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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21:36  浏览:9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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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1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规范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工作,总行制定了《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中心支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执行。

附件: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
外部审计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补充。为规范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工作,根据《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外资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原则
一家外国银行一般应聘请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其在华全部业务的审计。此项原则体现了外资银行本身的要求,从监管目的出发,一可以较好地保证对一家银行多家分行审计标准一致、审计内容衔接,有利于全面反映一家银行在华业务的整体情况。二可以引导外资银行聘请审计程
序比较规范、工作质量比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避免因地方保护行为聘用专业水准较低,运作不规范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提高外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各级人民银行应鼓励和帮助外国银行统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监督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二、从事外资银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二)有一定数量熟悉国际银行业务、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注册会计师。
三、关于外资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审批程序和方式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77号)。根据总行、分行、中心支行之间的工作分工,总行对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具体程序是:
独资、合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其总行向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该分支机构审批。在华有多家分行的外国银行,需选择一家分行作为报告行,代表所有在华分行向报告行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该分支机构进行审批。外资银行可自主选择报告行,如果
需要,也可与人民银行协商确定。在华只有一家分行的外国银行,仍维持目前的做法,即应向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该分支机构审批。
外资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二)拟聘请注册会计师的个人履历、从事银行审计工作的经历;
(三)拟聘请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授权;
(五)外资银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如申请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上一年度没有变化,只需报(三)、(四)两项。
对外资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申请,人民银行采取年度登记备案、事后质量否决的方式受理。年度登记备案是指外资银行在每年审计开始日的60天之前,将申请材料报送人民银行有关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进行审查。对未通过审核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应在接到申请30天内通知外资银行,被否决的外资银行须更换注册会计师,并重新提出申请。30天内未接到更换通知的,即视为资格审查合格,已在人民银行登记备案。事后质量否决是指在完成一次审计工作后,人民银行要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可以继续聘用。
必要时,人民银行将以适当的方式对同意聘用或否决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进行披露。
四、关于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指导及质量评审问题
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外资银行工作的指导,及时与审计人员沟通和交流情况。注册会计师开始审计之前,应接受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指导,听取人民银行对审计重点、审计内容等方面的建议。
审计工作结束后,外资银行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第90天内,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其对有关事项的说明提交给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审。对只有一家分行的外国银行,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作出所聘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继续审计外资银行资格的决定。对在华有多家分行的外国银行,独资、合资银行的分支机构,所在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收到会计师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60天内,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以及评审意见一并报送给外国银行报告行或独资、合资银行总行所在城
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后者在汇总人民银行其他分支机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继续审计外资银行的资格。
五、关于审计内容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对外资银行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此项审计工作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除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计,并出具管理建议书:
(一)外资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及资产质量
此项审计的重点是资产质量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评价外资银行内部资产分类标准的执行情况,对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方法的掌握情况。评价外资银行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方法的合理性,并判断当期呆账准备金是否充足。
外资银行应按照资产质量的实际提取充足的准备金。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资银行可以在税前提取相当于贷款余额3%的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不应以此扣税部分为上限,如果税前提了不足,应在税后续提,以防止少提准备金虚增利润的现象。对个别分行由总行统一提
取准备金的,注册会计师应核实情况。
资产质量是否得到如实反映,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是否充分,不仅影响到外资银行盈利,同时还影响到独资、合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是否准确。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有关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是否准确时,应将准备金提取是否充足这一因素考虑进去。对资本充足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50号)之附件2:《资本成份和资产(表内外)风险权数、信用转换系数》进行计算。
(二)外资银行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报表
外资银行上级上报人民银行的财务报表是通过归并内部有关科目的方式生成的。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对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等主要项目进行审计,而且还需要对上报人民银行的财务报表中的每一科目的生成是否准确进行审计,对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
为保证外资银行上报人民银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除应核实年终报表外,还应抽查任两个月份的财务报表进行核实。
(三)外资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
注册会计师应参照1997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银发〔1997〕195号),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机构内部控制体系框架》(Framework for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in Banking Organizations, September19
98)确定的原则,审查外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足以使外资银行正确编制报表,审查外资银行是否按照已设立的控制系统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评价内部审计的有效性是外部审计和中央银行现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内部审计是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性和提高内控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审查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还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发现银行内控的薄弱环节,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从而避免工作重复,降低审计成本,提高
工作效率。
(四)外资银行的电脑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注册会计师须审查外资银行电脑系统的使用情况,包括系统是否足以满足日常经营管理及财务报表处理的需要,以及通过电脑处理产生的会计分类账、总账等是否能正确反映外资银行的财务状况。信息管理系统应确保各项业务经营的结果和重要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的管理部门和人员。

