并向上级联防指挥部报告季度、年度联防式作总结和季度、年度工作意见,贯彻执行上级联防指挥部的季度、年度工作计划,表彰先进。
  八、负责选录、审查、报批联防人员的工作。
  九、在完成好上级联防指挥部部署的巡防任务时,有权根据管区的实际情况,安排自己的巡防任务。


  第四十一条 市公安局治安联防指挥部,分县局联防指挥部,派出所联防委员会三者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联防组织有责任为下级联防组织解决困难或提供解决困难的条件,下级联防组织对上级联防组织负责,并执行上级联防组织的各种指令。

第八章 联防人员使用自卫棍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治安联防人员禁止使用警械。但是,为了使治安联防人员有效地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防范,保护人民群众,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必要时,可使用自卫棍正当防卫。
  在执行巡防任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自卫棍:
  一、在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巡防、堵卡等任务,抓获违法犯罪分子遇到抗拒时;
  二、在执行巡防、堵卡等任务的制止打砸抢、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结伙斗殴警告无效时;
  三、在执行巡防、堵卡等任务中遭到违法犯罪分子袭击,需要使用自卫棍进行自卫时。


  第四十三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使用自卫棍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十四条 联防自卫棍的制式、规格,由市公安局联防指挥部规定。

第九章 经费





  第四十五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经费,由分(县)公安局业务费中开支,不足部份,可按昆党办(1986)25号文件的规定,对不能抽人参加联防执勤的单位收取一定的联防费。即可以在管区内,向工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及群众团体)征收一定的治安联防费(收费标准另定)。


  第四十六条 各分(县)局联防指挥部要当地银行申请专门户头,以便经费的收取、管理和支出。各分(县)局联防指挥部征收的联防费,如当年内有剩余的要向同级财政局申请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十七条 联防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督使用,市联防指挥部每年必须向市财政局报告一次全市联防经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实行。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只在昆明市范围内有效,并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公安局
                             一九八七年一月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7日审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人才流动秩序,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流动,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或者管理能力的人员,通过与单位相互选择而实现个人的职业或者工作单位的变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才流动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行政措施和具体规定,加强人才引进和保护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制定人才市场的发展规划和具体管理规定,负责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负责人才流动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二章 人才流动
第五条 人才流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尊重人才择业自主权,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原则。鼓励人才向生产第一线和贫困地区流动。
第六条 社会各单位都应当正确对待人才流动,积极参与人才竞争,发挥各类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第七条 积极吸引国内外各类人才来本省工作,可采取定居工作、定期服务、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等形式参加本省建设。
第八条 对本省及来本省工作的国外、省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其在科研、教育、生产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服务期满后,尊重个人意愿,留去自由。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本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技术领域以提供优惠条件等多种方式引进和接收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重点院校毕业生。

第三章 人才流动机构
第十条 人才流动机构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为人才流动及单位和个人之间双向选择提供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机构。
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人才流动中发挥主导作用,开展人事代理,办理人才流动手续,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承办人事、编制行政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人才流动机构应当建立人才信息库,采用现代化手段,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人才供求预测,做好人才开发、引进和调整配置工作。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机构举办区域性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应当自举办之日十五日前报上一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其他部门和单位举办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应当自举办之日十五日前报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第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部门和单位可以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服务宗旨和章程;
(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符合资质要求的工作人员;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注册资金;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省直单位及中央、外省市所属单位在本省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应当向省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辖市、县(市、区)属国有单位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单位需要设立人才
中介服务组织的,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第十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服务范围是:
(一)接受单位委托,为其招聘所需人才;
(二)接受个人委托,向单位推荐;
(三)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其他经批准的服务项目。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人才流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人才流动不受单位性质、个人身份、专业和性别的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人才交流和人才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实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
人才招聘活动可以在常设的人才市场进行,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场所进行。
第二十一条 刊登、播放人才招聘启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在相互选择时提供的情况,应当真实准确,并提供必要的证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金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省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需要从外省市引进人才及招聘出国留学人员或者引进外国专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在收到个人要求流动的书面申请后,对符合人才流动规定或已经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没有合同纠纷的,应在三十日内为其办理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无主管单位、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事宜,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第二十八条 流动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等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确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期限通知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三十条 个人在人才流动中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流动,应当事先征得保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由主管部门任命、委派的人员在任期内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流动。
担负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管理责任人员,在工程、项目完成前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流动。
第三十一条 人才流动机构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定。人才流动机构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按规定收费。

第六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才流动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人才流动争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省直属单位和跨省辖市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可以依法直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裁决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双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应当自觉履行。
经仲裁允许流动的,所在单位应在接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办完有关手续;拒不办理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直接调转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经仲裁不允许流动的人员,擅自离岗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金的,责令退还,并处以三倍罚款。用人单位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给该人员和原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期限为个人办理流动手续,给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在人才流动中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或从事人才交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事行政部门吊销其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侵犯单位、个人、人才流动机构或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人才流动机构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才交流和人才招聘活动中给用人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人事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人事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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