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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河道采砂权出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42:05  浏览:99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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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河道采砂权出让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辽阳市河道采砂权出让办法》业经2011年12月28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正普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辽阳市河道采砂权出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权出让行为,合理、有效利用河道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含水库)管理范围内实施的采运砂石、取土等活动。

  第四条 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主管部门(以下称河道部门),负责实施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工作,对河道采砂活动监督检查。其所属的河务管理机构负责河道采砂权出让的具体工作。

  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河道治安和航道交通安全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河道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道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以及生态环境、总量控制等情况,编制年度计划和砂场采砂实施方案。县(市)采砂实施方案由市河道部门负责审批。

  市、县(市)河道部门应当按照采砂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采砂权出让和行政许可工作。

  第七条 河道内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河道部门许可,不得在河道内采砂。

  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设立的河道砂场一律予以没收,由河道部门根据采砂规划和年度计划予以处理。

  第八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权一律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竞买人通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竞得开采权后,凭成交确认书到河道部门办理采砂许可证。

  第九条 我市城区段河流河道和电站等水利工程范围内的采砂权出让工作由市河务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县域河流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由辖区县(市)河务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河道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县(市)实施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条 河道部门应当根据本流域管辖权限内河道的水情、汛情、航道等情况和管理需要,划定禁采区、确定禁采期,报本级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一条 河务管理机构拍卖、挂牌出让采砂权的,应当编制拍卖、挂牌文件。拍卖、挂牌文件包括:

  (一)拍卖、挂牌公告;

  (二)河道开采区资料,开采范围、数量、技术条件及要求;

  (三)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文本;

  (四)其他需要编制的文件。

  第十二条 竞买人欲取得采砂权,应当向河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底价30%的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拍卖、挂牌活动。

  河道采砂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10元/立方米。如果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采砂权的,河务管理机构应当于拍卖开始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十四条 拍卖出让采砂权的,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拍卖行为自动转为挂牌方式。

  第十五条 挂牌出让采砂权的,河务管理机构应当于挂牌开始的20日前发布挂牌公告。

  第十六条 河务管理机构应当于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加规则、增加幅度等,按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挂牌。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七条 河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拍卖、挂牌活动并告知其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地点等。

  第十八条 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二)遵守有关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使用的采砂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并指定专门的安全责任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四)采砂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机械设备操作资格,其证书齐全;

  (五)有缴纳竞买保证金、采砂权出让价款的能力。

  第十九条 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河务管理机构方可受理其报价单。挂牌期间,河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竞价额度。

  第二十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如下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由2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且高于底价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且高于底价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一条 拍卖、挂牌出让河道内采砂权,可以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的方式进行。河道管理机构也可以将具体出让活动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代为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以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后,河务管理机构应当与竞得人于竞得后2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视为放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竞得人应当于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日内向河务管理机构一次性缴齐采砂权出让价款。未缴齐的视为放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

  拍卖、挂牌出让价款不包括应当依法由竞得人承担的有关税费。

  第二十四条 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河务管理机构应当于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五条 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竞得结果无效,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河务管理机构应当于10日内将竞卖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第二十七条 河道部门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为竞得人办理采砂许可证,并依法保护竞得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竞得人在采砂过程中涉及第三方利益发生矛盾或者纠纷的,应当自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2年。在出让期限内,采砂权人不得私自转让所取得的采砂权。

  采砂权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作业。需要变更许可证有关内容和事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采砂权人在实施采砂作业时,应当服从河务管理机构的管理,在作业区域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及时清理采砂现场,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不得越界开采、损坏河道防洪工程和影响河势稳定。

  第三十一条 出让河道内采砂权收取的资金属财政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入财政账户。

  河务管理机构用于河道日常维护、河道生态治理和河道采砂日常管理所需费用(包括车辆及有关设备的购置、人员补助等日常开支)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出让河道采砂权收取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除上缴省财政外,其余部分的使用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农村居民自建住宅和非经营性活动需要在河道内取用砂石、土料的,应当向河道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按照有关规范采挖。

