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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2:43:10  浏览:9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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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云南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已经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云南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和省级以上边境口岸、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违反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和环境卫生、风景名胜及园林绿化、房地产业等城市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四条 城建监察的职责是:
  (一)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活动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二)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损坏、危害桥涵、路灯、防洪堤坝、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三)对损坏、危害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和违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和违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四)对擅自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场地,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五)对损毁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六)对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七)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和预售商品房等城市房地产建设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八)对乱堆放、泼洒施工渣土、建筑材料和建设施工扰民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九)对其他涉及城市建设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建监察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立的城建监察机构,在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城建监察的执法业务。
  城建监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所在城市非农业人口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城建监察人员。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
  (二)具中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行政执法和城建监察业务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城建监察证和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四)有良好的品行,热爱城建监察工作;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 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报建设部统一制作后颁发。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程序颁发。


  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城建监察标志,出示城建监察证和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并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勤。


  第十条 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采取执行措施。
  城建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印章。
  城建监察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物品、车辆等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使用的执法文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将查处案件材料全部归档,并每半年统计一次,逐级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站点,接受公民和组织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有功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城建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不得妨碍和阻挠。
  公民和组织协助城建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显著成绩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城建监察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 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执行职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民或者组织对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十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擅自作出处罚决定的;
  (二)因被处罚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三)超越职责范围和权限执法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因城建监察违法或者不当侵犯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设厅发布的《云南省城建监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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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三边”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三边”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三边”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株洲市“三边”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全市道路两边、河流水库岸边、城市周边(以下简称“三边”)的造林绿化进程,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制订“三边”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意见。

  一、工作意义实施“三边”造林绿化,是巩固和发展绿化成果,优化生态环境,建设两型社会,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通过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能增强全民绿化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植树造林的良好氛围。

  二、建设任务经普查,“三边”造林的总任务为66067.45亩。(一)路边:完成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铁路沿线两边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内或平地100米内的宜林荒山、迹地造林。包括京珠高速、醴潭高速、衡炎高速及其连接线;莲易高等级公路、106国道、S211(原1815)、S320、S313、S321;京广铁路、浙赣铁路、醴茶铁路及武广客运专线。总面积为34533.5亩。(二)水边:完成湘江干流沿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内或平地1000米内;湘江一级支流(渌江和洣水)沿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内或平地500米以内;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茶陵县的东坑、岩口、青年,攸县的酒埠江、黄沙桥、皮佳如,醴陵市的官庄、荷田、雪峰山、望仙桥、藕塘、周坊,株洲县的大京、杨柳、龙潭等水库)四周正常水位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内或平地500米内的宜林荒山、迹地造林,总面积为22763.2亩。(三)城边:完成县级城市和株洲市建成区周边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内或平地1000米内的宜林荒山、迹地造林,总面积8770.75亩。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彻底消灭“三边”的宜林荒山荒地、四旁空地,全面完成“三边”造林任务。

  三、实施办法区域内的“三边”造林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完成,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以公路、铁路沿线造林为重点,组织开展“三边”造林绿化工作。林业、财政、建设、国土、公路、水利、交通、环保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三边”造林的实施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根据“三边”造林绿化规划设计,负责组织完成本辖区“三边”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迹地造林。具体任务分解由林业部门负责落实(见附件)。

  四、建设标准(一)城市周边景观林、生态林建设。以美化居住环境为主要目的,以大苗移植为主要造林方式,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应达95%以上。(二)河流及水库岸边的水土保持林建设。以水土保持为主要目的,以针阔混交林为主要造林方式,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应达90%以上。(三)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的护路林建设。以消音除尘、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以针阔混交林为主要造林方式,造林后按生态公益林进行管理。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应达到90%以上。(四)“三边”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迹地建设标准。交通干线100米以内以及市区周围栽植多年生阔叶树,其它区域营造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阔叶树所占比例在40%以上。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达90%以上。前三年按相关造林检查验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各县市区需加强造林地抚育管理工作,确保第四年成林。

  五、考核验收市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三边”造林绿化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验收。督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以工作进度、质量为主要督查内容,对督查结果实行全市通报;检查验收安排在当年的9月份,主要任务是按照“三边”造林绿化技术标准,逐小班、逐地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百分制进行考评打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王群市长为组长、曙光副市长为副组长的“三边”造林工作领导小组,林业、水利、财政、铁路、交通、公路、国土、环保等相关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在林业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摸底调查、作业设计、宣传发动、责任落实、组织实施、考核验收等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把“三边”造林绿化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成立专门的领导和工作班子,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任务完成。