鉴于目前注册会计师在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法规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此,暂不要求注册会计师进行合规性审计。
六、关于注册会计师的培训
为提高外部审计的工作质量,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联合或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性自律机构,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讲授和传达人民银行的有关监管规定、标准和要求。有关培训的内容,总行将在征求分行的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订,以确保培训的质量。
七、关于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对于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等四类。如果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后三类中的一种报告,人民银行应向银行注册会计师和外资银行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
的监管措施。
管理建议书应对《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第二款审计范围(二)中的审计内容的审计结果予以说明。管理建议书的格式不做要求。
对于受人民银行委托,就某项或几项内容进行的专项审计,审计程序和审计报告的格式参考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规程和检查报告格式。



199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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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的通知
198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发给你们。对于冤、假、错案改判纠正后当事人的安置问题,人民法院应积极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按照《报告》的规定,切实予以解决,以利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

附一: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安排劳动指标要服从落实政策的要求。对于纠正冤、假、错案需要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循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的政策规定,严格审查,做认真细致的工作,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地给予处理。
1980年3月24日

附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
国务院:
各省、市、自治区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和复查处理文化大革命前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进展很快,已经进入或接近收尾阶段。当前普遍遇到的问题是,在复查结案后,有些人急待重新安置工作,但是所需劳动指标国家尚未专项下达,或已下达的指标数量不足。近来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向中央、国务院提出报告,请求尽早解决这个问题,以便有效地保证党的政策落实,使必须安置的人员尽快得到安置。为此,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我们于1月25日至29日,请四川、宁夏、新疆、河南、上海、山西、辽宁、黑龙江等省、市、自治区和中央组织部、统战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主管这一工作的负责同志,在京开了一个座谈会,学习了小平同志元月16日的讲话,交流了落实政策工作的情况和经验,讨论了有关政策,研究了分配指标的原则等问题。现将座谈会研究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总的指导思想应当是,坚决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搞好落实政策的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维护和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
凡是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需要纠正的冤假错案,各地必须认真地严肃地予以处理。属于需要纠正的地方性的冤假错案,必须报经中央、国务院审查批准后才能办理。各地都要以全局为着眼点,特别是对于涉及到全国或部分地区的问题,务必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谨慎从事。
以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落实政策主要应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为重点,对清队、整党、审干、一打三反中错捕、错判、错开除等案件,应予妥善解决。对于文化大革命前反右派、反右倾和“四清”运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发〔1979〕49号和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处理。1957年以前和粉碎“四人帮”以后的一些问题,则宜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纳入党和政府的正常工作,逐步去处理。
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发〔1979〕43号文件的各项政策原则,不得乱开口子。六十年代初期被精简职工要求复工复职,不应列入落实政策范围。同精简职工有牵连,容易引起波动的其他问题都要特别慎重处理。
(二)落实政策与劳动指标的关系,总的应当是劳动指标要服从落实政策的要求。劳动指标是体现落实政策的一种条件,劳动指标过紧,应当安置的人得不到适当安置,影响政策兑现;劳动指标过松,又有可能滥用,把政策搞宽搞乱,引起新的矛盾,不利于安定团结。为此,应当作到按政策严格审查,用指标实事求是。
