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发达国家和地区房地产立法的特点/袁建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30:42  浏览:8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现代房地产业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空前发展,就房地产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愈来愈复杂,迫切要求法律对其规范和调整。各国纷纷颁布了大量有关房地产的法律,主要包括土地法、住宅法、规划法和房地产交易法等。目前世界各国制定的房地产法,从性质上说,大部分属于行政法或经济法。

  由于房地产及房地产业的一些特殊性,使国家对这一领域的干涉更甚于其他一些经济领域,国家通过制定各种相关法律,来控制房地产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调整权利配置,达到效益最优,从而实现整个经济的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

  一个国家的房地产法律法规,是确定和维护该国家(地区)房地产制度,推行房地产政策,解决房地产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保障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施房地产管理权能的法律依据。由于房地产行业具有很强的投机性,这种市场行为带有极大的盲目性,会导致社会总量失衡,妨害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损害公民利益,造成社会不公平。对此,国家应通过房地产立法加强对该行业的调控和管理。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普遍重视房地产立法。就世界范围综合来看,各发达国家房地产立法具有以下特点:

  法规数量多,涉及范围广

  房地产涉及地产和房产,反映的经济问题很复杂,不可能由一部法律包罗万象、面面俱到,只能依据若干法律、法规共同作用,相互补充。因此许多国家(地区)针对房地产问题,进行了大量立法活动。根据1979年日本《国土六法》所载,该国有关土地的法律多达500多个,而关于住宅建设的法律、法规多达几十个。台湾地区的土地法规则有257个。新加坡先后制定了与土地有关的法令20多个。在香港,涉及房地产的法律条例就达50多个。

  目的明确,条文细致

  日本关于住宅建设的法律大多在第一条写明其宗旨“以提供大量的住宅和住宅地、改善国民的居住环境,安定国民生活为目的。”此外,日本还通过了大量的建设基准法具体规定了住宅的建设区域、建设标准、住宅规格、环保要求,从而保证了住宅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与规划相符合。

  韩国于1962年公布的《土地征用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制定该法的宗旨是:“规定关于公益事业所需的土地征用和使用事项,以期提高公共福利和同私有财产权的协调,从而对合理使用、开发国土和发展作出贡献。”

  英国最早于1946年制定的《新城法》是国家干预土地利用的开端,后来对城市土地管理的细则,就是以此为依据,加以改进、深化和充实的。

  以基本法为主,主攻方向明确

  各国房地产立法均有其基本法,且不论条文长短,都规定了明确的主攻方向及实施效果。

  日本关于地产的基本法是《国土综合开发法》和《国土利用计划法》。其旨在综合利用、开发和保全国土,同时使产业布局合理化和提高社会福利。关于房产的基本法是《住宅建设计划法》和《住宅金融公库法》,其旨在改善国民居住环境,安定国民生活。

  台湾在土地方面的基本法是《土地法》及《土地法施行法》,它们全面、深入、细致地对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及地籍管理、土地使用、土地税收、土地征收等方面从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对于重要的土地领域还专门制定了专项法律法规。

  新加坡则以《土地征用法》作为其关于土地的基本法,并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先后颁布与土地有关的各项法令。

  关于房产,各国均以《房产法》和《住宅法》作为基本法,并与此相关配套制定各种法律法规。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2008中国羽毛球大师赛组委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成立2008中国羽毛球大师赛组委会的通知

