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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20:57  浏览:8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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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51号
赣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七年元月十一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提高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技术进步,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和省政府有关发展预拌混凝土、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用散装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经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混凝土总量50立方米以上且一次使用混凝土10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鼓励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五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市经贸委)为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宣传有关预拌混凝土的法律和政策,做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二)牵头组织编制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负责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点)的设置、变更审批;
  (四)对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经贸委下属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为预拌混凝土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预拌混凝土管理、监督和市场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交警、交通稽查征费、环境保护、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中心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中心城区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上报计划、编制概算、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时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必要条件。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八条 市经贸委应当牵头组织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市中心城区的建设发展需要,编制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由市经贸委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市中心城区设立或者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点),必须符合市政府批准的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由市经贸委征求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条 对外销售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需要设置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进行工商登记。
  施工单位具有自动计量、电脑控制的搅拌系统,具有原材料、拌合物、混凝土试件的检测设备,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检测人员等条件,承建大型建设工程需要设置临时预拌混凝土搅拌点的,经批准后可以自行预拌混凝土用于所承建工程,但不得将预拌混凝土用于所承建工程以外的其他任何工程。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点)生产预拌混凝土必须使用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企业管理网络、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按照规定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成品质量。
  市规划建设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购买预拌混凝土时,预拌混凝土用户与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预拌混凝土的数量、价格、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预拌混凝土用户不得向无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的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
  第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出厂价实行市场价,由供需双方商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实行价格垄断。
  第十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向用户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当提供每批预拌混凝土的配合比报告,并在30日内提供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证明。
  第十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用户应当提供必要的道路运输、停车场地和照明、水源等基本条件,并做好商品混凝土的入模、浇筑和养护工作。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外观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沿途撒漏。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必须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河道内。
  第十八条 市交通稽查征费部门对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和输送泵车,应当按照省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在养路费、路桥通行费等方面予以优惠;市交警部门对需通行城区限行路线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核发临时通行证。
  第十九条 因紧急抢险救灾需要在施工现场搅拌第四条规定用量混凝土的,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及时报告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报经市经贸委同意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现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点)不能生产的;
  (二)因交通不便,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和输送泵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粉尘、防噪音及废水排放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委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巡查,对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未经同意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计量和价格等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因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在市中心城区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经贸委应当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开工的单体建设工程,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可以继续现场搅拌混凝土直至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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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


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6年来,各单位认真贯彻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134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报表编报办法〉的通知》(电经〔1996〕493号)等文件精神,电
力建设基金工作基本步入正轨。为进一步做好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及时足额完成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任务,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按每千瓦时二分钱的标准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因电力建设资金不足,确需提高电力建设基金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未经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批准,不得自行减征或免征电力建设基金。
(一)电网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电力建设基金时,无论是带料加工、地方集资、企业集资的上网电量形成的售电量,还是小水电、小火电、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量形成的售电量,均应按规定征收电力建设基金;
(二)除复合肥外,氮肥、磷肥、钾肥的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时可不要求有化工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三)抗灾救灾用电需免征的电力建设基金,由电网经营企业报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四)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可减征电力建设基金,但上述企业非主业生产用电,如所属的多经企业及生活用电等应按规定标准征收电力建设基金。
三、不属于国家电力公司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属于中央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应缴的电力建设基金,可按月直接向所在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按各半的原则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缴入中央国库的,由其主管部门将缴库单复印件及拨款申请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基金入库进度办理拨
付手续。中央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作为独立电网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电网建设。
(二)属于地方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应缴的电力建设基金,应按月向省级财政机关申报,由省级财政机关开具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入地方国库。
四、电网经营企业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及时缴入国库。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入库形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利息收入,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五、为保持企业实收资本的相对稳定,电力建设基金转增国家资本金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收到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时,作增加资本公积——国家拨入电力建设基金处理。年度终了,国家电力公司按财政部批复的电力建设基金收支决算将资本公积——国家拨入电力建设基金转增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相应转增法人资
本金(在资本纽带关系建立以前,暂按转增国家资本金处理)。
(二)属于中央的其他电网经营企业,收到中央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时作增加资本公积——国家拨入电力建设基金处理,年终将中央拨入的电力建设基金总额一次转增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三)地方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如何转增国家资本金,可比照上述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



1997年12月4日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

劳动部 国家体改委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

1989年3月4日,劳动部、国家体改委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新的阶段,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把今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放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上来。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关于优化企业劳动组合要严格按劳动量、工作量定额定员的精神,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现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认识
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评价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通过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和贯彻,可以用社会平均劳动量来引导企业,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也有利于降低劳动消耗和抑制工资基金的膨胀。党的十三大指出,凡是有条件的,都应当在严格质量管理和定额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当前,许多改革都离不开劳动定额标准这个基础。企业在进行优化劳动组合、工资分配改革和经营承包等项工作时,都需要以先进的定员定额标准为依据。由此可见,改革工作越深入发展,越要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我国企业技术落后,管理更落后。提高效益既要靠好的政策、靠技术进步,更要靠严格的、先进的管理。劳动定额标准是实现科学管理、降低劳动消耗不可缺少的依据。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是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始终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在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体制
根据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的要求,需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分级管理体制。劳动部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已组织建立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工作。各部门可建立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地区的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地区的劳动定额标准。建立、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分级管理体制,能使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工作专业化、制度化,并适应地区、行业、企业的管理需要。
三、抓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为了适应当前改革工作和生产发展的需要,各部门和各地区要抓紧制、修订劳动定额标准,扩大定额覆盖面,保证劳动定额标准的先进性。目前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正处在新旧管理体制的转换过程中,在国家统一的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未定出前,各部门、各地区不要停顿等待,要在原来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制、修订标准的工作。各部门现在要编制、修订劳动定额标准的五年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做好对现行标准的清理、审查和修订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本地区的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争取尽快起步。
四、加强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
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不断提高定额标准水平,扩大定额覆盖面。当前,要结合承包经营,坚持按定额标准组织生产,发挥劳动定额标准在优化劳动组合、按劳分配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各企业都要贯彻国家、行业的劳动定额标准,并根据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和同行业先进水平来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劳动定额标准。已经达到和超过行业定额标准、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的,要继续努力,实行更为先进的定额标准;尚未达到的,必须做出规划,限期达到。
五、做好标准的贯彻检查工作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要发挥宏观调控、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劳动定额标准的管理工作,督促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定额标准。从现在起。企业在进行承包经营时,确定工资基数和职工人数,都要以严格的定员定额为依据,使承包基数建立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企业升级工作中,都要把劳动消耗作为企业升级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把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与促进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推动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加强队伍建设
随着经济改革的全面深化,对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纳入国家标准化工作管理后,制、修订标准的工作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要求、程序和方法来进行。为了适应新的工作要求,现有从事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人员队伍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充实。同时需要对各级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各部门、各地区要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举办不同形式的培训班。经过培训统一考核合格的,发给证书。争取用两年时间把大多数劳动定额标准工作人员轮训一次,以适应工作转变的需要。
七、加强对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领导
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有关方面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加强领导,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为技术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间沟通信息,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在开展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时,除与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持工作联系外,还要与本部门、本地区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部门、地区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把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纳入部门、地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轨道,为开展这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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