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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公章进行招摇撞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10:45  浏览:8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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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公章进行招摇撞骗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公章进行招摇撞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
  最近,我们发现有人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公章进行招摇撞骗,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和十分严重的后果。为维护政府机关形象,严防不法分子扰乱经济秩序,防止有关地区和单位上当受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以来,我委从未就有关石油企业的购油手续和生产调拨计划下发过文件。最近发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内部传送文件《关于国务院(油字42号)文件的通知》(中计油字2002-l0-25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公章均系伪造。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肆意篡改或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章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各地计划、物价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警惕,一经发现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公章和擅自使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导名义进行招摇撞骗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我委办公厅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此进行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三、对伪造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公章、擅自使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领导名义,甚至肆意篡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和领导批示,并以此进行招摇撞骗的,我们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办 公 厅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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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2〕134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黄石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中国残疾人证》的本市残疾公民,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凡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及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 积极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凡申办福利企业,不论哪种经济性质,只要安残比例达到规定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条件的,应积极支持,及时审批;实行福利企业年检制度,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标准和条件的,应予以取缔;税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国家税收减、免、退优惠政策,严禁占压、截留、挪用退税资金。

第六条 各类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因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应裁减残疾职工;企业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因企业停产、改制等原因,残疾职工待岗分流的,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国家规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残疾职工,可采取离岗退养办法;符合国家规定的破产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残疾职工,由本人申请并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切实维护下岗失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督促企业将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每个下岗残疾职工身上。

第八条 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集中从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劳务的,如从事加工、修理、劳务、服务性等行业,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其取得的经营收入,税务部门应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按国家统一规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工商等部门应免收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卫生治安费。在新开办市场时,对残疾人申请摊位给予优先安排和优惠照顾。对残疾人开办企业从事商业经营的,税务部门应按福利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优惠政策,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集中从业。

第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要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的生产形式,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当地政府扶贫计划,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扶贫措施,从扶贫开发资金中优先适当安排残疾人的扶贫项目。在土地承包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等方面予以优先服务;同时应视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家庭困难程度减免本人或其家庭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第十条 农村残疾人家庭建住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建房占地管理费,并减免有关建房手续费。

第十一条 残疾人贫困户应优先列为扶贫对象,有关部门和组织应给予重点扶持。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残疾人,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城镇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救济,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要优先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小学、初级中学,要保证符合条件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对其中生活困难的,减免杂费。农村残疾人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学杂费应予减免。各类中学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对达到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要平等录取,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杂费。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医应予优先照顾,医院对残疾病人应在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收取床位费、彩色B超费、CT和核磁共振检查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家庭困难的死亡残疾人的火化费应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收取。

第十五条 交管部门对残疾人专用车实行特殊标志。残疾人在停车场停放残疾人专用车免收存放管理费。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城市道路、城市建设等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商场、宾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立残疾人优先标志和方便残疾人进出的无障碍设施。残疾人在法定节假日观看电影、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半价购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2年7月24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计财局:
根据国务院〔1991〕国发35号《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中对少数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的精神,我部制定了《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

附件: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1991〕国发35号《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中对少数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的精神,现就有关国营关、停企业的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做好关、停企业的试点工作,加强关、停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二、关停企业对所有财产物资,包括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成品、半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外单位代销商品在制品、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其他材料物资以及银行存款、现金等,都应当进行彻底清查盘点,核价登记,分类整理,编造清册。对这些财产物资,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准隐瞒不报,不得私自转让、挪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私拿、私分和变相私分的要追回,主管部门应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停企业的全部财产物资,可由企业提出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理。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实行有偿转让;流动资产要按质论价,收取价款。
四、关停企业在清查中发生的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应当核实数额,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相应调整有关资金。对属于应由过失人负责赔偿的部分,应向过失人收回。
五、参加职工待业保险的国营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工在待业期间(包括辞退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的待业救济金、支付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在待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没有参加职工待业保险的关停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职工的工资生活费,福利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必要支出,辞退人员回乡路费和一次性少量补助费(一般不超过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中列支。
六、参加退休统筹的关停企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在退休统筹基金中解决;没有参加退休统筹但参加待业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在待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中开支。对既没有参加待业保险,又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关停企业发生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在清理期间也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开支。
七、参加待业保险的关停企业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在待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没有参加待业保险的关停企业职工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中开支。
八、关停企业发生的设备修理维护费以及必不可少的管理费用,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中开支。
九、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所需资金,从企业原来的银行存款、现金、处理财产物资收入、清理债权收入以及组织职工从事生产劳动的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留利和机动财力解决,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各级预算相应的企业收入科目中退库解决。
十、关停企业的清理维护费,应按月编制预算,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按批准的计划开支。
十一、关停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当核对清楚,限期清理。
国营关停企业,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没有偿还能力,逾期不能还清的,债权方企业在取得关停企业主管部门、财政机关或法院等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职工个人的欠款,应该由借款人负责归还。一时归还不了的,可定出还款计划,分期归还。
十二、关停企业从批准关停之日起,一律停止提取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技术开发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留用资金、待业保险基金、退休统筹基金及其他各项专用基金,也停止拨交工会经费等。
十三、关停企业处理财产物资的收入,清理债权收入和从事生产劳动的收入等,应优先支付企业的清理维护费,然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生活费和劳动保险费用;(2)国家税收;(3)其他债务。
关停企业收入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清偿完毕如有结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解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十四、关停企业各项专用基金结余,全部转入自有流动资金。处理流动资产的净损失,冲减自有流动资金。
十五、关停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按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处理。
十六、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1981)财企字第63号《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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