常政发〔2008〕106号


市各有关部门:
  2007年10月,我市成功申办2008年-2012年连续五年的中国羽毛球大师赛。根据世界羽联赛程安排,2008年中国羽毛球大师赛将于9月23日-28日在常州奥体中心体育馆举行。为做好大赛的组织工作,把羽毛球大师赛打造成常州的城市名片和对外宣传窗口,经国家体育总局和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成立2008中国羽毛球大师赛组委会。成员名单如下:
  名誉主任:何 权 江苏省副省长
       李富荣 中国奥委会副主席、中国羽毛球协会主席
  主  任:刘凤岩 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主任、党委书记,中国羽毛球协会副主席、秘书长
       殷宝林 江苏省体育局局长
       王伟成 常州市市长
  执行主任:李永波 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副主任、中国羽毛球协会副主席、国家羽毛球队总教练
       华洪兴 南京体院院长、江苏省体育局副局长
       周 旭 江苏省体育局副局长
       居丽琴 常州市副市长
  副 主 任:鲁 钢 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羽毛球二部部长
       何玉清 常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体育局局长
       杭永宝 常州市政府副秘书长
  委  员:邓伟先 江苏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处长
       朱 兰 江苏省体育局综合处处长
       陈 彪 江苏省体育局竞赛管理中心主任
       顾雷锋 江苏省体育局产业指导中心主任
       张 健 南京体院乒羽网系主任
       卢晓光 常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荣长春 常州日报社社长
       常仁飞 常州市教育局副局长
       宫文飞 常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月冬 常州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张戬炜 常州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颜晓群 常州广播电视台台长
       虞国良 常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江兴荣 常州市园林局副局长
       郑恒勋 常州市城管局副局长
       温新民 常州市体育局副局长
       李晓华 常州市体育局副局长
       何海平 常州市体育局副局长
       堵文波 常州市体育局副局长
       沈一林 常州市外事办公室主任
       陈向群 常州市接待办副主任
       张 勇 共青团常州市委副书记
       殷林富 常州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
       殷文蔚 常州民航奔牛机场场长
  秘 书 长:鲁 钢(兼) 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羽毛球二部部长
  副秘书长:冯平善 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羽毛球二部副部长
       李一冰 江苏省体育局竞赛管理中心副主任
       李晓华(兼) 常州市体育局副局长

关于印发《肇庆市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5]50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肇庆市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确保我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实行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

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是指依照《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能享受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公民,临床用血时除按国家规定收取临床用血费用(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成本费)外,须按其本人临床用血费用的一定比例预先交纳临床用血互助金(以下策称互助金)。用血后1年内本人或动员亲属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可申请退回相应的互助金。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交互助金:

(一)用血前,用血者本人在本市无偿献血满200毫升及以上的。

(二)用血前,用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中有1人在本市无偿献血600毫升及以上,并经市中心血站检验合格的。

(三)用血者用血后1年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不符合献血的健康条件,由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检查证明,并经所在地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公室)审核确认的。

(四)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受伤用血者。

(五)革命荣誉军人、孤寡老人、五保户等特殊人群。

(六)经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证明,报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审定,需长期输血的特殊病人,且其符合无偿献血条件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已按规定献血的。

(七)年龄在18周岁以下、55岁以上的公民。

(八)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可予免交互助金的。

第四条 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免交互助金情形的公民,临床用血时应按一定比例预交互助金。

第五条 互助金收取标准及最高限额。

(一)互助金收取标准

互助金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1999]100号)制定的广东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1倍收取:

1、每使用200毫升全血,预收互助金219.60元。

2、每使用一个单位红细胞制剂(200毫升全血制备),预收互助金240.00元。

3、每使用机采血小板一个治疗量,按400毫升全血的收费标准预收互助439.20元。

4、使用血浆、冷沉淀、白细胞类血液成分不收互助金。

省物价局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互助金的收取标准按照相应比例变更。

(二)互助金收取的最高限额

1、符合无偿献血条件的公民,用血前本人未参加献血,其配偶、父母及子女中已有1人参加无偿献血,但未满600毫升的,计收互助金的用血量最高限额为800亳升,超出部份不计收互助金,具体收取按最高限额800毫升减去其所献血量的余额计收互助金。

2、符合无偿献血条件的公民,用血前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均未参加无偿献血的,收取互助金的用血量最高限额为1600毫升,超出部份不计收互助金。

第六条 互助金收取办法。

(一)用血者临床用血时,医院在收取用血成本费的同时代收互助金,并另开互助金收据。

(二)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凭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减免互助金审核证明,在医院可直接减免相应互助金;未能提供献血办公室减免审核证明的,需按规定预交互助金,符合退回条件的,出院后到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办理退回互助金和用血成本费报销手续。

(三)急诊病人或危重病人应急用血时,可先用血,再按规定办理有关互助金缴交手续。

医院应在代收互助金的场所公示互助金收取的依据、对象、标准及互助金减免、退回的条件、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 县(市)区献血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民互助金的减免退回审批及免费用血报销等日常工作。市献血办公室负责市直、中央及省驻肇单位的相关管理工作。

献血办公室应在办公场所公示减免及退回互助金的条件、标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在医院直接办理减免互助金的办法。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凭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减免互助金审核证明,在医院可直接减免相应互助金。

(一)办理减免互助金审核证明需提供以下证件:(1)无偿献血证;(2)本人和亲属双方身份证;(3)经血库审验签章的医院《输血申请单》;(4)本人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簿、单位或派出所证明、结婚证);(5)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出具有关证明。

