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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46:24  浏览:9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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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13日省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省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设立评标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专家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其特别规定。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建设、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各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50人;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不得被聘为评标专家。
  第七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条件进行评审,并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标专家的确定过程及结果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存档。
  评标专家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评审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九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专业分类、抽取方式等基本情况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出席评标活动次数、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三)在评标结果公布之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对抽取过程和最终确定结果进行书面记录,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日常管理机构及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当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被确定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及时向专家库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人与专家库管理机构确认,应当重新抽取评标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该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但未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有效;影响评标结果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九条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从省政府有关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无效。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解散评标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告。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受聘专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对评聘过程和结果不进行书面记录并存档的;
  (四)不建立受聘专家个人工作档案的;
  (五)违反程序和规则提供评标专家的;
  (六)在评标前向投标人泄漏选定的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向社会公布,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明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不得再被聘为本省评标专家,不得再参加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被聘为本省评标专家,不得再参加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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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4〕27号



大政发〔2004〕2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大连市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要求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商业局(粮食局)负责全市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市政府确定的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合理损耗确定补贴定额,按补贴定额据实给予补贴,并制定市级储备粮的财会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根据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市政府。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以及动用市级储备粮宏观调控意见,由市商业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先进先出、均衡轮换制度,每年由市商业局(粮食局)根据所储存粮食、食用油保管期限、入库时间、库存质量、粮食品种和粮食市场供求状况,有计划地安排轮换。轮换期间,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70%。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购入、轮换和抛售,原则上由市商业局(粮食局)统一组织,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招标方式竞卖(买)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购入的粮食应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购入的食用油应是符合国家《食用植物油粮油卫生标准》的一级以上的新油。
第十条 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不含轮换)市级储备粮:
(一)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粮油市场应急供应预案中规定的情况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动用(不含轮换)市级储备粮由市商业局(粮食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市商业局(粮食局)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价格执行,并下达动用指令。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承储市级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仪器、场所和粮情检测等设施、设备;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
第十三条 具备市级储备粮承储条件的单位,由市商业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通过招标等公开 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
第十四条 承储市级储备粮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有关储备粮管理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本市对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市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保证入库的储备粮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变动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必须征求市商业局(粮食局)的意见;
(四)确保承储的市级储备粮库存帐账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按照市商业局(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商业局(粮食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并可视情节变更或解除委托承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市)、区级储备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有关协会(学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业经1999年12 月17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一月四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显著提高国民经济信息化程度"的发展目标和十五大提出的"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任务的要求,在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制定的"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通互联,资源共享" 的24字方针指导下,结合我国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下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今后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快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   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明显加快,信息科技正在改变传统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模式,也促进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从实际情况看:我局政府上网工程正在抓紧实施;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已经起步,管理制度正逐步规范;一些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成效突出,建立了各有侧重、资料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初步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息交流渠道等。这些都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先进的管理手段和及时准确的信息,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为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了必要的信息服务。但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相比,还存在许多的不足:缺乏整体规划,缺乏分工协作;管理比较混乱,缺乏信息资源共享;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公自动化程度普遍不高,相互比较也存在较大差距;整个队伍掌握和应用先进信息技术的水平还亟待提高等。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面临时间紧、任务重、基础差的困难。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四个现代化,哪一化也离不开信息化",充分说明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整个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及时、准确的药品监督管理信息为药品监督管理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为科学公正的监督提供客观依据,为医药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信息服务。办公自动化和由此而产生的先进监督管理方式,将大大提高办公效率,为廉洁执法、规范管理行为创造良好条件。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监督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已经成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和逐步完善"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迫切需要。  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不是用现代信息设备模拟手工管理的方法和过程,而是不断扩大和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应用,由此形成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监督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对此,局机关各司室、直属各单位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到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中。   二、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规划   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必须坚持为药品监督管理服务,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服务的正确方向,贯彻落实"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充分应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实施科学管理,为药品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是:经过2到3年的努力,建立、健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局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和药品监督技术信息系统)、地方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以此为重点,互通互联,资源共享,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系统运行效率,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准确权威、管理严格、资源共享"的中国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为实现总体规划,要详细论证制订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将其作为“十五”期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重点建设项目。  