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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05年学术年会的预备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1:08  浏览:8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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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05年学术年会的预备通知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中安健协函字〔2005〕 8 号

关于召开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05年学术年会的预备通知


各位会员及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
各单位会员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各地方、行业相关团体: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学术年会作为我国在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领域内最具学术权威的盛会,已于2004年6月在重庆成功召开了首次学术年会。到会代表400余人,发表论文119篇,会议获得圆满成功并受到广大业内人士的普遍欢迎。
为安全工作者提供相互交流与学习的平台,积极服务于有关企事业单位,努力促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事业的发展是我们协会的职责所在。为此,协会决定于今年5月下旬在湖北省宜昌市三峡总公司召开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05年学术年会。会议诚邀各位会员及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各单位会员及有关企事业单代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各地方、行业相关团体代表踊跃参加并发表论文。会议特别邀请港澳台地区的同仁出席会议并发表论文。
本届学术年会将与协会四届二次全体理事会议同时套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论文内容征集范围:
1、安全科学基础理论和学科建设;
2、安全系统、安全心理、安全模拟与仿真、安全人机、安全法学(标准)、安全经济、安全管理、安全教育;
3、安全文化、安全社区、安全与健康执业人员素质、道德及其知识结构;
4、消防工程、爆炸安全工程、安全设备工程、安全电气工程、安全机械工程、矿山安全、石油化工安全、建筑安全、核工业安全、水利电力安全、其他部门安全;
5、防尘工程、防毒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生产噪声与振动控制、辐射防护技术、个体防护;
6、安全信息工程、风险评价与失效分析、工业灾害控制与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工伤保险、其他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理论及技术。
二、撰写论文格式要求及费用
1、请按科技论文撰写格式提交论文。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单位名称、摘要内容(300字左右)、关键词(3-8个)、正文(引言或前言,目的,方法,结果或结论)、参考文献(请将文献内容标注详尽)。
2、论文字数限5000字。请于2005年4月15日前将论文电子文档发邮件至协会秘书处(如有图表、公式的请同时邮局寄送打印文稿一份)。
3、论文一律经协会学术年会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予以录用,并收入《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2005年学术年会论文集》中。论文版面费:本会会员500元/篇;非本会会员600元/篇。
三、年会设优秀论文奖若干。凡经论文评审委员会评选为优秀的论文,由协会向作者颁发“优秀论文奖状”。凡在年会上发表的论文无论获奖与否,均由协会向作者颁发“发表证书”。
四、协会希望每位理事至少应向年会提交一篇论文,要求分支机构各向年会推荐10篇以上论文。
协会欢迎各地方、行业相关团体积极推荐论文。有条件的团体可组团参会,并享受优惠待遇。
五、年会会期2天,其中大会交流2天,分组交流1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按照“以会养会”的原则,本次年会收取会议注册费:本会会员600元/人;非本会会员700元/人。本会荣誉会员和顾问免交论文版面费和会议注册费。会议期间代表食宿自理。
五、现将会议回执附上。由于此次两会套开,规模盛大,筹备工作繁重,故请你们务必于4月30日前将会议回执寄达秘书处。
秘书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周志良、闫立文、张川
联系电话:010-64810572、64810512
传 真:010-64810631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5号216室
邮政编码:100029
银行名称: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银行帐号:0200006309026400165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惠新支行
网 址:http://www.cosha.org.cn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抄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协会名誉理事长、顾问
2005年学术年会参会回执
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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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三日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组织,加快建设上海“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和全面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发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进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市质量工作做出杰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上海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度根据全市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每年各不超过两个。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评定对象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各类组织和为质量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市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本市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组织的员工及从事质量教学、科研、管理等人员。

  第三章组织与领导
  第七条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原则;制订《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程序细则》和《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等;培训、评聘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委派评审观察员;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并提出获奖组织、个人推荐名单。
  第八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由市质量技监局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培训。经考核,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评审人员,颁发证书。
  第十条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业、本地区创市长质量奖组织或个人的培育、推荐,以及获市长质量奖组织或个人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或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个人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社会知名度高;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五章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采用《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章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办法主要包括: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组织或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质量技监局。
  (二)资格审查。市质量技监局对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市质量技监局组织评审人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名单。
  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由市质量技监局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市质量技监局按照确定的现场评审名单成立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价。市质量技监局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获奖组织、个人候选名单。
  (六)审定公示。市质量技监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市长质量奖审定组,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组织、个人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市质量技监局综合公示意见,提出获奖组织、个人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七)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的获奖组织、个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表彰及奖励
  第十六条市政府对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每个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市质量技监局应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十八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十九条组织或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由市质量技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条参与市长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市长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一九八0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几内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一九八0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4月12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0年九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对一九八0年度中、几贸易进行了友好的商谈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九八0年两国所交换的商品总值约各为一亿二千万几内亚西里,其品种分列在“甲”、“乙”两附表内,“甲”、“乙”两附表作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对未列入上述两附表而今年可以进行成交的商品,本议定书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有效期间,本议定书作为两国贸易和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四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周 化 民             迪亚奥·巴尔代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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