鉴于落实政策需要安置的人员较多,国民经济又处在调整时期,劳动指标数额所限,对安置的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1.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除了必需到全民所有制单位者外,还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条件,尽可能在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予以安置。
2.确需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由本人原工作单位商同现所在地区有关部门,就地就近予以安置。已在农村的原则上不回城市,已在小城镇的也不要回大中城市。
3.对于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当根据本人条件量材使用,尽可能分配到需要增加人员的单位中去。既可以抵补正常增加职工的需要,又不必占用专项劳动指标。
4.复查结案确应收回的职工,已经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者,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直接办理退休退职。
5.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凡属于1980年国民经济劳动计划中,已单独列出的十一个中央部的直属单位,其复查结案必须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应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解决,如果使用了地方专项劳动指标,可由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把使用指标的情况,在年终专题报劳动总局,由劳动总局核算划拨。其余各部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人员的指标均包括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数字之中。
6.鉴于改正右派、中右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和因右派问题株连失去公职的家属,以及安排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所需劳动指标中央已专项下达,不再列入此次落实政策劳动指标范围内。
(三)由于纠正冤假错案,重新安置一部分人的工作,增加的财政经费和粮食销量,均在中央、国务院给各省、市、自治区已经下达的总指标内自行统筹调剂解决,不予另行增加。
(四)解决纠正冤假错案所需专项劳动指标的具体意见。根据参加座谈会的8个地区核算商谈的情况,比照25个省、市、自治区报告的数字,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掌握的精神,匡算全国落实政策共需劳动指标约70万人。去年全国计划增加职工350万人的总指标中,为落实政策列了55万人,尚未下达,已如数结转到今年,拟以此为基础请求再增加15万人,交国家劳动总局具体分配下达,由各省、市、自治区严格掌握,统筹使用,不得突破。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1980年2月22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0年3月1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49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万 里   习仲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汉斌   王光中   王光宇   王庭栋   王淑贤(女)
  王 震   韦 钰(女) 巴图巴根(蒙古族)    邓小平
  甘 苦(壮族)      艾有勤   石玉珍(女,苗族)
  平措汪杰(藏族)     叶 飞   叶公琦   叶如棠
  叶 林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年景林
  朱世保   朱学范   朱镕基   乔 石   任继愈
  刘夫生   刘延东(女) 刘华清   刘芸生(女) 刘念智
  关山月   江中·扎西多吉(藏族)  江泽民   许士杰
  许家屯   许 勤   孙起孟   孙敏初(哈尼族)
  孙鸿烈   孙维本   严济慈   巫致中   李 宁(壮族)
  李吉林(女) 李 振   李桂英(女,彝族)    李瑞山
  李瑞环   李溪溥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初桂(女,侗族)
  杨尚昆   杨 明(白族)      杨 辉(女) 吴阶平
  吴贻弓   吴 振   何 英   何郝炬   何德尔拜(哈萨克族)
  邹 瑜   沈祖伦   宋 平   宋任穷   宋汝棼
  迟浩田   张玉环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兴让   张茂忠   张国基   张承先   陆文夫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 先   陈作霖   陈宗基   陈舜礼   陈锦华
  陈慕华(女) 陈鹤桥   陈邃衡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 晓   郁 文   罗 天   罗平义(布依族)
  周礼荣   周谷城   赵南起(朝鲜族)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锦涛
  侯宝林(满族)      姜圣阶   洪学智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孝通   贾志杰   夏茸尕布(藏族)     倪志福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 志   浦洁修(女) 陶大镛
  黄知真   黄炳新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常宗琳   常香玉(女) 符 浩   章文晋   章师明
  章瑞英(女) 彭 冲   彭清源   董建华   董寅初
  蒋一苇   韩培信   韩维先   程 序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汉生(土家族)     廖 晖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薄一波
  霍英东   霍明光
秘书长
  彭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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