  (二)科学编制规划。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三边”造林绿化任务,科学合理地做好规划设计,明确造林树种、造林方式、实施时间、管护措施,并将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三)积极筹措资金。各级财政每年安排适量的资金用于“三边”造林绿化。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项目,用于“三边”造林。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快推进“三边”造林绿化进程,为城市生态圈建设作出贡献。

  (四)强化部门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三边”造林绿化专项资金;水利部门要协调完成好湘江及其支流两岸河道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铁路、交通、公路部门要负责协助做好铁路、国道、省道和县乡主要干线两旁的道路绿化;林业部门要负责做好“三边”造林绿化规划、技术指导和种苗供应等工作。

  附件:“三边”宜林荒山、迹地调查汇总表









附件:

  “三边”宜林荒山、迹地调查汇总表


单位:亩
县(市、区) “三边”总 面 积 2009年春已完
成造林面积 2010年规划
完成面积 2011年规划
完成面积

株洲市(总计) 66067.45 9110.9 33564.25 23401.3
路边 34323.5 8331.4 19094.2 6906.9
城边 8770.75 169.5 1570.25 7031
水边 22763.2 610 12854.8 9298.4
茶陵县(合计) 5460 5460
水边 3596 3596
城边 100 100
路边 1764 1764
攸县(合计) 9837 3762 5959
水边 1468 328 1140
路边 6555 116 3434 3005
城边 1814 1814
天元区(合计) 149 149
路边 149 149
石峰区(合计) 744 330 414
路边 330 330
城边 414 414
株洲县(合计) 16105.4 3620.3 5932.6 6552.5
路边 7638.4 3483.3 2477.6 1677.5
水边 8467 137 3455 4875
醴陵市(合计) 28912.9 4512.6 15351.5 9057.8
路边 15734.7 4512.6 9401.2 1829.9
水边 7969.7 5093.8 2875.9
城边 5208.5 856.5 4352
荷塘区(合计) 493.5 279 214.5
路边 415.5 201 214.5
城边 78 78
炎陵县(合计) 2174.4 505 1404.4 265
路边 1549.4 32 1337.4 180
水边 625 473 67 85
芦淞区(合计) 1981.25 357 850.75 773.5
路边 187.5 187.5
水边 637.5 315 322.5
城边 1156.25 169.5 535.75 451
云龙示范区(合计) 210 45 165
路边 210 45 165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全国中小学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宣发〔2007〕21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全国中小学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森林火灾是当今世界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事件之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林业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当前,我国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为深入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要在林区中小学印发森林防火科普知识读物”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森林防火意识,我局决定,自2007年11月起,开展面向全国中小学生的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全国中小学中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的重要意义。我国99%以上的森林火灾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讲,群众森林防火意识直接关系预防森林火灾的成效。青少年是预防森林火灾的生力军,只有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才能立足长远打牢森林防火工作的基础。各地一定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面向中小学生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的重要意义,把向青少年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作为森林防火工作的基础工程,不断促进青少年对森林防火的认识、关注和参与,通过共同努力,开创森林防火工作新局面。
二、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各地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有针对性地面向青少年宣传森林火灾的危害和森林防火的重要性。通过印发中小学生森林防火知识读物、发放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普及森林防火、扑火基本知识,使青少年了解相关知识,掌握各种技能。通过开展森林防火知识竞赛,举办森林防火知识讲座,举行主题班会、队会等活动,增强森林防火知识普及的吸引力、感染力。要通过宣传典型火灾案例,寓理于事,让广大学生增强感性认识,受到教育启发,进一步提高安全用火、安全避火的能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森林防火知识普及活动取得实效。在中小学开展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森林防火指挥部把组织开展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作为推动现代林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立机制,精心组织,确保实效。要充分发挥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等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努力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要把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普及活动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生态文明结合起来,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结合起来,同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结合起来,努力使森林防火知识普及活动走进每一所学校、教育每一个学生。
为配合森林防火知识普及活动的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2007年森林防火宣传方案,我局与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家,编印了《森林防火知识问答》,内容包括预防和扑救火灾知识、森林防火法律规定、典型案例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森林防火指挥部广泛运用好这本读物,通过送书进校园、进教室、进课堂等多种形式开展中小学生森林防火知识普及。如需订购,请与国家林业局宣传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梁成喜 杨玉芳
联系电话:(010)84238927 84239223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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