  第三十四条 河道部门和河务管理机构应当对采砂活动进行巡查,发现有违法采砂行为的,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采砂许可或者取消其参与采砂权交易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河道采砂或者超越采砂许可范围采砂的,由河道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提及的2日、5日、7日、10日、20日等时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采砂权,是指河道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砂权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采砂权,是指河道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采砂权竞得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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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局、国家体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11月24日,工商局、国家体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体育运动委员会:
近两年来,利用体育比赛和体育表演开展广告宣传的企业越来越多。这种形式既有利于我国体育运动的社会化,丰富群众的体育生活,促进我国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影响,提高产品的知名度,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体育广告的管理,使其健康发展,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为国际、国内体育活动提供资金、器材、产品用以开展广告宣传的,均属体育广告。包括:
1.体育场馆广告:在体育场馆内设置的立牌广告、横幅广告、电子记分牌广告、气球广告及在比赛路线沿途设置的各种临时性广告;
2.印刷品广告:在体育活动的成绩册、画册、纪念册、秩序册、明信片、信纸、信封、票证等物品上印刷的广告;
3.实物广告:在运动服装、用具、器械、纪念品、礼品上带有广告宣传作用的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
4.冠杯广告:以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作为体育比赛奖杯名称;
5.冠队广告:以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作为体育运动队名称。
二、举办赞助性体育广告活动,属全国或国际性的,须纳入国家体委年度体育比赛计划,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未纳入年度体育比赛计划的,由国家体委临时提出计划,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属地方性的,须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年度体育比赛计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未纳入年度体育比赛计划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临时提出计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三、体育广告必须经持有营业执照的体育服务公司或广告公司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必须由经批准代理外商广告的广告公司或体育服务公司代理。主办单位不得直接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
四、承办国内体育广告的代理费,不得超过广告费的10%;承办外商来华广告的代理费,不得超过广告费的15%。
五、代理体育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广告管理法规的广告,不得接受。
六、对国际体育组织在我国举办比赛活动统一承揽的广告,国内主办单位或其委托的广告代理单位必须按照我国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变更,否则不得发布。
七、体育广告内容涉及卷烟和烈性酒的,必须遵守我国的管理规定:
1.禁止体育比赛使用烟酒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冠杯,个别需要使用的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2.允许利用比赛场馆的横幅、立牌、记分牌以及比赛用的器械、成绩册、秩序册及体育宣传品以卷烟、烈性酒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做广告;
3.禁止以礼品、纪念品馈赠实物为媒介做卷烟、烈性酒广告;
4.卷烟、烈性酒广告的内容,允许出现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但不得出现商品和商标图案。
八、企业赞助的广告性服装、体育器械、用品、纪念品等实物,只能用于体育活动,不得销售。
九、经国家体委批准举办的重大国际、国内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对体育场馆原有广告可临时复盖或迁移。场馆及广告客户不得向主办单位索要补偿。
十、全国性综合体育运动会,不得使用冠杯广告。其它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允许使用冠杯广告。
十一、体育场馆设置国内、国外广告的比例和位置要合理安排,不得用外商广告挤国内广告。
十二、筹集赞助性体育活动的资金、实物,必须按照申请和批准的数额承办,不得任意向企业索取资金、实物,不得接受与比赛和训练无关的实物。所收广告费及实物必须单独立帐,并严格按照国家体委有关规定使用。禁止将广告费用于福利开支。
十三、体育活动结束六十天内,主办单位应将广告费收支结算报送财政、审计机关。广告费的结余,经财政部门批准,主办单位可留作下次活动使用,或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作为体育事业的补充经费。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市徽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市徽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7日 市政府令第29号)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市市徽的尊严,加强对市徽的管理,正确使用市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市徽是成都市的象征和标志。
  成都市市徽的图案结构,中间是熊猫,周围是和平鸽衔银杏叶、果。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市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行政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市徽。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悬挂市徽。


  第五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市徽:
  (一)市人民政府;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市人民政府派驻外地机构。


  第六条 市徽图案的使用:
  (一)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或开展活动使用的荣誉证、请柬、信封等文书上可印有市徽图案;
  (二)在旗帜、徽章、奖牌、佩饰上使用市面图案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人民政府认为可以使用市徽图案的场合。


  第七条 市徽及其图案严禁用于:
  (一)私人庆吊活动;
  (二)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得使用市徽及其图案的场合。


  第八条 悬挂的市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承担制作市徽的企业,应按市政府规定的通用尺度进行制作;市徽和有市徽图案的徽章、佩饰、奖牌等制品的制作规范及其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九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不合规格的市徽。


  第十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沾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市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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