代办手续的,要出示代办人身份证。

(二)献血办公室对申请办理减免互助金审核证明,资料齐全的应立即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出具加盖献血办公室印章的收取申请资料的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凭献血办公室开出的《肇庆市临床用血互助金及成本费减免审核证明表》(加盖献血办公室公章),到就医医院直接减免相应的互助金和成本费。

审核证明表1式3份,其中1份献血办公室留存,2份交医院住院收费处,经住院收费处审查并在《输血申请单》上盖章后交病人送回就医科室。在出院结算时凭《审核证明表》按实际用血量减免相应费用。如实际用血量超出审批用血量的,医院按超出部分用血量加收相应的互助金和成本费,并开具收据;实际用血量少于审批量的,按实际用血量减免互助金和成本费,用血者出院后携带《无偿献血证》到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办理确定实际用血量手续。

住院收费处将实际用血量和互助金、成本费减免金额情况填写在《审核证明表》上,并送交医院财务科审验(加盖验章),1份留存备对帐,另1份报县(市)区献血办公室汇总后,转变市献血办公室作向医院划拨有关用血费用的凭证。

第九条 办理互助金退回办法。

(一)用血者在用血前未参加无偿献血的,用血后1年内本人献血或动员亲属互助献血满200毫升及以上者,本人可获等量退回互助金和免费用血,但互助献血者需要用血时,其互助献血量不再享受退回互助金及免费用血。

逾期未参加无偿献血或参加无偿献血但逾期(临界时献血的可顺延1个月)未领回互助金的,互助金不再退回,收归用于无偿献血事业。

(二)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符合互助金减免条件,临床用血时,按规定预交了互助金并符合退回条件的,出院后凭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办理退回互助金手续。

(三)办理退回互助金需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和互助献血者的身份证及《无偿献血证》(盖互助献血章);(2)疾病诊断证明(注明:用血品种、用血量、输血日期);(3)医院收取互助金收据;(4)医院输血费收据。

代办报销手续的,要出示代办人身份证。

(四)献血办公室对办理退回互助金的申请,资料齐全的应立即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出具加盖献血办公室印章的收取申请资料的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申请人对各县(市)区献血办公室办理减免互助金审核证明和退回互助金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献血办公室申请复核一次,对市献血办公室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市献血办公室重新审核一次。

市献血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应认真复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医院当月代收的互助金要在次月的10日前汇入市中心血站账户,由市中心血站统一缴交市财政局专用账户,同时报市献血办公室备案。

(二)互助金的拨付办法:互助金的拨付由市献血办公室根据市直和各县(市)区无偿献血有效献血量计算,在确保互助金退回的前提下,按75%返还市和各县(市)区献血办公室,25%由市献血办公室统筹调剂使用。市献血办公室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提出互助金的安排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分别拨给市和各县(市)区献血办公室专用账户。

(三)市和各县(市)区献血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互助金,设专门账户登记入账,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四)互助金使用原则和范围:互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互助金原则上按规定退回。对逾期不参加互助献血的,由市和各县(市)区献血办公室收归无偿献血专项经费,用于发展我市献血事业。无偿献血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1)无偿献血者用血成本费报销;(2)大型突发灾害事故血液调配;(3)基层和街头流动采血点的建设;(4)组织无偿献血及相关工作等费用。

(五)互助金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献血办公室每年公布1次。

第十二条 建立用血管理月报制度。

(一)市中心血站填写上报采、供血(用血、成份血)的情况统计表。

(二)各县(市)区所属医院填写《肇庆市公民用血统计表》和《肇庆市 医院 月临床用血互助金和成本费减免登记表》,报各县(市)区献血办公室,由各县(市)区献血办公室汇总报市献血办公室,市直医院直接报市献血办公室。

(三)县(市)区献血办公室填写《肇庆市公民互助金财务月报表》,报市献血办公室。

(四)市中心血站、各县(市)区献血办公室、市直医院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制的各种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献血办公室,由市献血办公室复核汇总存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擅自增加或减免互助金或用血成本费报销费用的;

(二)符合退回条件互助金,不按时按规定退回的;

(三)贪污、挪用、隐瞒、截留、私分互助金及其它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四)在互助金及成本费审核中开具假用血申请、假证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伪造、篡改《无偿献血证》,以出租、转让等方式提供《无偿献血证》给他人使用的。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献血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级献血办公室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在社会宣传互助金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使广大群众自觉履行公民献血义务,推进我市无偿献血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