根据总体规划,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1到2年内的近期目标是:加强对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实现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建立高效、封闭的局政务信息系统,实现局机关信息资源共享;完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建设,规范直属单位网站建设;提高局直属单位办公自动化水平,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开展药品检验、药品标准、新药审评、中药保护、药品认证、药品评价、医疗器械注册、教育培训、医药经济、国际交流、医疗机构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等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药品技术监督信息系统;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站,实现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双向信息交流。  为实现上述目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有关项目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支持信息化建设。   三、完善组织建设,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局有关司室、直属有关单位领导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务院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方针,制定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进行管理和指导;指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建设。  (二)领导小组常设办公机构为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要由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的同志组成,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局机关各司室要明确由一名司室领导分管信息化工作,由一名同志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  (四)局各直属单位根据现有基础,明确处室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工作。  (五)根据各地的情况,逐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相应的信息负责人或负责单位,负责当地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  (六)委托局信息中心负责局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的汇总、整理、建库、分析等。    四、以建立、健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局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和药品监督技术信息系统)、地方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为重点,加快中国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一)实现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建立高效、安全的局政务信息系统。各司室要根据业务分工和工作需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逐步实现工作程序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基础上,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和管理水平,建立相关业务档案,建立相关数据库,实现全局信息资源分级、分类共享。  (二)各直属单位根据职能,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分别进行药品检验、药品评价、药品标准、药品认证、新药审评、中药保护、药品研究、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检验、教育培训、医药经济、医疗机构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等信息化建设,并逐步实现日常工作的办公自动化,实现与局机关政务信息系统的链接和数据交换,确保为局机关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动态信息。  (三)加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建设,规范局直属单位网站建设。  政府上网工程的实施,将全面树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新形象,完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公众信息服务功能,有利于贯彻落实“监、帮、促”相结合的方针,为医药经济建设服务。网站建设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进行,明确各自的分工,确保信息的权威、准确,避免重复建设。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是药品监督管理网上信息发布的官方站点,代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信息,要维护其权威性,重视其时效性。要重点建设好局机关组织机构、政务信息公告、文件法规等动态信息栏目,无偿为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上述信息。  局直属单位的网站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的局域网站,是政府上网工程的重要组成。要重点建设好与各自职责相适应的药品技术监督等动态信息栏目和数据库。经领导小组审核,局域网站可以在主页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局域网的统一标识,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实现链接。为适当缓解建设经费不足的困难,各局域网站可以结合各自的业务特点,遵照国家有关法规,为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偿信息咨询服务。  为维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和各局域网站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划下,对各网站现有的信息栏目和数据库进行清理整顿。对已有的重复建设的数据库,要按照各单位职能进行合并建设;对暂时不能合并建设的,要统一协调,对数据库进行必要的整理、补充,实现资源共享;对属于历史资料的数据库,各单位要予以重视,进行必要的整理、补充。  各单位要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和各局域网站逐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使网站内容能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药品监督管理实际工作情况。  (四)逐步建设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站,负责采集当地药品监管信息,形成全国药品监管信息采集网络,确保信息来源准确和传输快捷,并实现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双向信息交流。要鼓励和引导市、地、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网络。   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监督信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建立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内部交流制度。  除可公开检索的公众信息外,凡涉及重要的药品监督技术信息、政务信息等,局机关各司室、局直属各单位要定期向局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交流,遇有重要价值的信息要及时通报。内部通报要制度化、规范化,并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设备,逐步自动化。领导小组对信息交流进行统一指导。  (二)建立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备案制度。  为加强统一管理,凡机关各司室、直属各单位,建立计算机网站、大型数据库、内部信息资料库等,以及在信息收集、整理、发布、有偿信息服务中遇到重大事宜均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  (三)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信息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中,要特别重视信息安全。数据加密、防杀病毒,网络防火墙等信息安全措施必须在各系统中根据情况加以选用。领导小组要制订相关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的保密除遵照国家保密法规外,还必须按照药品监督管理的特点制订有关规章和工作制度。凡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管理相对人商业秘密的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密级规定划分、管理。对暂不宜公开的,包括部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行政办公信息、药品检验信息、中药保护信息、进口药品行政保护信息、新药和进口药品注册信息、新药和进口药标准资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注册信息、各类认证信息、临床研究基地信息、不良反应过程数据、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目录、限制性公开的假劣药品查处结果、限制性公布的新药研究动态信息、限制性公布的各类统计结果等,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办法,实施分级管理,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一定权限进行检索。领导小组对此予以统一指导。  (四)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公众信息发布制度,建立规范、权威、清晰的发布渠道。  为及时、准确地为各级药品监督部门、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和临床应用单位提供信息服务,有关单位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各直属单位的局域网站或者其他信息系统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网站提供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发布,包括药品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中药保护品种公告、进口药品行政保护公告、获批准的新药、进口药品目录、药典标准、局颁标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通过各类认证的单位目录、临床研究基地目录、不良反应监测、公开的药品研究、监督管理机构目录、公开的假劣药品查处结果、获批准公布的新药研究动态信息、可公布的统计结果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各类公告等信息,但必须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发布的内容、范围等。领导小组对此予以统一指导。  对药品监督管理报刊杂志的管理不在上述之列。  (五)建立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检查、奖惩制度。  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意义重大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部门、一个岗位的缺陷都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系统的完整性,因此,必须将检查、奖惩制度化、经常化。各单位要通过相应的检查、奖惩制度督促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针对整个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制订检查、奖惩制度,充分调动有关单位和全体干部职工参与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性。   六、加强国际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一)鼓励机关各司室、直属各单位加强国际间的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与国外有关机构建立长期、友好、稳定的合作关系,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学习借鉴国外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先进经验。  (二)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国际交流必须特别重视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保守工作秘密和有关商业秘密。  (三)在国际交流中涉及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必须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并接受其指导。   七、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药品监督管理干部队伍掌握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是决定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工作成败的关键   (一)要建立一支既掌握先进信息技术,又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队伍。局机关、直属各单位要充分重视信息化建设队伍的建立,适应迅猛发展的信息化工作的需要,为提高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打好基础。对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既要有充实,又要立足于内部进行大力培养。  (二)要把提高药品监督管理干部队伍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水平作为一项事关信息化工作成败的大事来抓。  只有掌握了必要的技术,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信息工作的需要;只有用好了先进的信息技术,才能更好、更准确地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服务。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干部的信息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要每年进行一次轮训,适时进行专项培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信息化工作的人员力争在一到两年的时间内,完成一次轮训。人事部门要把信息知识技能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促进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直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意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参与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共同努力,不断提高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工作水平,为药品监督管理服务,为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服务!' 文号:国药管办[2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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